韩非子 “言、知、行”关系探析 *
刘绍军
(湖北理工学院 师范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3)
[摘 要] 韩非子实现自己法治理想的过程包含“言、知、行”三个环节。智术之士认识到法理的真知,首先向国君进言,然后国君号令百官执行。但其具体操作过程中知者难言、言者不行、行者无知。“言、 知、 行”关系的疏离,表面上看是封建社会民主缺失所致,而实际上它是人类个体的私欲与理性之间的斗争在群体中的必然反映,两者的冲突直到今天依然是人类“言、知、行”关系相互矛盾的一大本源。
[关键词] 韩非子;法治理想;言;知;行
在自然科学缺乏的战国乱世,智术之士的最高理想是如何帮助国君富国安邦、称霸天下。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韩非子基于务实原则将“言、知、行”三者之间的关系紧密结合,摒弃了儒家的“仁”和“仁政”,提出了法家的“法”和“法治”。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法首先必须符合民心,具有基本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知的范畴;宪令通过国君认可,由官府颁布,这是言的传播;而“赏慎罚奸”指的是行的基本原则。
1.填鸭法:不少人肯定会对此法嗤之以鼻,认为这是一种老土笨拙的方法。但据说著名的全聚德烤鸭所用的鸭子,就是以硬填食料来养大的。我认为有些东西该让学生死记硬背的就得让他们死记硬背,如人称代词的主格、宾格形式,不规则动词等。这方面类似单词的积累就得机械套用,在不断重复的大量训练中,使语言由单纯的外在形式顺利地内化,让学生觉得这句话就得这么说,如果不这么说,就感到别扭。
然而,韩非子要实现他的法治理想,涉及到术士、君、臣、民诸多主体,以及人性及其需求的方方面面,过程中三位一体的“言、知、行”关系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1.3.3 母婴结局观察指标 该院通过对两组患者母婴不良结局进行对比研究,包括胎儿早产、胎儿窘迫、晚期流产、巨大儿、羊水过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胎儿畸形、死胎等。
一、知之愤:欲对理的全面排斥
知,早期有“智”的意思,后来慢慢发展为认知、知识等。对于具有现实价值观的法家来说,他们的 “知”是试图为人类社会构建一个法治理论体系。法是针对群体的,它必须整合人类生存中有助于群体协作的某些原则,使其良性循环。法律的确不是属于客观世界中固有的知识,但它可能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必然事件,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必然规律。西方早期哲学家西塞罗就认为法律是一种真知:
最博学的人们决定从法律开始,而且如果根据他们的界定——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那么看来他们是正确的。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因此,他们认为法律就是智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1]。
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2]130。
细民有了徇私的土壤、条件和机遇,就会发展成为当涂重人。公法和私欲首当其冲的较量在现实中表现为智术之士与当涂重人的对峙,两者势不两立:
精工是世界上唯一一家能够用单体表壳制造潜水表的制造商。整体式结构非常有价值,专为70年代末制作的水肺潜水表而设计(例如,最初的PloProf也采用整体式表壳),它代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特点---没有密封件(除了从表盘侧面外无法进入机心),完美的密封性和独特的设计。SLA025就继承了伟大原型的这一特点:采用厚重的单体不锈钢表壳,表径44.8毫米,厚15.7毫米 - 与原型相比略大一些。此外,该表壳还具有超硬涂层,具有更好的防刮性;而4点钟位置的表冠是典型的向原型致敬设计。
但是,韩非子认为,人类的错误行为并不是人们的偶然失误,而是人类本能欲求的驱使。这种欲求是非理性的,对法理表现出全面的排斥。
既然人类的理性无法对抗欲望,那么只有实施强制性的公法才能天下太平。韩非子深感实施途径的艰难,不得已为其佐以驭人之术。这种驭人之术只能暗箱操作,希望利用人类的私欲借力打力。但要做到这一点,智术之士首先要做到不被人驭。智术之士必须借助君主的力量,而君主不但有自己的私欲,而且被权臣左右。“知”的践行被多个世俗的外力作用着,最终只有通过术的手段来解决。 韩非子的孤愤在于,术,本是用来对付怀私的当涂重人的,践行法理的智术之士却不得不首先用它在自己身上试刀,这几乎就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
智术之士的“言”与感情无关,其游说内容是“知”,也可以说是“智”。感情和智慧谁主谁属?古往今来的诸多事例说明,不是智商在领导情商,而是情商在主宰智商。
同样是人,有人希望别人富贵,有人希望别人夭死,这从理性上是完全说不通的。在韩非子看来,人类的行与知一开始就背道而驰。人是感性的动物,个体放纵的程度取决于自身实力和所处环境,贫穷时只顾谋生糊口,如果时机适宜,其私欲就会无限膨胀,甚至发展成为肆意妄为的当涂重人。
二、言之难:情对智的多方遮蔽
在韩非子的法治体系中,“言、知、行”的主体不止一个,“知”必须通过“言”进行表述交流,然后付诸实践。智术之士本身不具备执行的能力,只有将自己的法治理论向国君进言,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国君的身边权臣围绕。国君、智术之士、权臣三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就显露出来了。智术之士制定法治理论,本质上是“知”的客体化;国君发号施令,本质上是“言”的客体化;权臣贯彻执行,本质上是“行”的客体化。然而,法士作为认知主体没有发号施令的能力,所以他必须向国君进言,要让国君进入“知”的状态;国君操生杀大权,却干着以言代行的勾当;权臣具有强大的操作力,在社会各阶层践行自己的世俗技能,反而更希望彰显自己“知”的能耐。作为法士的知者、作为国君的言者和作为权臣的行者,相互错位和越界,其中知者除了法理心得之外一无所有,却要求君主带着一国之人践行他的法治理想,这几乎是缘木求鱼。更吊诡的是,所谓“知”是从公的层面操作的,其内容和形式都站在私的对立面,在实际言说中却要在最细微末节的地方与国君的私人情感纠缠博弈:
第三天,姑父给玉敏找了个律师。姑妈在电话里说,律师姓杨,五十来岁。听你姑父说,杨律师在凌州很有名的。小虫向姑妈要杨律师的电话,姑妈在电话那头说我找找。窸窸窣窣了一会,大概没找到,姑妈说哎哟哟,律师的电话号码被我撂在家里茶几上了。我现在在打麻将,走不开,你晚上过来拿吧。姑妈是全职太太,天天以麻将为生,姑妈玩起麻将来,比小虫抽烟喝酒瘾大多了。小虫说好吧,就挂了电话。
君主不一定具有强大的情商,但他操有生杀大权,会用自身的情绪经验判断进言者的好坏对错;进言者稍不小心,就会触犯龙颜。所以《说难》开篇就强调,游说的难处,不是术士言不达意使人君难以了解术士的意图,而是术士难以了解人君的意图!如果国君想追求美名,却用厚利去说服他,则被认为操行低下;如果国君追求厚利,却用美名去说服他,就被认为不切实际。国君不会说破,但一瞬间在内心已经将进言者否定了。进言者希望进言对象采纳自己的观点,但实际上国君从来都是以自身情感经验作为认知主体的,其荒谬性就从多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当国君和进言的术士没有感情基础的时候,国君并不将进言的术士当做平等的思想者对待,因为“语极知,说行而有功,则德忘;说不行而有败,则见疑,如此者身危”。的确如此,事情成功了,功劳是国君的;事情失败了,过错是术士的。不论是被君主忘德还是见疑,都不会有好下场。这是因为 “周泽未渥”,国君对术士可以处之以刑而不愿赏之以德,认知主体的“知”永远得不到认可。第二,术士的进言可能触及国君微妙的心理状态。“饰所说之所矜而灭其所耻”,术士应该粉饰国君自得的地方,掩盖国君羞耻的地方,如果触犯了国君忌讳的隐私,后果就严重了。第三,君主对臣下本来没有人情可言,术士只是君主用来消耗的资源,随时可能成为帝王之术的牺牲品。韩非子举了一个例子,郑武公想征伐胡国,故意先把女儿嫁给胡国国君,然后询问大臣:“我想出兵,哪一个国家可以讨伐?”大夫关思其回答说胡国可以讨伐。郑武公愤怒地杀了他,说:“胡国是我的兄弟之国,你竟然说这样的话!”胡国国君听说了这件事,以为郑国是自己的朋友,不加防范,郑国于是趁机灭掉了胡国。在这里,进言者关思其并没有错,错在他没有认识到国君根本没有把他当人看,他只是棋子而非棋手。第四,国君的感情本身就靠不住。韩非子举例说,从前弥子瑕得到卫灵公的宠爱,弥子瑕的母亲病了,弥子瑕违反魏国法令私驾君车出宫回家,卫灵公知道后说:“弥子瑕真孝顺啊!为了母亲,竟然不怕砍脚的刑罚。”有一天,弥子瑕和卫灵公游园,他吃一个桃子很甜,就把剩下的半个给卫灵公吃。卫灵公说:“他真爱我呀!自己舍不得吃却留下来给我吃。”等到弥子瑕失宠得罪了卫灵公,卫灵公说:“此人曾假托君令私自驾驶我的车子,还把吃剩的桃子给我吃。”弥子瑕所做的事情还是过去的事情,但国君的爱憎变了,国君的话语就跟着生变。由此可见,“知”并不是语言的操控者,“知”的背后真正的操控者,是不动声色地肢解语言的主体的感情。
战国之时,周朝传统的封建制度已经土崩瓦解,天子走下神坛,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丧失了表面的约束力,显示出自身明显的缺陷。孔子主张克己复礼。礼当然是善的,如果人性本善,还用得着“克己”吗?实际上,礼和法都带有理性的成分,而人类本能的私欲是站在理性对立面的,所以人们很难摒弃私欲而遵循理性。韩非子举例说,人在婴儿时期,父母抚养他不够周到,孩子长大了就会怨恨;孩子长大成人,对父母供养不够丰厚,同样会受到父母的责备。父母儿女是骨肉至亲,相互之间不是埋怨就是责备,那是因为每个人自己的欲求没有得到满足。俗话说“帮亲不帮理”,在真正的私欲面前,连“帮亲”的最后一点理性都丧失殆尽了。夫妻之间也不过是一种契约,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相爱就相互亲近,不爱就相互疏远。至于君臣关系,臣子仅仅是迫于形势礼法委身事君,他们窥窃君主的想法一刻也不曾停止过,篡国弑君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儒家的三纲五常在人类个体的私欲面前不堪一击。
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大王若以此不信,而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故子胥善谋而吴戮之,仲尼善说而匡围之,管夷吾实贤而鲁囚之[2]24。
三、行之悖:势对实的高位压迫
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孔孟认为人性本善,荀子认为人性本恶,韩非子虽然取法荀卿,但他修正了荀子的观点,站在现实的立场,认为人性本私。 “皆挟自为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有人认为这样的观点失之偏颇,但这恰恰是最本质的表述。几千年后的李贽说得更透:“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若无私则无心也。”个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本能地趋利避害,都是因为一己之私:
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劲直,听用,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2]84。
近年来随着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普及和小麦机械化收获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南方地区高温高湿的气候特点, 使收获后小麦的含水率很高。特别是沿淮低洼地区夏季降水量大,小麦易遭雨水淋湿,收获时含水量高达30%(干基)以上[1]。短时间内收获或遭雨水淋湿后高水分的小麦若不及时干燥, 很容易发芽、霉变,不易长期储藏和加工,造成很大的损失。
按照老子的说法:“天之道,损有馀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3]法理近似于天道,私欲近似于人道,天道趋向于平坦,而人道趋向于险峻,所谓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财富和权力的控制者一旦脱颖而出,往往势力熏天。智术之士处在均衡平坦的低位,和当涂重人与百官群僚相比,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出现了巨大的反差。
首先,智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
再后来,她就来到了这座城市,开始了新的生活。有些伤疤,却无法完全愈合,所以,她成了整天戴墨镜的奇怪女人。
其一是与国君的私人关系。当涂重人和君主有多年的交情,很少不被宠信。他们善于揣测国君的内心,迎合国君的好恶,这本是他们周旋官场如鱼得水的手段;他们位高权重,亲信众多,整个国家都在为他们歌功颂德。而那些想要用公法治国的术士想得到任用,既没有国君的宠信,也没有与国君的私人交情,自然会被国君疏远。其二是术士很难反客为主。社会结构和相关的意识形态早已形成,国君和当涂重人控制权力的枢纽,他们已经习惯了既定的体制和内在的潜规则。术士如同新来的旅客置身于陌生的环境,即使他的法治理论有许多真知灼见,也只能像许多新生事物一样处于柔弱无助的状态,稍有闪失,就会被扼杀于萌芽之中。其三是党同伐异。当涂重人与国君相交日久,深谙国君的好恶,一直曲意奉承国君;而术士不仅不会投其所好,还要纠正国君的骄邪之心,这不但违反了人们追求自身被别人欢喜的阿伦森效应,同时阻断了术士自己的身份认同,最终就会被国君和当涂重人视为异己而遭到无情地打击和抛弃。其四是社会地位对比悬殊。当涂重人党羽众多,官高爵显;而术士地位卑下,想见国君一面都难,至于实现自己的法治思想更是难上难。其五是术士孤军奋斗,以一敌国。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法治社会在今天看来理所当然,但这是经过几千年逐步认识和实践的结果。战国时代,中原板荡,礼崩乐坏,术士处于“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孤独环境中,其实是一个人与一国人相争,其胜算微乎其微。
其次是知行关系操作过程中的逆水行舟。
智术之士的法治思想被国君接纳,然后由国君向臣子下达,再由臣子向民众执行[4]。但是君臣之间并不同心,“上下一日百战”,国君用算计豢养臣子,臣子用谋略侍奉国君,两者之间是利害关系。对大臣而言,于自身有害就会拒绝忠君;对国君而言,于国家有害就会疏远臣子。正因为两者之间利益不容,国君虽然身处至尊,具有无与伦比的威势,但与庞大的官僚集团和当涂重人的势力对比,力量远远不足。此时国君有五种受臣子挟持的弊端:第一是臣下遮蔽君主的耳目,国君丧失了实际的名位;第二是臣子控制了国家的财富,国君丧失了国家财政收入;第三是臣子擅自下达命令,架空了国君的权力;第四是臣子窃行君恩,国君丧失了应有的光芒;第五是臣子培植私人势力,国君丧失了自己的党徒。由此可见,依靠“君—臣”传播法理的途径充满了阻力。
在“吏—民”的执行环节,韩非子强调严格法规,所谓令必行、禁必止。然而,官吏趁机以权弄法,将“刑德”二柄据为己有,奖赏有利于自己的事件,处罚有害于自己的行为。官吏的势力越来越大,他们可以随意盘剥百姓,将权力僭越于法律之上。韩非子强调统治者不能“失势”,正是因为他看到了庞大腐朽的官僚机构才是封建社会最可怕的“势”,它们是实现依法治国最大的现实障碍。
四、结论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无疑是一种“真知”。在缺少民主氛围的战国时代,韩非子疏忽民众的潜能,认为他们智力低下,完全视其为法律制裁的对象。由于看不到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过程,韩非子的“知”唯有祈求统治者理解,只能通过向国君进言的方式实行。韩非子由此构建了一个独特的“言、知、行”关系的体系。 这个体系表面上表现为知者难言、言者不行、行者无知,而实际上是个体的私欲与理性之间的斗争在群体中的跌宕和反映,两者的冲突直到今天依然是人类“言、知、行”关系相互矛盾的一大本源。
周所长兴奋地说,这下可找到线索了。但是秦明月却丝毫不觉得兴奋,他倒是越来越感觉到这案子不简单。他命令再回放一次,果然,他指着抬箱子两个男人背心说:“这是不是你们车站搬运工惯常穿的马甲?”
参 考 文 献
[1]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58.
[2] 韩非子.韩非子[M].伊犁:伊犁人民出版社,1999.
[3] 朱谦之.老子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4:299.
[4] 张鸿飞.韩非子的三级社会传播模式[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1):33-34.
Relationship of "Statement ,Master of theory and Enforcement "Proposed by Han Feizi '
LIU Shaojun
(Normal School,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Huangshi Hubei 435003)
[Abstract ]Han Feizi's process of realizing his own ideal of the rule of law includes three links:“statement,master of theory and enforcement.” What the truth of legal principle scholars have mastered should be suggested to the monarch primarily and then be enforced under the order of the monarch nationwide.But in practice,it was difficult for the knower to state,the person of the statement was not the executor and the executor was unaware of why to execute.The alien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statement,master of theory and enforcement” is,on the surface,a result of the lack of democracy in feudal society.In fact,it is an inevitable reflection of the struggle between the individual's desire and rationality in the group.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is still a major cause of contradictions between “statement,theory and enforcement”of human being.
[Key words ]Han Feizi;ideal of the rule of law;statement;master of theory;enforcement
[收稿日期] 2019-02-25
*[基金项目] 湖北省教育厅指导性项目“言知行关系探析”,项目编号: 14G411。
[作者简介] 刘绍军,副教授,本科;研究方向:文学理论、古代文学。
DOI编码: 10.3969/ j.ISSN.2095-4662.2019.03.008
[中图分类号] I2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662( 2019) 03-0046-04
(责任编辑 龚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