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解困一策:社会成本社会共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国企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1996年1季度,国有企业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的首次亏损;该年1~9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国企利润总额下降了75.8%,而亏损总额则上升了45.7%。国企陷入困境,其原因很多,但毋庸置疑,国企对改革、发展、稳定之社会成本的长期超限度承担,乃是重要原因之一。
1.在提供物质前提方面,国企付出了改革开放的主要社会成本。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引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曾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优惠政策的导向。没有税收、留利、价格、用地、贷款等方面全方位的优惠,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不可能的。任何一项优惠政策都不是空头支票,作为其背后实实在在的物质内容的主要提供者,国企承担了巨大的社会成本。1980-1993年,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将自己全部利润的80%,作为利税和“两金”上缴,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一时期国企总产值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80%降至30%,但其承担的税收在全部税收中的比例,却一直保持在70%左右。这一时期国有、集体、乡镇、三资企业的纳税额占其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60%,30%和10%;1994年后,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仍享有税收优惠。据浙江省调查,该省1990-1993年期间,在税赋率上,国企高出非国企1.3-3.2个百分点,税制改革后的1994和1995年,前者仍高出后者1.3个百分点。
在按规定上缴利润之外,国企还承担了相当数量的“黑洞”性社会成本。例如一段时期里,某些非国有企业便以种种不规范经济行为,如偷税漏税、以行贿为手段收买情报、钻“双轨制”空子、以伪劣产品挤占市场等,将其本应支付的社会成本转嫁到了国企头上。
2.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国企也承担了主要的社会成本。众所周所,无论什么国家什么制度下,大量失业都是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就我国国情看,人口基数大,社会保险程度低,就业压力居高不下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作为特殊的、必须支付的社会稳定成本,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多年来,国企对城镇就业人员的吸纳,远远高出实际需要量,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冗员包袱。据较为保守的估计,国企冗员至少占其职工总数的1/4,这还不包括从事“后勤工作”即所谓“办社会”的人员,——至1995年上半年,此类人员已达2000万人,约占国企职工总数的27%,冗员的存在,以国企的大锅饭,代替了政府对失业者的公开救济,其实质,是国企以大量产品和劳动,为维护社会稳定支付着一笔数量可观的社会成本。
退休人员的养老担赡,是国企支付的又一笔巨额社会成本。社会扩大再生产只能在以往劳动积累的基础上进行;任何社会产品,都不仅包含现有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而且还包含着以往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因此,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应从社会发展成果中得到的一份经济补偿,是上一代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所创造财富之储备部分及其投资回报的合理享有。在高积累、低消费、低工资政策下,上一代劳动者以几十年的劳动贡献,为共和国积累了丰厚的家底,为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享有这一贡献、使用这一积累的是整个社会,因此对上一代劳动者进行回报,是全体社会生产组织责无旁贷的义务。但事实上,这一义务至今仍主要压在国企肩上。1994年底,由国企担赡养老的退休人员已达3000万人,这意味着,本应由全社会向这3000万上一代劳动者支付的经济回报,实际上却是由国企7460万职工来承担的。
“办社会”,提供社会服务,进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兴办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本属政府的职责;分享政府“办社会”带来的好处,从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提高生活质量,本是国企职工同其它社会成员一样享有的权利。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尽义务与国企尽义务是一码事,且由国企出面更易于体现工人当家作主的地位,所以长期以来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格局(至1995年上半年,国企已拥有“后勤资产”1万亿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仍然背着办社会的包袱(此项开支每年约3000亿元),其已剥离部分中的国企资产,也未得到相应的社会补偿,这无异于国企又额外承担了一笔本应由全社会来支付的社会成本。
此外,国企还为间接办社会而承受着各种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赞助和捐献等沉重的非税负担。据国家经贸委研究室对45户典型国企的抽样调查,1995年,这些企业的各种非税负担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8.9%,与同期全国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税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致相等。其它省市的有关调查也表明,仅用来应付“三乱”的开支,便占到国企留利的20-30%。
3.作为政策工具,国企从多方面支付着社会发展的主要成本。改革开放以来,私有经济迅速发展,但其领域主要集中于风险小、回收快、投资少、赚钱多的高效行业;而国企资产则主要分布于私有经济不愿进入的低效行业。国企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工业和其它基础工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产品的价格低于实际价值。就是说,为了扶植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国企以牺牲部门利益为代价,通过提供廉价基础设施、原材料和其它物质条件的形式,充当了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的有力政策工具。
多数企业可将原材料涨价等成本提高的支出通过产品提价在销售中收回;但粮食行业、城市公有企业、部分商业行业、处于产业瓶颈的基础性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军工企业等国企,却在价格管制下长期处于产品成本与价格倒挂的状态。例如,1990-1994年,铁路客运量增加了1.3亿人次,货运量增加了1.3亿吨,运输收入增加了171.7亿元,但实现利润却由113.1亿元下降为-27.7亿元。多年来,国企以“政策性亏损”——其实质是国企创造的利润被分割和转移——的形式,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付出了昂贵的社会成本。
对比较效益差的农业进行必要补偿,是现代化国家的通例。此种补偿的成本本应由社会分担,但这一成本在我国事实上却主要是由国企来支付的。一方面,国企生产的农用机械、燃料、能源、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在产量、价格和流通方面均受到国家管制,从而在“让利于农”政策下,将自身的部分效益转移给了农业;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提高,也增加着以此为原料的国企所承担的农业补偿的比重。例如山东省工业产品40%以农副产品为原料,1995年与1980年相比,农副产品价格上升了3.75倍,比工业品价格涨幅高出一倍多,这意味着该省工业企业1980年以来,净向农业转移效益140多亿元。
4.在结构调整中,部分国企更是为社会发展付出了可歌可泣的代价。产业结构的剧烈变动和某些传统产业的衰败,是多数国家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对作出过巨大积累的传统产业实行调整中的补偿性保护,是许多国家采取的共同措施。例如日本政府在1971至1974年间拿出550亿日元拨款和1350亿日元贷款,并提供税收优惠,以促进纺织业技术进步;90年代以来又出资建立旨在帮助中小企业产品升级的技术开发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贴息贷款,以加强纺织品向高附加值转化。韩国1980年成立纺织工业联盟,政府出资700万美元帮助企业实行设备现代化和新技术开发。欧洲很多国家也都采取提供税收优惠、补贴、救济等方法保护纺织业,并通过财政资助等形式对关闭转产的纺织企业给予补偿。而我国某些处于调整中的、曾为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国企传统产业(例如最早戴上全行业亏损帽子的纺织业,在1978~1996年间,共向国家上缴利税3800多亿元,创汇2400多亿美元,还安置了大批劳动力就业,形成了1500万职工的产业大军),不仅未向社会要求足额调整补偿,而且由于国企技改资金由国家投资变为“拨改贷”及“税后还贷”政策的实行,——其实质是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家不再向企业注入资本金,以及折旧率过低,尤其是在通货膨胀中未按固定资产涨幅增提折旧,造成了原本不足折旧基金流失等原因,结果反而在事实上增加了利润上缴的比重。
(二)
1.对社会成本的长期超限度承担,使国企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也无法专心致志于实现其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目标。过高的利润上缴(1991年统计,国有大中型企业以税收和其它形式上缴国家的资金,平均占其所有利润的94.8%),过重的社会负担(仅向冗员和退休职工发放的工资和养老金,便占到国企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和过低的企业留利(有些企业的留利甚至连支付职工医药费用都不够),使国企不仅难以积累自有资金,而且因债务缠身(1983年以前国企负债率为30%,1994年已升至75%;80年代初国企自有流动资金为70%,1996年则降至10%),而难以维持正常经营活动。
2.国企大部分为老企业,技术设备陈旧(如辽宁近千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有62%是50年代及50年代前建造的;上海国企技术装备的2/3处于五、六十年代的水平),工业企业设备近1/5老化,超期服役率达40%。高科技产业、高附加值产品正对国企形成日益严峻的挑战,但在利税、债务挤压下,受资金瓶颈制约,对国企来说,通过设备更新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产品升级的前景,犹如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水中月,镜中花”,结果只能眼睁睁地坐待新科技浪潮对自己的无情超越而束手无策。
3.国企领导层除不断受到来自政府、银行和职工等上下两方面的双重压力外,还常常成为社会舆论指责贬斥的对象。在此境况下,一部分人心灰意冷甚至产生逆反心理而放弃了主观努力,一部分“南郭处士”为自己的平庸找到了“无力回天”的辩解口实,还有一部分人干脆抱着争吃“最后一餐”的心态,以权谋私,堕落为“穷庙”中的“富方丈”。广大国企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则因未能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反而由于种种非主观原因,导致了某些即得利益的丧失和生活水平的下降,而挫伤了生产积极性,降低了对改革开放的支持度,各种消极情绪的积累,更酝酿了较大面积的社会心理失衡。
4.改革开放起始阶段,国企承担主要社会成本是带有某种必然性的合理选择;但时至今日,大量事实表明,国企对社会成本的长期超限度承担,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国企自身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已经从量和质上消蚀着公有资产的优势,削弱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因此,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国企解困,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面对的一项紧迫的现实课题。
(三)
单靠从国有资产存量中切出一部分作为资金为国企解困的思路不足取。国企历年来的高积累,及其改革开放以来超限度承担社会成本带来的利益,为全社会所分享,所以不是国企欠了谁的债,而是社会应当从发展成果中拿出一部分来向国企进行“反哺”补偿。国企固然可以切出部分资产存量以解燃眉之急,但从根本上为国企解困提供政策环境,其思路只应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行社会成本的社会共担。
按“社会成本由社会共担”的思路为国企解困,可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通过理论、舆论宣传,充分承认和肯定国企为支付社会成本而作出的贡献和牺牲,实事求是地分析导致国企陷入困境的政策原因,强调国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指出国企萎缩可能造成的种种恶果,就“社会成本社会共担”的思路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2.调整税负,整体上,应按各种经济成分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确定其纳税额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除向国企中曾长期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目前处于调整期困境的行业,和非竞争性低盈利的基础行业提供税收优惠外,一般不再开税收优惠的口子。
3.在积极创造条件,对国企超限度承担的社会成本进行“分流”的同时,将国企囿于种种客观限制,短期内尚无法彻底解除的种种隐性社会成本如容纳冗员、养老担赡、办社会及充当政策工具等,在统计上显示为经济性的显性成本,通过开设有关新税种或减免成本承担者一部分税收等方法,由社会共同分担。
4.反对浪费,厉行节约,压缩行政开支,勤俭办社会;认真清理各种规费,坚决制止“三乱”,以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完善市场,加强法制,规范经济秩序,严格税收征管,消除“黑洞”性社会成本转嫁,为国企创办公平竞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外部条件。
5.建立合理的国企资本金注入机制,将由“拨改贷”和1989年后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形成的国企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有针对地返还部分所得税,转为对国企的专项投资;增提折旧;发行股票、债券等等,以帮助国企增资减债。
6.政府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以提供“解困资金”、无偿科技指导和服务、专项贴息贷款、补贴和教济等形式,给国企尤其是那些承担社会成本最多并因此牺牲部门利益最严重的企业以部分补偿,扶植其进行改革、改组、改造,绥解其结构调整中的阵痛,使国有企业整体上得以休养生息,积蓄力量,走出困境,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