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奖励制的科研体制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科研论文,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41(2003)12-0017-04
新中国科技的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的变革,但现在实行的基金制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面对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现有体制显现诸多弊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科技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一、我国科技体制的现状及其弊端
1.我国科技体制的演变及现状
1996年以前,我国的科研院所实行完全的计划体制。科技拨款是“供给制”,即地市级以上的独立研究机构和开发机构,其经费靠政府财政供给。取得经费的渠道一般有两条:一条是各级政府拨给的事业费,也叫人头费;另一条是各级政府拨给的项目费,科研单位向上级报计划、列项目,列上了上级就拨款。这是完全的“大锅饭”体制。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开始进行科研体制改革。这次改革希望改变科研机构的任务和经费由国家包揽、单纯采用行政手段分配的做法,引入竞争机制和运用经济杠杆,对科研机构按任务和活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对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实行技术合同制。这些院所被逐步推向市场,逐渐停止了经费的拨款,基本靠面向市场自谋出路。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研究和基础研究工作的单位,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制。对基础研究和短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实行科学基金制。
在上面的三种类型中,第一种改得最彻底,现在已经基本上能与市场接轨,而第二、三种则不太彻底,还具有很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所谓科学基金是由国家、团体和个人为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笔专门经费。基金的管理机构,通常叫基金会。科学基金主要用来资助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也包括社会集资和捐赠,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加以管理。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通过竞争获得,具体做法是由科研单位或个人申请,基金会组织同行评议,择优支持。
我国的科学基金从层次上来说,主要有国家基金、各部委基金和地方基金。从种类上来看,有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和一些专项基金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已形成了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三个层次及若干专项基金的资助格局。
2.当前科研管理体制的弊端
从国外的科研实践来看,科学基金制本来是一种既符合基础科学研究特点,又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因为科学基金制有灵活性、学术性、竞争性和公正性四个特点。我国采用这种制度也是希望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家的有限资源。但是,从我国数年来的实践看,基金制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我国法律及信用体制不完善,现有的基金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当前科研管理体制上的主要弊病是,重申请过程,轻管理过程和结果验收,轻目标管理。所谓的竞争,主要表现在申请项目过程中的竞争。在申请项目时,有些申请人首先是将项目的意义过分夸大,并巧立名目,尽量多要钱,一万元能干的事情要十万元。有些申请人把精力放在做一个漂亮的申请书上,然后就使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惜拉关系、走后门。项目审批人因为仅权根据计划书的美好设想来评价,或看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权威,并没有看到真正的结果,故很难作出恰当的评判,因此也就难免失误。有些申请人把精力不是放在科研上,而是放在申请过程中的攻关上,只要项目批准下来,资金到手,一切事情就好办。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这钱来自外面,是申请人自己的钱,不好过问;而基金会也没有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来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研究的进展。只是中间要求项目承担人写上几个真假难辨的报告,并没有人真正去审计、监督。项目结题时,有的只是简单写上一个报告交差了事,有的请几个亲朋好友象征性地所谓的验收、鉴定,并没有人去较真,评价它最后有没有达到它申请书所说的目标。这样,慢慢地大家都知道,所谓的科研基金,其实也就是一块唐僧肉,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因为没有达到原来的计划而要求退回基金款项的,更没有听说谁因贪污挪用科研经费而被处罚、刑罚的。更有甚者,有些人要到经费后,连人都找不到了,更不要说科研中期报告和结题。这些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的确坏了基金制的名声。
我国目前的评价体系中,能拿到大课题就是能人,评职称、提职位都要问有没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的课题。你即使不花钱能出成果,如果没有要到国家的数十万或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科研课题,也不算重大成果,科研经费的多少成了衡量一项科研科学价值的标志。要到的资助越多,说明他的成果的含金量就越高,贡献也就越大。所以,像有些文科的研究,本来只要一点资料加上一台电脑就可完成的事情,也要巧立名目,要花上国家数十万甚至百万元,否则就不是“重大项目”甚至不算真正的科研成果。按照现在的标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就不算重大成果,陈景润的“1+2”也不算重大贡献,甚至连教授都不能评,因为他们没有要到国家一分钱的科研经费,也没有被列入国家的重大研究课题,只是他们个人业余时间的创造。按理说,不花国家基金而能取得重大成果,本应值得提倡,但现在却不要不行。发表论文时,如果脚注里标上“本课题是某某国家重大攻关项目”等等,马上就显出其价值,立即能发表。所以现在人人都要课题,要经费,千军万马挤独木桥。
有些人拿到课题就万事大吉,就是项目的终点而不是起点。至于项目是否真能像申请书所说的那么回事并无多大关系。项目即使真的有成果也是束之高阁,不会动真格去推广应用,因为申请人的目的无非就是要项目和经费而已,项目批下之日,其目的就已经达到,申请书上所写的应用只是为拿到课题而设计的纸上谈兵罢了,谁真去推广应用?
二、专利制度的启发
我国的基金制有这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何改进呢?我们可以去看看另一项制度——专利制,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发。
专利制度是国家以专利法为核心,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来鼓励创造发明活动、保护管理和交流发明创造成果的制度。
专利制度主要包括审查制度、公开通报制度、权利保护制度和国际交流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现代专利制度要求发明人在取得专利之前,必须已取得了既定成果,要有模型、样机或详细方案,必须拿“现货”式的成果向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由专利机关将申请方案向社会公开,没有异议并符合授予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如果仅仅是想法、计划或设想这类“期货”式的东西,是绝对不可能授予专利的。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虽然各国对这“三性”所规定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但对“三性”的审查却是几乎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所共同遵循的准则。国家专利局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向世界公开通报。这样做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其法律文件作用,公开宣告专利技术属谁所有;二是其技术情报信息的作用。这样技术的公开,既有利于把技术及早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又给社会公众以启迪,从而促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三是避免重复研究。专利法是由国家制订并以国家强力来保证实施的。在一个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里,在商品经济关系中确认和维护对发明创造的财产自主权时,专利法是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任何人、任何单位、团体均不能特殊。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不是由哪一级行政领导批准。专利权不会因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某个当权者的否认而削弱或失效。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也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对任何一项技术发明,发明人在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都必须向专利局呈交一份详细到足以让同行人能实施的关于新发明技术说明的书面材料,这种书面技术材料经专利局初步审查或实质性审查合格后,一方面发给发明人专利证书,另一方面将技术发明以出版物形式公布,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订阅。
专利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数百年,实践证明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科技发明管理体制。我国自1985年实行专利制以来,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批评远比基础科学研究中的基金制少得多。国家只是通过了一部专利法,并设立国家专利局进行审查批准,就取得了令世界比较公认的成绩,而没有像基金制那样投入大量的钱财。专利制花钱少而见效快,而反观基金制,投入大而收效小,因此受到许多人的批评和质疑。
我国的专利制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有两条关键的东西。从管理方来说,国家专利局只接受现成的已有成果,要看得见摸得着,不接受设想、计划之类“虚”的东西。可以说,这是“现货交易”而不是“期货交易”,因此专利局对专利的审批更拿得准,失误少。从申请人来说,专利项目首先要自己投入资金,取得真正符合“三性”的成果才能拿去申请,否则连申请费都拿不回,更不要说收回项目的投资。一旦专利得到批准,则必须去推广应用,这样才能收回自己的投资,才能得到回报。不符合“三性”标准的东西,即使被批准为专利,因缺乏市场也得不到真正的好处。因此,申请人就有了风险意识,主动性和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反观基金制,基金会看的只是一份计划书,只是一种期货交易,因此只要在这里做足文章,能申请上项目已经就是完全成功。项目投资反正是国家的,自己没有出一分钱,不用担任何风险,反而自己从中既得名又得利,花钱不心痛,推广应用与己无关。
三、成果奖励制的初步构想
按照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观点,科学研究也就是一种知识产品的生产,被称为“制造知识”或“制造科学”。既然也是一种生产活动,那么也就必须符合经济学的规律。
从技术发明的专利制得到启发,我们的基金制要进行改革。其根本点就是要把只看申请计划书的“期货交易”变为只看已经取得既定成果的“现货交易”,我们可以将这种制度称为“成果奖励制”。
1.颁布科研成果奖励法,实行成果奖励制
我们可以借鉴专利法,制订出一部科研成果的奖励法,像专利法一样,具体规定奖励法的各项章程。然后把基金会的项目基金改为奖励基金,设立国家科研成果奖励机构,专门负责接受研究者成果申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立项、公示、评审、授奖。凡是不适宜专利法管辖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可以给予研究者以奖励回报。这样就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也完全市场化,变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
2.奖励制的实施办法
这个奖励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的奖励,应像专利一样可以随时提出申请。接受申请是奖励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而不像一般的奖励,一年甚至几年才评一次,还可以大面积地授予,而不是全国只奖励几个。因为这个所谓奖励,其实就是自己掏钱对作出了真正科研成果的人给予投资回报。只要符合诸如“新颖性、创造性、理论性”的授予标准,就有资格去申请奖励。评奖的标准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果奖励机构接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科研成果的内容在网上或专门刊物上公开通报,这体现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其法律文件的作用,公开宣告成果的名誉权的归属;二是接受大家的批评、异议,给专家评审提供参考,避免评奖过程的黑箱操作;三是避免重复研究。在奖励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奖励的档次、标准和奖励金额等,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交纳一定费用用作评审费,以避免有些人草率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果奖励申请,要像审查专利一样,严格审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社会的质疑。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可以制订不同的审查标准和奖励标准。
3.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有人会说,科学研究不同于一般的活动,要求有一定的科研条件,比如前期投资。其实,哪项活动不需要条件、不需要投资呢?比如农民种地要自己先投资,冒着各种风险,收获之后才能收回投资,并且得到回报。从事工业、商业活动更是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资,期间又是风险环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搏杀,最后才有所收获。同样是科学创造的发明活动也要前期投资并冒着失败的风险。只有基础研究活动是特殊的。
科研启动资金如何筹措?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问题。农民、工人的启动资金如何筹措?发明者是如何启动的?这似乎都不是问题。所以科研启动资金是科研工作者自己的事情,不应该成为国家的负担。例如,我们的银行可以设立科研启动贷款资金,帮助那些启动确有困难的科研工作者。此外,可以引入风险投资、种子基金,不过这些都应该是科研者自己的事情。
对于国家大型项目,可以进行招标,择优选取研究者。对于一些投资比较大的项目,可以分阶段进行奖励,当项目的确有了进展,可以申请奖励资助,这样就能盘活科研者的启动资金,缓解资金的困难。对一些小型项目,要等量后完成,得到奖励才能收回投资。那么这样是不是科研人员没法生活了呢?其实不太可能。如今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一般都在大学、科学院有稳定的工作,比如教学,他取得了科研成果后既能提升学术威望,又能得到升职等等好处,是一件名利双收的事情。一旦取得成果,国家又有奖励回报,因此照样有科研的动力。现在的情况是,大家相互攀比,不要国家的钱不但是傻子,而且还算不上科研成果,最起码取得的成果上不了“档次”。其实真正的科研并不是科研者声称的那样需要那么多钱,有许多重大发现并没有花多少钱财。因为会叫的孩子有奶喝,所以人人叫喊。
四、成果奖励制的意义
1.真正完成了科技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大部分体制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变成了市场经济体制,唯独科研成了最后的免费午餐。实行以成果申请奖励的办法,就彻底取消了科研“皇粮”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了科研“铁饭碗”。我们经常说的科研体制改革也就真正走向了市场化。
2.成果奖励制提高了国家基金的使用效率。“期货式”的申请办法,其最大的弱点在于最后成果质量不一定有保证。完成科研项目是学术行为,用行政的办法例如阶段性的检查等,往往走形式,无实效。而现货式的成果奖励制看到的是现存的成果,可以作出恰当的评审,给出合理的资金奖励,因此命中率更高,资金使用会更合理有效。
3.科研管理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简化了管理手续。这样就让管理人员从繁重的过程管理中解放出来,只要把好成果验收这道关,经费就能得到合理的使用。
4.要真正能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科研人员从跑项目、要经费中解脱出来,从而把精力真正放在搞好科研上面,只要有好的科研成果,就不愁没有奖励回报。
5.唯成果论奖,有利于调动业余爱好者的积极性。英雄不问出身,只要有好的科研成果就是英雄,而不管研究者是否是专业研究者还是业余研究者,是名牌大学教授、博导还是三流学校助教。这样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只要自己有兴趣就可以去研究。
当然任何制度都是人为的,成果奖励制在实行过程中都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为此国家要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以保证公平竞争,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防止新的腐败孳生。同时国家还可以编制课题指南,进行方向性的引导。
收稿日期:200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