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价值量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_资本论论文

劳动力价值量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_资本论论文

界定劳动力价值数量的一种思路及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现实意义论文,思路论文,数量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F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9-7171(1003)01-001-09

政治经济学史上,马克思首先开创了从制度角度对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研究,他的研究表明: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存在的条件下,社会中的那些生产资料的占有者通过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从而使他们日益成为强势群体,而另一些人,由于不占有生产资料或失去了生产资料,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出卖劳动力的所得,只是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由于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这些人就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研究成果的进一步推论还表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剥削阶级的被消灭,失去了强势和弱势群体存在的经济基础,使社会群体不再有强势和弱势之差。但是,由于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在马克思理论推论的前提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些国家在此后的改革中,对原有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不仅形成了产生强势和弱势群体的理论前提,而且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这两种群体,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正日益演化为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中国目前正在建设中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即是如此。

社会一旦具备了产生弱势和强势群体的条件,两种群体就会迅速发展起来,如果这种发展在自然的状态下进行,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会不断加剧,并最终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国家必须对弱势和强势群体的发展进行干预,不能任其发展,更不能允许其矛盾不断激化。但是,究竟该如何干预?干预什么?干预到什么程度?是一些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现代国家都对此十分重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应该重视解决强势和弱势群体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强势和弱势群体的原因较为复杂,制约因素也较多,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存在着一系列不易克服的障碍。本文从劳动力价值的构成入手,试图对劳动力价值的数量做一个基本的界定,并从这个角度说明,劳动力价值不能得到合理体现即雇主普遍性地长期将劳动力的价格压到它的价值之下,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弱势群体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经济学说史上对劳动力价值量界定的基本观点

什么是工资?雇主究竟应该给雇员挣多少工资较为适宜?经济学说史上有许多人研究和探索过这些问题。

重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杜尔格曾有过这样的观点,他认为,由于工人的劳动力总是供过于求,所以工人的工资只能是维持工人生活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

配第、马尔萨斯等人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工人注定只能拿“最低限度的工资”,(参购见卢森贝《政治经济学史》)。

亚当·斯密的认识则进了一步,他认为,“需要靠劳动过活的的人,其工资至少须足够维持其生活,在大多数场合,工资还得稍稍超过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就不能赡养家室而传宗接代了。”此外,他还就工资的本质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劳动的价格和其他商品一样也分为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劳动工资的市场价格由劳资双方的竞争即由劳动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劳动工资的自然价格取决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属所必要的生活资料。(参见《国富论》上卷,第62页)

李嘉图基本接受了斯密的观点,也认为劳动是一种商品,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劳动的价格可以分为自然价格和社会价格。“劳动的自然价格是让劳动者大体上能够生活下去并不增不减地延续其后裔所必需的价格。”“劳动的自然价格便取决于劳动者维持其自身与其家庭所需的食物、必需品和享用品的价格。”“劳动的市场价格是根据供求比例的自然作用实际支付的价格。劳动稀少时昂贵,丰裕时就便宜。劳动的市场价格不论能和其自然价格有多大的背离,它也还是同其它商品一样,具有符合自然价格的倾向。”与斯密等不同的是,李嘉图把劳动的价格看作是一个变动的量,他认为,“劳动的自然价格不能理解为绝对固定和恒常不变的,即使食物和必需品的价格也是如此。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在不同国家差别就十分大。”(《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77-80页)

马克思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对劳动力价值的量及其构成做了更为科学的界定,他认为:(1)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他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2)劳动力的价值由维持、延续和发展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3)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而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体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体是通过消费一定量生活资料来维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态下维持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它随着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资本论》第一卷第194页)(4)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低于这个限度,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资本论》第一卷第196页)(5)劳动能力如果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能力的生产曾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不断地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资本论》第一卷第197页)(6)如果考虑到市场机制的作用和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供求状况,经常存在的劳动力过剩和劳动者的内部竞争,使劳动力价格经常性地被压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而且这种发展趋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内是无法改变的。

由于马克思《资本论》阐述的理论属于“资本一般”,对劳动力价值的量的界定还处于较为抽象的层次上,许多制约劳动力价值数量的因素还尚未考虑,所以,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量的界定与现实中劳动力价值的实际数量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对劳动力价值数量在现实层次上的界定仍然是政治经济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这一层次上的界定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理解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数量界定的一种思路

为了有利于说明问题,在此首先将一个雇用劳动者的一生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前劳动力出卖时期;第二个时期为劳动力的有效出卖时期;第三个时期为后劳动力出卖时期。传统上,劳动者在第一个时期延续生命和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由“监护人”提供;第二个时期由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收入补偿;第三个时期劳动力的再生产停止,相应地也就不再存在有关的费用,由于生命仍然在延续,自然也就存在延续生命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由哪一部分价值来补偿?是否属于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很少提及这样的一些问题。

为了有利于对问题的探讨,我们在此引进两个概念,即“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生命再生产”(马克思的说法是“更新生命”,本文出于表述的需要,将其称作“生命的再生产”)。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力的再生产是指劳动者通过消费生活资料和接受职业训练,使劳动力适应劳动的复杂程度至少不能降低,并且能够正常地、不间断地处于出卖状态,同时还须为下一代提供养育费用,以便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足够的可供接替的人选。生命的再生产是指劳动者通过对生活资料的消费使生命得以延续的过程或使人的有机体得以正常存在的状态。

“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生命的再生产”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生命的再生产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因为劳动力的再生产必须首先以生命的正常延续为前提,而生命的整个延续期并非同时就是劳动力的有效生产期。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劳动力的有效生产期已经结束,但生命的延续期仍然在继续,而且要占去劳动者整个再生产生命过程的约四分之一。在劳动力的有效生产期内,“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生命的再生产”是结合在一起同时进行的,但是随着劳动力再生产的递减和最终进入无效状态,剩下的就只是再生产生命的单纯延续了。这种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假如一个人20岁以前依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资料长大成人,并接受了若干年的教育,这部分生活资料从价值上来讲是父母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20岁以后,他走入社会,过自食其力的生活,直到60岁时退休。此后,他丧失了劳动能力,但生命还在延续,他消费的生活资料只是再生产生命,而不再生产劳动力。假如这个人活到80岁去世,生命的再生产才告结束。

“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生命的再生产”的一致与不一致,要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此做出解释。例如:在后劳动力出卖期内,劳动力的有效再生产期已经结束,价值的创造已经停止,维持生命的价值消耗仍然在继续,这部分价值由谁来提供?如果由劳动者自己提供,它就必然来自于劳动者在劳动力的有效再生产和出售期内创造和实现的价值,这样雇用工人的工资在价值上究竟应该由哪些部分构成?其数量应该是多少?客观上应该有一个清楚的解释。

在此,我们假定劳动者在劳动力的有效出卖期间内出卖劳动力的全部价值之和,等于该劳动者一生再生产劳动力和再生产生命的全部价值之和。也就是说,本文例子中的他,从20岁开始出卖劳动力,一直到60岁退休为止,在长达40年的劳动力出卖过程中,他的工资收入除了维持他本人的生存、养活妻子儿女、本人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之外,还有一笔剩余,这笔剩余成了他安度晚年的基本费用。

如果这样的假设成立,资本家支付给本文例子的“他”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不仅仅包括通过维持人的有机体正常存在而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包括维持人的有机体正常存在但不是再生产劳动力,仅仅是再生产生命所必需的那部分价值。

这种理解是否与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构成的理论阐述相一致?这需要我们回到马克思的理论,对有关的阐释做一个基本的考察。

马克思把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有机体内存在的一种能力,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时所耗费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者出卖的是人的劳动能力,出卖劳动力的所得——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体已经存在,劳动力生产就是这个个体本身的再生产和维持。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的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但是,劳动力只有表现出来才能实现,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发挥出来,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入也增多。劳动力的所有者今天进行了劳动,他应当明天也能够在同样的精力和健康条件下进行同样的过程。因此,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的生活状态下维持自己。”(《资本论》第一卷第194页)马克思在他的这些论述中指出了劳动商品价值决定的特殊性,但是没有指出劳动力价值组成部分中“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的生活状态下维持自己”的部分,是指维持劳动者个体一生的正常生活状态的价值呢?还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力出卖时期内维持劳动者个体本身的再生产以及其它两部分价值之和?在现有的马克思经济学著作中,对此没有直接的说明。

不过,从马克思对劳动力日价值解释的角度考查问题,我们不仅可以得到理解问题的重要依据,而且还可以得到启发。

马克思曾作过这样的解释: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有些部分要每天购买和支付,有些部分是每星期购买和支付,还有些部分是每季度购买和支付,如此等等。“但不管这些支出的总和在例如一年当中怎样分配,都必须由每天的平均收入来负担。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365A+52B+4C+其他等等)/(365天)。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么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劳动力的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195-196页)

马克思的这个解说截取的时间是一年,这是出于说明本质关系的需要,是在抽象的状态下说明劳动力日价值的决定,如果截取的时间是整个劳动力出卖时期,要说明的问题也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考虑到后劳动力出卖时期,即如果这个例子截取的时间是从他20岁开始出卖劳动力算起,一直到他80岁去世,即60年的时间,要说明的问题则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本文要讨论的接近于现实的问题。在此我们可以首先考虑一个人再生产生命每天需要的商品量。若用C[,D]来代表这个量,则:

C[,D]=(60A+30B+2C+其他等等)/(60年)

A:需要每年购买的生活资料量;B:需要每两年购买的生活资料量;C:需要每年30年购买的生活资料量;等等。

这个等式说明的问题是:再生产生命天天需要消费一个商品量(为了有利于说明问题,在此假定这是一个固定的量),但是,再生产生命不是天天能够创造一个商品量,其中前40年再生产生命与再生产劳动力是一致的,后20年仅仅是生产生命。能再生产劳动力的时期内,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得到收入,但仅仅是生产生命的时期内,劳动者已经没有任何可出卖的东西了。唯一能够出卖的劳动力商品已经在能够再生产劳动力的时期内出卖完毕。当劳动力不能出卖时,收入自然也就没有了。于是我们就可以做这样的推测并得出结论:整个再生产生命过程中消费的商品量是由劳动力出卖时期的收入来担负。接近于现实的劳动力日价值应该是:劳动力的日价值=(60a+30b+2c+其他等等)/(365天×40年)

a:需要每年购买的生活资料价值量;b:需要每两年购买的生活资料价值量;c:需要每30年购买的生活资料价值量,等等。

或:劳动力的日价值=(D×V+P+E+O)/(HD)

D: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活的个体存在的日数,V:每日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之和;P:养活子女所需生活资料的价值之和;E:劳动者接受教育、职业训练所需的价值;O:其他;HD:劳动者一生出卖劳动力的日数。

这样的推测和引申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在讨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时指出,劳动力的最低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196页)这里的“更新生命”究竟是指劳动力出卖时期的更新生命?还是同时包括丧失了劳动能力后的更新生命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无进一步的说明,现实中人们往往将其理解为劳动力出卖时期的更新生命。正是这种理解导致了理论与现实的不符。

符合现实的理解应该是:劳动者的更新生命过程,应该被理解为一个人从能出卖劳动力算起整个一生的生命延续,不应该理解为仅仅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时期内的更新生命过程。因为,如果不这样理解,劳动者退休或不能出卖劳动力后,“更新生命”过程的商品就没有来源的渠道。作其他方面的理解都很难有说服力,比如说一个人在没有长大成人以前,更新生命过程的生活资料由父母提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他再反过来给父母提供生活资料,通过这种父母与子女之间尽“养育”和“赡养”义务的方式,解决各自没有劳动力可出卖时期的生活资料来源问题。从传统经验和现实现例来看,这种解释似乎切合实际,但仔细想来,存在的问题不少。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中不包括劳动者赡养老人的那部分价值,只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另外,从资本与劳动力对立的本质关系来看,劳动力价值也只应该包括养育子女的那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因为资本的本质决定了它关心的只能是“因损耗和死亡而退出市场的劳动力,至少要不断由同样数目的新劳动力来补充”(《资本论》第一卷,第195页),不可能再关心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生命再生产问题。

在封建社会和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几代人通过相互补偿的途径,解决了没能力参加劳动时期的生活资料来源问题,这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能解释通的。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或种自己的地,不存在劳动力的出卖和劳动力的价值问题,一家人从老到小,能干活的干活,没能力干活的坐在家里吃闲饭,大家彼此要么都有饭吃,要么都没饭吃,而且代代都是如此,有劳动能力的人永远担负着自己和没有劳动能力人的生存问题。等等。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说明,劳动者之所以出卖劳动力,是因为他同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出卖劳动力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生活资料来源问题。而且,从时间上来讲,不仅需要解决能出卖劳动力时期的生存问题,还必须解决丧失劳动力后的生存问题,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必须在能力出卖劳动力时期,其所得必须有一部分剩余,以便使他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依然能继续实现生命的价值。按我们前面的那个例子说,劳动者在40年的劳动力出卖过程中,不仅养活了自己和子女,以及提供了接受教育和职工训练费用,而且还为自己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积累了足够的养老金。

这种解释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和工资理论的论述中能找到有关的依据。马克思在考察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是怎样表现为它的转化形式——工资时,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劳动力的日价值是根据工人的一定的寿命来计算的,而同工人的一定的寿命相适应的是一定长度的工作日。”(《资本论》第一卷第598页)马克思虽然没有具体地阐述如何按一定的寿命计算工作日的价值,但这个观点事实上已经表明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工作日”等的确定不是以工人出卖一天劳动力当日消耗价值来确定,而是以工人一定的“生命再生产”延续时间为依据的。这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依据,在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理论体系中,这个命题虽然要在“资本一般”之后可能进行详细的论述(根据马克思经济学著作“六册结构”计划的逻辑体系推测),但它对成为本文讨论问题的重要依据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考察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时,在指出劳动力价值的三个构成部分时,还特别指出,“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资本论》第一卷第194页)这说明劳动力价值也是一个变动的量,在不同的历史、社会和道德价值观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量、实物量、内容等可以有相应的变动。例如,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再生产劳动力的方式客观上要求调整,过去由于落后而形成的“养儿防老”式的代际“补偿”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发展了的社会条件的需要,由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自己一生的“生命更新”的需要,逐渐成为全社会都认可的道德和利益准则。当今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在生产条件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不过,在劳动者后劳动力出卖时期的生活资料价值来源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收入的前提下,仍然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是劳动者通过什么途径或雇主通过什么方式将这部分价值变成劳动者可支配的收入。这些途径大致有:通过工资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发给劳动者,雇主对劳动者实行终身雇用,劳动者退休后,由雇主定期发给养老金;劳动者受雇期间,雇主对劳动者实行终身雇用,劳动者退休后,由雇主定期发给养老金;劳动者受雇期间,雇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险金;雇主给劳动和随工资支付一部分,然后再通过支付退休金或购买社会保险等支付一部分。此外,劳动者的一部分养老金,通过国家提供的福利、社会救济来支付,国家的这部分资金来自于税收,国有企业收入等,等等。需要说明的是,雇主通过工资途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形成了劳动者的投资。例如,储蓄、购买有价证券,直接投资等。或者由劳动者直接购买社会保险。随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为什么要购买保险或形成投资呢?因为雇主给劳动者支付的那部分价值是按照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计算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条件会高级化,如果不让过去领到的“养老金”增殖,就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生活条件变化后的需要。这里我们也同时解释了另一个问题的原因,即工人出卖劳动力时劳动力的价值,为什么这部分价值除了满足了工人当时的生存、养育子女、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等的需要后还有剩余,作为储蓄和其他投资之用。

三、界定“再生产劳动力”和“再生产生命”价值的现实意义

在雇用和被雇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雇主和雇员的利益是对立的。雇主总是试图将雇员的工资压到最低限度,尽管雇员也总是试图把工资抬到最高限度,但在劳动力市场存在大量过剩人口的条件下,除了少数具有特殊技能的雇员外,绝大多数雇员的工资往往被压到劳动力价值的较低水平上,有相当部分雇员的工资严重地低于劳动力价值。这种利益关系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调整,不仅会影响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而且会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中国目前就存在着这样的社会现实,所以,对此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对保护弱势群体,提供了理论依据。

弱势群体,弱就弱在他们基本上不占有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而他们的劳动力又基本上要么是知识含量低,要么的技能大众化,属于竞争力弱但又处于竞争激烈的领域,如果没有外生变量的影响,仅靠劳动力买卖关系中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会在劳动者的激烈竞争中被他们的雇主压到最低限度,而这个限度往往要比劳动力的价值低的多。在中国,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和典型,原因是中国的人口基数庞大,基础和职业教育不足的低素质劳动力占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多达几亿计的、亟待转向非农产业的中国农民,更属于低素质的劳动力,这些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为雇主们压低他们的劳动力价格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由于工资经常性地被压到劳动力价值之下,这些人必然会因劳动力和生命的再生产萎缩的状态下进行而日益成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存在以及他们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会加剧和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形成弱势群体的基本条件,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弱势群体问题将会成为国家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严重制约因素。通过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必要的保护,使弱势群体的劳动力再生产和生命的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并且形成良性循环,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客观要求。

其次,对政府制定有关解决弱势群体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尤其是90年代经济体制转型以来出现了加速化发展的趋势。到了今天,从基尼系数来看,中国已经实现了由最公平的国家之一到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的转化,并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初期,理论界和官方一直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剥削阶已经在中国不存在,基于这样的认识,国家在制定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时候,基本上不考虑劳动力的价值构成和剥削问题,依然按照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一方面把赡养老人和养育子女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以法律的方式加以确定,试图使那些没有纳入政府保障系统的公民,通过代际被偿来解决赡养老人和养育子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些已经纳入政府保障体系的公民,国家准备为他们提供终生基本生活保障。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就业的人数越来越多,公有制经济领域的用人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雇用(私有)和准雇用关系(公有)成了劳资双方的基本关系。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使雇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价格被雇主普遍性地压到劳动力价值之下,有相当数量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除了维持本人的生存之外,仅有很少的剩余来艰难地完成赡养老人和养育子女的义务,或者有时候连自己的吃饭穿衣问题都难以解决,以至老人们不得不“活到老干到老,生命不息干活不止”,孩子们不得不早早失学,成为自食其力者。尤其是近年来国企工人大量下岗,使状况变得更加糟糕。

针对劳资矛盾的日趋尖锐和弱势群体的日益扩大,政府在十几年前就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物价水平的变化经常进行调整,但从政策的实际效果来看,基本上是不成功的,主要原因是:(1)标准偏低,无法支撑劳动者在劳动力出卖期间的自身生存问题,更不用说赡养老人和养育后代了;(2)最低标准成了某些雇主给工人开资的标准;(3)难以做到强制实施;(4)“标准线”与应该考虑的因素相差甚远。例如,关于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哪些因素的问题上,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九条作了这样的规定:“(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然而,实际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线,基本上与这些因素的关系不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一旦处于最低线上,基本上难以养活劳动者本人,更不用说赡养家庭人口了。

正因为以往的法律和政策存在种种缺陷,没有起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才导致了中国弱势群体的迅速扩大,以及两极分化的日趋严重。所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合理而科学的收入分配政策,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有关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再次,对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资之所以愿意来中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看中了中国价格低廉的劳动力。大量的外资来中国投资,缓解了我们需要尽快发展经济但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这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讲,无疑是一个有利的发展条件。但是,在这有利的一面还存在着不利的另一面,这就是如果劳动力长期以过度低廉的价格出售,劳动力就处于被掠夺性使用的状态。被掠夺性使用的劳动力,因为不能得到必要的补偿,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只能在一种萎缩的状态下进行。如果这种状况长期维持下去,就会给劳动者带来多方面的损害,就会给民族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长期性的、多方面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1)过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会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延长劳动力的出售时间,加大劳动力的出卖强度,以便使劳动力得以再生产,生命得以正常延续,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失的其反,因为它是一场恶性循环,长期这样下去,劳动者就会因过分的生活压力和劳动力支出而过早地失去健康的体魄,并最终使劳动者的寿命缩短。(2)过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使劳动者在增加了劳动力出售时间的同时不得不减少更新知识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时间,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力要么是以日趋简单化的状态出售,要么是过早地被资本淘汰,成为社会上多余的人,给国家和家庭增加了负担。(3)过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使劳动力的出售者很难能够拿出足够的钱来赡养老人和养育后代。由于生活条件的艰难,老人正常的膳食和医疗条件得不到保证,经常性地难以活到正常的岁数就撒手而去了;生活条件的艰难,也使下一代很难接受应有的教育,缺乏必要教育的劳动力往往因技术条件的发展而越来越趋于低素质化,越来越成为技术高级化产业排斥的对象。劳动力所有者的这种处境,会传给他们的下一代,造成一代一代的恶性循环;(4)过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不仅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处于萎缩的状态,也使生命的再生产处于萎缩的状态,这将越来越有悖于社会的发展,并最终会成为社会发展无法推卸的负担,因为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国家为它的公民提供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而一个国家低素质劳动力越多,失业者的人数越多,低收入的人口越多,弱势群体的规模就越是庞大,社会需工求济的人就越多,国家的负担就越是沉重。由于国家的支出归根结底要由本国的纳税人来负担,所以过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会加重本国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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