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校级项目: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文本研究及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启示(编号:18-014B)
摘要:德国的环保发电事业得到了法律、法规和执行法规的三重保障。第一层次的法律内容泛而浅,第二层次的法规内容窄而深,第三层次的执行法规细而精。通过研读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各个层级上的法律文献,对该法律的订立与执行,以及订立与执行中涉及到的各级相关机构及其关系进行梳理,认清了这样一部法律从国家最高机关到具体行业的专业部门的一个从笼统到具体、从形式到物质的变化过程。
关键词:联邦法规执行法规;均衡补偿机制;逐级授权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由于技术设施的要求,发电成本往往高于传统能源电。为了推行并保障这一环保发电形式的发展就必须处理好发电、输电(含区域内电网和跨区域电网)、用电(含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各方面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一点成为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不断修订的中心内容,具体的体现是:1)立法中建立均衡补偿机制,2)授权行政部门颁布均衡补偿机制法规,3)行政部门在颁布的均衡补偿机制法规中继续授权下级部门通过颁布执行法规执行上一级法规,4)下级部门颁布均衡补偿机制执行法规。
一、均衡补偿机制的内容
“均衡补偿机制”(Ausgleichsmechanismus)的前身为“均衡补偿规定”(Ausgleichsregelung),首次出现在《EEG2000》的第11条 ,在以后的修订版《EEG2004》的第14条 、《EEG2008》的第4章以及《EEG2014》的第4章中得到了扩充,分为“全联邦境内的均衡补偿”和“特别补偿规定”两节,第1节为发电方、送电方和普通用电方而设,第2节为大户用电方而设,本文集中讨论第1节。《EEG2014》第4章第1节就各相关方(发电人、供电网运营商、远程输电网运营商、供电公司、终端用户以及自主发电用电者)之间的电力均衡和资金补偿做出以下诸条规定(各条款的主要内容):
1)供电网运营商给发电人支付可再生能源电发电补偿后立即将收购的电力转送给上一级的高压输电网运营商(56条)。
2)上一级的输电网运营商必须给供电网运营商支付补偿,补偿其给发电人的发电或设备扩建的补偿支付(57条)。
3)输电网运营商必须保存有关电量变化及其资助支付的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暂时的电量均衡,必须按月逐步结清支付(58条第1款)。每年必须在规定日期前核算出前一年收购、补偿、均匀分布了的电量,还须核算出自己传输的总电量中由供电公司供给终端用户的电量(58条第2款)。
4)输电网运营商须在公平、透明且遵守补偿机制法规的前提下独立或合作(德国共有四家远程输电网运营商)地直接销售电力(59条)。
5)输电网运营商有权要求供电公司支付送电中产生的费用,以可再生能源电分摊税的名义,供电公司不得拖延拒绝(60条)。
6)根据不同情况,输电网运营商可以要求自主发电耗电者缴纳一定比例的分摊税或完全不缴纳分摊税(61条)。
这些联邦法律的条款为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设定了基本原则。
二、均衡补偿机制法规授权
在《EEG2014》中联邦政府继续得到一些授权,第91条允许它无需征得联邦参议院的同意而通过颁布法规做出以下规定,以继续发展全德境内的均衡补偿机制:
1)规定输电网运营商可以对依照《EEG2014》获得资助的电力的直接销售做计划指标,
2)规定在何种条件下输电网运营商可以与发电人签订合同以优化直接销售,
3)规定输电网运营商开设一个共用的透明的可再生能源电账户,用于盈利结算、大宗交易以及补偿支付结算,
4)规定输电网运营商预测并公布下一年的成本与收益、流动资金储备、账户余额以及全国统一的分摊税,
5)规定输电网运营商可以将法律赋予自己的预算与直销任务全部或部分地转交给第三方,
6)规定输电网运营商必须适应对直接销售的调整,适应继续发展了的均衡补偿机制,
7)规定自主发电耗电者须向与自己设备相连的供电网运营商支付分摊税,供电网运营商再向输电网运营商转付此费用。
以上诸条规定中,跨联邦州区域的“输电网运营商”受到了联邦政府较多的约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输电网运营商早在2009年的行政法规“AusglMechV2009”中就被赋予直接销售环保绿色电力的义务,即联邦政府从《EEG2008》第64条第3款中得到授权,通过颁布“AusglMechV2009”第11条使用授权,从《EEG2014》第91条中继续得到授权,通过颁布“AusglMechV2015”第10条继续使用授权,给输电网运营商交付直销电力的任务。
《EEG2014》的第96条第3款允许联邦政府继续向某联邦高级机关授权颁布法规 ,有了这项授权,联邦政府就可以让下属部门通过颁布对某行政法规的执行法规来约束相关参与方的具体行为。
三、均衡补偿机制的法规条例
根据《EEG2014》中的授权,联邦政府于2015年2月19日在《联邦法律公报》上颁布了联邦行政法规“AusglMechV2015”(该法规汉译标题全称见本文2.),其主要内容有:法规运用范围(第1条),通过跨区域高压输电网运营商实行的直销(第2条),分摊税的预算与公布(第3条),输电网运营商的举证责任(第4条),分摊税的提前公布(第5条),分摊税趋势展望的公布(第6条),终端用户和自产自耗电者的分摊税的提高(第7条),分摊税提高时供电网运营商的义务(第8条),终端用户、发电设备运行人、供电网运营商的通知公告义务(第9条),给联邦网络局授权,与联邦经济能源部联手在六个方面设立规定(第10条) ,其中第1项规定是,由联邦网络局要求输电网运营商依照该法规的第2条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电力直销,要求制定来年的分摊税预测,要求保持能源均衡,要求履行通告义务 。从法规第10条中可以看到,联邦政府将从联邦议院得到的授权转授给联邦网络局。而这项权力下放最早发生在“AusglMechV2009”第11条中,“联邦网络局得到授权,联合联邦环境及核反应堆安全部和联邦经济技术部,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做出以下规定1.…、2.…、3.…、4.….”。从第10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到输电网运营商的具体任务。
四、均衡补偿机制的执行法规
负责全德国电力、燃气、电话、邮政和铁路网络的联邦网络局自2009年起从“AusglMechV2009”中得到授权,通过颁布执行法规管理可再生能源电的均衡补偿机制,于是在2010年2月26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颁布了执行“AusglMechV2009”的法规“AusglMechAV2010” 。随着《EEG2012》(对《EEG2008》的修改)和《EEG2014》的问世,这项包含9条的执行法规于2015年1月27日得到了第三次修改 。在此之后,联邦政府又通过“AusglMechV2015”于2015年2月17日给联邦网络局授权,响应新的授权委托,网络局理应颁布新的执行法规,截止目前,《联邦法律公报》尚未公布任何新的执行法规,也许只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1]Gesetz für den Vorrang Erneuerbarer Energien (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 - EEG) sowie zur Änderung des Energiewirtschaftsgesetzes des Mineralölsteuergesetzes vom 29. März 2000. [ED] [20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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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erordnung zur Weiterentwicklung des bundesweiten Ausgleichsmechanismu nach dem 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 und zur Änderunganderer Verordnungen vom 17. Februar 2015. [ED] [2015.02.19]
[5]Verordnung zur Weiterentwicklung des bundesweiten Ausgleichsmechanismu (AusglMechV) vom 17. Juli 2009. [ED] [2009.07.24]
[6]Verordnung zur Ausführung der Verordnung zur Weiterentwicklung des bundesweiten Ausgleichsmechanismus (Ausgleichsmechanismus-Ausführungsverordnung – AusglMechAV) vom 22. Februar 2010.[ED] [2010.02.26]
[8]Dritte Verordnung zur Änderung der Ausgleichsmechanismus-Ausführungsverordnung vom 27. 01. 2015. [ED] [2015.01.29]
论文作者:吴悦旗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1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6
标签:输电网论文; 运营商论文; 法规论文; 联邦论文; 机制论文; 联邦政府论文; 电网论文; 《知识-力量》2018年11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