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概念及其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分析_研究生论文

学位概念及其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分析_研究生论文

学位的概念及其与研究生教育关系的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位论文,研究生教育论文,概念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名词或名称对我国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学位管理工作的人们来说确实是耳熟能详,牢记于心田脑海。然而,正如一些人们习以为常的东西往往也是人们难以道明白的事物一样,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究竟是“一个”事物,或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事物,或是一个事物中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方面等的认识,除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秦惠民主编)对此作了较为清晰的说明外,对较多的人来说,也许还是一个不怎么容易说得清楚的问题,以致于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连为一体,不分彼此。本文拟对学位的概念及其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做点辨析,以求得同道们的指正。

一、学位概念的内涵及其本质、特点

1.学位概念的内涵

先引述一下国内外几种比较权威的辞书的表述:

——80年代编撰的我国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表述:“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获得学位,不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授予学位“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

——在中国研究生教育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秦惠民主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表述:学位是“授予个人的一种学术称号或荣誉性称号,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学科领域里已达到的水平,或是表彰其在某一领域中所做出的杰出贡献。”“学位对学位获得者来说,是评价其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也是衡量其受教育质量的一种标志。”

——《教育大辞典》第3 卷(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表述:学位是“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称号。表明称号获得者曾受教育的水平,或已达到的学力水平。”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表述:“在教育中学院或大学为了表示学者学术成就的水平授予的头衔。”

——《苏联百科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表述:学位是“某门知识领域的学术等级”。

——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对学位的含义也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综合以上各种表述,撇开学位概念形成历史过程中所曾包含的意义,我们大体上可以对今天人们所理解的学位概念(不包括荣誉性学位)的内涵进行如下归纳:

第一,学位的基本内涵是学位获得者的受教育程度(及质量)、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或某门知识领域的学术等级)等的标志和称号,它不仅与教育有关,而且与主要通过科学研究训练达到的学术水平有关,与若干需要对知识能力进行等级判定的领域有关。而这恰恰是学位不同于文凭的地方。

第二,学位是一个表示个人在学术(科研、文化)、专业技术、受教育、知识能力等方面的“水平”、“程度”、“等级”等的指示性(显性标志)概念。

第三,学位也是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尺度或质量基准,是国家(通过授权予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评价和衡量学位获得者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受教育程度及学习质量、知识能力等级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或获得,是建立在以这一尺度对学位申请者进行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或其他专门的考核)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学位的授予也是一种评价和认定的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准则(标准、尺度)和程序。

第四,学位还是一种授予个人的体现其知识能力等级的头衔,是一种对个人终生有效的学术称号。

2.学位的本质及特点

从以上对学位概念内涵的粗略分析中,我们对学位的本质及特点可以引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学位属于高等教育范畴,但是,它所指示的内容(尤其是对与研究生教育相对应的高级学位——包括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来说)无疑具有交叉性。即:它既可以以被授予学位者所受教育的程度及其质量作为依据或尺度(如与本科教育对应的学士学位),又不纯粹限于教育,而且更多地或主要是与被授予学位者通过严格的科学研究训练所达到的学术水平(一般以本人独立研究成果为基础撰写的学位论文作为主要根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一般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或者是与通过专门知识学习和专门技能训练相结合所达到的专业技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等相对应(如各类专业学位)。由此可见,学位是从高等教育领域对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工程及其它专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学术、知识和能力等级的划分和确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及其对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要求趋势的增强,学位的获得已经突破了单一的“受教育”途径,其内涵、类型和规格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向其它领域伸展,愈益呈现出丰富的内容。

第二,学位作为高等教育范畴,与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层次的教育密切相关,但是,它自身并不直接是“培养人的活动”,不属于教育的本体性概念。作为个人受教育程度(及质量)、知识能力等级和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等的一种称号、头衔、标志等等,它是一个指示性概念,更多地体现了形式的特点。

第三,学位必须以个人所受的高等教育、科研训练、专门知识和能力培养等为基础,它自身并不是学位获得者受教育、受训练和被培养的过程,而是这些过程结果的标志。确切地说是对由这些过程产生的人才的水平和等级进行评定而确认的一种标志和称号。所以,它具有终极的性质,不属于高等教育的过程性范畴。

第四,学位既然具有形式的特点和终极的性质,不是高等教育若干层次实践活动及过程本身,那么,作为学位自身的本体(或者说它的本体性内容)是什么?笔者认为,学位自身的本体,就是仅属于学位的“实践”领域,就是对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学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的评价、认定和授予的活动及结果。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关系辨析

从上述学位概念内涵及其本质和特点的认识出发,我们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试作以下几点辨析:

1.“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是专用名词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一词作为专有名词,并列为该辞典第三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相关概念”的第一条条目,其本身就说明该辞典的编撰者们(他们大多是我国自恢复研究生教育和实施学位制度以来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专家)已经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作为专门名词。并且在对该名词的具体阐释中对此作了很好的说明。为本文的辨析需要,不妨略摘些许。

该词条认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是“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或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简称。含义:①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有关内容的总称。②表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联系。③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作为既有区别又相联系的工作对象、活动范围、事业发展或研究领域时的习惯称谓。”该词条在最后又指出:“由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两者间的密切关系,人们在谈论有关问题或归纳有关工作时通常把它们连成一个概念使用,称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从以上的引文,我们不难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表达的是两个关系十分密切的事物,由于“两者间的密切关系,人们在谈论有关问题或归纳有关工作时通常把它们连成一个概念使用”,而且这已经成为一个“习惯称谓”。当然,在正式的文件和政府高层领导的讲话中则不宜使用习惯称谓,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的是“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或者是“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等颇为正规和严肃的提法。

2.学位(学位制度、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是共同生长和发展、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相互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正如研究生教育发展史和现代学位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所表明的那样,两者是共生长、同发展的。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即恢复了研究生教育,并在其后短短的三四年里就建立了学位制度。之后,随着研究生教育不断发展及其需要的变化,学位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其二,两者无论在实践中,或是体现在制度上,都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正如朱开轩同志曾指出的:“学位制度与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高等教育是学位制度的基础,学位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和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摘自朱开轩同志为《二十国研究生教育》一书撰写的序言,该书由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学位制度是以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为基础,以学术水平、知识能力等作为衡量标准,对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所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质量进行评定、划分,并授予相应称号的制度。所以,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的要求,需要通过学位工作和学位制度的不断调整、完善得到规范和实现,其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也需要通过学位工作和学位制度来巩固。这种需要的满足或实现,既是学位工作和学位制度对研究生教育的促进和保证作用的表现,同时也体现了研究生教育对学位工作和学位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推动作用。

3.“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在内涵、特点诸方面的区别,是两者相互联系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一词已经被“连成一个概念使用”,成为“习惯称谓”的情况下,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两者区别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试从以下五个侧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工作。

研究生培养工作是研究生教育作为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诸如旨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教学工作、以培养研究生独立研究能力并最终以学位论文来体现的科学研究的训练,以及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的研究生导师的指导工作,等等。所以培养工作的主体是导师和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阶段,研究生既是教育对象,又是主动的学习者和创造者,兼有主体和客体的双重身份)。

学位工作如前所述,就学位授予单位来说就是对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的学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的评价、认定和授予的工作。从宏观来说,还包括学位授予权的审核及认定、学位授权点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所以,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工作有着各自的工作内容。而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学位工作既是培养工作的前提,又是培养工作的归宿;培养工作则是学位工作的基础。因为学位授权的审核及认定是有关培养单位及学科专业可否进行培养工作的前提,学位作为一种评价人才水平和等级的尺度也体现了培养目标所应达到的质量基准;由此,研究生培养质量可以通过学位的评定、授予达到规范(合符标准)的认定;而学位工作(包括学位授予权的审核认定和学位的评定)如果离开了研究生培养工作,也就失去了工作的对象和评价(评定、审核等)的依据。

第二,关于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如上所述,学位的评定和授予是对研究生培养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的认定,可见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学位授予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培养质量的内容比较丰富,有许多难以量化却又是十分重要的地方,不同的研究生,甚至是同一专业或同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可能处于同一质量的档次上,然而在具体的质量的内容上却各有特色或侧重。学位则是对培养质量的共同本质进行抽象,舍去了各个学科专业和个人的特殊性,具有统一性。所以,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系类似于马克思所分析和阐明的商品两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其次,学位授予质量的含义既是指学位的质量,即已经“一般化”或“标准化”了的质量尺度;又是指“授予学位”的质量,即被授予学位的对象是否达到了这个“一般化”或“标准化”了的质量尺度。

第三,关于研究生培养类型、规格和学位类型、规格。

对此,笔者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7年第4 期《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型设置、规格要求的基本理论研究及若干设想》一文中作过专门分析。这里转述其中若干论述:“研究生教育的类型规格一般即是指培养规格,它是学位类型规格的基础,两者是统一的,大体一致的,研究生教育的类型规格一般都能够包容在与其对应的学位类型规格之中。”“当然,两者在类型规格设置的范围宽窄划分上又不尽一致。这是因为研究生教育的类型规格更为丰富,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或变动性;相形之下,学位类型规格则更为稳定,更规范,体现的是被授予学位者的学术水平,更多地是体现为一种学术水平的标准、标志或称号;而研究生教育的类型规格更多地是以培养目标,包括由培养目标统摄的入学形式和培养方式的特殊内容作为根据。”

第四,关于研究生教育评估和学位工作评估。

在实践中,研究生教育评估和学位工作评估是经常需要结合在一起进行的,这不仅是因为两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而且更是为了提高评估的效益。综观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实践,比较多的是进行学科专业的评估,所以,在内容上,包括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如培养质量、招生和就业状况、导师队伍、培养过程有关环节及其管理等等)和学位评估(如学位授予质量、学科专业点基本条件、学位授予管理等等)。在学科专业评估中,在有些内容上两者必须结合在一起进行,如学位论文的质量评估,既是培养质量评估、也是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学科专业点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包括对管理工作的评估也必须结合在一起。但是,研究生教育评估和学位评估,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也还是有所区别且各有特点。

学位工作评估主要包括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学位授予管理工作评估和学位授权点评估。其中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是核心,是检验和评价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工作和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及水平进行评估的主要根据。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连带对学位授予管理的评估),就是对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学位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学位的各种法则进行检测,是对学位授予单位评定和授予学位的准确度进行评价。所以,学位工作评估说到底就是对学位的“标准”(尺度等)掌握得如何的检验和评价。

研究生教育评估与学位工作评估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要丰富得多,范围也要宽泛得多。它既有对培养质量的评估,又有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各个环节和各个不同侧面的评估。并且在内容上要来得更为深入一些,除了需要对“尺度”或“标准”把握得如何进行评价之外,更多的还需要对过程及不同的方面进行评价。所以,在形式上,从实际出发,既需要有综合性的评估,又需要进行专项的评估。

第五,关于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研究生部)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这是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关系在机构和运作机制方面的相互关系。对此,笔者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7年第1 期《对高校研究生院建设中若干基本关系的研究》一文中做了专门的分析。笔者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研究生院大体上是并行的互补的关系”,各有各的职能,“研究生院的职能较为广泛,既包括研究生教育管理运行系统各个环节和方面的职能,又依各校实际情况具有若干与研究生工作直接关联或有较密切关系的职能,其工作虽然不乏学术性,但更多的是行政性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学位条例规定,主要是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批准或否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而且在审定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和申请或调整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等方面有不容忽视的权力。总之,作为学位审议机构,其权力和作用“主要是在学位评定、与授予学位有关的学位授予权领域”。所以,不能把研究生院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互补充关系混淆为一种可相互替代的关系。因为在实际的运作中,一方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既不能代替研究生院对本校研究生教育进行集中有序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的作用,又不得不依靠研究生院进行实际操作。”另一方面,“保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作为学校最高的学位审议(包括学位评定、审查和学位授予权审核)机关的作用,对督促研究生院的工作和保证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均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保证作用。”

三、对学位概念思辨意义的思考

廓清在学位的概念以及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关系问题上某些似是而非的看法,无论是对研究生教育实践,还是对研究生教育理论的深入探讨,都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实践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对一些与指导思想有密切关系的基本问题有较为清楚的认识。笔者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9年第2 期摘登了若干片断的《研究生教育必须走理性发展之路》(原载《教育改革与管理——研究生教育研究》1998年第2期)一文中谈到,在某些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上, 存在着一些不甚合适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研究生教育的实践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文章例举了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地位和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等问题,其中对“学位教育”的提法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在这里,根据前面对学位概念以及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关系的不算太零碎的阐述作为基础,再谈谈对“学位教育”的提法的两点看法。

第一,我们先从学位和教育的本质(即概念或理论)来分析“学位”在本质上是否可能成为(或者就是)一种教育(层次或类型)。在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里,把“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列为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所列的几项基本制度之一。毫无疑问,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与研究生教育有密切的关系,对促进和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有重要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学位是不是一种教育,或者说是不是一种教育的层次,或是教育的一种类型。正如前面已经分析的,学位、或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等并不是直接的培养人的活动,而是对培养的人才的最终的质量按照学位应该达到的标准进行衡量而授予个人的关于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等的称号,所以,它必须以高等教育的相应层次的教育作为基础或对象。两者类似名与实的关系,学位既不可能脱离相应层次的教育,也不可能自身直接成为培养人的活动,即成为“教育的本体”意义上的“学位教育”。

第二,我们再从现实实践中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的类型规格变化,来分析是否存在或确实存在着“学位教育”。应该看到,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我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类型规格(包括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或成才的途径)在近十年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许“学位教育”正是力图对其中的若干形式进行概括,赋予其崭新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位教育”的提法正是反映了我们在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改革进程中,对新出现的事物的概念形成进行思索、探讨、概括、提炼等过程中的一个“思想的片断”,或是对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概念的尚不确切的提法,等等。近十年来,深刻反映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类型规格及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或成才途径变化的,莫过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同等学力人员通过接受非学历的研究生教育或自学,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二是试行对各类专业学位人才的培养,开辟和丰富了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类型或规格。在此,我们主要分析一下这两个方面的性质,是不是“学位教育”。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通过接受非学历的研究生教育或自学,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此,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在于它是不是研究生教育,因为它确实不属于“研究生学历”的教育,但现在绝大部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必须通过与同专业研究生同样水平要求的学业环节的学习和训练,所有的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还必须参加全国性的水平考试,等等。这些内容究竟是不是(或算不算)研究生教育范畴,如果不是(或不算),是否就是“学位教育”。笔者认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及其过程的上述有关内容,仍然属于研究生教育范畴。高等教育法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对高等教育作了两种划分,第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在第十六条又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对非学历教育均未作具体的规定。研究生学历教育(即对通过入学考试正式录取取得研究生学籍资格研究生的培养),这些年来由于大量在职人员学生的介入,各个培养单位根据他们的特点,在培养方式上已经采取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所谓同等学力,首先是指不具有研究生的学历,但具有与研究生同样的学力。这种经过与在学研究生同样水平的学习、训练和考核所获得的学力,或者是在自学基础上直接经过考核被证明的学力,其内容或参照的水平标准当然是研究生教育的内容。不然也就无所谓是与研究生相等的学力。既然不是具有学历的研究生教育,自然是非学历的研究生教育。

关于各类专业学位试点培养研究生的模式,由于他们的培养目标与学位的性质更为一致,是否就是学位的教育呢?笔者认为,这是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的不同类型和规格,恰恰说明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的紧密结合,说明学位的规格对研究生教育所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划分、规范的作用,而不是对研究生教育的取代和补充的作用。能不能认为以获得学位为目标,包括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等,他们为获得学位而进行的学习、训练等是否就是“学位”的教育呢?笔者认为,如果正是这样,整个研究生教育就应该是学位教育,整个高等教育除了专科教育,几乎都应该是学位教育。如果将整个研究生教育(或者是其中的某些类型或方面)称之为或认定是学位教育,不仅毫无积极意义,相反还可能发生以学位教育来代替研究生教育,从根本上淡化以致削弱研究生教育等现象,从而为各种已经存在或潜在的忽视甚至抹煞研究生教育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的观念、倾向等提供似是而非的根据。而且这对本科教育也会带来混乱。事实上,由于本科毕业生既有可授予学士学位又有虽可毕业却不能取得学位的情况,本科教育似乎也不完全是学位教育。这样一来,整个高等教育似乎还应该有另一种划分,还应该有一个横跨不同层次并与它们有点若即若离的学位教育。如真是这样,高等教育似乎还有必要在这样的问题上来一个不大不小的观念转变。这或多或少已经牵涉到办学的指导思想。所以,对学位概念以及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关系的认识,确实是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实践所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确有必要进行研讨。

其次,学位的概念,包括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的关系也是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第一,综上所述,这一问题直接涉及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地位和特点,涉及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的实质,是研究生教育作为教育理论研究对象,首先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第二,理论研究首先要对构成研究对象的基本方面的本质进行科学抽象,进而形成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从而为探索对象的规律(包括它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奠定基础。我们要逐步改变我国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的状况,就必须正视在关系研究生教育基本问题的重要概念(或范畴)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加强研究,深入探讨,以使我们的认识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事物的本来面貌和本质,逐步接近客观真理。这既是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必经之路,更是研究生教育走理性发展之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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