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视野下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分论文,对策论文,视野论文,公平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32.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536(2010)06-0056-03
2009年,随着“浙江高考航模加分事件”和“重庆考生民族身份造假事件”的相继披露,高考加分政策随之成为当年最具争议性的教育话题之一。这些事件的发生冲破了社会所能承受的公平底线,引发了人们对高考加分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强烈质疑。在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弥补高考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其目的在于为高校选拔有专长的优秀人才并对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照顾,以促进社会公平和鼓励个性发展,体现社会正义和主流价值观。但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高考加分丑闻使得这一政策逐渐异化,影响着教育的公平性。
一、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政策是指中央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在高招录取中根据种族、身份、德智体表现、竞赛获奖、社会贡献等情形给考生一定的高考分数优惠与照顾的行为规则。[1]高考加分政策是为了弥补高考制度“一刀切”的弊端,引导中学素质教育的发展而设计实施的。按照学者罗立祝的分析,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年~1976年的优先录取阶段;1977年~2000年的降分录取阶段;2001年至今的加分录取阶段。[2]
2009年,国家教育部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中规定了三种加分形式,即“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在这里,高考加分按其导向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照顾性加分,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照顾性加分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第二种是鼓励性加分,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第三种是政策性加分,包括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此外,优先录取主要包括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考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选拔性考试之一,考生高考成绩的高低直接决定其能否上大学、上什么样的大学以及选择什么样的专业。在竞争激烈的高考中,一分之差,就可能改变考生的命运。因此,高考每个分数的微弱变化都关系到成千上万考生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对高考加分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有条件者希望能通过各种机会获取高考加分。然而,某些通过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加分的不正常现象给高考加分制度的实施造成了恶劣影响,使其逐渐脱离了本意,违背了教育的公平性。
二、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3]高考加分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是对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公平、有效、合理的分配,它涉及到考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每一次调整都有可能影响到考生的成绩和未来。因此,高考加分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执行,必须以“科学合理”为重要原则。在目前看来,高考加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可以说,高考加分政策的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质疑;与此同时,高考加分政策的逐渐异化也提供了腐败滋生的空间,面临着信任危机。人们对高考加分政策缺乏信任感,要求更大程度上改革高考加分政策,甚至出现了“取消高考加分政策”的呼声。
(一)某些高考加分项目的设置不合理
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我国城乡经济条件和教育条件的巨大差异,再加上一些高考加分项目存在比较明显的城市化倾向,使得受益于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中很少有来自农村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孩子,这在省级三好学生加分、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加分、奥赛加分以及体育艺术特长生加分等规定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很明显,要想达到以上这些加分项目的条件,考生必须拥有较多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丰富的教育资源,否则很难做出成绩,而农村孩子特别是经济状况不好的学生很少有机会和条件从小就参加这些名目繁多的艺术、体育、奥赛培训。有研究者曾对国内一所著名大学的新生来源做过统计:在这所大学所招收的体育特长生中,70%来自大城市,20%来自小城市或城镇,只有6%的学生来自农村;艺术特长生中,80%来自大中城市,只有11%来自小城市或城镇,没有一位艺术特长生来自农村。[4]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以及教育机会的不均已经使得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之间的高考成绩存在一定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不能因为某些加分项目设置的不合理,进一步拉大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扩大城乡学生之间的不平等。
(二)高考加分制度缺乏公信力
虽然每年的高考加分政策总体上由教育部确定,但随着制定具体加分政策的权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实地情况进行适当选择,而且加分政策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手中。权力的下放为各地自主设置加分项目提供了条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确定加分标准、加分项目等方面,加入一些“地方内容”,这也使得加分政策在刚性之外,又增加了几分弹性,同时为高考加分的“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比如,近年来,各地的高考加分政策有近两百项,而其中的一些规定可以说是明显违背了教育公平,引发了公众的争议;甚至于,在这些庞杂不堪的高考加分项目的背后,是多部门的利益博弈。因为,高考加分政策虽然是由教育部门来制定的,但各个具体的加分项目却涉及到科协、民委、公安、体育、残联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这些部门都可以控制某项加分,在实际操作中,又很容易受到人为操纵。
正是因为高考加分制度缺乏公信力,某些运作过程没有做到公开透明,才出现了“高考未动,加分先行”的现象。一些家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关系和金钱,弄虚作假,蒙混过关。比如,在浙江个别地方,“三模三电”训练队已成为有钱有权有势家庭子女组成的“高考加分俱乐部”,2009年,绍兴一中73名获得20分高考加分的学生名单中,有49名是当地官员和企业老总的子女。2009年高考,重庆爆出31名考生伪造少数民族身份,谋求加分,其中包括当地的高考文科状元,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三)各地高考加分政策不一
高考加分政策的不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分对象和范围不一。我国高考加分政策自实施以来,其加分对象从最初的工农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华侨子女等,增加到现在的20多项,而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更多,加分对象呈逐渐繁多的趋势。由于各地的高考加分对象和范围混乱,使得高校在录取新生时,有的只认同国家加分政策,不认同地方加分政策,有的则两者都认可;有的高校规定加分可投档,但专业要按原始分排序,有的则规定加分后可投档,专业也按加分排序。第二,同一对象的加分标准不统一。关于高考加分的幅度,教育部只是在每年的高考加分政策中指出了一个大概的范围,每个对象具体加多少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各地对同一对象加分的不统一。下表为2008年部分省、直辖市对国家二级运动员、省级优秀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的加分。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省市制定的同一对象加分标准中,相差最大的达到15分。第三,加分政策的随意性较强,带有地方色彩,影响了加分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比如,江西省高考加分政策规定,留学人才的随迁子女在江西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的可加20分投档;黑龙江省曾规定,博士子女报考省内院校时,按侨胞子女对待,可加20分投档。
三、防止高考加分政策异化的对策
公平是社会公共政策最重要的社会价值标准。高考加分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从一定程度上促进素质教育和教育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在制定和执行高考加分政策的过程中既要关注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等社会标准,更要懂得如何运用一定的方法解决其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建立高考加分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高考加分政策之所以会在部分地方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的“土壤”,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加分政策的制定程序不民主,政策执行不公开、不透明,违规事件处理不得当。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高考加分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维护加分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相关部门在确定加分项目前,应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讨论哪些项目可以加分、应该加多少分,哪些考生可以加分,如果有“民怨”过多的加分项目,可以考虑调整甚至取消。其次,考生的加分应纳入多元评价体系,应采用多项指标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一方面要设计严格精确的考核标准,让所有加分者尽可能的名副其实;另一方面,要强化整个加分考核过程的能见度和公开性,以充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再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特别是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的力量对高考加分的对象、项目和分值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民众通过各种渠道举报违规加分事件。
(二)规范高考加分的对象、项目和分值
从目前来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对象和范围不一是造成高考加分制度面临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规范高考加分的对象和范围是恢复高考加分政策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对一些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假、以权谋私的加分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甚至取消。令人欣慰的是,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日益加大,以及广大考生、家长对公平高考的呼唤,全国不少省市已对高考加分项目和对象进行了调整。比如,北京2009年高考加分政策取消了航海模型、航空航天模型、汽车模型、无线电测向、业余电台(简称“三模两电”)和棋牌类项目的体育特长生认定资格,而对国家二级运动员(含)的测试项目也被限定为足球、篮球、游泳、田径等15个项目;重庆市2009年高考加分规定取消了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加分。其次,尽可能统一对同一对象的加分幅度。我国部分地区对同一对象的加分幅度不统一是加分政策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因而制定统一的加分标准对于保证加分政策的公平性有着重要作用。最后,由于加分政策的随意制定可能会严重损害高考的公平性,建议将高考加分政策的设置权集中上收,以避免出现各地政府为自身利益而随意增添加分项目的可能。
(三)加强高考加分政策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们发现,现行的高考加分政策之所以会出现很多问题,其原因还在于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关于高考加分的法律法规,每年的高考加分政策只是体现在教育部门颁发的年度高校招生工作规则中,致使政府对高考加分政策中的违规事件处罚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加强高考加分政策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防范违规加分的出现、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台湾地区就对各种特长生的高考加分以专项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5]使得各项高考加分政策的实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关于考试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有关高考加分的专门规定,以立法形式把高考加分政策确立起来,使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相关部门在制定关于高考加分政策的专门法规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建议,以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高考仍然是一种被大多数人认可的、相对公平的竞争方式。我们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高考加分政策的公平性,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