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_农业合作社论文

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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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在本质上是一种环境适应性的组织

合作社究竟是一种什么组织?有人视之为共同体,“合作社可被定义为由力图实现自我经济服务的人们组成的民主的联合体,通过一个旨在消除中间商利润和提供基于所有和控制的实质平等的计划。”有的视之为企业,“合作社是一种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企业。”最权威的定义当属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1995年)的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的联合体。”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然而,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到今天已逾160年,或者更早地从欧文到今天也有200多年,人们也许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忽视了这样几个问题:

(1)经典合作社的制度益贫性,可能因为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再显著。经典合作社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制度益贫性。不过,我们应该注意这样一个事实,西方国家最早有比较成形的社会保障法律及体系要远远晚于合作社的发生。这就意味着,随着社会保障的全面建立和弱者地位的相对提高,它可能导致合作社的益贫性减弱。

(2)经典合作社的成员同质性,可能因为成员多元异质而呈旨趣“异化”和战略“漂移”。经典合作社的成员具有显著的同质性,但是逐渐随着成员呈现多元异质性,不同成员之间视野、需求等各自不同,进而合作社的“互助益贫”的旨趣就逐渐“异化”了,“自我服务”的战略就逐渐“漂移”了。这个问题在西方国家也存在。2007年12月,笔者考察德国一个葡萄合作社,其成员有葡萄园庄园主,也有只种植了几棵葡萄树的园艺爱好者,许多事情谈不到一块去,社长为此也比较痛苦。

(3)经典合作社的市民社会基础,可能因为发展中国家“先天”缺失而导致这些国家合作社的实用性倾向。有学者认为,合作社文化的核心是集体主义。笔者认为,合作社的文化基础恰恰是个人主义,它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因此,由于发展中国家“天然”缺失市民社会基础,就可能导致经典合作社模式在这些国家的适用性削弱,相应的,发展中国家合作社会呈现出比较显著的实用性倾向(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宗教情结不甚浓重的国家)。

(4)经典合作社的自我服务性质,可能因为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挤压而不得不发生“外向性扭曲”。经典合作社强调自我服务,认为使用者才能是社员,而且在制度结构上也天然地存在着对外部资本的排斥倾向。但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挤压,一是大多数合作社都有不是惠顾者或使用者的社员,二是对于绝大多数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而言,资本短缺恰恰是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常见的现实问题,甚至是首要的、基本的现实问题。因此,经典合作社往往不得不发生“外向性扭曲”。

因此笔者认为,合作社在本质上是一种环境适应性的组织。

从一开始,合作社就是一种“内圆外方”的组织,对外恪守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对内实行民主的、益贫的制度。然而,当内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合作社会怎么样呢?换言之,当内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合作社是战略决定结构,还是结构决定战略?笔者认为,合作社一定是环境决定战略,战略决定结构,结构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绩效;也就是说,合作社一定要(也一定会)尽可能地调整自己的战略、结构和行为,以适应内外环境的根本性变化。

二、农业合作社面临的新形势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防卫性”应激机制,现在它依然具有这样的特征。过去,当市场环境是清晰的、安全的和持久的,合作社的内部世界也是相对稳定的,其战略也是明确的,其成员利益也是同质的和明显的。问题在于,现在“这个原本清晰的、舒适的世界已经改变了。”

一方面,就外部环境而言,近二三十年来,农业产业正处于具有深远意义的结构变革中,农业合作社面临以纵向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纵向一体化与供应链管理趋势,迫使以成员利益为导向的合作社必须尽快适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另一方面,就内部环境而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合作社规模扩大,社员异质性显著增大,从而社员的战略选择差异日益突显,合作社的信任基础受到冲击。

当农业合作社被“嵌入”在这样一种内外部组织环境中,农业合作社应如何面对、适应和调整?我国刚刚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如何面对、适应和调整?这既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更是一个本土性问题。

因此,在农业产业组织和生产技术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制度正处于被动而深刻的制度变革当中。农业合作社只有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紧随市场环境变化,对自身组织结构及经营机制进行及时而深刻的创新,才能摆脱困境,赢得挑战。从总体上看,(1)不再单纯追求社员导向,而是更多地注意消费者导向;(2)不再简单地强调传统意义上的人的联合,而是更多地实现现代意义上的要素联合;(3)不再粗放地通过产能规模化赢利,而是更多地谋求提高附加值;(4)不再单一地立足于与其他经营主体竞争,而是更多地寻求与其他经营者的合作与协调;(5)不再仅仅关注上游业务活动的社员控制,而是更多地关注下游业务活动的社员控制;(6)不再简单地着眼于同类农业生产者的横向联合,而是更多地强调整个供应链中诸主体之间的纵向协调;(7)不再无节制地追求合作社的市场支配力,而是更多地要与其他供应链参与者公平地分担风险和报酬;(8)当然,必然还包括不再机械地恪守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而是更为灵活地在对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尊重与对各地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

三、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两个基本背景,一是处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的复合进程中,二是处于结构嵌入(主体异质性)、村社嵌入(村社传统)、市场嵌入(供应链时代)、制度嵌入(社会政治结构)等多重嵌入之中。这就意味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机遇要严峻得多,面临约束要复杂得多,合作社企业家要稀缺得多,成员禀赋要参差得多,政府介入要频繁得多。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然面临一些中国特色的发展环境。首先,在当今中国,农民分化更加严重,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极为突出。一般而言,富裕农民往往是拥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或文化资源的“农村精英”,而贫困的往往是那些依旧耕种几亩地、缺乏各类社会经济资源的家庭。这种农民分化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产权主体的异质性,而正是这种产权主体的异质性深刻影响着合作社产生和发展中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等。

其次,自市场化进程开始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就呈现出与欧美国家不同的路径。欧美国家的通常路径是先合作社(横向一体化),后产业化(纵向一体化)。与之不同,我国则是在推行农业家庭承包制十多年后,先产业化(纵向一体化),后合作化(横向一体化)。不难理解,这种由于资源禀赋及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导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起步方式和发展路径不尽相同,必然会造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和发展的目标、方式和走向的独特性。事实上,这种制度路径的差异,使得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具有了股份化的色彩,这种色彩愈是在产业化经营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就愈浓重。

再次,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推动和介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很难快速发展起来的。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便是政府有效作为的一个鲜明体现。但是,一些政府和有关部门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行政介入不当的问题,难以恰如其分地对合作社加以引导、支持和服务,或是过度热情,介入过多;或是无暇顾及,雷声大雨声小;或者是不加干预也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灭。

在这样的新情势下,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呈现出一些日益显著的特点:(1)组织旨趣上,益贫性不再显著;(2)组织目标上,逐步从“互助益贫”走向“合作共赢”;(3)组织战略上,逐步从成员导向走向市场导向;(4)组织制度上,更多的具有要素合作性质,而且是多要素合作。

有几个具体问题值得加以简要的讨论。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选择。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经典型合作社(人数通常不多,人人入股且差异不大,一人一票,主要按惠顾返利)、股份型合作社(人数可多可少,不一定人人入股且差异较大,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相结合、有的干脆按股投票,按惠顾返利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有的干脆按股分红)、议价型合作社(也就是协会型合作社,人数通常较多,往往只交点会费,一人一票,主要通过与交易方议价而获得价格改进、有时也返利但不分红)、新一代合作社(人数通常不多,人人入股且股份比例与其产能或投售量对应,一人一票或与附加表决权相结合、有的干脆按股投票,按股分红,合作社与社员有强制性投售合同,往往有加工)。当然,许多合作社通常是混合型的。我国目前经典型合作社和新一代合作社较少,股份型合作社和议价型合作社较多。股份型合作社的问题是相对有效率些,但往往大户、企业或机构主导色彩较为浓厚,民主管理有待加强。议价型合作社的问题则是比较松散,缺乏竞争力。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在我国许多契约性社会基础尚未充分的欠发达地区,也许议价型合作社(协会型合作社)更合适,应该允许合作社松散些,不要强求合作社紧密些。

二是提供者与利用者共存的(特别是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的问题。目前,对于这类合作社批评颇多,甚至有人直接斥之为“假合作社”。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看清楚两点:第一,要分清合意的与现实的。现实的合作社不可能都是合意的合作社,而不合意的合作社未必就不是合作社。的确,有些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过于资本化的色彩已经严重偏离了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固有的公平意蕴以及可能的腾挪空间。但是,我们绝不能将这类合作社一言以蔽之、一棍子打死,要看到不少这类合作社还是努力建构比较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第二,实际上,使用者与提供者同在一个合作社中,其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业务平台而形成的经营联合关系。看这种关系是否合作社性质,关键不是形而上学地看他们的身份,而是要实事求是地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要他们之间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在合作社共同事务的决策上坚持民主控制原则,也有一定的收益返还机制,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合作社性质;换言之,只要他们是基于共同业务平台增殖利益,并且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如民主控制、利益共享等)来实现利益,他们就客观地构成一个合作社。当然,他们之间会存在某种博弈甚至矛盾冲突,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建立在合作社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共赢关系。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控制问题。就制度安排而言,合作社与其说是一种产权结构,毋宁说是一种治理结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控制(管理)有多种方式,最通常的方式是异议(提意见、发牢骚),最正式的方式是投票,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方式是退出。其中,自由退出最重要!而且,如何算是符合大多数社员利益,这不是领导说了算,不是专家说了算,也不看分配结果具体有益于谁,而要看这个决策是否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应该看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治理亟待加强和完善。目前,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都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但实际上大多为大户、能人或者龙头企业所控制。大户、能人或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虽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绩效,但也往往使得普通社员或者社员大会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而且客观上很多普通社员有搭便车心理,有时不太愿意积极参与合作社治理,从而可能使得一些合作社异化到被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或企业所控制的程度。假若这种局面长期存在,就会使得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制度安排出现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的结果,进而有可能影响合作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甚至最终走向解体。但是可以想见,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这种制度状态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未来可能的改变将取决于纯农户博弈能力的提高、合作组织之间以及与其它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政府的规制和导向、农村民主政治进程等。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目前,许多合作社做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二次返利底线。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二次返利的逻辑基础是成员同质性,而当今合作社普遍是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要素合作,要素合作要求考虑各要素主体的边际贡献,而不仅仅是侧重于生产者。更进一步的思考是,是不是有二次返利的合作社就优于没有二次返利的合作社呢?不能简单地这么看。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按成本原则进行交易,这是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既然如此,可能越是具有合作社意蕴的合作社就越没有什么盈余用于返还。实际上,合作社可以注重价格改进,这样就可能没有多少盈余用于返还;也可以注重价值增殖,这样就可能有一些盈余用于返还。所以,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许应抓住治理,放开分配。

五是关于政府扶持。在笔者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比较宽松的进入底线,非常有利于发展。而政府的政策及扶持则要更多地考虑到合作社发展导向问题,考虑到合作社组织旨趣问题。简言之,法律管底线,政策(扶持)管导向。

六是关于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管它是什么类型,先让它发展,也不要急着鉴定它,关键是它能不能起作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会出现分化,一部分合作社将会在市场导向下呈现越来越显著的公司化趋势,一部分合作社将在政府干预下承载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一部分合作社将会在共同需求下演变成具有利益集团功能的联盟形态,而大多数合作社将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压力。

总而言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确实势在必行,更是意义深远,必须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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