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审计制度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述评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台湾的政府审计制度的特征
台湾的政府审计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审计权属监察院。尽管如此,审计长依然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以确立其独立行使审计权的超然地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干涉。审计权归属于监察院,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审计受到监察院的完全控制,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中,政府审计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政府审计以其特有的超然独立态度,为政府财务活动提供超然独立的专业判断审查。在台湾的政府组成成员中仅有二个职务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一个是行政院院长,另一个则是审计长。审计长任期为六年,可以连任。
台湾的政府审计机构分为三级。“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财务审计,由审计部办理;省(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财务审计,由各省(市)审计处办理;县(市)政府暨乡镇及其所属机构的财务审计,由各县(市)酌设审计室办理。
二、审计职权的范围
台湾的政府审计职权分别为财务审计,如监督预算执行、审核财务收支,依审计法第34条规定,于年度总决算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其审核,并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决算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绩效审计,如考核政府相关施政绩效,政府的施政计划、事业计划或管业计划已完成与未完成的程度、经济与不经济的程度等,认为有效能过低或未尽职责者,依审计法第69条规定,通知其上级机关长官,并报告监察院依法弹劾或纠正。此外,稽察财务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的行为与核定财务责任更属台湾的政府审计之特色。稽察财务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的行为,发现涉有重大违失,依审计法第17条规定,报请监察院依法弹劾移付惩戒,其涉及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核定财务责任,审核各机关经管的现金、票据、证券、财物的遗失、毁损或其他资产的损失,并决定损害责任,以查明相关人员是否应尽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从而核定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利用政府审计制度打击贪污犯罪(1)推行心理改革,强化伦理道德教育,让人不想贪;(2)改善人员待遇,安定其生活及退休,使人不须贪;(3)制定惩治法规,严格治罪受行贿者,令人不敢贪;(4)建立健全制度,增强内部控制功能,教人不能贪。
在各机关内部控制方面,依照《各机关办理采购及营缮工程防止舞弊贪渎作业规定》,凡是各机关采购金
额在新台币500万(约合美元17万元)以上的财物采购或营缮工程项目,都要组成由内部审核人员、政风人员、单位的副行政长官的检核小组进行严加审核。除此之外,审计机关还在审计部以及地方22个所属审计处室设有检举信箱。台湾还通过立法制定了阳光法案《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各机关单位主管及从事财务活动与稽核等有关人员必须每年申报资产,有效地防止贪污舞弊行为。
四、改革趋势
近年,台湾的政府审计制度呈现出五大发展趋势。
第一,更加重视审计法及相关法令的修改完善
其中主要有:“总统”令公布修正《审计法》、《审计部组织法》及《审计处室组织通则》各二次,《审计人员任用条例》及《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各一次,修正《支出凭证证明规则》四次,修正《审计机关公务人员奖惩标准》及《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各一次、修正《审计部台湾省各县市审计室兼办邻近县市财务审计办法》二次。
第二、更加注意改进审计方法
如对各机关违背预算及有关法令不当支出的合法性审计,加强办理效能性审计。划清事前审计与行政职责的关系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前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最主要的就是准确体认现代会计审计功能。逐渐减少事前审计,加强办理事后审计及财务效能的考核。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预算规模庞大,传统的书面审计方式应逐渐由就地审计所取代。
第三,更加重视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核属于内部控制一种方式。内部审核与会计师有所不同。会计师目的在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内部审核的目的不在复核财务报表,却在评核其他控制方式执行的效果。内部审核的工作并不单纯地限于会计性内部控制,还包括管理性内部控制的检查。
第四、更加重视乡镇县辖市审计监督
自1996年7月1日起,台湾审计部将台湾省309个乡镇县辖市,以及金门、连江的10个乡镇的财务收支列入审计范围。除一定金额以上营善工程发包作业应通知审计机关派人稽察外,各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机关办理乡镇县辖市财务审计办法》,加强办理乡镇县辖市财务收支抽查,或未达一定金额营善工程的专案稽察。
第五、更加重视政府审计制度的改革
台湾审计机关为配合政府整体财务制度的改进,现已成立审计制度改革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并指派审计部业务主管等担任委员积极参与研
讨,并提出未来审计工作应努力的方向和作法:(1)增进国际审计经验交流;(2)健全机关的内部审核;(3)加强办理效能性审计;(4)培训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