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罪犯论文,理论论文,心理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涵义
将心理学原理与技术运用于罪犯改造,由来已久。为了有效地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提高改造质量,必须有一整套罪犯心理评估手段。其中包括:(1 )对新入监罪犯个性中社会心理缺陷及其个别差异的诊断手段;(2)对心理矫治效果的检验手段;(3)对罪犯刑满或假释出狱后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手段;(4 )监狱干警和罪犯集体对罪犯改造状况的综合评定手段。以上四种手段的有机结合,构成罪犯心理的评估系统。
这一评估系统,是以运用心理测验量表对罪犯逐个进行测量为主,以观察、评定、考核为辅的综合评估工具,它是心理测试与观察评定、日常考核与量表检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罪犯主观因素的检测与对客观影响因素的估量相结合的一整套科学评估的工作制度。它使监狱对罪犯的考察,摆脱了过去那种单纯凭经验作判断,局限于个别监狱工作人员的主观印象“一槌定音”,或仅仅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是否服从管教、积极劳动)来判断改造质量的高低,以其出监后某种客观影响因素(失业、生活困难、受到歧视)预测其行为倾向的弊端,走向以检验服刑者犯罪心理消除程度、守法心理与行为习惯建立程度为主要内容,建立在科学数据基础之上的客观评估的道路。
对罪犯心理与行为的科学考察评估,各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尝试与努力,积累了许多经验。例如,美、日等国监狱的“分类中心”,普遍对新入监的服刑者进行个性心理测试和调查,评估其主观恶性;罪犯刑满或假释出狱时,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和再犯罪预测量表检验、评估矫治效果,对其行为倾向作出预测判断等,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评估制度。当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罪犯入监时仅使用社会通用的个性量表或医学心理测验量表对其进行检测,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测试手段;出监时的再犯罪预测,偏重于对客观影响因素和生物学因素的分析判断,对罪犯主观因素的变化重视不够;在检验罪犯心理矫治效果时,忽视对其意识形态状况(社会态度、人生观、价值观等)的考察等。这些缺陷,同其社会制度、对犯罪者的认识及其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基础有关。由于西方各学术流派理论观点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对罪犯心理检测、评估的内容与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建立中国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还停留在经验型的阶段,主要依靠管教干部的观察与考核作出判断,难免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主观性。所建立的“双百分”考核制度,又主要是考察其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难以对其犯罪心理变化作出有效的评估与判断。再犯罪预测工作,因缺少科学的预测工具,尚未普遍开展。对一个监狱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的评价,往往要依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追踪调查来实现,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滞后于实际需要,既不能及时获得信息反馈,改进管教工作,也不利于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茬”,准确地掌握哪些出狱人员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及时地开展帮教与社会监督。
近几年,随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不少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机关,已开始重视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狱使用的大都是从国外引进的16PF、EPQ、MMPI 等社会通用的个性量表,缺少专门的针对罪犯的检测量表。能否引进国外监狱的某些量表为我所用?我国学者经过考察认为,社会通用的个性量表、医学量表的引进,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遇到语义、文化、习惯方面的困难,专门用于监狱罪犯的量表,其社会性更强,差异更大,适用性水平更低。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犯罪原因各异,这些量表的适用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只能适用于一国或一个地区,很难移植、推广到其它国家或地区使用。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犯情和民族文化传统,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心理测试量表和评估系统,便成为我国监狱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如果在这方面长期存在着空白,同我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改造罪犯工作蜚声海外的状况是很不相称的,同时,也不适当我国监狱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建立中国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我国监狱现代化、文明化、科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标志和不可缺少的措施,是提高改造工作质量,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
第二,是与世界各国监狱工作惯例接轨,便于进行司法工作国际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是搞好“分押、分管、分教”,加强改造工作,适应分类改造与因人施教,提高改造工作针对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是在继承我国监狱工作传统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监狱工作由“粗放”走向“精细”,由干部对犯人凭印象判断,走向对改造质量作科学估量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中国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标准
建立中国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必须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掌握若干具体标准。
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心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心理测量技术,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犯情,研制出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科学原理和有效能的、便于基层干警掌握和操作的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以促进罪犯心理矫治和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
具体说,应掌握以下标准:
第一,要符合中国国情和犯情。中国的国情,即中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生活习惯等,编制的问卷项目要符合上述特点,使用中国式的语言。犯情即中国在押罪犯的特点。编制测题时,对现实存在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意识以及犯罪者文化偏低这几方面,要予以考虑,使之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罪犯的特点。测试内容要表述准确、通俗易懂,使大多数犯人能够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在进行测试时,可使用纸笔和视听(用录制好的普通话宣读)回答两种方式。同时,可考虑编制电脑软件,对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处理。
第二,罪犯心理评估的内容应包含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两个基本层次,而不局限于个性心理的某些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社会意识包括低水平的社会心理与高水平的社会意识形态两个基本层次,缺一不可。罪犯的犯罪行为,同样受到这两个层次心理因素的制约。由于犯罪具有社会性、意识性,因此在编制罪犯心理测试题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意识形态问题,如法律意识、伦理观念、人生价值、社会态度等,而不仅仅是认识偏倾、注意涣散、激情爆发、性格变异这些心理问题。西方心理学界主张心理测验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我国心理学家对于心理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否应包括意识形态也存在着分歧,我们不必受这些观点的限制。当然,向罪犯提出意识形态问题不能太直截了当,要具有隐蔽性,使罪犯容易接受,愿意说出心里话。
第三,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通过预测和大面积试测,测试效果较为理想。测试项目分布合理,与罪犯心理结构的基本内容相一致,测试结果的量化水平较高,能反映罪犯多层次的心理生活内容与个性特点。
第四,取得中国常模。在全国各大区的押犯中,按照不同犯罪类型、性别、年龄、刑期、民族等,分层、按比例抽取大约3500名罪犯作为样本,通过测试,取得中国罪犯的心理常模和陷入再犯罪可能性的阈值,以此作为标尺,对其他罪犯的心理测试结果进行衡量。
第五,测题编写质量高。每道测题同测试意图与目标高度相关,表述准确,重点单一,好恶度不明显,而且通俗易懂,适合小学以上文化水平的罪犯阅读、理解,便于干警操作。
四、评估系统的框架结构
中国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主要由两套测试量表和若干附加量表组成。一套是罪犯入监时对其犯罪心理和其他心理素质个别差异的检测量表(简称“诊断量表”),另一套是罪犯出监时的改造质量评估和再犯预测量表。第一套量表的复本,可用来检验服刑期间心理矫治的疗效;第二套量表的复本,可用来检验罪犯的改造质量并预测其再犯可能性。初步设想,这两套量表可用来检测全国范围内的在押罪犯,但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若干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如财产犯、淫欲犯、激情犯、过失犯等)、性别(女犯)、年龄(少年犯)的附加量表,同时施测,以提高测试的针对性和评估的有效性。
(一)“诊断量表”的框架设想
这套量表着眼于检测罪犯的个性心理素质状况,旨在发现其个性心理结构中的社会心理缺陷和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可考虑由四个部分组成:(1)掩饰倾向检验(这一检验既可掌握其掩饰倾向水平, 又可作为该答卷的效度指标);(2)犯罪心理结构状况;(3)个性特质状况;(4)刑罚心理状况。在编制测验时, 可参考各国通用的个性量表(如16PF、MMPI),删除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内容,补充具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与生活方式的测题,增加针对罪犯的特殊内容,如反社会性、犯罪经历、犯罪动机、认罪态度、服刑心态等。
犯罪类型附加量表,主要用来了解掌握某一犯罪类型的特殊需求结构与犯罪心理的个别差异,以及犯罪需求的强度,是否形成职业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等内容。
年龄附加量表,主要用来了解掌握18岁以下未成年犯的年龄特征及其对犯罪的影响,如团伙意识、独立性与依附性、情感的冲动性、青春期的性意识、对学习和学校生活的态度、对家庭的态度、对未来生活的憧憬等与少年犯罪心理有关的内容。
性别附加量表,主要用来了解掌握女犯的性别特征及其与犯罪相关的内容,如对爱情与婚姻的态度、对家庭与子女的依恋程度、性道德意识,以及嫉妒心、猜疑心、虚荣心、报复心等。
(二)“预测量表”的框架设想
这套量表主要用来鉴定罪犯的改造质量水平,预测其出狱后再犯罪的概率。与“诊断量表”不同,预测量表不仅使用测试的方法,还增加了评定的方法,由“出狱人员自测量表”和“管教干部他评量表”两大操作系统组成。在此基础上,再由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出狱人员自测量表,可考虑由四个部分组成:(1 )掩饰倾向检验;(2)个性特质状况;(3)犯罪心理结构破除程度与守法心理结构建立状况;(4)社会适应因素与水平。第(1)(2)部分的内容, 基本上与“诊断量表”相同,但在具体项目的内容表达、测题数量、排列顺序等方面,需要适当调整。第(3 )部分可分为共同性测题与不同犯罪类型测题两类。共同性测题检测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的一般性变化,不同犯罪类型测题检测不同类型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的特殊性变化。第(4 )部分社会适应因素及其水平,主要测定与回归社会相联系的心理内容,如反社会态度是否消除,对罪行有无悔改决心及犯罪行为倾向的克服程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与态度,择业倾向,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等。
管教干部他评量表,旨在发挥直接管理罪犯的管教干部对罪犯的评估作用,由两个部分组成:(1)改造质量的评估因素;(2)重新犯罪因素(罪犯个人因素、环境影响因素)。这一量表,不出测试题,可编制评定细目和操作要点,明确计分方法。改造质量评估,可根据积分多少,划为“改好”、“改正”、“有效”、“无效”、“改坏”五个等级。对重新犯罪因素,应根据实证研究与统计分析,确定某一因素与再犯罪相关的概率,确定陷入再犯罪的阈限。凡改造质量评估因素综合值列为“无效”、“改坏”两个等级,重新犯罪因素综合值在再犯罪阈限以下的,可判定、预测其有再犯罪的可能。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定信心,谨慎从事。研制中国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我们具有很多优势与有利条件。诸如,我国监狱领导机关对于在罪犯中开展心理矫治和建立中国式的罪犯心理评估系统高度重视,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与指导,这一科研课题已列入司法部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我国法制心理学与心理测量学的专家队伍已经形成,在法制心理研究与心理测量方面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了编制量表的实际操作技术;监狱系统开展心理测验、心理矫治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对这项工作取得了共识;尤其是创建现代文明监狱的号角已经吹响,为研制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增强了紧迫感。所有这些都表明这一项目研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只要坚定信心,努力去做,定能圆满地完成此项攻关任务。同时,也要看到,研制中国式的罪犯心理评估系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不仅监狱系统缺乏经验,即使在我国法制心理学界,也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具体运作上还存在不少困难。因此,必须谨慎从事,在每一环节上都要经过充分论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不允许出现任何疏漏。
(二)洋为中用,完善自我
我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著述中,含有丰富的心理学思想。但是,不可否认,近代心理学的建立和心理测验手段的采用,是西方国家近百年来取得的成果。本着改革开放的精神,把它引进来为中国的狱制改革和建设服务,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坚持洋为中用,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立足于本土化,突出中国特色。既然我们研制的目标是中国式的罪犯心理评估系统,那末,在研制工作的全过程中,都要充分注意到我国的社会制度、传统文化、民族心态、犯罪原因等具体特点,使之符合中国的实际;在参考借鉴国外心理测验理论和技术时,要防止生吞活剥、食洋不化。理论工作者要努力联系实际,虚心向实践学习;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要尊重科学,掌握理论。只有通过双方的互补与共同努力,才能圆满地完成研制任务。
(三)符合程序,重视实证
心理学是一门实证科学。编制量表有一套严格的实证程序。因此,在研制过程中,要防止以偏概全,以经验代替实证,以想当然代替科学,企图一蹴而就的急躁情绪和经验化倾向。在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中,要判定哪个项目和测题符合中国实际,不仅要根据逻辑推理和专家论证,还要依靠实际测试所取得的大量数据,经过统计分析处理所取得的实际资料,反复检测它的信度和效度,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取得中国罪犯心理常模,求出再犯阈值,是研制量表和建立评估系统取得成功的关键。所有这些,都要严格遵循一定的编制程序和运用数理统计技术,获取所需实证数据才能完成。当然,一两次测试,不可能使测验项目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在初步研制成功交付使用后,还要通过在全国监狱系统实际推广、运用,不断取得经验、加以修订,使该系统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