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均衡分析中的个体预算约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算论文,个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543(2011)03-0003-06
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几乎所有理论原理都援引一般均衡状态作论据,因此对一般均衡存在的信念成了主流微观经济理论的一个主要支柱。但是一般均衡的存在以整个经济服从某种“瓦尔拉斯法则”为必要前提,而主流微观经济理论则一直是以个体必须承受的预算约束来论证“瓦尔拉斯法则”必定成立。而实际上,由个体所必须承受的那种预算约束本身所推导出来的那种一般的“瓦尔拉斯法则”,并不能保证一般均衡的存在。本文从说明作为一般均衡必要前提的那种“瓦尔拉斯法则”入手,以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说明个体必须承受的预算约束与这种特定的“瓦尔拉斯法则”的关系,由此说明个体预算约束对一般均衡分析以及整个微观经济理论的重要性。
一、一般均衡分析中的瓦尔拉斯法则和个体预算约束
一般均衡意味着有一种价格体系使任何“经济物品”的供给都等于其需求。在一般均衡状态下,每一种“经济物品”都有一个正的“均衡价格”,在这样的均衡价格体系下,每一种“经济物品”的供给都等于其需求。一般均衡的存在同时就意味着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而在主流微观经济学界对一般均衡存在性的形式化论证中,“瓦尔拉斯法则”(Walras's Law)①历来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瓦尔拉斯法则”成立甚至是一般均衡存在的必要条件。
主流微观经济理论之所以将“瓦尔拉斯法则”称为一个“法则”,是因为它一直是以个体预算约束的加总来论证“瓦尔拉斯法则”必定成立。这里所说的“个体”,既包括了社会最基本的消费单位——“家户”甚至个人,也包括了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企业或“厂商”。按照主流微观经济理论的说法,消费者无论如何总是必须至少遵守某种最低限度的预算约束。在主流微观经济分析中,这种必须遵守的个体预算约束就是:每个消费者所需求的各种物品以货币价格计的名义购买总额,必定等于他想出售的各种物品以货币价格计的名义供给总额。这等于说,即使每个消费者都在这种预算约束的基础上选择了自己最偏好的消费向量,每个消费者个体以货币价格计的对所有各种物品的超额需求的名义总值也一定为零。而将每个个体都必须遵守的这种预算约束加总,就可以得出“瓦尔拉斯法则”:整个经济体系中以货币价格计的对所有各种物品的超额需求的名义总值一定为零(Varian,17.2,17.3;Allingham,1992)。
当然,对“瓦尔拉斯法则”的这种证明似乎忽略了进行生产的厂商这种“个体”,它似乎只适用于没有生产的“纯交换”下的一般均衡分析。厂商的利润是其出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大于购买投入所造成的成本的差额,它使厂商的名义购买总额不是恰好等于其名义供给总额,这就使厂商的购买行为系统性地突破了主流微观经济理论为消费者所设定的那种个体预算约束。
当代主流经济学对一般均衡的论证使用了拐弯抹角的方式,以保证在有厂商进行生产的经济体系中仍然能保证所有的个体都遵守它认定的那种预算约束:任何个体的名义购买总额之和都必定正好等于他的名义供给总额之和。主流的一般均衡分析假定任何厂商都归消费者个人所有,厂商的全部利润都按固定的比例完全分配给各个消费者,而每个消费者又都将其分到的厂商利润完全用于购买其消费的物品。在这样的一套利润分配和购买机制下,“瓦尔拉斯法则”仍然必定成立(Mas-Colell et al.,17.B;Varian,18.3,18.4)。主流一般均衡分析所假定的这种利润分配和购买机制,实际上保证了消费者可以反向地正好弥合厂商的名义购买总额与名义供给总额之间的缺口,就像每个个体都使其名义购买总额都正好等于其名义供给总额一样。
“瓦尔拉斯法则”之所以用瓦尔拉斯来命名,是因为瓦尔拉斯在其开创一般均衡分析的那部代表作中,确实一贯地信守着“瓦尔拉斯法则”所表述的那种基本观念。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分析从每两种物品之间的实物交换出发,将货币交换物品的价格抽象为相对价格的倒数——物品之间的交换比率(Walras,第44、104、105小节)。在这样仅仅以实物交换实物的市场交易中,每个人以货币金额度量的名义购买总额当然只能恰好等于他的名义供给总额。不仅如此,瓦尔拉斯的某些论述还隐含地表述了“瓦尔拉斯法则”的思想,他还以前边所述的分析方式,得出了使用“瓦尔拉斯法则”所必然可以推导出的各市场均衡之间的相互关系(Walras,第126、116、206、250小节)。
本文以下讨论的对象,就是名义购买总额正好等于其名义供给总额这样一种个体预算约束。
二、实物瓦尔拉斯法则:一般均衡存在的必要前提
唐·帕廷金在阐释“瓦尔拉斯法则”时,定义他所说的那n种物品中不仅包括实物,也包括“金融资产”。他还特意注明,这些“金融资产”是“证券和货币”(Patinkin,1992),而用这样的定义来拓展“瓦尔拉斯法则”的适用范围,不仅会导致错误地认识个体预算约束在实现均衡上的作用,而且会导致错误地估计一般均衡在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性。
前边已经指出,主流的一般均衡分析是以加总个体的预算约束来论证瓦尔拉斯法则必定成立。按照这样的逻辑,应当通过加总个体的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预算约束来论证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瓦尔拉斯法则成立。但是,瓦尔拉斯法则成立不仅是一般均衡存在的必要前提,而且与它相对应的个体预算约束还是造成超额需求与价格向量的函数关系的必要前提。以下的分析将说明,没有适当的个体预算约束,就不能保证形成消费者的需求对物品价格的函数关系,而没有消费者需求对物品价格的这种函数关系,超额需求对价格向量的函数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存在。而如果不存在超额需求对价格向量的函数关系,一般均衡是不可能存在的。
这就意味着,为了使一般均衡能够存在,个体的预算约束必须仅仅是针对“实物”而不包括非实物的金融资产,与其相对应的瓦尔拉斯法则也应当只适用于“实物”而不包括非实物的金融资产。这样一种只适用于“实物”而不包括非实物的金融资产的瓦尔拉斯法则,就是“实物瓦尔拉斯法则”。
我们这里所说的“实物”,是用主流微观经济理论的术语来定义的:“实物”是指对个人真正有“效用”的物品,这些物品中不仅包括了对个人有效用的物质物品,而且包括了对个人有效用的“服务”。对个人有效用的物质物品中,不仅包括了最终产品,而且也包括了中间产品,中间产品的效用在于其对生产最终产品的作用。显然,这样定义的实物中也包括了闲暇和劳动这样的“物品”。
我们在这里将“实物”与非实物的金融资产严格区分开来,是因为恰恰是按照主流微观经济理论的看法,人们买入实物本身会直接增加个人的效用,而“买入”非实物的金融资产(包括“买入”货币即增加其持有的货币)本身并不能直接增加个人的效用,人们只能通过“卖出”非实物的金融资产并将其换为实物来间接地增加其个人的效用。基于这样的基本区别,有必要特别突出地强调“实物瓦尔拉斯法则”的重要性。
这种形式的“实物瓦尔拉斯法则”是一般均衡存在的必要前提,其证明出奇地简单:第i种作为“经济物品”的“实物”市场上的均衡意味着,而如果这样的等式对这m种实物都成立,式(3)中表述的“实物瓦尔拉斯法则”就必定成立。这就是说,任何一种实物都达到供求均衡是“实物瓦尔拉斯法则”成立的充分条件。据此所作的最简单的数学推论都能够证明,“实物瓦尔拉斯法则”成立反过来就是任何一种具有正的价格的实物都达到供求均衡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实物瓦尔拉斯法则”不成立、式(3)中的等式不成立,就至少会有一种实物在大于零的价格下供给不等于其需求。而按照一般均衡的定义,只要有一种实物在大于零的价格下的供给不等于其需求,一般均衡就不可能存在。
主流的一般均衡分析以个体预算约束来论证瓦尔拉斯法则的成立。将这样的论证套用到“实物瓦尔拉斯法则”的论证上,将整个经济中的经济“个体”数目记为N,我们可以使用两种“实物的个体预算约束”。
而如果为N个经济个体中的每一个都列出恒等式(4)那样的个体预算约束,再将这N个恒等式的左边和右边都分别加总到一起,就可以得出恒等式:
在这样的情况下,将N个经济个体以公式(8)那种形式表示的实物个体预算约束都加总到一起,也必定会得出公式(3)当中的那种“实物瓦尔拉斯法则”。
在这样两类实物个体预算约束下,单个的消费者可以用于购买并消费实物的总金额被外生于其消费决策的因素(可以出售的禀赋和分配到的利润)所严格规定,这使得消费者对任何实物都在正的价格下只想消费一个有限的数量,从而建立起实物需求与其价格之间的一种有意义的、基本上是反向变动的函数关系(Allingham,1992)。主流微观经济理论在谈论“瓦尔拉斯法则”成立的基础时,心目中所指的其实应当是这样的“实物个体预算约束”。由于这种实物个体预算约束对瓦尔拉斯法则和消费者需求函数二者的基础意义,权威的主流微观经济理论教科书才说,包括瓦尔拉斯法则在内的一些总超额需求函数的性质“都是需求函数的定义以及平行性质的直接结果”(Mas-Colell et al.,17.B,命题17.B.2的证明)。
三、现实的个体预算约束:无法保证实物瓦尔拉斯法则成立
公式(4)和公式(8)、(9)所描述的那种“实物的个体预算约束”,并不是现实当中的经济个体所必须遵守的那种预算约束。确实,现实当中的消费者无论如何总是必须至少遵守某种最低限度的预算约束,哪怕是实力最强的企业无论如何也总是必须至少遵守某种最低限度的预算约束。但是,这种现实当中的经济个体所必须遵守的预算约束,既不必是公式(4)那个样子,也不必是公式(8)与公式(9)合起来的那个样子。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个体不仅可以用其出售实物的货币收入购买实物,还可以靠减少其手持的货币现金购买实物。当然他也可以让购买实物的支出小于出售实物的货币收入,以此来增加其手持的现金。不仅如此,他还可以靠出售非货币的“金融资产”(其作用相当于借债)来获取货币以购买实物,也可以用出售实物的货币收入购买非货币的“金融资产”(相当于将钱借给他人)。现实当中的经济个体真正必须遵守的那种预算约束,必须将上述所有各种经济行为的后果都包括在内。
我们只能依靠各种各样有关货币、借贷和金融的惯例和制度来满足这样的要求。但是,进一步深入的理论思考和所有的经验事实都告诉我们,还没有哪一种现实当中的惯例与制度的组合能够恰好满足这一要求。
注释:
①许多著作的中文译本将“Walras's Law”译作“瓦尔拉斯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