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德国公司制度的基本形式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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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小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济学》(ECONOMICS)中,以颇不显眼的篇幅,论述了现代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他当初也许没有料到,这一话题,现在、乃至将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中国企业改革的热门话题。

我国企业改革之路可以说是漫长而坎坷。从1978年“扩权试点”算起,至今已有15载。这其中,大体经历了“放权让利”阶段(1978~1984)、“利改税”阶段(1984~1986)、“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1987~1991)和一直延续至今的转换经营机制、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阶段。从总体上看,企业改革思路不可谓不清楚,目标不可谓不明确,然而改革的期望值始终与企业现状差距甚大,效益低下、发展缓慢、负担沉重、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后劲不足等诸多弊端几乎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通病。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向何处去?越来越多的事实使各界人士认识到,产权关系是企业改革绕不开的关口。因此,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今后企业改革的根本路径是建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

纵观世界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从目前工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制来看,前者不过是股份不作等份化,自然也不公开发行股票的特殊的股份公司。因此,公司制实可看作股份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西方数百年的公司制发展历程表明,这样的企业制度确能使企业的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从而使企业最终实现“四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目标。

可以想见,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公司制困难重重。毕竟,这方面的工作在我国才刚刚开始,大多数企业界人士对与此相关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具体运作尚感陌生。因此,笔者将目前联邦德国主要的几种基本公司制度,力求简明扼要地介绍给大家,使人们对其法律形式、运作过程、机构设置等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一、自然人公司

——自然人公司的优势,(一位或多位自然人参股)

·能够自由、快捷的做出·有良好的领导、经营能力

商业经营决定 共同领导,减少失误

·领导层不存在不同意见·风险由多位股东分摊

·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资本实力可以通过多位参与

者的加入而扩大或增加

·赢利不需要分摊 ·信贷资本金大

(一)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参与者)的权力(内部关系)

·赢利份额的分配:如果没有一个以合约(合同)形式的约定,一般每位参与者有权分取其参与资金的4%,剩余的赢利将按人头均分。如果年终利润不够按4%的比例分配,则相应降低其分配比例。

例:年利润30000.00—DM的分配

投资参与人A 投资人B

个人提取(利润)(按协议)12000—DM8000—DM

个人投资 1000—DM 2000—DM

·个人提款:每位股东只能提取其本年初其在公司投资资本的4%, 既使公司当年发生亏损了,也同样可以执行,对于高于4%的提款, 需由所有股东同意后方可执行。

·每位股东有权在任何时间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年报、财务报表以及所有商业信函。

·退伙、解雇:如果公司某位股东要求退伙或被解雇须在一个经营年的年末执行,且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

·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分配:当公司解散、消亡时,公司的所有财产或债务,须按各位股东投资在公司股本金中所占份额进行分配。

·竞争禁止:股份无限公司OHG 的一位股东不允许在没有另外股东的同意下在同一行业经营自己私人生意,也不允许在另外一家股份无限公司作为股东入伙。

(二)OHG(无限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至少两名投资人(股东)

·在一个公司名称的前提下从事某一行业的经营

·每位投资人须以其公司及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担保负责

·签定公司协议,明确内、外部关系及有关法律手续如果投资里含

地产,则需由公证部门公证

·注册

(三)两合公司股东的权力关系

1、无限责任股东的权力与义务:完全和OHG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

2、有限责任股东的义务:

——投资能力:每位股东投资的改变需在注册登记处登记。

——亏损分摊:公司发生亏损每位投资人按照一个其投资额可测的(有限的)比例直到最高其总投资分摊,由于亏损导致的投资资本的降低,需由其利润来补齐。

3、有限责任者的权力

——利润分配:每位投资者可按其投资额的4 %分配(提取)利润,剩余利润按照一个事先测定协议好的比例在无限责任者和有限责任者的再分配,分配比例一般需写入公司契约(合同)。

——反对意见:有限责任者一般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他可以对非日常事务如购置地产等提出异议。

——有限责任者获取的信息没有无限责任者多,他只允许得到年报的复印件,及时其相关资料正确性进行审查。

——退伙(拆伙退资):一名有限责任者的退伙必须在年终遵循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的时限后生效。

(四)小结: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两合公司出现于无限公司之后,因它能使公司的劳务和资本更紧密地结合,故比无限公司具有更大的投资吸引力。两合公司里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则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不管理公司具体业务,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管理日常业务。两合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必平分为相等股份,也不发行股票。两合公司虽比无公司具有更大的投资吸引力,但其稳定性不如无限公司(如当无限责任股东去世,则该公司也就随之消亡了),其内部管理也比较复杂,这种公司形式目前已为数不多了。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两合公司的混合体形式GmbH&Co.KG

由于税收、内部管理、经营方式、风险性方面的原因,目前德国有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一种新的公司法律形式,即将有限责任公司与两合公司混合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公司的法律形式、内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都与两合公司相同,唯一区别在于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由“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个体来承担,而其有限责任股东由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股东来担任。其最大的优点是当混合型GmbH&Co.KG公司发生债务危机时,股东A、B只负有限责任,而无限责任股东是法人GmbH有限责任公司, 而该公司只是有限责任公司, 即它也只以其公司股本金 50,000DM(或多于50,000DM,以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准)负有限责任。这样该混合型公司既具备了两合公司经营灵活等特点,又避免了当发生债务危机时个人须负连带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且由于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是法人股东,永远不会死亡,如果不破产则此公司也可无限生存下去,因此该种形式非常受那些家族式企业的欢迎。

三、法人公司

法人公司:和自然人公司相对的是仅由资本参与的法人公司,公司投资人只对公司经营及个人投资负责,公司发生亏损或破产时,投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承担最高不超过其投资数额的责任。

(一)、股份公司(AG)

1、股份公司(AG)的成立

公司的成立要求至少有五位承担公司必要资本的公司基本股东。

·公司最低股本金10万马克,每股的票面价值最低为50马克。

·公积金:股份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主要是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但也可用来扩大资本或作为股息和红利分配。公司的股本金为公司发行股票票面价值的总和。由于股票发行价格一般高于股票的票面价值,超出部分将作为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商业注册登记簿;

·公司名称必须按照经营的商品命名,并含有“AG”字样;

·股票公开发行。

2、股份公司(AG)的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结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组成。

·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即为被雇佣(聘用)的公司经理人员,每位成员只对公司某一确定的工作范围的工作负责;每位公司董事不允许同时又是公司的股东(和美国等国不同);每位董事会成员可由公司监视会最多雇佣五年,但重复雇佣也是允许的。

·作为报酬,董事会成员可以在其固定工资之外获得公司年末利润的一部分分成。

·监事会:它是公司的监控组织,由至少三位成员构成,成员每四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成员执行监督职能。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股票持有者行使决策权的最高权威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表决的计票方法为按股计票一股一票权利。关于普通事项的决议必须要得到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时,此决议方能生效。而特别事项决议则须达到2/3或3/4的多数同意时,此决议才能通过。

·股东大会的权限:

——选举和解除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讨论决定股利的分配方案;

——制定或变更公司章程;

——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方案;

——审查董事会提出的经营报告书以及各种帐目表册;

——决定公司是否合并或解散;

——清算资产。

3、小结:

(1)股份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把其股票分为等面值额的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除了在公司创办时发行股票以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可以根据资金的需要,继续增发新股。因而,股份公司还以根据生产和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向小额持款人筹集资金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资金来源。

(2)法人性浓:股票持有人为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一般来说股东人数较多而彼此间的个人关系在公司法律上并不具有重要性,从而其法人团体性相当浓厚。

(3)股东地位转移较容易, 由于股票原持有人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其股票,因而股东地位转移较容易,但不能向公司退股索回股本。因而,股份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消失,它的存在具有长期稳定的性质(除非公司破产)。

(4)股东凭其股票分享公司收益, 但股东对公司可以仅负有限责任,即以股票面值为限,故这种股份公司称为股份有限公司。

(5)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 除了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之外,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会和监事会任命的董事会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领导和经营管理工作。

由于股份公司具有上述特征,适应了企业规模扩大和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所以股份公司自最初出现以来,经过近400年的发展, 现已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GmbH)

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法人形式出现,并对债主有用公司财产无限清偿的连带责任,但投资人只有用其入股资金清偿其债务的有限责任。不包括其私人财产连带清偿之责任。

1、有限公司的成立

·至少有50,000.—DM的基本金

·每份至少500.—DM

·股本金必须能分成100份

·不能通过证卷交易厅公开发行,只能通过合同公证形式自愿认购

2、公司合同、章程的建立

公司成立章程必须经法律公证处评判,至少应包含下述内容:

·公司名称及公司所在地

·公司的经营范围

·股本金总额

·每位股东所持份额(分开填写)

3、公司开业及注册登记

公司可以是以经营的商品命名,或以个人性名的公司也可以是两者同时使用,但“GmbH”必须在公司名称中保留,公司必须在注册登记处登记,因为这将对公司生产本质性影响,如果公司在登记注册前已开业,则公司股东将对公司负有无限责任。

4、有限公司GmbH的组织形式

同股份有限公司AG一样,GmbH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行使其职能

·公司经理人员

公司经理同股份公司AG 中董事会的职能一样, 她作为该有限公司GmbH的法人代表,对内对外行使其职权, 在商业注册登记册上须将法人代表的职责种类及其范围登记清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只允许其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5、董务会的主要任务

——确定年终结算与产品的应用

——经理的聘请、解雇和调离

——会议召集与变更

——聘请全权代表或代理。

6、监事会的设置:

一般当公司雇员超过500 人时才被要求设置职责权力同股份公司(AG)一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义:

股份有限公司GmbH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后,为资本金较少的小型企业的成立提供了可能性,它同时集中了股份无限公司(OHG )和股份公司(AG)的优点,即公司持股人既象OHG 一样同时为公司的经营领导人,而同时也象股份公司AG的股东一样,只负有有限责任。所以此公司类型非常适合家族式的企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份额(或股金份额)的转移非常困难,不容易被别人买走。此外,由于GmbH的建立相对于股份公司AG来说要容易的多,所需投资资本金较少,持股人(投资人)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有更大的决策权,同时在法律容许的空间内可操作范围较大,是目前德国中小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

注:①法人的概念: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同事义务的组织。在法律上把能够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叫做权利主体,它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由若干人组成的,其目的在于使之成为一个人为的法人,在任何特定时间,它用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有一枚能证明其自主行为的公章,并可以用自己的名称进行起诉或应诉。

②自然人公司、法人公司的概念:

自然人公司亦称人合公司,是以出资人间的信用为合作基础的股份公司。在人合公司中,出资人个人的地位、声望、名誉等因素对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影响甚大。

法人公司亦称资合公司。在资合公司中,资本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司只认股票而不认个人信用,任何合法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以人的结合为基础,后者以资金的结合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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