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第86号指导案例为视角论文_何倩

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第86号指导案例为视角论文_何倩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0)

摘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6号指导案例为对象,分析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不难发现两个判决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根本,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权部分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出现矛盾时,缺乏可行的标准来抉择。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围绕知识产品的确权、利用、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使其既保护私人权利,又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安排中,与私人权利保护相对应的是专有权,与公共利益相对应的则主要是公共领域。社会生活中知识产权专有权的部分与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存在冲突的情况,例如某些抗癌特效药的高价与患癌人群的生命利益的冲突,即使有指导案例作为参考,仍然难以处理类似问题。因此,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之间的冲突则为至关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冲突与平衡;谦抑性

一、第86号指导案例案情分析

(一)基本案情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有限公司)相互以对方为被告,并向法院提起两起植物的新品种侵权诉讼。诉争的两类植物新品种C418和徐9201A是三系杂交粳稻9优418水稻品种的父本和母本。徐农有限公司和天隆有限公司都在生产、销售9优418水稻品种,且生产9优418使用的配组完全相同,都在使用父本C418和母本徐9201A。但该父本C418由天隆有限公司获得了独占实施权,母本徐9201A由徐农有限公司获得了独占实施权。因此双方都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独占实施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①

(二)一、二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分案处理,作出了两个判决:

就天隆有限公司诉徐农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一、徐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9优418杂交粳稻种子,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植物新品种C418种子重复使用于生产9优418杂交粳稻种子;二、徐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天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三、驳回天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294元,由徐农有限公司负担。

就徐农有限公司诉天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一、天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徐农有限公司涉案徐9201A植物新品种权之独占实施权的侵害;二、天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徐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三、驳回徐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农有限公司、天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上述两案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合并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天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徐农有限公司50万元整。三、驳回天隆有限公司、徐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②

(三)二审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本案情况特殊。首先,9优418的合作培育起源于1990年之后的国内杂交水稻科研大合作,本身就是无偿配组的。其次,9优418品种性状非常优良,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被广泛种植,受到广大种植农户的欢迎,已经成为中粳杂交水稻的优良品种,且双方互控侵权,足以说明9优418品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前景,涉及到辽宁稻作所与徐州农科所的合作双方以及本案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另外,双方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协议,若按照一审判决处理,将导致9优418品种无法继续生产,不能认为这只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事实上,它损害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辽宁省水稻研究所和徐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合作育种的基本宗旨,也不符合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的基本要求。综上,从表面上看,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系维护各自的知识产权,但实际结果是损害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鉴于该两案已关涉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等公共利益,影响9优418这一优良品种的推广,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涉案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时均应当受到限制,即在生产9优418水稻品种时,均应当允许对方使用己方的亲本繁殖材料,这一结果显然有利于辽宁稻作所与徐州农科所合作双方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广大种植农户的利益,故一审判令该两案双方当事人相互停止侵权并赔偿对方损失不当,应予纠正。

二、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第86号指导案例中双方公司均有对诉争新品种植物的独占实施权,双方的知识产权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双方公司不合作会导致正在广泛使用的产品停产,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判定双方互相侵权并赔偿将导致双方公司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考虑此层原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也是本案成为指导案例的原因所在。

事实上,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之间一直存有冲突。[1]主要存在于新兴科技领域,例如本案中的植物新品种权,另外较为常见的就是医药行业。

知识产权法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解决知识产品创造者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冲突。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公共利益都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要放在更高的目标追求来进行制度设计。这个目标就是使得我们国家的科技文化和经济社会获得巨大的进步与发展。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其实就是是“私”与“公”的冲突,私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取舍,不是单一的选择私权或者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人私人权利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维护任何一方面的绝对保护都是片面的,从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来看,只有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平衡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用。[2]利益平衡,才是解决此种冲突的唯一途径,同时是知识产权法的重难点,也是法院裁判的重难点。

三、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

(一)第86号指导案例中的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

第86号指导案例的二审裁判要点就在于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从最高法院给出的第86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所采取的标准:首先,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为合法取得的权利,这是前提条件。本案中双方公司的独占实施权都是合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其次,若保护该知识产权会使得公共利益受损,并且公共利益受损部分的利益应当大于放弃保护该知识产权受到的损失,这是利益平衡的关键。本案中,若采纳保护知识产权,除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之外,两家公司也会因为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相比较,法院判令双方相互授权许可并免除相应的许可费是利益衡量之后的最优抉择。

虽然作为一个案件的终结,第86号指导案例中法院的处理确实是体现了公正的理念,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首先,本案成为指导案例,不外乎是法律并没有对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怎样处理作出规定。以后法院在裁判中虽有例可循,但利益平衡只能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具有不稳定的因素。且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容易衡量二者孰轻孰重,若在实践中遇到复杂的情形,例如某些抗癌特效药的高价与患癌人群的生命利益的冲突,仅仅依靠一个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作为裁判依据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利益平衡没有特定的标准,难以付诸实践。诚然,利益平衡是众所周知的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方式,但并未有一个确切的标准去评判,怎样平衡,怎样才算平衡的合格。不过是“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3]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原则,知识产权的谦抑为例外

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社会科学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巨大推力,是毫无疑问需要立法来进行保护的,但是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原则,知识产权的谦抑为例外”,其含义就是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保证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但是当出现特殊情况,例如第86号指导案例中的情形时,此项知识产权的行权将会收到限制。以医药行业为例,医药公司花费大量人力无力研制出新型药品,其当然有权行使其专利权,但是当社会上群众急需此种药品时,医药公司专利权的行使将会被受到限制,表现为降低价格等。此项标准可以在立法中予以确认,将指导案例的的指导作用转化成立法,使得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注释

①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3/id/2574945.shtml

②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3/id/2574945.shtml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中专有权与公共领域的平衡机制研究[J].政法论丛,2019(3):55-71.

[2]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中国法学,2006(05):99-108.

[3]严永和,甘雪玲.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历史传统与当代命运[J].知识产权,2012(9):12-21.

作者简介:何倩(1996-),女,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论文作者:何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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