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月民[1]2011年在《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文中认为目次上篇:从蓬勃兴起到初步发展一、部门经济法地位之确立二、早期经济法诸学说之理论争鸣叁、初步发展时期经济法诸学说之统合下篇:从走向成熟到理性繁荣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学之重构与反思二、新时期经济法代表性学说之考辨叁、经济法基础理论共识之析出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经济法学因应国家改革开放而迅速崛起,并在与经济立法、经济执法以及经济司法的互动中不断实现理论突破和创新,30多年来的诸多经济法理论命题和制度建构,契合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促进了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历史分期是历史研究中常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进行研究,科学确定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依据至为关
张金艳[2]2018年在《我国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探析》文中提出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问题。其研究程度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整体水平,亦关系到经济法学科体系及经济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其他学科相比,由于经济法学科仍然属于年轻的学科,理论体系尚不成熟,经济法体系研究亦是如此。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围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机能等路径开展了关于经济体系的一系列研究,形成了百花齐放的代表性观点。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研究路径的进一步拓宽,关于经济法体系的理论研究不断进展,研究成果日渐丰富与成熟。但是仍然存在共识性成果不够集中、研究突破不大、关于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认识存在交叉重复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研究路径和角度有限、研究顺序错位等。
程南[3]2011年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吕忠梅[4]1995年在《论经济法的边缘》文中研究表明论经济法的边缘吕忠梅吕忠梅女,1963年3月生,湖北沙市人。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85年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系副主任,湖北省第七届政协委员会委员。着有《中国大...
谢次昌[5]1990年在《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文中指出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一个核心问题。能否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到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有关经济法的原则、作用、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形式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由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范围决定的。调
张继恒[6]2013年在《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再证成》文中研究说明以往的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囿于主体独特性的传统证成思路而忽略了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在主体设置上的重要性,使得主体理论研究在范式提炼、框架建构与体系设计等命题的论证上难以取得有效共识。要构建独立、系统、科学的经济法主体理论,首先需要通过对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系统分析和整体考察,找出主体理论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解读与叙述应当立足于调整对象理论、结构分析范式以及由"国家干预主体与国家干预受体"构成的"二元主体"组合等基本范畴,破解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中的逻辑起点、分析框架、基本结构等理论命题,并以此建立相应的解释方法与规则。
王红一[7]2000年在《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文中研究表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其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该文首先界定了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 ,然后对争议较大的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进行探讨 ,并对相应的经济法调整范围作出界定
刘水林[8]2005年在《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整体主义是指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之所以选择方法论视角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解释,是因为方法论问题是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的首要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能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正因此德国法学方法论专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所以能成为科学,就在于其拥有和使用自己独特的方法论。然而,如此重要的问题却恰恰是我国法学以往的研究中常常被忽视的问题,这在我国经济法研究中也不例外。这到不是说在经济法研究中没有学者关注这一问题,而是说相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来说关注的还远远不够;同时这也不是说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学者们没有自己的方法论,而主要是因学者们所用之方法论,是对自己既往所受法学教育、并默化于其思维中的主流法学方法论的一种无意识的应用。 正是这种应用的“无意识”,不仅失缺了对主流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又遮蔽其产生的社会情景、基本内容及其局限性,对此有必要把迄今仍居主流的法学方法论予以彰明。我们知道我国的法学是一种“舶来品”,其主流与欧美一样源于西方的文艺复兴,其社会经济背景和反封建的目的性决定了对个体自由意志或个我意识和个体独立性的强调,加之法学本身的实用科学属性,就使现今的主流法学从方法论讲有两大特性:其一,从具有哲学意味的高层次讲,其方法论是个体冲突主义。其二,从所体现的学科特征讲,其方法论注重应用性的解释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既有的法律规范的解释来处理社会中的法律纠纷问题。这对当时的社会及作为具有保守特性的制度——法律及法学理论的发展来说,其意义虽然不能否定,但不能认为这一与特定时代背景和观念相应的方法论对法学发展的恒久有效性。因此,面对现实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新兴的法律部门,若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建立更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用于指到法律实践,创新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打破传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现今主流法学方法论给以反思。 基于此,本文在对法学方法论作了高度概括的基础上,提出整体和谐主义方法论是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并用整体和谐主义方法论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本体——最基本的问题作以解释。这也是本文题为“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的意旨所在。需要在此说明的是,论文题目中没用“整体和谐主义”,一是出于题目表达简练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避免一些误解。因此,凡是各章标题中出现的整体主义与整体和谐主义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但愿通过本文的解释能如我所预期,为重新认识经济法提供另一种思维范式。 本文的论题决定了方法论是其逻辑起点,因此,方法论就理所当然成为本文
甘强, 尹亚军[9]2015年在《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研究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调整方法"①一词在经济法理论中被频繁使用~②去口无调整方法之系统理论作基础和辅证,以致"调整方法"这一词语缺乏具体所指。这在一定程度上缘于经济法调整方法理论未被予以应有的认真对待,但在更大程度上还在于经济法调整方法理论的研究进路。从既有研究进路来看,在思维上,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研究主要与部门法划分相关联,这使得在调整对象和部门法划分争议倾于止息之际,经济法调
周钇君[10]2017年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综述》文中指出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并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是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重要标志,对经济法的理论构建与实际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做出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讨,但学者们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基于学说构建体系化的需要,即从自己的理论研究中抽象出体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法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等来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上不可避免的受到基础学说理论的影响,基于不同的学说立足点生成了各异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建体系。不难发现,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建都有自己独特的一套理论体系见解,导致学界所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构建之多,众说纷纭。但不可否认的是,纵观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各种基础理论主张和认识正逐渐接近或趋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立足点已基本达成共识。本文主要基于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在综述学界既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一些学者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问题上所持的观点进行一定的梳理及评析,关键是从理论的高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并集中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构建的叁个基础理论问题:第一,中国经济体制演变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第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第叁,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应体现的经济法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力图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构建所基于的几个关键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定位。笔者希望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本文的阐述,使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能向纵深方向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 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J]. 席月民. 经济法论坛. 2011
[2]. 我国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探析[J]. 张金艳.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8
[3].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 程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论经济法的边缘[J]. 吕忠梅.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
[5]. 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J]. 谢次昌. 中国法学. 1990
[6]. 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再证成[J]. 张继恒.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
[7].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J]. 王红一.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
[8]. 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D]. 刘水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9]. 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研究进路[J]. 甘强, 尹亚军. 经济法研究. 2015
[10]. 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综述[D]. 周钇君. 南京师范大学.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