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编辑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_著作权法论文

期刊编辑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_著作权法论文

期刊编辑应注意的几个版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应注意论文,版权问题论文,期刊论文,编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04)08-0080-03

一、引言

学术期刊,是登载、交流和传播科学技术创造性成果的文化媒介。编辑出版学术期刊,题中应有之义,是必须遵循《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保护作者权益,鼓励创作,促进知识传播,繁荣科学文化。同时,学术期刊也有其自身的与出版责任相一致的版权利益,要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必须维护期刊自身的版权。期刊编辑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享有《著作权法》所赋予的相应权利,在行使权利时,编辑既应尊重科学,也应尊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要体谅作者智力创作的艰辛,切不可侵犯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属于汇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1]处理好编辑与作者(即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版权纠纷的产生,是每个期刊编辑必须关注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二、增强编辑的版权意识

编辑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应从整体上把握《著作权法》的精神实质,始终把尊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放在首位,充分理解作者智力创作的艰辛及其不容贬损的社会价值。编辑汇编期刊并不直接“生产”知识,人们常说编辑是“为人作嫁衣裳”,说明编辑工作带有服务性。它主要是为传播知识、实现其社会价值提供条件,它多方面地影响原创性劳动成果的价值实现。但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出发,编辑不仅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而且应从论文学术方面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编辑质量方面严格把关。

科学形成过程包括知识的生产、收集、检验、修改、信息传播、综合、讲授和应用,编辑从事的是收集、检验、加工及传播信息的工作。在此项工作的过程中,编辑既要从宏观上,也要从微观上发挥自己的学术审视和知识传播作用,通过出版,使已有的科研成果系统化、理论化,以推动新的研究成果诞生。在选题、组稿的过程中,编辑应本着对作者和读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审读(包括专家审稿),认真分析判断,准确公正地肯定或否定一份稿件的发表价值,从而达到推动科学发展的目的,切不可简单从事,随意肯定或否定一篇文章。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1]在编辑、加工稿件时,编辑应把握好自己的修改权限,即文字性修改、删节,切不可随意更改作者的主要观点。若有必要对一篇文章进行大的修改,编辑应与作者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再请作者自行修改;编辑受作者委托代为修改的论文,修改后必须经作者过目,同意了才能发表,因为修改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基本权益。

科技期刊编辑是科学信息传播的工作者,从事着提高论文质量的创造性劳动。编辑既不能侵犯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不能仅凭学术审查通过就照发论文。审稿人一般只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即论文的创见、价值、基本观点)宏观把关。而对于论文的学术规范问题(如文章的图、表、公式、符号及文字)和文章的表达质量(如标题、摘要、结构等是否能较好地表达作者的成果),则需要编辑作精细的加工整理,帮助作者完善他们的作品,提高论文的水平,突出论文的学术意义和价值。这不仅是编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著作权法赋予编辑的权益,每个期刊编辑都必须恰当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对涉及版权问题的处理

(一)严肃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1]一般来说,科技论文署名的先后,取决于各位作者在该成果形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然而,由于人们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驱使,科技论文署名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出现,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不利,往往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此类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署名作者过多。一篇论文,可以是独撰,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若某篇论文有4~5个的作者署名,这些作者在其研究工作中分别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我们认为,署名作者太多,排长龙,会影响文章的分量及严肃性。如果不是因为课题太大,建议课题组署名一般不要超过5人,如定要表达有谁在其中做了什么工作,可在文后以其他的形式表达。

二是随意更改作者名次或增减作者名字。受社会风气的影响,科学道德遭受学术腐败的践踏,这种现象直接影响科技期刊论文的署名。一些人为了某种需要随意变动排名次序,过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晋升职称时。而今,个别人为了交研究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千方百计找关系,要求在与自己毫无关联的稿件上挂名。

编辑部前不久收到一作者电话:同意将××的名字作为第一作者署在他所独撰的论文上。之后××的表姐又亲自来求情:××是我表妹,马上要研究生毕业了,现在急需一篇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云云。如果只从字面上理解: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的完整权,既然著作权人愿意“发扬风格”屈居第二,编辑可以不过问。然而,编辑的职业道德促使我们对此无理要求(可以称为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予以拒绝。

著作权是一种因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无形知识产权,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著作权既包括经济(财产)权利,又包括精神(人身)权利,能够发生转移的只能是经济权利。而作者知识原创所带来的种种荣誉以及对知识成果的支配权、处置权等,则是不能随意变更的。编辑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著作权人的选择,但这种维护和尊重应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每一个具有科学道德的科技工作者都应自觉执行和维护著作权法,严肃署名权,以真正推动科学发展,扶持科技人才成长。

(二)及时妥善处理稿件

社会对编辑部是否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问题一直没有足够的重视,多数期刊社未建立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制度,以致对由此带来的麻烦,人们常常无可奈何。如各期刊编辑时常会遇到一稿多投的问题,对此侵害期刊权益的现象,编辑们十分恼火却又无计可施。一般来说,各期刊均在征稿启事中对投稿期限有文字说明,作者向某一刊物投稿时,就证明作者已接受此期刊所定的处理稿件的时限,也就是说作者应遵守此期限规定,不得在此期限内将同一作品投向其他刊物,否则将视为侵犯了著作权法赋予期刊编辑部的权利。同样,编辑应尊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尽量缩短决定稿件是否录用的时间。《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或者自稿件发自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

我们认为编辑应尽量根据著作权法中此条款所规定的时限处理稿件,及时通知作者文章是否录用。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作品的修改加工,保证有时效性作品的及时刊发,也提高了刊物的传播效能;另一方面,如果一作品在某刊物上不能发表,作者可以尽快将文章投去其他刊物,以免延误智力劳动价值的实现。

另外,编辑部可能在同一时间内收到几篇内容相同的稿件,对于这些作者的原创性科研成果,编辑部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随意取消某些作者应获得的同等机会和权力(可考虑在同一期同时发表),更不能将投稿人的作品据为已有或用来“送人情”。我们曾听一作者十分气愤地诉说:多年前他曾将推导证明过一个重要公式的论文投到某力学核心刊物,因审稿意见认为推导时某处没有详细说明过程而退稿。可时隔几个月,另一作者在该刊物上发表了同样内容的文章,无奈时间和精力有限,该作者放弃了打官司。此例典型的侵权行为(或属不尊重作者知识产权的问题)告诫人们:编辑人员应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职业道德,自觉执行著作权法,用好著作权法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尊重作者的智力创作,公平、公正给予作者同等的机会和权力,绝不可厚此薄彼或徇私舞弊。这样才有可能加强作者对期刊的信赖,扩大稿源,提高办刊质量。

(三)慎重处理有异议的稿件

论文评审的关键是对其真伪和价值进行鉴定。由于学术观点不同,或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差距,有时对于一篇论文,几位评审人之间,或者评审人与作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异议。近期,我们处理了一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题为《大梯度磁滤器滤速对除饮用水微污染的影响》的项目论文。负责此论文第一审的是一位该专业的专家,这位专家对论文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并加注“修改后再审”。编辑将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而作者对其意见作了说明:因此文章是课题研究的第一阶段即实验室小试研究阶段,主要是论述滤速对除饮用水微污染效果的影响因素,而提的问题是在下一阶段试验研究中的内容。根据分析判断,编辑认为作者的说明尚可成立,但同时又必须尊重专家所提意见“再审”。如何解决此类有异议的稿件呢?若将论文送第3人审查,审稿通过就发表,那么对此论文有异议的专家就会对编辑部的做法有意见;若再审不通过,文章不能发表,对作者亦不公平。本着对刊物负责,对科学负责,尊重审稿人和作者的劳动成果的态度,我们将修改过的论文以及作者的说明再送第一审专家审查。审稿专家非常通情达理,同意了作者的说明,因而这篇论文得以及时顺利发表。

四、结语

多年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期刊编辑遵守《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恪守编辑职业道德,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尊重作者的智力创作,体谅作者创作的艰辛,期刊编辑就能妥善解决工作中与版权有关的问题,就能减少或避免版权纠纷的产生。

收稿日期:200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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