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政府论文,政策措施论文,启示论文,企业技术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51(2000)06-0018-(05)
中小企业已成为美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并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我国也是一个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国家,积极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于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持续技术创新,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是大有裨益的。
一、中小企业是美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
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从经济规模和总量看,美国现有中小企业近2300万家,占到企业总数的99.7%,它们创造了39%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提供了2/3的新增就业岗位,雇佣了全国53%以上的劳动力,生产的出口产品种类占到了全国出口产品种类的96%。更为重要的是,美国中小企业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中小企业已成为美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
一方面,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保持活力的关键,数量庞大、市场份额较小、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制定经营策略,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唯有如此,中小企业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潜在优势。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虽然在资金、人才、设备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中小企业具有大型企业所不具备的技术创新优势,如中小企业规模小,开展技术创新灵活方便;中小企业人数较少,专业化程度高,开展技术创新快捷省时;中小企业管理层次少,凝聚力强,开展技术创新的效率较高;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需求更高,开展技术创新的意识更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更富于合作精神,能够发掘与大学的联系,更能够充分利用大学提供的技术成果与合作;等等。
基于以上原因,实践中美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周期等方面都表现出很高的水平。研究表明,美国的中小企业创造的技术创新成果和新技术在数量上占全国的55%以上,中小企业人均技术创新量是大企业的2.5倍。在1952~1977年的25年中,美国最重要的319件科技研究项目有200多件为中小企业所创造。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曾经调查20世纪对美国和世界有过巨大贡献的65项发明和创造,发现它们全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从飞机、计算机到复印机、圆珠笔无所不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较高的效率。美国政府对70年代121个行业的635种创新产品进行的技术分析表明,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发明创造的效率比大型企业要高150%;同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充分利用政府资助方面也具有较高的效率,如美国大企业的R&D支出有26%来自联邦政府的资助,而中小企业仅有11%来自联邦政府,但中小企业却创造出美国50%以上的创新成果。中小企业在先进技术的商业化方面也具有较高的速度和较短的周期,如在美国,将一项创新转为产品而进入市场的时间上,大企业一般需要四至五年,而中小企业则只需一至二年。在美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花的费用也明显低于大型企业。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研究表明,为获得类似的科研成果,小企业(100人以下)每花“1研究美元”,中型企业(1000-10000人)要花“4研究美元”,而大企业(1万人以上)则要花“24研究美元”。
鉴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市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调节的缺陷和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不利竞争地位,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和推动;同时,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与推动又进一步提高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二、美国政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美国政府一般并不直接参与、介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而是通过立法、政策等间接方式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说来:
1.加强立法,以法律规范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健全的立法,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保障,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立法保护,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或专门的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健全法律体系。主要有:《小企业法》、《机会均等法》、《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贝赫-多尔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小企业担保信贷法》、《小企业公平竞争管理法》等。完备的法制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制定和政府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经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政府于1953年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专门负责处理中小企业事务;美国还设立白宫小企业委员会和国会小企业委员会,协助小企业管理局开展工作。目前,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各地设有10个分局,100多个地方分支机构,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作为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政策,协调政府部门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援助和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而不是直接具体干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
3.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1)政策性补助。美国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此外,《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还规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开发活动。(2)政策性贷款。即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可以应中小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总金额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的政策性贷款。(3)贷款担保。美国《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局作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人,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4)税收优惠。美国对中小企业的R&D投资采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90年代,克林顿政府宣布对企业的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将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5)政府采购。美国联邦采购局专门设有小企业采购代表处,专门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向中小企业的商品采购。美国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23%必须给中小企业。(6)发展风险投资。早在1958年,美国政府就推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该计划允许某些私营投资公司可以向中小企业管理局借到3倍于自身资产的款项,并享受低息及税收优惠,从而进行风险投资。截至1995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所属的500多家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向近7万个中小企业投入了约110亿美元的风险资金。
4.实施科技支持计划,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主要是通过实施专门的科技支持计划来实现的。目前主要有:
“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这是一项竞争性极强的科技计划,其宗旨是帮助中小企业参与联邦研究与开发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形成。它是根据美国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而制定和实施的。该法规定,凡是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拨出法定的一定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实施分为启动阶段、研究阶段、商业化阶段,不同阶段资助数额和期限均各不相同。“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参与,1982~1996年间,该计划共从中小企业征集到26万多个项目,其中4万多个获得资助,资金总额达65亿美元。据资料分析,大约20%的项目在第二期经费支持4年后,其研究成果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其宗旨是加强中小企业与非赢利性研究机构(大学、非赢利科研组织和联邦实验室)之间的合作,促进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的实施也分为启动阶段、研发阶段、商业化阶段,不同阶段资助数额与期限也各不相同。目前,“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每年的资助额约为6000万美元。
5.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中介组织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建立了一批非赢利组织,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退休人员服务社成立于1964年,是一个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专家咨询和培训的中介机构。该机构由工商界退休的成功人士组成,他们自愿贡献出其时间、经验和知识,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帮助。
小企业信息中心是一个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等信息服务的机构,该机构拥有一流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汇集了大量的有关中小企业的出版物,并定期公布市场的最新发展动态,这便解决了中小企业限于人力和资金而难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组织问题。
小企业发展中心是在小企业发展中协调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政府关系的组织,其成员主要由志愿者和兼职人员构成,他们均来自专业贸易协会、法律与银行界、学术界、商会及退休人员服务社。小企业发展中心无偿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市场、技术创新、可行性研究、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帮助与咨询。目前,美国共有57家小企业发展中心,并在大学、学院、商会及经济发展社团内还设有分中心与卫星网点,从而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化服务体系。
三、借鉴与启示
我国也是一个中小企业众多的国家。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仍处在粗放发展阶段,虽然一些中小企业表现出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涌现出像四通、联想、北大方正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但从总体上讲,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美国政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提高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应当从中获得哪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呢?
1.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传统上,人们一提到中小企业,便把它同落后的设备、工艺、技术、产品等联系在一起,甚至把中小企业作为“落后技术”的代名词;一提到技术创新,便认为它是大企业的专利,与中小企业无缘。现在看来这种观念必须转变。无疑,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设备、人才等方面处于劣势,但如前所述,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则具有一定的优势,技术创新数量多少并不与企业规模成正比。美国中小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也表现出了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因此,我国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位时,不能仅停留在其就业容量和就业投资弹性高于大企业,而是要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体系。
2.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美国政府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而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尚处于较低级阶段。自改变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但没有一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性法律,更谈不上有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性法律,这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长期得不到确立,国家制定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得不到法律保障,从而使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据悉,我国目前正在着手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非常可喜的一步。我们认为,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应以专章规定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问题;同时,我国还应当加强技术创新立法,如高科技风险投资法、技术创新基金法、科研机构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等,全面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机构体系。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条块分割、机构繁多、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问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国家经贸委单独设立了中小企业司,把过去由各部门、各行业分头管理中小企业的相关职能集中上来,由中小企业司协调政府各部门有关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及技术创新活动的法律、政策和管理问题,反映中小企业的要求,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人才、技术等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这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历程中极具意义的一件大事。但是,虽然有全国性的机构主管中小企业事务,各基层市却没有相应的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扶持,这便使中小企业司的应有作用难以发挥,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因此,我国应当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不仅建立全国性的机构,而且在全国各级地方建立相应分支机构,从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管理机构体系。
4.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小企业资金、设备、人才等方面的竞争劣势,我国政府应当制定和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这主要有: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积极发展风险投资,拓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及贴息贷款;等等。
5.制定和实施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近十几年来,我国已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科技支持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这些科技支持计划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些计划有一个共同点,即以支持技术创新的商业化为主。实际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较大的风险,政府对商业化之前的各环节也给予少量支持,既有利于降低风险,又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持久的创新能力。美国实施的科技计划便主要是针对商业化之前的技术创新活动。因此,我国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时,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的支持,尤其是要注重对商业化阶段之前的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6.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仅仅依靠政府的扶持推动和企业自身条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组织社会资源,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我国政府要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众多企业服务组织,进行资质鉴定和评估,不能让没有资格的服务组织误导中小企业甚至欺骗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推动建立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指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如中小企业咨询中心、中小企业培训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全面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收稿日期]20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