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施行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

《政府投资条例》施行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 潘冬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财政局,电子邮箱:pdj_002@163.com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712 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有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仅次于法律。自2019年7月1日起,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796 号)的要求,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但由于各地方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加之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7月1日之后仍有部分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着与《条例》相违背的行为。

高光谱遥感图像具有光谱分辨率高、图谱合一和光谱波段数目多等特点[1],能够提供丰富的地表信息,能够探测出在宽波段成像遥感中不可识别的地物,进而为实现定量化和精细化的高光谱分辨率对地观测提供可能[2]。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土地利用、资源调查和自然灾害监测等领域[3]。这项新技术极大地扩大了传统遥感在光谱探测方面的优势,目前已经发展成为遥感领域的前沿科学。

一、存在问题

1.项目建设存在工程先招投标,开工建设,后履行初步设计报批程序,违反《条例》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 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建设条件”,指的是《条例》规定的决策程序、建设准备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等,具体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具有项目统一代码、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纳入项目库、已下达投资计划、资金落实到位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指的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备案手续,包括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备案,招标程序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签署,以及按照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完成施工前的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等施工现场管理。而部分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并没有理解透,仍然按照以往惯例推进项目实施。

共有102只眼出现了眼底病变,占总数的14.7%,其中22只眼视网膜静脉阻塞22只眼、19眼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31眼视网膜静脉周围炎、19眼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其他11眼。眼底病变组的高度近视男性患者和高龄患者比无眼底病变组高,屈光度高、眼轴长的比例比较多,(P<0.05)。眼底病变高度近视患者定期检查,及时更换眼镜、用药习惯良好等比例比无眼底病变组低,(P<0.05)。

2.工程招标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对应的金额,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的规定。招标管理部门没有对工程招标控制价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比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仅仅是走个程序。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发挥应有约束作用。

另外,政府投资项目低于公开招标起点的工程及勘察、设计、检测、评估、造价咨询、审计等技术服务应招标未招标及应政府采购未政府采购现象比较普遍。

5.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及报批,违反《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由于部分地区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并没有强制要求,而是等建设单位要求批复时才予办理,加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终验执行不到位,导致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及概算没有编制、报批,决策部分程序缺失,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若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无法进行概算调整及报批。

1.投资主管部门应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建及续建项目建设单位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条例》培训。

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乡村性降低,硬质驳岸边植物群落在稳定性、典型性和乡土文化性方面都受到了明显破坏,而自然驳岸植物群落受影响相对较小。原因可能是乡村原有硬质驳岸以当地石材建造,驳岸周边有较多水生植物,村民也多种植构树、水杉、朴树、哺鸡竹、菖蒲、茭白等适地植物。而随着乡村发展,河道驳岸多为混凝土固堤,河岸植被带的宽度也不断变小[11],使得植物群落生态功能降低、景观特色消失。

春天来了。首先向我们报告春的消息的是大地上那一片嫩嫩的略带黄色的浅绿小草。就是这不引人注目的万物之中的无名草,映衬出春天的生机勃勃;就是这顽强不屈、默默无闻的小草为大地增光添彩。

6.项目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 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 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 个月。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有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都没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更没有申请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投资核算长期处于“在建工程”状态,没有做实固定资产。另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的,于2019年1月1日补提折旧。而“在建工程”不需计提累计折旧,从而造成资产底数不实,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不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在建项目存在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情况,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的规定。部分地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设资金来源没有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没有经过财政部门论证,更没有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仅是依据建设单位编制的内容批复,比较笼统含糊,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缺乏依据,若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可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或隐性债务,诱发金融风险。

二、对策建议

4.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未履行报批程序,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的规定。由于部分地区投资主管部门在以往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类似文件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也没有履行报批程序。而且对建设单位投资超概算行为约束机制不够严密、责任落实不到位,从而发生超概严重现象。

2.要求建设单位对照《条例》梳理存在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政府督查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如不上报整改情况,依据《条例》规定进行问责。

3.招标办在办理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复对应单项概算,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高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不得备案进入招投标程序。无初步设计概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未经审查批复的,也不得备案进入招投标程序。

4.投资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较大变更作出明确界定。目前仅有水利、交通项目上级有明文规定。

5.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应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对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按照市场价设定招标控制价;达不到起点的,应履行邀请招标简易程序、谈判、比价等流程,确定供应商或技术服务单位,以降低工程成本。

(责编:一鸣;责校:水蓝)

标签:;  ;  ;  ;  ;  ;  ;  ;  ;  ;  ;  ;  

《政府投资条例》施行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