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性、解释和解释学哲学——访美国解释学家乔治#183;格雷西亚教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乔治论文,西亚论文,格雷论文,访美论文,学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4)11-0039-06
一 英美哲学与欧陆哲学在解释问题上的分殊与融通
问:尊敬的格雷西亚教授,您多年来从事文本、解释和解释学哲学问题研究,提出了 许多重要观点,取得了丰硕成果。我很希望能够向中国读者介绍有关的情况。我首先关 心的问题是,您如何看待英美哲学与欧洲大陆哲学在解释问题上的分化与融通?
答:当代西方哲学大体可以分为分析哲学和大陆哲学两个主要流派。分析哲学最初得 名于20世纪初那些把分析方法看作是最有效的哲学方法的人,其基本思想是,哲学的进 步取决于能否把复杂的事物分解为简单的事物。有的分析哲学家认为语言是分析的对象 ;也有人认为对于概念甚至实体也可以加以分析,如维特根斯坦和奥地利学圈的成员, 也有一些英国哲学家,像摩尔和罗素。大陆哲学的起源和中心都是在欧洲大陆,它的主 要代表者是胡塞尔、海德格尔、迦达默尔、哈贝马斯、梅洛-庞蒂、德里达等。与分析 哲学家不同,大陆哲学家的成果一般得益于对某些历史性的文本做非历史的分析(a non-historical analysis)。
除了在源头和方法上的差异外,这两大学派之间在研究的问题上也有所不同。从根本 上说,分析哲学家关注的主要是逻辑问题、心灵哲学、语言哲学、科学哲学。而大陆哲 学家关注的则基本上是与历史理解有关的问题。而文本解释的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 大陆哲学家所关注。但在事实上,分析的语言哲学中也有许多问题是与解释学相交叉的 。例如,蒯因所主张的意义的非存在、语言的载有理论本质、翻译的不可能性等都是与 解释学问题相交叉的。不过,就研究的范式而言,分析哲学与大陆哲学则是非常不同的 。不管在哪里,分析哲学大多总是谈论语言、含义、正当的和共同的指称、证明等。大 陆哲学则谈论文本和意义。
现在的问题是,分析的和大陆的哲学家探讨的问题都跨越了原来各自的哲学领域,尽 管这种情况还没有被普遍承认。其一是要求文本的意义的同一性;其二是要求提供能够 证明它们的标准。第一个问题是形而上学的问题;第二个则是认识论的问题。前者是在 谈论人们如何运用语言(描述语言学),后者是在谈他们应当如何运用语言(规范语言学) 。这就是为什么与解释学有关的讨论会走到不同的方向。因为跨学科的交叉往往会得到 最有益和有效的结果。当然,这种情况也已产生,而且以后还有可能会得到增加。如果 我们考察分析哲学和大陆哲学的相关发展,很明显,解释的问题在当今的哲学探索中占 有很大的分量。
在大陆哲学中解释问题也许是最重要的问题,但它在分析哲学中确实也相当重要。正 如我们提到的,在哲学的许多领域里解释问题非常突出。例如,在迄今为止的宗教哲学 中总是提出那些对于某些社群而言的文本解释的问题。在文艺理论和美学中,解释学问 题也是基本的,因为它们需要解答有关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释义问题。在哲学的历史 编撰中,所有的哲学史资料都需要解释的文本。在语言哲学中,由于同样明显的原因, 情况也是一样。形而上学、认识论、伦理学等与语言相关的学科,也与解释学理论密切 相关。
二 作者、文本与读者
问:英美哲学与欧陆哲学在解释问题上的分野与融通是在历史上形成的。能否请您进 一步谈谈,在文本的解释问题上两者是如何围绕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来展开争 论的?
答:好的。解释学的较近的理论资源应当回溯到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他 重新燃起了对于宗教文本解释的兴趣。在美国,关于解释学的讨论在40年代里特别在文 学理论里成了热门话题。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由威姆萨特(Wimsatt)和比尔德斯利(Beardsley)合写的一篇文章《故意的谬误》(Intentional Fallacy)。他们在文中提出 ,文本有一种超越于作者的自足性。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文本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包含 了翻译者理解它所需要的一切。作者和他的用意并不重要,是文本自己在与我们对话。 这种观点否定了作者是文本意义的最终的解释者,翻译者需要去领会和再现作者意图的 传统观点。巴舍斯(Barthes)以他的《作者之死》(The Death of the Author)强化了威 姆萨特和比尔德斯利对于作者意图的冲击。他认为作者已经死了,作者的思想与解释完 全无关。米切尔·福科进一步追问,什么是作者的原有意图,甚至质疑“什么是作者? ”(What is an Author?)作者的角色和他的著作权超越于文本之上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 一个创造。
问:如果作者对于文本的地位和作用全部被否定了,解释是否会有很大的随意性?
答:这是有可能的。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例如荷斯科(E.D.Hirsch)在他两本书和 其他一些文章中试图重新确定作者的角色。这两本书一本是《解释的目的》(The Aim of Interpretation),一本是《解释的合法性》(The 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 在这些论著中,他坚持认为,作者的用意和理解是合理地认识和解释一个文本的惟一合 法依据。如果我们不遵循作者,我们就没有可以遵循的了;对于一个文本来说,与其他 人争论的不同,没有其他的途径来转达意义。意义总是由作者赋予的。这些争论并没能 使那些想要否定作者的作用并给自由的解释留下余地的人们信服,但它确实给了那些威 姆萨特和比尔德斯利的观点的追随者一击。那么,我们在哪里得到一个文本的意义?一 种回答来自德里达和其他解构主义的追随者。他们认为这种提问本身就是一种误导,事 实上文本本身并没有任何意义。认为它有意义本身就已经把它客观化了,就限制了解释 者的自由。文本之所以没有确定的意义,是因为言语是多义的。它们能够被理解的范围 和方式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尽管解释者面对特定的语言和特定的词组,他受到某些约 束,他也是自由的。但是这些约束仅仅来自文本内部,而不是它的外部意义。这种观点 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好像是为某种混乱打开了大门:对于文本的解释 是没有限制的。但为了拒绝这种立场,我们需要找到某种资源,用翁贝托·伊科(Umberto Eco)的一本书的题目来说,就是“解释的限度”(the Limits of Interpretation)。那么,在哪里可以找到它们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可以在决定着他们的解释群体里面找到。这是由费师(Stanley Fish) 在《在这种课堂上有本文吗?》(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一文中提出的。在 他看来,这些群体具有某种非写作的释义角色和法定地位,但这种角色与地位是在群体 中得到发展和运用,因此它们的角色也随群体的愿望而变化。另一种观点是我在我的《 文本性理论》(A Theory of Textuality)中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一种文本的文化功 能决定了合理的解释的作用。文化是一个由社会发展出来的复杂的系统,它不容易被改 变。更进一步说,并不是解释群体作为社会中的亚系统决定着解释的激情,而是社会决 定着文化。那些宗教的、法律的、科学的文本在这种社会中的作用是决定着它们怎样被 对待,也是评价对它们的解释的价值的标准。
由上可以看出,目前解释学理论主要有四大流派:作者理论,它在过去的代表人物是 荷斯科;解构理论,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里达;交往理论,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费师 ;文化理论,我可以算作它的代表人物之一。
问:在英美哲学中多谈认识问题,而在大陆哲学中则多谈解释问题。能否谈谈认识论 和解释学的关系?
答:与心灵哲学是从多方面研究一种对象一样,解释学也有自己的对象,这就是文本 的解释。但这种对象可以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来研究。如果有人想依据某种最普遍的 范畴体系把这种客体归为某种特殊的范畴领域,他就可以对这种客体进行形而上学的研 究。我在《形而上学和它的使命:对知识范畴基础的寻求》(Metaphysics and Its
Task:The Search for the Categorial Foundation of Knowledge,1999)中比较宽泛地 讨论了形而上学的本质。但是人们也可以从伦理的、政治的角度来研究它,当然也可以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研究它。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可以考察与文本解释有关的伦理 问题,例如,以某种方式来解释文本是否道德的问题。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可以 审视某种文本解释的政治效果和效应,等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也可以从与知识 的关系的角度来提出问题。例如,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说文本解释是在 提供某种知识吗?文本解释应当依据什么步骤才合理呢?有判别文本解释的合适标准吗? 所有的文本解释都应当采取同样的方式吗?
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到与文本解释有关的几乎所有问题 ,因此,它包含着认识论中与解释问题有关的分支学科。解释学与认识论也有所不同: 一则在于解释学仅包含了非常有限的认识论问题,即仅与文本解释有关的认识论问题; 二则在于解释学排除了认识论的其他许多问题,例如知识的标准问题、知识的科学性问 题,等等。
三 解释及其结构和类型
问:那么,什么叫解释?能否给它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
答:解释学哲学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有一个关于解释的合理的界定。这里的主要困难 是对于这个概念的日常用法与它作为专门哲学术语有所不同。在这些不同的用法中有两 点都是重要的而且应当有所不同。一是指解释总是某种与文本相联系的理解。在这种意 义上,解释是一种与文本相联系的理解活动。例如,当我阅读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 》的某些段落时,我理解了他的某些思想。这通常被叫做解释。在另一种意义上,一种 解释就是一个释义者建构起的一个文本,以表达他作为读者对于另一个文本的理解。在 这种意义上,阿维罗伊(Averroes)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注解就是一种解释 。不管在什么意义上,我们既不是在从事描述,也不是在进行评价或者说明。
解释不同于描述(description),因为不管是作为理解活动还是文本,都不是要对被解 释的文本本身进行描述,而是对于文本的意义的理解,或者是一种有可能引起对于某种 意义的理解的文本。对于一个文本的描述可能与说出该文本由以构成的某些特征有关, 例如它由哪些单词组成,等等。而解释则完全不是如此。
解释不同于说明(explanation)之处在于,说明力图告诉我们某种事物的原因。而对于 一个文本的理解或者应当引起某种理解的文本却并不以说明为什么会有这个文本或者它 为什么会有这种意义为目的。当然,那种说明性的理解也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并非所有 的解释都是这种类型的。例如,如果在解释一种文本的时候,有人希望理解什么是作者 所理解的东西,那就与说明无关了。
同时,理解也不一定要进行评价(evaluation),尽管在事实上它也可以进行评价。在 前面我们提到的例子里,解释中包含着对于作者的理解的再理解,但却并不一定要对作 者的意图进行评价,倒不如说是在对某种文本的解释中,再生产某种与特定读者的理解 行为相似的理解行为。当然,解释性的评价也是有可能的。
问:能否进一步谈谈解释的结构?
答:解释总是至少包含着五个要素:解释对象(interpretandum)、解释类别(interpretants)、解释者(interpreter)、听众(audience)和作者(author)。第一是解 释对象,它是解释的客体,在文本解释中就是文本。第二是解释类别,如果解释指的是 理解活动,它就是由释义者方面的活动构成的;如果解释是一种文本,它就是由那些能 够引出某些理解的文本构成的。第三是释义者,如果解释是一种理解活动,释义者就是 从事理解活动的行动者;如果解释是一种文本,释义者就是第一个提出某种解释,并将 其建构为某种文本,以便引起另一个读者对于该文本的相似理解的人。第四是听众(读 者),就此而言,在解释的意义上他首先也是一个解释者,其次他也是某个解释者为之 做出解释的人。第五是作者,就其背景而言,对于作者的地位常有争议。无论是对于作 者还是读者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在文学里对于这二者的地位有许多值得关注的 争论。
问:解释有哪些不同的类型?
答:不管我们把对于文本的解释看做一种对于文本的理解还是看做一种以引起某种理 解为目的的文本,我们都可以依其目的的不同而把解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理解某 种文本的含义为目的,一种是以理解文本与由解释者引入的其他某种事物的关系或对它 的意义为目的。前者又可以随着人们对于文本意义的不同理解而分为许多种类。我这里 特别提到四种:作者所理解或所倾向于被理解的含义;某个或某些特定读者所理解的含 义;独立的被认为是某种与作者和所有读者的理解都不同的理解;上面某种理解及其所 包含的相关的暗示。以上四种解释可以分别被叫做:作者的、读者的、独立的和暗示型 的解释。
解释还有另外一种类型,我把它叫做关系型的,因为它取决于解释者对解释的具体运 用,并可以相应地分出许多具体的类型。例如,弗洛伊德主义的、女权主义的、心理主 义的、历史主义的、神学的、个体主义的、路德教的、社会学的和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等 。例如,在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解释者寻求或者是引出某种在与解释对象的相关性中 的对于文本的理解,其基本点是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范畴的名义下来看待文本和文本 的意义。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类型的解释活动中。
四 文本和文本性
问:文本在解释学问题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我注意到您用了一个概念,叫“文本性” ,并将其作为您的一本书的书名。能否专门谈谈这个问题?
答:“文本性(Textuality)”是个抽象名词,指文本作为一个文本所具有的特性和规 定,我不知道谁最先用这个词,但它在20世纪70年代在哲学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该名 词的一个普遍的延伸是“文本际”(intertextuality)。文本际表示在不同文本之间所 发现的那些东西,例如隐藏的假定、空间距离等。由于对于什么是文本有许多非常不同 的理解,对于什么是文本性也会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如果把文本看做奥古斯丁在《论教 师》中所提到的那种文本,在所有这些不同的理解中,有五种观点特别值得关注。一种 观点认为著作文本是印在纸上而又被引用的印刷符号。第二种观点认为文本是这些符号 的意义。第三种观点坚持文本是那些具有意义的符号,但并没有特别的意义。第四种观 点把文本的界定与说话的行动联系起来,认为它就是作者或释义者正在写作或说话时的 文本。第五种观点把文本界定为与特殊意义相联系的印在纸上的符号或表达中的言语。 与这些观点相悖的观点倒不在于文本性这个概念是否有必要和有可能,而在于如何更好 地界定它。从上述多种关于文本的观点中可以看出有关文本性的共同之点。例如,文本 性是某种实体被作为某种象征,或某种意义,或意义的标识时所获得的特性(character )。这些是为了告诉我们什么是文本性,不管它们是与最初的意义有关,还是为了传达 某种意义而对某些实体的用法,等等。在我看来,文本性就是实体被作者所有意地选用 、安排、运用于向特定场景中的读者表达某种特殊的意义时所获得的特性。
问:能否介绍一下您有关文本与解释问题的著作及其主要内容?
答:我已写了四本与解释问题有关的书。《哲学和它的历史:哲学历史编撰学》
(Philosophy and Its History:Issues in Philosophical Historiography,Albany,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2)一书提出和论证了两个主题:第一,对 哲学史必须以哲学的方式来对待,就是说,它应当包含哲学的判断。第二,通过对于哲 学史和哲学史编撰学的研究可以在英美哲学和欧陆哲学之间找到某种交汇点。本书对哲 学历史编撰学进行了系统性和综合性的研究。它研究诸如哲学与哲学史的关系问题、对 历史原因的价值判断的作用问题、哲学史对于哲学的价值问题、文本在哲学史中的本质 和作用以及对它们的解释问题、历史编撰学的方法问题、哲学进步的阶段问题。
《文本理论:逻辑学和认识论》(A Theory of Textuality:The Logic and
Epistemology,Albany,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5)一书考察了分 析哲学家和大陆哲学家双方的许多观点以及哲学史上的许多重要哲学家在这方面的贡献 ,认为围绕文本性理论的最大的困惑主要是由三个因素造成的:其一,对于范畴的过于 狭隘的理解;其二,对于逻辑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问题缺乏合理的区分;其三,缺乏 对于认识论和形而上学问题进行逻辑分析的适当基础。
《文本:本体论状态、同一性、作者、读者》(Texts:Ontological Status,Identity,Author,Audience,Albany,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1996)一书的主要 观点是:文本在本体论意义上是非常复杂的,是由被认为与意义有某种精神关系的实体 构成的。文本总是某些意义的集合体,但是与它们的意义一样,它们即可以是个别的, 也可以是普遍的。作者这个概念也不是单一的。尽管历史性的作者往往被认为是典范, 人们仍然可以区分出一个文本的许多作者和与之相应的多种功能。同时,读者无论就其 概念还是功能而言也都不是单一的。与历史作者同时代的读者,他的功能就是去理解文 本。文本决不可能没有读者,因为作者包含了读者的功能。与作者一样,读者也有可能 被推翻,如果他们扭曲了文本的意义。
《我们何能知道上帝的意思?——启示的解释》(How Can We Know What God Means?The Interpretation of Revelation,New York:Palgrave,of St.Martin'Press,2001) 一书提出我们何以能够知道上帝的旨意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是在说那些信仰者群体所信 仰的东西是一种神圣的文本。本书认为,这种类型的文本要求一种神学的解释,也就是 说要从宗教团体的宗教信仰的角度来解释,正是这种信仰使得他们走向神圣。其他的解 释的重要性都取决于这种宗教团体的神学的因素。这就表明我们不能在神学的传统之外 ,而只能在神学的传统里才能合理地判断这些文本的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神学的 传统不能在自己内部得到判断,但是这种判断也必须建立在最为普遍的认识论的理解原 理的基础之上,由此而在解释学之外,属于认识论的一个领域。
五 文本性理论与哲学未来
问:能否把您的文本性理论用于跨文化研究?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
答:首先,关于文本的解释理论并不以解释文化问题为目的。事实上,它并不认为自 己作为一种理论要囊括所有种类的解释,包括文化解释。那些来自不同文化的文本既可 以在产生它们的文化之中也可以在其之外而受到解释的影响。这些文本的意义是由它们 的文化功能决定的,但它们的文化的功能是可变的,取决于文化内容。如孔子的《论语 》在产生它的中国有它的特殊文化功能并由此而具有在当时的某些特定含义。但当它的 文化功能改变以后,它的意义也有所改变。更进一步说,如果这种文本在中国之外的地 方,即在西方文化中也有某种文化功能,那么,它的含义也既与它在今天中国的意义有 所不同,也与它产生时的意义有所不同。这就说明,一种解释要想不断地发展其对于意 义的理解,就必须与这不同的功能相联系。现在这些功能有可能会提前表现出来,例如 ,有意义的思想可能在实际上是读者的、作者的、独立的、或连带的,它还可能是表明 ,意义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解释的结果,神学的、弗洛伊德的、女权主义的、或马克思 主义的。
这就提出了相对主义的问题。不难看出,有可能产生合理的解释的冲突,而且答案是 肯定的。因为一种解释的合法性是内在于它的类型的,并且最大限度地决定于一个文本 的文化功能。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解释一定是相对主义的,好像它们的发展是没有 规律的,对它们的价值的判断是没有规则的。事实上,这种规律和规则都是有的,因为 文化经常由文化的功能中发展出非常清晰和严格的解释规律,而这正是文本的问题所由 以产生的基础。至于对不同种类的解释如何做出价值判断,这不是解释学的问题,而是 认识论的问题。
问:能否谈谈您对哲学的未来发展的看法?
答:严格地说,哲学不是一项预测未来的学问,哲学家的职责是发展概念体系,为人 类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各种经验提供帮助。谈到预测,我们首先必须进入具体科学的领域 ,特别是历史;其次进入对种族、民族和民族性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未来的哲学研 究将是世界哲学家共同参与创造的格局。中国有悠久和丰富的哲学思维传统,这个传统 没有理由不成为中国哲学再度复兴的基础。中国哲学的价值不在于它很好地反映了西方 的思想,而在于它回应了中国人所认识到的智慧的需要。这才是中国人更加有效地奉献 于世界哲学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