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力度很大:减振和工伤事故高发期_工伤保险条例论文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力度很大:减振和工伤事故高发期_工伤保险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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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条例》第一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首次将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范围扩大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且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2002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仅为4406万人。而同期全国城镇就业人员24780万人,其中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为4267万人。新条例的出台,无疑会给全国成千上万的各类工人带来新的福祗。

扩大保障范畴

《条例》第一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据此,现在抗击在“非典”战线上的医务工作者,终于可以以“工伤保险”的名义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了。

更引起广泛关注的是,《条例》规定,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相对于1996年的试行办法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并且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而“私人企业和民营企业本来就是包括在原来‘企业’的范畴之内的。”

这样,所有的临时工、非正式职工、民工将与正式工、城市工、本地工人一道,在工伤保险的天平面前,不再有差别。

包括非法的“童工”,受到伤害时,也同样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和暂行办法比较,《条例》的范围更为明确,管理更为清楚,行文也更规范。”四川劳动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周方和如是评价。

出台背景

“条例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去年和今年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特别是中小煤矿,甚至某些国有营大矿也发生了严重事故。”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社会保障的张松博士这样评述《条例》的背景。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工伤事故的高发期,其特点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今年4月8日,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透露,2003年1季度,我国发生共发生各类事故258597起,死亡31035人。其中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有2066起,死亡4572人,另外还有可能包含工伤事故的173223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5395人。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下时,渴求经济高速发展,工业事故和伤亡持续增加,并大范围波动;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相对稳定下降,波动幅度较小;当人均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后,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的波动。2002年我国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但是GDP持续增长;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1年增长8%。所以我们仍属于工伤事故可能连续高发的经济阶段。

各种事故不仅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更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条例》的制定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同时,也预先排除或者减少了威胁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但是,在记者随机调查的个体小店和建筑工人中,多数都不知道工伤保险,而几乎所有的人都没有听说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实际上在记者调查过程发现,某些专业部门,例如上海专门提供工伤保险的83666咨询台的工作人员,对新《条例》都不甚了解。

张松博士也认为:“让老百姓知道工伤保险,并通过工伤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许比制定规定更难,也更为任重道远。”

商业保险影响几何?

对于工伤保险可能对商业保险产生的影响,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团险部刘小姐回答记者说,“完善的工伤保险的确会对商业保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不会很大。”另外“实际上,现在的团体保险的销售也比较注意客户是否有社会保险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

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刘兴华详细分析了可能受到影响的保险的情况。商业保险可以分类两类:补偿型的商业保险和给付型的商业保险;前者类似于报销,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例如意外医疗保险;而后者是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需要进行赔付,例如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险等。

据介绍,由于给付型保险是按照满足条件与否进行支付,所以在保险赔偿上,和工伤保险不存在交叉的地方,但是报销型的保险和工伤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发生了医疗费用,先是工伤保险赔付,如果不足则由商业补充。

“所以,保险公司在进行营销的时候,通常会先询问是否有社保,如果有,那么保险公司在方案设计的时候,就尽量考虑给付型商业保险,而不是报销型商业保险。”比较特殊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如果工伤保险比较完善,“个体老板也认为其风险不大,当然就不会购买商业保险。”

然而,刘兴华也坦承,“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也可能会降低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例如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前世今生

《工伤保险条例》脱胎于1996年10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这些年试行办法实践的总结和结晶。”东华政法大学专门研究劳动法的董保华教授告诉记者,“但是它最早的实践活动则需要追溯到1952年制定的劳保规定”。

“原来的办法为劳动部的行政规章,而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等级提高许多。”

《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方向,即从企业单位负担的“劳工补偿”制度走向社会负担的“社会保险”。它可能对某些地方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巨大的变化,例如上海。上海目前既存在类似“劳工补偿”制度、由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也存在类似社会保险的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上海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透露,实行《条例》后,“两套办法必然将进行整合”。

就全国而言,相关管理机构的确定,保障基金的整理,和结合地方的细则将是“近期主要的变化”。“实际上,我们也在等待相关的配套措施。”四川社保局的官员如此形容他们现在的状态。

而将来“《条例》则有可能变为《工伤保险法》,进一步提高其法律级别。”有知情人士介绍,“因为国外有很多采用工伤保险法的国家。”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将来会有很多实施细则和配套意见”,甚至“有可能对整个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起到蓝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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