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出版管理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管理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15世纪古登堡发明金属活版印刷术后,德国就跻身于世界出版大国行列。到目前为止,德国有出版社2000余家,年图书出版品种6万余种,已成为世界第三出版大国。
德国的出版管理经历了一个以政府特许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到政府与行业协会共同管理的过程。1945年,德国由纳粹统治下解放出来后,出版业的管理体制主要由联邦政府与联邦法律、州政府与州法律和行业协会三个方面组成。
一、联邦政府与出版管理
1.文化教育主管权不在联邦政府1945年后的德国(西德)实行的是联邦制,根据联邦基本法(即宪法)规定,文化教育主管权在各州,联邦政府只负责有关法律和社会上的规定,如所有权、出版权、税收权等。
1952年,联邦政府曾制定了《出版法》草案,规定政府对于损害国家名誉的出版物可以禁止等,但是由于出版界、新闻界的反对,这一草案未获通过。至今,联邦政府有关出版的专门法规除了《版权法》和一个有关青少年出版物的规定之外,还没有《出版法》。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主管出版工作的专门机构。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各界代表组成出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青少年读物。
目前,联邦政府对出版业限制的法规主要有:
《基本法》(即宪法)1945年5月通过,它规定:人人有用口头、书面和绘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新闻出版、广播与电视的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第五条一款),该条同时还规定,这种自由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第五条二款)。《基本法》还规定,凡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为目的,而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者,即丧失上述各种权利(第十八条)。
《刑法》规定:凡发行描述以恐怖或其他野蛮方式对人采取暴力的文字作品,并对此类暴行表示赞扬或贬低,或者煽动种族仇视者,会受到起诉。(第一三一条)
《紧急权利法》1968年通过,它规定:政府在行使紧急权利时,可以成立机构,起报刊顾问的作用,或对报刊实行控制。
《传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学作品法》对色情、淫秽出版物进行控制。联邦政府非常重视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出版物的毒害,早在1949年,政府就颁布了法案,限制不良出版物的出版和传播,当时并且成立了联邦和州的出版物检查局,由报刊发行人、艺术家、书店协会、慈善团体、宗教团体、青年协会、教育协会等代表组成,并由联邦和州的内政部长主持。1953年,由于杂志发行人对检查制度不断抗议,政府正式公布了《传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学作品法》,禁止下流或猥亵的出版物的出版和传播,并由政府、教育界、报界、宗教界等代表组成出版管理委员会来审定出版物是否与法律相抵触。
1985年,德国政府再次修订公布该法,新的法律规定:凡危害儿童和青少年品德的书刊,要列出名单予以公布。凡是把这类书刊提供给未满18岁之人或使其取得者;在未满18岁之人可以进入或看到之场所陈列、张贴、展示或以其他方式使之了解者;在营业区范围之外零售或在书报亭出售者;在普通图书馆借书处提供、交付他人者;未经他人要求而提供者;为上述目的而印制、贩运、储存或引进者,均构成犯罪,可以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课以罚金。
为达到上述目的,联邦政府的“青年、家庭和卫生部”内设了“联邦青年刊物审定局”,负责监督检查刊物是否有害于青年。
《反不诚实竞争法》1906年7月17日颁布,1986年7月25日修订。该法的任务是反对竞争中的弊端,保证遵守公平竞争的基本规则。此法第16条,即有关采用容易混淆的名称和杂志、图书名称保护条款,对图书出版行业具有重要意义。“书名保护”的具体做法是:(1)出版社须公开宣布图书书名;(2)首家宣布后,他人不得再使用;(3)宣布后6个月内不出书,则自动作废;(4)在行业杂志《图书消息》上登记申报书名(刊登)。实行书名保护的好处是,有利于书店推销工作中不易混淆。对编辑来说,通过核查,可以掌握出版信息。
《产品保证法》1990年1月1日修订,它规定,书刊印刷和内容方面的错误应由出版社承担责任,其中属于作者或印刷厂的问题,其责任由出版社向作者或印刷厂转承。
关于盗印问题。1985年以来,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盗印行为,法院可以受理,可以处以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的制裁或处以罚金。
2.联邦政府很重视促进文化(包括出版业)的发展 为了使其发展,可以运用非市场经济的手段,目前,国家对出版业的三项特殊政策是:
①图书定价销售。在德国,其他商品的价格是根据竞争的需要由各销售部门自行决定的,但图书却是个例外。早在1964年,图书行业内部已形成了价格限制约定。1980年的《竞争限制法》给予确定。1984年,联邦议院各议会党团通过协议,确定出版物应坚持限制零售价,决议称:“没有限制价格的保护,图书业和出版业就不能防止对阅读文化的多方面的威胁”。迄今为止,统一零售书价在书店系统是严格执行的,这保护了书店,特别是小书店的利益。
②增值税减半。1979年以前,图书增值税的标准是在上升的,1979年9月,新的销售税法规定,对图书产品、艺术品和收藏品实行优惠的增值税(减半),包括出版社附加权利的收入。目前德国一般商品的增值税为15%,而图书仅7%,这一规定对书店同样适用。对音像制品征收14%增值税。德国政府对出口图书、期刊免征增值税,对进口图书、期刊征收7%的进口税,对进口音像制品征收3%至5.4%的进口税。
③德国对出版业的资助主要是对学术著作的出版印刷补贴,它就是德国联邦研究与技术部领导下的德国研究协会设立的“印刷补贴”基金。这笔基金直接补给出版社,用于资助学术著作和学术期刊的出版。
3.联邦政府的对外文化政策 两德统一后,联邦政府把对外文化政策视为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联邦德国总理科尔在统一后,第一次在议会发表的政府声明中指出:德国统一使德语和德国文学在世界范围内更具有吸引力,我们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强我们的对外文化政策。德国外交部文化司长也认为:文化工作是德国外交政策的支柱,应放在重要位置。
德国对外文化工作是多方面的,如德语教学、科技交流等,其中包括加强与外国在出版、图书方面的交流。为鼓励德国公司在国外展销德语图书,德国外交部为有关公司提供津贴。
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的目的,是为德国的对外政治、经济服务,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所谓的“人权”、“民主”、“自由”,改善德国的对外形象。
二、州政府与出版管理
根据联邦基本法,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文化政策,为此,原西德的11个州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有关法规。以原西德的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新闻法》为例,可以看出州政府对出版业的管理。
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新闻法》于1966年5月通过,虽名为新闻法,但同时适用于出版业。
1.开业许可自由
该法第二条规定:包括创立出版企业和开设其他新闻机构等,均可不经任何形式的登记或认可。
2.标记规定
该法第八条规定:凡在本法所包括的地区内发行的印刷品,均需载明其商行字号之名称和印刷者与发行人的地址;如印刷者和发行人为同一人时,则包括作者和发行人的姓名。定期印刷品还需载明对该印刷品内容负责的新闻工作者的姓名和地址。
3.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该法第九条规定:永久居住地在《基本法》所辖区域外者;因法庭判决而无担任公职之自由者;年龄不满21岁(不包括青少年或为青少年出版的印刷品)者等,不具备受雇为责任编辑或责任记者的资格。
4.关于赠送样书的规定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出版的每一种印刷品,发行人承担向指定图书馆免费或由发行人自费发送一册样本的义务。如出版物无发行人或在本区外出版时,则由印刷者赠送。
5.对出版物没收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收出版物的命令只可由法庭法官发布。在没收令生效期间,禁止发行没收令所涉及的那一部分出版物或复制品。
6.临时扣留令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出版物的生产与传播为触犯下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则检察员或其助手可在无法庭没收令时收走该出版物。
①扰乱和平、严重叛国,有害于本州之民主与法制,叛国,有害于外界安全。
②触犯《刑法全书》第109条,111条、129条、130条、131条、184条。
③触犯《传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学作品法》第21条1、2、3款。
④触犯《军事刑法》第19条。
7.惩罚
该法条二十二条规定:出版印刷品犯刑事罪时,按一般刑法规定裁决。处罚人员主要为定期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记者、其他出版物的发行人。
对违反本《新闻法》的刑事犯罪,可以处一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
违反《新闻法》的刑事犯罪主要有:
①作为发行人指定不合规定的人充当责任编辑或记者。
②宣布自己为责任编辑或记者而不合规定者。
③作为载有应受惩罚之内容的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记者,或发行人——如在联合出版社内则为作者或发行人——而触犯有关标记的规定者。
④违反禁止发行令而传播或复制在没收之列的出版物者。
虽然德国没有统一的新闻出版法规,但为了避免出现各州新闻法之间太大的差距而造成混乱,原西德各州成立了特别联合委员会,制定出一个州新闻法草案样本,然后各州以这个样本为基础,制定各州的新闻法律。因此,其他州的法律大体与此相同。
三、行业协会与出版管理
由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设统一的专门管理出版业的机构,因此,行业协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协会的种类也很多,除全国性的德国书商协会外,还有德国名录出版商联合会、德国旧书商联合会,德国车站书商联合会、书店工作者联合会、教科书出版者联合会等专业协会。
下面主要介绍德国书商协会。
两德统一前,西德的书业协会名称为联邦德国书业协会,它成立于1948年,有团体会员4500多个,是德国最大的出版商与书商的联合性组织。两德统一后,1991年两德的书业协会正式合并为“德国书商协会”,其成员有6500家左右,是目前德国最大的书业协会组织。
德国书商协会是非官方机构,它代表图书出版和贸易的各个方面,包括出版社、书店、批发公司、出版社代理人等在经济和文化政策方面的利益。
1.德国书商协会的主要任务
①在外贸、教育和文化政策、邮电、税务、著作权、出版权、竞争权利等方面,代表其成员利益,沟通立法和行政部门、政党和公众机构之间的联系。
②创造和维护简便行业内部交往的方式,包括建立电子技术系统,办协会分配贸易号,编制可供书目。
③制定有关促进销售,促进读书和完善图书政策方面的任务,举办国际图书博览会,颁发某些荣誉奖等。
2.协会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书商协会的常设管理机构是协会的办事处和书商联合会,办事处下设若干部门,重要的有:A.财务处
该处负责协会及书商联合会、书业学校的财务收支和房地产管理,并在代表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协会年度预算。
B.注册处
该处负责书商协会成员的注册登记,掌握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为编制《德语国家书业企业名录》和书业企业代号提供资料。
书业企业代号是联邦德国适应企业管理的合理化和计算机化而在1964年开始实行的一种管理方法。每个被收列入《德语书业企业名录》的企业(不限于书商协会成员),都分配一个号码,为实现书业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算机化创造条件。联邦德国书业界是本国较早实现代号化的行业,也是在正式采用国际标准书号之前国内实行的一种统一管理方法。从1969年起,联邦德国正式采用国际标准书号,但本国的企业代号并未废除。联邦德国国际标准书号的管理也由书商协会负责。
C.法律处
该处由协会的律师领导,主要任务是研究版权法的执行情况,并可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提出对版权法的修改意见,起草新的版权法草案。该处的另一项任务是对协会章程进行解释和说明。该处还要对图书价格的执行及与书商协会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D.新闻与情报处
该处的任务是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重要的社会团体、广大读者和各种宣传媒介沟通信息,争取社会各界对书业界的支持。该处还通过举办各种读书会、朗诵比赛、巡回展出等手段,提高广大公众读书的兴趣,为此该处还专设一大众工作委员会。该处另一重要工作是负责搜集协会内外对各项工作的反映,并发表评论。
E.驻波恩办公处
从1978年起,书商协会在波恩政府机关所在地设立了办公处,其任务是定期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州驻波恩办事处、重要的团体、组织保持接触。随着近些年来书业界所遇立法问题之增多,需要在立法中照顾书业界人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作用,这就使波恩办公处的任务更显得重要了。
F.经济与统计处
该处的任务是编纂和审定书业统计数据,调查书业的企业结构、贸易结构、成本结构、进出口情况等。该处不定期地编辑《书业的社会学与经济问题文献》,作为书商协会机关报的增刊;从1952年起,每年出版《图书与书业统计数字》,这本小册子可向人们提供联邦德国图书出版、发行、进出口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数据。
G.新的大众传播媒介处
随着近些年来电子学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很多足以和图书竞争的新的传播媒介。该处的任务就是跟踪研究这些新技术对图书业的影响和涉及的版权法问题,随时向会员通报动态和情况。
H.职业教育处
该处负责书业职业教育的具体工作,向政府机关、其他团体、职业介绍所等提供有关资料。
书商协会图书馆及历史档案馆
早在1844年,德国的书商就在莱比锡建立了一个自己的图书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书商协会仿效重建。现在该馆藏有图书学方面的著作26万余册和世界各国重要的书业和图书馆学期刊。在藏书中书商与出版商传记占有很大比重,藏书中有一份很有价值的19至20世纪欧洲古旧书目录与古旧书拍卖目录。历史档案馆于1969年建立,主要收藏有关书业的文物性资料,如图片、人物画像、业务公函、业务通报、信件、18至19世纪的手稿、广告、店徽、标志、书业界重要人物的遗墨等等。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出版社委员会成员包括2085家出版社,书店委员会成员包括4186家书店,批发公司委员会成员包括81家批发公司,出版社代理人委员会成员有74人。专业委员会:如著作权和出版权委员会、竞争问题委员会、章程和法律委员会、奖金颁发委员会等等。
3.下属经济机构
德国书商协会虽不是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但它也从事一些经济活动,并通过这些活动促进其管理工作。它的主要经营性机构有如下一些:
①书商联合会
书商联合会既是书商协会的一个管理机构,同时又是一个出版社。它的主要出版物有《德国书目》、《德文在版书目录》、《德语书业企业名录》等,年贸易额约为2500万马克。书商协会的职业教育活动经费主要由它提供。
②《德国书业报》
该报是德国书商协会的机关报,每周出两期,主要报道德国和国际书业界的动态、消息、书商协会的活动等。该报有两种不定期的副刊《书业史》和《书业的社会学与经济问题文献》。这两种副刊主要发表一些研究文章和学位论文。另外,该报每月还出一期名为《古旧书》的副刊。
该报每期页码不定,刊登大量图书广告,广告约占每期页码总数的80%左右。1980年,该报共登广告11000页,主要收入来源于此。
③书商协会展览公司
该公司建立于1964年,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和德国图书在国外的展出工作,外交部为该公司的工作提供津贴。
④书商结算公司
该公司的业务是为出版社和书店管理帐目,简化它们在进货、出货、现金支付过程中的结算手续。该公司每年约处理票据400万张,1980年为出版社回收书款约4.9亿马克。每一个收录在《德语国家书业企业名录》中的国内外企业都可与该公司建立业务关系。联邦财政部门按该公司的资金总额和帐簿向有关企业征税。
⑤书商信贷与保险两合公司
该公司由书商票据汇划协会成员(参加这个协会的企业是书商结算公司的当然成员)建立于1970年,其任务是向与书商结算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提供周转资金并承担保险业务。
⑥书业计算机中心
为了更好地编制《在版书目录》、《德语国家书业企业名录》和适应书商结算公司工作量日益增大的需要,该计算机中心于1972年5月成立。现在该中心已有一个在版书书目数据库,能够编制出版社目录和主题词索引,并正在建立一个在版书和企业名录合二为一的数据系统。书商协会的经济与统计部也利用其技术进行各项统计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计算机设备的作用,该中心还出租它的剩余能力。
4.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协会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因此书商协会对职业教育工作特别重视,每年要拿出100万马克用于职业教育。1979年12月,联邦德国书商协会还通过了“关于书商职业教育的规定”,确定了一般书店、出版社、古旧书店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的重点;1981年1月又通过了“关于出版商职业教育的规定”,确定了图书出版社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教育程度。
该协会的职业教育工作主要通过办学方式进行。由于德国大多数州里都有书业职业学校,所以该协会的学校以短期培训为主。
①德国书商学校
书商协会章程规定,凡是在出版社与书店工作的人员都要到该校受训,培训时间2周至7周不等,主要目的是提高一般工作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业务能力。除此之外,这个学校还经常举办一些为期3至5天的专题讲座。
这个学校专设一个教学书店,学员们可以在这里进行橱窗设计、商品陈列、卖书、工作程序、工作位置安排、库房管理等方面的实习。
从1973年到1981年,已有16000名工作人员在这里受过培训,还有280名外国人在这里学习过。
②德国书业专科学校
该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年轻的、有发展前途的管理人才。学习时间为6个月,开设10多门课程,重点是书业企业管理学。在通过书商协会举行的相当于国家考试的审核后,可获得“书业经营助理”的职称。到该校学习的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受过中等教育;通过了书商助理考试;一般书商学校毕业后,有两年以上书业工作的实践;年满24周岁。
该校每期只招20至25名学员,从1972年到1981年,共培训了212人。
③研究班与专题讲座
书商协会每年还在书商学校举办为期14天的专题研究班,旨在提高年轻管理人员对新形势的适应能力。研究班主要聘请书业界、图书馆界、新闻界、文学研究与评论方面的著名活动家讲课。教学形式由学员自行决定,一般采用讨论式。参加这种研究班的还有来自奥地利、瑞士和意大利的书业界人士。
④图书市场研究图书馆
1974年,该图书馆由赖因哈德·莫恩捐款为书商学校兴办,现有4000余种国内外有关书业、书业历史、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文献和很多整套的专业杂志。该图书馆也向社会开放。
5.协会的有关规定
①“图书贸易规则”。1989年,德国书商协会制定了“图书贸易规则”,对出版发行业中的订货、书籍装帧、退货、发货、代理、记帐等环节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如发货方面规定:订货者发现图书有隐藏的缺陷,如缺页、错页、白页、破损、污染等,出版社接到订货者的通知后,有责任立即免费调换,或免费补齐所缺书页、图表等。
②遵守价格规定。协会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会员有义务按照出版社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图书,不遵守此项规定的将受到协会处罚。凡是加入该协会的会员均分配给一个“交易号码”,会员凭此可享受标准的折扣优惠,否则只能全额部进货。
③图书折扣一致。在图书折扣方面,该协会规定出版社与批发商的折扣要保持一致,以避免连锁书店和独立书店在进货折扣方面引发纠纷。
④包装规程。1993年1月1日生效。它规定书店对图书销售活动中邮件和运输件的包装负责。
6.协会的奖励与基金
德国书商协会认为,没有任何一种行业像书业那样,能够为人类文明、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互相了解作出更直接的贡献,因此书商协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机构、经济实体,也应该在文化事业上有所作为。
①德国书业和平奖
这项和平奖是在1950年由几名出版商倡议建立的,旨在奖励那些在文学、科学、艺术领域为人类和平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奖金每年在法兰克福博览会期间颁发一次,获得者不受国家、种族和信仰的限制,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在特殊情况下,该项奖也可以用来资助某人实现其用于和平目的的设想。
世界上已有30多个人和团体获得过这项和平奖,是世界上少有的由某一行业颁发的国际性和平奖。
②图书艺术基金会
为了促进图书装帧艺术,从1952年起,该协会每年都组织一次评选“德国最美的书”的活动。1965年,该协会又同德意志图书馆和联邦德国印刷协会共同创办了图书艺术基金会。基金会仍以评选最美的书为主要活动,同时收藏这些作品,通过展览、报告会等活动宣传其装帧艺术。
另外,书商协会还设立了4种荣誉奖:
①德国书业纪念章,旨在表扬那些为促进德国图书和图书业发展作出过贡献的人,该纪念章也可授予书业界以外的人士。
②德国图书业荣誉奖章,专门授予为德国图书业的传播和国际图书贸易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出版商和书商。
③弗里德里希·佩尔斯特奖章,授予杰出的书商协会会员。
④金质别针,授予书商协会杰出的职员。
7.行业自律
1957年,德国在召开重要图书杂志会议时,成立了杂志的自律组织,其成员由杂志业主和编辑组成,这些成员发表声明服从这个组织的决议。该组织通过了五条自律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不得发表可能危害青少年的文字与图片,对死刑、残酷行为不过分介绍等。
主要参考书目:
《世界出版业》(第三卷·联邦德国) 吴仁勇主编
《江苏出版史志》1994.12 《世界图书》
《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 《世界新闻史》
(台)李瞻主编
标签: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