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有企业改革是迷失还是走向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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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退出和退出的规范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调整国有企业布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无疑为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原则。对此,各界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政府官员、企业家和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许多地方政府在这个大原则下加快了国企改制的步伐,采取了多种方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革国有企业。一些中小型、亏损严重或者微利企业的退出早已司空见惯。然而,长沙市三家较大规模、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实现了“两个置换”,却在社会上引起强大的反响,赞同者有之,观望者有之,怀疑甚至反对者亦有之。新闻界对此也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长沙的国企改革之所以引起人们如此浓厚的兴趣,当然首先与其实现“两个置换”超常规的,大胆的改革举措分不开,同时也与这三家企业是典型的“靓女先嫁”有关。这三家企业效益好、规模大,在全国同行业中都有一定地位,通常被认为“没有改革必要性”。然而,当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延续只有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半老徐娘”才可出嫁的思维,显然已受到怀疑。改革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国有企业只有大胆改革,及时规范地退出竞争性行业,发展的机会才不会贻误。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国企退出过程中怎样保证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而,国企要实现规范退出,无疑需要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总的原则下有一个退出的规范。

长沙三家改制企业作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退出是无可厚非的。这既符合党的政策,又是现实所使然。改革的深化已经使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为政府带来的只是利益,毫无风险可言。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激烈竞争,企业亏损破产倒闭已成家常便饭,国有企业总体业绩不佳就足以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给政府带来的不仅是利益,更多的是商业风险。它不再是政府实现诸如就业、社会稳定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却经常成为沉重的包袱和额外的负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退出已从过去单纯的解放企业,让其具有更大发展空间的单一目标转变为给企业松绑,就是给政府自己松绑,就是解放政府自己。政府直接经营国有资产,事倍而功半。政府从繁杂的,或者说从自己管不好的事情中退出来,专注于自己应尽的职责,搞好公共管理,当好“裁判员”,为企业发展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是大势所趋。但如此众多的国有企业如何规范地退出,不仅涉及到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而且关乎着企业的未来发展。长沙三家国企改制,人们议论最多的就是退出是否规范,包括国有资产的界定方式、企业资产量化到人的原则以及经营者持大股问题,更重要的,是企业内部改制还是以公开的方式实行全社会的参与改制。另外,国有资产退出后,如何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上的关系,也是深层问题之一,关乎着中央与地方的改革利益,以及改制方式能否有效推广。纵观长沙三家国企的改制方案的设计,是以中共长沙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发[1999]29号)为前提的。在操作上,他们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转制方案,基本上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劳者有其股、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充分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经营好企业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企业发展的后劲。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们的退出是规范的。

但是,对于长沙市委、市政府的29号文件的一些规定,议论也颇多。文件提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对拟改制企业的产权进行界定,以1984年实行‘拨改贷’的时间为界”区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这无疑为政府如何退出国有企业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作为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重要步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就国有经济退出的一些重大问题制定出退出规范,一方面能够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当然,我国地域辽阔,国有企业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对国有企业的退出规范不可能制定得过细,但随着国有企业尤其是一部分经营管理、经济效益都比较好的企业进入改制的攻坚阶段,许多重大问题是必须要作出明确回答的。

首先就是国有资产如何界定问题。由于1984年“拨改贷”的实施,企业的资金大多来自于银行的借款,以后经营所得大体应该按照一个什么比例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配?1984年以前的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哪一年的价格计算?以当年投入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改制当年的价格进行重新评估?

其次,国有资产在退出和转换过程中,如何确定政策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国有资产要退出竞争性领域,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及补偿对职工的历史欠债等问题出发,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国有资产价格上的让利是必要的,但这一幅度到底多大为宜,值得探讨。像长沙市国有产权由职工一次性买断可实行50%的优惠,在封闭运行、缺乏市场竞价的情况下,是否便宜了一些?这一幅度到底如何界定,国家应有一个原则性意见。与此相关,更有人从社会公正以及定价合理的角度提出,应彻底改变这种囿于单个企业内国有资产转换方式,实行国有资产向社会公开拍卖的办法,这的确是最具社会公正和合理定价的思路。但国外经验表明,国有资产的市场价位前景并不乐观,尤其重要的是难以发挥原国企内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再次,经营者持大股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是必然的选择,但经营者通过什么方式产生,经营者持大股的比例是多少,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以及普通职工应如何持股。这些问题极为敏感,必须慎之又慎。

最后,置换后的国有资产的归属与用途问题,所有权属于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这既涉及各方利益,又牵涉到是否能保证国有资产发挥最大的效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必须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许多专家指出国有资产并不属于某个具体国企,其利益不能只被改制企业单独享有,是有充足理由的。考虑到从整体上看,像长沙三家国企这样,国有资产净值为正的只是少数,即国有资产整体是欠债大于净资产的状况,变现后的国有资产显然必须拿出相当部分用于亏损国企的改制还债。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中央政府给予综合考虑,并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而不能长期停留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否则问题将越积越多,矛盾将越来越复杂。

无论如何,长沙市的三家国企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具有积极和深远意义的,那就是改革所表现出的危机导向。他们虽然经济效益很好,但并未陶醉其中,强烈的忧患意识促使他们大胆创新,以保证企业持久的竞争力,这是需要勇气的。有鉴于此,在企业改制和退出过程中,如何发挥好服务和导向功能,保证改制中的公平和效率的有机协调就严肃地摆在各级政府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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