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的诚信道德建设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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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的诚信与道德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建设论文,时期论文,诚信论文,社会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5-0113-05

当前中国社会在物质文明提升的同时,道德文明却面临着巨大挑战,道德现实呈现出“两极分化、中间混沌”的状况。确实,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乱德和无良现象呈多发态势,严重阻碍了社会生活的良性发展。加强道德建设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刻不容缓而又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在于对道德信念的真诚以及对共同遵守道德规范的相互信任,诚信既是道德的基础,又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基于此,党和政府在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大报告中一再强调,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可见,道德文明建设不应停留于对各种乱德现象和败德行为的表象化批判,还必须深入揭示当前道德困境的深层社会根源,揭示这种道德困境所折射出来的诚信问题,从而在深刻揭示当前利益格局和生存样态的基础上,将诚信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与重点。

一、诚信是道德的基础

“诚信”是“诚”和“信”的合用。在传统儒家文化中,“诚”与“信”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范畴。

“诚”是本体意义上真实无妄的“天道之诚”以及体悟“天道”之真实无妄的“人道之诚”,即所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作为道德范畴的“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指与“天道”本质密切联系着的人的真诚无妄之德性;二是指人格的自我统一性,即身心内外的浑然无二;三是指一种诚敬严肃的精神或心理状态[1]。

“信者,诚也,从人从言”(《说文解字》),“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信”(《春秋谷梁传·僖公二十二年》)。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是“诚”的运用与显现,亦即人对“天道”的体证以及这一体证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主观情态和客观性质。当用来表示主体对“天道”的整体态度时,“信”就是“信念”,在这一点上,“信”与“诚”的第三层含义相似或相通。当用来表示某一主体对另一主体的主观态度时,“信”就是“相信”、“信任”或“信赖”;当用来表示人们对某一主体言行之道德性质的评价时,“信”就是“信用”或“信誉”[2]。

在儒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一方面,道德上的相互信守基于对真实无妄之“天道”的真诚、执着的信念,另一方面,“天道”并非与人无关,而是要通过“人道”即“人事的处理”来加以体现。儒家道德学说首先肯定了“天道”的真实无妄,但同时也认识到了对“天道”的主观信念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可能产生动摇。因此,它一方面十分强调主观情态上的“诚”对个体道德修养的极端重要性,将一切未能悟及“天道”从而在道德认知、道德评价以及道德践行方面有违“天道”的言行之原因,全部归结为个体主观情态上的“不诚”,另一方面也非常重视具体道德践行层面的“信”对主观情态上的“诚”之积极或消极影响,将守“信”之人的言行树为榜样而大加褒奖,将背“信”之人的言行树为反面典型而大加挞伐,以此来增进人们主观情态上的“诚”。

儒家之所以如此强调“天道之诚”、“人道之诚”以及人际交往中的“信”,就是因为它正确地看到了诚信之于道德的极端重要性。道德是对现实社会生活及其利益的引导与规范,但它不仅仅是对现实社会生活及利益关系的直观反映,而是要求将社会生活的安排以及利益的分配纳入到一个为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接受和遵守的规则系统中来。事实上,道德之所以能够超越现实的利益逻辑而对社会生活进行应然的规范,就在于人们对道德所诉求的某种应然状态有一种诚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是道德得以可能的基础性支撑。

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它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任何道德总有其总体性原则,总体性道德原则回答的是这样的问题,即时代道德生活的总体要求是什么,以及具体性道德规范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无论道德基于怎样的终极原则,彼此诚信本身就是道德的一个基本的和总体的原则,离开诚信,人们的行为就是不可期待的,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构成了诚信的第一个层面,它涉及的是人的终极的自我理解,是人得以安身立命的最终根基,是人之为人因而不同于禽兽的根本规定性——无论道德的具体形态、具体内容如何,人终究要在道德生活中获得其异于禽兽的属人规定性。第二,道德要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规范,仅有总体性原则还不够,还必须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一系列与现实社会生活以及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紧密相关的具体性道德规范。具体性道德规范的有效性,一方面来源于人们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一方面则与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相关,即人们相信社会成员能够正确认知并共同遵守具体性道德规范,以及能够对行为做出正确的道德评价。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构成了诚信的第二个层面。

诚信的这两个层面是双向的:或相互强化或相互弱化。一方面,没有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人们就不可能对具体性道德规范赋予合理性、合法性,从而也就无法据以对具体行为做出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越坚定,人们对具体性道德规范的遵守就越自觉,对具体行为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就越明确。反之,人们的道德践行就可能越迟疑、越不自觉,其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就可能越模糊、越混乱。另一方面,人们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又受到人们之间关于道德认知、道德评价以及道德践行等方面相互信任程度的影响。越是相信他人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认知、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人们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就越坚定。反之,这种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就可能受到冲击和挑战,甚至瓦解。

二、社会转型对诚信的冲击

任何一种道德,无论建立在怎样的形而上学基础之上,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终究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某种反映、解释、引导和规范。因此,随着现实社会生活的变迁,道德观念也必然要随之改变。但是,某种道德观念的形成及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巩固并实际地发挥规范作用,需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一般而言,道德观念的变迁总要相对滞后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变迁。当一种旧的、与变化了的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总体上趋于崩解,而新的、与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总体上还未形成、巩固并发挥实际作用时,就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问题。

真正的道德问题总是要在两个层面上同时体现出来,即总体性道德原则的缺失与沦丧以及具体性道德规范、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的错位与混乱。总体性道德原则的缺失与沦丧实质上也就是道德信念的瓦解,而具体性道德规范、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的错位与混乱,则既是道德信念瓦解的具体表现,同时又反过来加速了道德信念的瓦解,加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问题本质上就是诚信问题。而当前的诚信缺失及各种道德乱象,主要是由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格局和生存样态造成的。

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和生存样态的深刻变迁,从两个层面上冲击着人们的道德信念。

第一个层面表现为传统道德信念所遭受的冲击与挑战。作为中国传统道德之核心的儒家道德,建立在“天道”信念基础之上,以具有等级差别的“仁爱”精神为其核心原则,以血缘和人情关系为其主要纽带。在工业文明时代,传统儒家道德的信念基础、核心原则和主要纽带,都经受着严峻的考验。

一方面,儒家传统道德的“天道”信念以一种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形而上学世界观解释系统为前提,这样一种解释系统是与农业文明时代人们对自然的严重依赖相适应的。与之截然不同的是,现代工业文明则建立在对自然的深度开发基础之上,而对自然的深度开发又是以对自然或世界的机械性解释为前提的。机械性的世界观解释系统从根本上排斥伦理性的世界观解释系统,从而导致了“天道”观念的衰落,瓦解了传统儒家道德的信念基础。

另一方面,构成儒家道德之核心原则的“仁爱”精神之所以强调等级差别,是因为在农业文明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事实上存在着对他人的依赖,存在着对包括家庭、家族以及政治共同体在内的各种共同体的依赖,而依赖关系也就是一种等级关系。与此同时,这种依赖关系又导致传统儒家道德必然要以血缘和人情关系为其主要纽带,以维护特殊共同体的排他性利益不受个人利益和其他共同体利益的侵害。在工业文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和抽象的市场交换机制使人们获得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也就是说,通过物的交换和占有,人们不再依赖于某一特殊的个人或某一特殊的共同体,从而在抽象层面上获得了其自由、平等和独立性。个体自由、平等、独立的思想观念,本质上排斥等级差别原则以及血缘、人情关系原则,从而也就瓦解了传统儒家道德核心原则和主要纽带的合法性。

第二个层面表现为一般道德信念所遭受的冲击与挑战。传统道德的失效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就不再需要道德的约束、规范和引导。事实上,任何社会生活都不能离开道德的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尽管分工协作和契约交换越来越多地替代道德或涂尔干所说的“集体意识”曾经扮演的角色[4],但并非所有的生活关系都能还原为利益因而都能通过分工或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例如,亲人之间的关系就很难还原为用契约来加以规定的利益关系。退一步讲,即便道德不再对直接涉及利益的分工协作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它却作为使这种分工协作和契约交换关系得以可能并保持稳定所不可缺少的隐性前提而退居其后。任何契约都需要承诺和信守基本的道德前提,否则就不可能是令人信任的和稳定持久的[5]。作为契约关系之隐性前提的道德,必须以个体间的相互诚信以及尊重个体的自由、平等为其基本的核心原则。但是,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格局和生存样态,不仅冲击和瓦解着传统的道德信念,而且冲击和瓦解着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信念,从而使得以诚信、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现代道德范式也难以确立起来。

首先,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不对等的利益格局冲击着人们对自由、平等原则的信念。市场经济是以相互竞争、彼此分工协作以及契约交换为基础,而竞争、分工协作以及契约交换又必须以诚信、自由和平等原则为前提。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在社会地位的占据以及社会资源的占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从而导致了各种非法的、以权谋私、依赖血缘和人情等裙带关系的恶性竞争。各种恶性竞争严重地践踏了诚信、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当这种恶性竞争又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时,就更容易冲击和瓦解人们对这些基本原则的信念。人们既不相信他人在竞争中会遵循诚信、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也不相信自己能够通过诚信、自由和平等的竞争来提升自己的地位、改善自己的生活。当不诚信、不自由、不平等的病态交往成为了社会的常态,以诚信、自由、平等为原则基础的现代道德意识就更难以培育起来。

其次,以竞争为本质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要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机制,以保障和救助一部分由于能力、意外等各种原因而需要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威胁。但是,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机制还很不健全,这就使得大多数人还处于一种因没有保障而缺乏安全感、充满焦虑的生存状态。这种生存状态使得人们对自身的独占性利益更为敏感,从而助长了一种过度自私、贪婪以及对他人的普遍冷漠。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机制的滞后,也会增加道德行为的成本,道德成本的上升同样也会助长人们的冷漠。例如,因为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意外事件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有些人不顾道德良知而去讹诈那些原本出于道义责任而帮助他的人,那些原本想要帮助他人的人也因为担心他人的讹诈而选择冷漠和袖手旁观,医院和医生也会因担心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而拒绝救治那些没有支付能力或潜在地存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在这样一个充满自私、贪婪和冷漠并互不信任的社会氛围里,很难培育出健康的道德意识。

最后,随着社会的分化以及社会交往的扩大,同一个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角色,并且每一社会角色都可能对个体提出了不尽相同的道德要求,由此导致了多元角色之间的伦理责任冲突。一方面,如果未能找到一种总体性的道德原则据以对相互冲突的角色伦理责任做出适当的排序,人们就可能动摇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另一方面,正因为缺乏一种总体性道德原则来对相互冲突的角色伦理责任做出适当的排序,人们在履行自己的角色伦理责任时,以及在进行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时,就容易出现错位与混乱,从而导致社会成员能否正确地履行角色伦理责任、能否进行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等方面也会因此面临严峻挑战。

三、诚信建设是道德建设的核心与重点

既然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力量以诚信为基础性支撑,道德问题的实质也就是诚信问题,那么道德建设的核心与重点就在于诚信的建设。道德和诚信问题表现在两个层面,相应地,道德和诚信建设也必须从这两个层面入手。

总体性道德原则是具体性道德规范获得其合法性的基础和源泉,而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则是一切道德行为、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得以可能的前提。因此,诚信以及道德建设首先在于确立起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

社会既包含了有形的结构层面,又包含了无形的、超结构的精神和观念层面,社会的精神、观念层面总是对应着特定社会的形态结构,但并不是派生于、从属于社会的形态结构。相反,如果缺乏集体意识对人们行为的约束,社会的形态结构不可能长久维系。因此,涂尔干认为社会凝聚力本质上来源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亦即来源于他所说的集体意识。而涂尔干所谓的“集体意识”也就是道德意识。不仅社会生活的维系需要有道德意识的凝聚,而且个体也不能生活在某种共同道德之外。人本质上是社会化的,而个体的社会化过程同时也就是个体对社会共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的认可和内化,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其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性。

道德对于每一个社会的维系都是必要的,但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道德,而道德的不同又主要地表现为总体性原则的不同。因此,问题不仅在于要不要确立对总体性道德原则的信念,而且还在于应当确立怎样的总体性道德原则才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相适应,从而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和信奉。前文已阐明,以分工协作和契约交换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必须以诚信、自由和平等为其基本的核心原则。不仅社会转型的直接目标是培育成熟的市场经济,而且市场经济也将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体制。因此,将诚信、自由、平等作为总体性道德原则加以培育,将是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道德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应当说,诚信一直是传统儒家道德所重点强调的基本核心原则,但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对等的利益格局和扭曲的生存样态的冲击下,诚信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部分国人缺乏自由和平等意识。另外,由于将抽象的自由、平等原则看作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人们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屑、不愿甚至不敢谈论自由和平等。真正讲来,很多国人还未系统地、广泛地接受过有关自由、平等的启蒙教育。因此,将诚信、自由和平等意识作为基本的人文道德素养纳入到长期的、常规的国民教育系统当中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刻不容缓的。当然,将诚信、自由和平等作为总体性道德原则,并不意味着就不要勇于奉献、乐于助人等更高的道德诉求和道德追求。事实上,诚信、自由和平等原则不仅不排斥勇于奉献和乐于助人,而且勇于奉献和乐于助人的精神能够从诚信、自由、平等原则中内在地推导出来,正如博爱原则能够从自由、平等原则中内在地推导出来一样。

思想观念教育是培育、激发人们诚信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一个方面,但仅有思想观念的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实际地改变现实的社会生活状态,使之尽可能地趋近道德所诉求的应然状态,以使人们对道德所诉求的应然状态的信念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验证和巩固。倘若现实生活总是使之无法兑现,那么诚信便无法在主观上得到确证。这正如黑格尔所言,对道德原则的信念亦即良心,是主体的“自为的、无限的、形式的自我确信”[6],因而仅仅是主观的。当这种主观的自我确信不能在现实中求得验证时,人们要么逃避现实而遁入内心生活,要么对自己的信念产生动摇,仅仅将其看作“一种微不足道的和偶然的东西”[6](155)。无论是逃避现实还是对自己的道德信念产生动摇,都不可能产生积极的道德后果。

党中央提出,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从长远看,诚信建设和道德建设仍需从根本上改变现实的社会生活状态,使之尽可能地趋近于道德所诉求的应然状态,使人们相信:诚信建设和道德建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而要实际地改变现实的社会生活状况,就必须改变当前不对等的利益格局,为合法的、良性的有序竞争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机制,避免人们因缺乏保障而陷入焦虑、自私和冷漠等各种扭曲的生存样态,降低道德行为成本,提高道德行为的社会认可度,培养人们的相互信任意识;必须健全法制并严厉、有效地打击各种不法行为,弘扬社会正气;必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使诚信行为得到肯定而失信行为得到相应惩罚;必须尽可能详细、明确地规定不同社会角色的责任和义务,让人们能够期待正确的道德行为、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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