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周建再[1]2014年在《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全面推进的世纪。在工业化、城镇化和老龄化的多重冲击下,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多样化是必然的趋势。当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民的社会养老金水平低仍很低,商业保险尚未真正开始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但这种现象必应改观。基于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考虑,应在政府主导推动和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下,通过政策推动和经济激励等方式提高商业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参与水平,以促进城乡的公平发展及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效率提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政策论点。现代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场属性保证了它可以在农村养老领域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可以有效打破政府包揽一切养老负担的制度惯式,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养老保险系统的运行效率。围绕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这一问题,论文沿着“为什么要参与、参与什么”、“参与的机遇是什么、困境是什么”、“政府如何推动、商业保险如何参与”的逻辑顺序展开,研究了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背景、困境和方式。具体包括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第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现状、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机遇与困境;第叁,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水平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对策。关于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论文基于社会学与经济学理论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方面,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分析了政府、市场、个人在农村养老系统中的关系,详细探讨了在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制度中,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长期处于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公平地位,未得到有效的养老保障待遇。出于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考虑,城镇经济应对农村养老体系进行反哺;通过精算方法,得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保制度)的参保人的未来实际待遇水平偏低的结论;基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现状,分析了城乡居保制度个人账户基金的精算不平衡性和不可持续性。通过上述分析,论文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不可替代。另一方面,分析了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商业养老险在农村发展的环境,得出结论:政府的推动是保证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发展的直接推动力,且在存进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方面,政府公权力的作用必不可少。政府的推动包括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保险公司各种优惠制度的建立等,还包括对农民的保费补贴、保险意识培养等方面。论文基于优化理论,分析了政府保费补贴(包括对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对理性投保人终身效用提高方面的作用,以及对人们参保决策的影响;分别基于农村一部门和城乡二部门经济系统的假设,研究了政府补贴对社会稳态产出和社会公平的影响:政府补贴将减少社会储蓄,进而降低经济发展速度,但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的公平。该部分内容的分析表明,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效率,政府实行激励性措施可以促进理性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第叁方面,分析了商业养老保险相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农村经济水平快速发展,农民购买力水平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可以满足人们差别化的养老需求,提高人们的养老保障水平;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可以在推动保险市场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平性。第四方面,分析了商业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参与方式:首先,保险企业应从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提高自身发展角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在条件允可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参与的核心途径是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为农民提供养老储蓄的替代工具,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其次是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提高农村养老系统的综合效率;最后是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商业化运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关于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机遇与困境,论文从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中国农村保险市场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由于经营成本高、市场不成熟、缺少政策推动等原因,保险公司不太愿意介入农村保险市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农民保费负担水平低等原因,在缺乏政府有力推动的前提下,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乏力。其次,传统的养老文化和储蓄文化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阻碍因素。中国人的家庭养老观念和养老文化根深蒂固,人们往往依靠子女或家人养老,或者通过自助方式养老。中国人具有很高的储蓄倾向,但对带有储蓄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缺乏信任,通常把钱存入银行或个人持有。最后,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对农村民生问题的重视将提供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农村养老制度建设的良好契机。为实际分析农村养老现状和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论文对江苏苏南典型农村地区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潜力进行了多因素综合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了农村养老现状和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现状,并对需求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首先,基于县域视角,收集宏观数据,通过专家咨询,遵循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并考虑数据的可及性,建立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潜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方法对苏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潜力进行了评价。其次,进行整群抽样,并根据抽样所得的样本数据,对苏南典型地区农村常住成年居民的人口社会学特征进行分析,对调查对象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态度、认同感、购买意愿和缴费能力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苏南农民总体上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同度低、缴费能力不足。关于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水平的对策,论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研究了部分典型国家和地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特征,对其可供借鉴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研究表明:一方面,多支柱共存并协同发展是系统性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必由之路,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在人口结构不断趋向于倒金字塔结构时必然不可持续;第二方面,政府对提高商业制度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具有根本性作用。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在政府的优惠政策推动下,商业养老计划才能得到良好发展;第叁方面,政府应充分意识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特点,通过良好的制度设置和政策优惠来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第四方面,政府应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富裕农民参加商业保险计划,以作为示范,从而引导和提高农民通过商业保险提高个人养老水平的意识。二是分析了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一方面,从长期看,应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城乡五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在该体系中应适当强化和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从中期看,应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商业养老保险的条款设置、费率厘定等各方面应发挥主导性作用。同时,可考虑将各种涉农补贴统一到商业化运营的养老保险统一账户,以提高人们的养老保险参与意识、提高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在该过程中,保险企业应当遵从保本微利的原则参与相关保险产品的经营。第叁方面,从短期看,政府应通过政策优惠措施推动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保险企业应足够重视农村养老市场,针对农村市场的需求特点,加强产品创新,以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邓俊丽[2]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着力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中国特色视域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及其配套机制的改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替代率、收益率、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研究焦点集中在缴费率是否高、替代率是否低、国家责任如何承担、个人责任如何体现等方面。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研究则比较少,整体系统性研究就更少。鉴于此,本文选择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在认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基础上,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即价值取向优势和制度立场全覆盖优势,实践性优势即多主体责任共担、适应性和可持续性优势,系统分析了优势的形成、现实形态、影响优势发挥的因素及优势充分实现的路径等基本问题。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构成,共22万字。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主要内容、研究重点和难点、研究创新与不足进行了基本说明。正文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阐述本文的基础理论和研究对象,分别对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制度优势分析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和分析维度作了说明,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及每一个进程中的实质性进步作出了概括和总结,这一部分奠定了全文的基础知识框架。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别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和实践性优势进行了深入论证,目的在于说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本身具有明显优势,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方向以及未来制度建设和改革任务都是建立在这一制度优势的基础之上的。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探讨部分,论证了制度优势在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下充分的实现路径。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主要观点作了整体性总结,并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观点有: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研究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制度、实践形态方面的创新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前提条件、基础和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论、科学发展观等都为揭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表现提供了逻辑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都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逻辑的必然性。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理性认识过程,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型下不断探索和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具体制度的科学实践过程,就是在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推进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但从其历史渊源看则贯穿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历程中,尤其是建国以来的宪法、劳动保险条例、养老保障制度及机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框架,两者一脉相承、前后相继,逻辑而历史地统一在一个制度体系中,其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的历史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新世纪以来老龄化的不断加重,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了制度缺失的弥补任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了制度一体化的升级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逐渐清晰化并不断得到强化,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建构过程秉持开放包容的马克思主义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吸取借鉴了西方政治学、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及生命周期理论、世代交迭模型理论、代际正义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关于制度优势分析的合理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养老的科学思想,弘扬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关敬老养老的思想精华,借鉴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基本经验,改革了建国以来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进一步彰显了制度优势。我们只有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和辩证唯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正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发挥被影响的表现,才能合理分析影响优势发挥的原因,才能科学规划制度优势充分实现的具体路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于威[3]2010年在《中国农村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农民应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相对于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洼地,目前只是处于制度探索和起步阶段。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并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老年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养老依靠的主要是家庭和个人,只有部分地区的农村老年人能享有不多的养老金。上世纪90年代起,政府试图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但最终效果不好。以上两个事实是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起点。农村老年人生活困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因素造成的养老资源积累不足。中国政府曾经长期采取重工业优先的赶超式发展战略,并通过计划经济体制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民被限制于相对弱势的农业生产部门,长期以“工农剪刀差”向国家提供资金原始积累。特别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生产积极性被不符合实际的经济制度严重压抑,这是农民养老资源积累不足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国家采取了歧视性财税和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剧中国城乡二元反差。因此国家有责任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补贴。这也决定了中国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综合立足于福利和保险两个方面,而不能只依赖保险。上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失败是一个寓意深刻的教训,反映出存在一些制约制度建立的深层次原因。相对于目前中国的国力,当初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国家确实还不富裕,但不能因此将这次失败完全归因于经济因素,农民缺乏政治发言权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但取决于经济因素,同时也取决于政治因素,很多国家都是在不太富裕的时候就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单就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而言,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走在了中国的前面。目前中国正在发生着很多有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积极变化,不但有经济实力的增长,更有政治文明的进步,这些为建立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系统提供了现实条件。在研究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农民工的养老保障状况值得特别关注,他们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很多情况不但没有成为受益者,反倒成为了制度不健全的受害者。具体到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上,很多农民工参保又退保,实际上没有享受到制度的任何好处,其统筹账户的资金也不再属于他所有。数千万人的退保行为背后的因素是制度缺陷。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工特点并保障其利益。农民工的相当部分最终还会回归农村,通过适当设计可以把他们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最终融入城市的农民工,可以引导其加入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设立单独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弊大于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面临的一个最大危险是制度碎片化的凝固,这从长期讲危害很大。在目前的制度实践中,因为缺乏统一的指导和规范,各地分别建立了差异较大的各种保险制度。这些制度针对不同农民群体各有不同,各地区之间,尤其是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之间更是差异巨大。即使是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邻近地区,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尽相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已经形成。同时值得庆幸的是,目前这种碎片化的制度还没有固化。中央政府对其进行整合的阻力还比较小,这是一个很宝贵的时间窗口。如果各地制度趋于凝固,则再进行任何改革都会阻力重重。以法国为代表的很多国家在整合碎片化社会保障制度时都遭到失败,其国家发展也受制于碎片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国应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在制度建立初期就形成大一统的局面。目前政治、经济等各种条件都已具备,正是建立全国层面的农村养老保障系统的历史时机。对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和国外经验的梳理借鉴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目前世界上农村养老保障已经形成了福利型养老保障、保险型养老保障和救助型养老保障等几种形式。无论其理论还是实践都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有较大帮助。世界银行提出了“多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它汇集了世界各地实践经验和智慧,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中国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共包括叁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中央政府财力支撑的非缴费型养老福利金制度,其出发点是对农村老年人的一种补偿,使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对于这一层次的资金来源问题,本文提出用国家存量财富来建立相应的养老基金,而不应建立在当期的财政收入之上。第二层次是缴费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适当优惠的方式来吸引农民自愿参加。根据缴纳费用通过精算关系决定未来的待遇。以上两个层次的制度都面向所有的农村居民,也包括农民工,其统筹层次是国家级的。第叁个层次是地方资金支撑的救济制度,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户制度,以家计调查方式确定受益人,另外也以适当形式吸引NGO等社会力量参与其中。运用AHP分析法对影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提出了有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运行的一系列对策建议:成立最高层次制度推进机构、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优化管理运营体制、进行相关配套政策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一、设计了全国统一、中央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国农村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二、提出了利用国家存量财富为农民提供非缴费型福利养老金的养老问题解决方案。

余艳红[4]2007年在《我国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农村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国家的发展,农民的生存状况体现着国家的发展水平。如今,经济全球化和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农民的生存风险增大,与此同时,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农村人口老龄化正在飞速加剧,预计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重将达到14%—17.7%。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制度是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辅之以土地养老、个别地区的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本身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且受到社会转型的冲击而功能弱化,1992年试行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因政府责任缺失而先天不足,只在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区发挥着一定的养老作用。农村这种养老制度使得农民被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受到与城镇居民不平等的待遇。这与我国宪政制度相矛盾,也受到当代公平理论的挑战,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更是要求改革这种落后的养老制度以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益,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具有社会安全阀和动力器的作用,而成为我们改革现行农村养老制度,应对农村老龄化和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制度选择。而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具体路径选择是值得拷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财政实力、集体和个人的参保能力、农民养老需求的分析证明了这样改革在经济上是有可行性的,与此同时政府责任意识的树立和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为改革奠定了政治和思想基础,国际上养老制度改革的丰富经验为我国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路径选择上,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群体分化明显的特点,本文提出采取“叁条腿”走路改革我国农村养老制度,即分别建立针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有地区差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的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针对失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制度。政府责任是影响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就不可能有我国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成功。综观世界各国经验,政府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的内容有制度提供、经济支持、立法和监管的责任,而政府承担责任的多少尤其是经济责任的量既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同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要适度分担。

刘源[5]2010年在《中国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遵循时间线索和逻辑线索,研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原因;研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困难,从而提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案。研究的内容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的基本思路。这一部分主要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提出建设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及其紧迫性;对全文基本研究思路做分析。第二部分,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通过阐述和分析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从而解释一些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和意义,为下面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阐述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现在的发展状况,揭示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为提出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做铺垫。第四部分,对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概括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启示。通过分析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而提炼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中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难分析。通过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与国外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分析现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困难。第六部分,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前五部分的分析,最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与建议。

闫俊[6]2010年在《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原农保”)尽管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但仍不完善。为应对本世纪30年代到来的老龄人口峰值,我国应从基本国情出发,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本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系统化研究。在达成老有所养远景目标下,以强化政府责任为出发点,在国内已有的理论研究和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理论研究的有益经验,把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置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系统剖析与研究,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回顾,阐明农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在此基础上,遵循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思路,重点论述公共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可行性,以期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及最终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本文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新农保制度建设,政府必须承担公共财政出资责任。国家在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上责无旁贷,应承担立法、组织、管理、出资和监督责任,特别是政府财政出资责任能否到位,是避免新农保重蹈原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覆辙的关键。第二,定额缴费、与参保时间挂钩给付型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及其财务可行性是新农保制度模式设计的关键。基础养老金一般以消除老年贫困为目标,待遇普惠性是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以便将经济不发达乃至贫困地区的农民也纳入新农保。考虑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按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50%(高于55元),确定农民最低标准普惠制基础养老金并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在财务上具备经济可行性。第叁,转变财政补贴方式有利于提高参保率。经常性的公共财政投入,从缴费环节的入口补贴转变为给付环节的出口补贴,从补贴缴费向建立基础养老金转变,既可以提高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和效率,也可以解决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第四,新农保“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制度模式,可随财政实力变化调整基础养老金数额,弹性较大,且这种模式易转移,可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接。第五,从实践来看,北京市新农保包括养老金补贴在内的社保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0%左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40%左右的比重,财政负担不算大,财政补贴具有可持续性。

曲兴罡[7]2008年在《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吉林省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时期。2006年吉林省60岁以上老人已达到280.2万,约占总人口的10.54%,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有120.2万,比去年增长近20万人,出现了“未富先老”现象。然而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目前吉林省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城镇的制度安排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尚未真正破题。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下,在传统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的背景下,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养老保障的核心部分,理所当然成为问题的焦点。为了迎接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必须从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整合有效资源,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最重要的制度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本文以经济福利理论、社会有效需求理论和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适应关系为切入点,着重对当前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找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再借鉴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立足于吉林省特别是农村的实际情况,参考卢海元博士提出的“粮食换保障”模式,同时激发农村可供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源潜力,在观念上、制度上、模式上进行创新,来发展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尽快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从而实现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基于上述思路,全文结合自己的实际调研材料和学术界的有关研究成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研究:首先,论文对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使文章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更加明确;同时指出本文是基于经济福利理论、社会有效需求理论和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上进行研究,为构建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模式提供理论基础依据。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国内外比较成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其中国外包括:法国、波兰和日本;国内包括:烟台、苏南和北京“大兴区”,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从而得出对吉林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启示:要搞好吉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以“福利国家”为目标,也不能照搬别的国家或地区的模式,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再次,论文依据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建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测定模型,对吉林省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进行测算,并分别对城乡和省际间的养老保险水平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表明:目前吉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十分低下,远远落后于城镇和其他省份的养老保险水平;在测得养老保险水平的基础上,又通过对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发展系数的测算,来分析当前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适应性关系,得出的结论为:在1997——2005的9年时间里,只有2000年处于基本适应状态,其他年份均不适应,因此,从整体上看,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是极其不适应的。这个结论的得出,为下文问题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定量依据。然后,文章运用历史分析法,回顾了吉林省自1993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制度的变迁过程,,从中了解到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中所取得的一些成绩和不足;接下来阐述了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结合图、表及个别案例深入分析了现行制度在制度保障水平、覆盖面与共济性、管理水平、基金回报率和保值增值能力以及制度本身的稳定性上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制约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农民的负担、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意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和城市偏向以及制度歧视。最后,文章在借鉴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卢海元博士提出的“粮食换保障”模式,提出建立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即:立足吉林省特别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激发农村可供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源潜力,在观念上、制度上、模式上进行创新,将“粮食换保障”模式引进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图在吉林省粮食主产区实施“粮食换保障”模式,来发展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当然,这种模式的建立应遵循着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叁项原则,以此为依据,笔者对吉林省粮食状况、农民参保意愿需求、实施“粮食换保障”粮食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程度进行分析得出:吉林省具有实施“粮食换保障”模式的可行性,该结论是吉林省实施“粮食换保障”模式的根本前提和坚实基础。因此,笔者提出在吉林省实施“粮食换保障”,为了使这种模式的运行机制能够更加优化,文章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政策建议,以期实现最终的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公维才[8]2005年在《论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文中提出几千年来,一家一户、高度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中国主要的生产方式,家既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从而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家经济”。这种生产与生活方式决定了其养老模式--家庭养老:依靠家庭成员之间的代际交换,在家庭内部,至多扩展到家族、邻里内部完成对老人的经济供养与生活照顾。但随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农民的生育率下降、人口流动加剧、传统养老观念改变等都逐渐弱化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适应这种变化的形势要求,农民养老保障逐步走向社会化是必然趋势,事实上,我国也在进行着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的实践,其一是社区养老,具体表现为集体养老,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其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区养老,随集体经济的演进而波折:1956-1978年间,集体经济的存在,保障了大多数老年农民,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1978年后,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但集体仍以“叁提五统”收费方式承担了农村“五保”老人的经济供养责任,保障了“叁无”老人的基本生活,其实质仍是集体福利;1998年税费改革后,“五保”老人供养的集体制基础己不复存在,“五保”老人供养性质也由集体福利变为国家福利。这种保障福利层次的提高,带来的却是“五保”老人供养工作困难的加剧:应保未保率提高,经济供养水平不同程度地下降。社区养老是一种初级的社会养老,不利于更高程度与更大范围上防范养老风险,于是自1986年始,我国开始在农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验及推广,这一制度曾取得了一定成就:增强了人们的保障意识,对部分农民的老年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补充,参保人数曾一度超过8000万人。 成就显着,但问题更多。也正因此,随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转移,这种社会养老保险也陷入停顿状态,部分农民退保退息,至今维持在5000多万人。 因而,无论是农村社区养老保障,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实践都遇到了一定困难,甚至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缺失:在社区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供养上,表现为制度改革的滞后及经济支持的不足;在社会养老保险上,表现为缺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监督乏力等。 对于这种政府责任缺失状态,论者大多归咎于政府财力不足,或二元户籍制度制约。然而,这都不能作为政府可以推卸责任的充足理由。因为一方面,相对于人们的保障需求,各国政府财力都是不足的;另一方面,户籍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与实施的,制度制约的背后是利益的保护。那么,导致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是什么?本文认为,是农民与市民的矛盾,这种矛盾体现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层面。而矛盾形成的关键在于农民社会主体地位的低下,其突出表现就是农民政治地位与市民政治地位的不平等,而政府利益市民化又加剧了农民与市民利益的冲突。 正因此,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符合农民特征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是大势所趋。由于农民的流动与分化,现代农民不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分为四:种养农民、城市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因此对其保障也应分类实施:对种养农民,突出政府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城市农民工,实施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其区别重点在于社会统筹层次及对缴费年限的限制;对乡镇企业职工,则因其正处于由乡到城的过渡阶段,因而制度设计也应体现一定的过渡性;而对失地农民,则重在失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改革,.并实施土地换保障。 然而,仅有社会养老保障,对农民是不够的,也不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模式。因此,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选择上,树立公正理念与公民意识,实施分层保障,建立五层次养老保障模式—政府养老保障、政府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鼓励的补充养老保险、政府指导的自我养老保障及家庭养老保障—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在各层次上,政府的责任不可缺失,也不可推卸。因为无论农民,还是市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获取保障与供养是其宪定权利,而不是向政府乞求施舍;同样,给予公民,特别是老年公民以生存资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对公民实行养老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障,是一种防范在先、未雨绸缪的主动行为。如果在这一层上政府责任缺失,必将有一部分公民因无力自保,或因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而陷入老年养老危机,此时负责任的政府必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化解这种危机,而这是一种实施在后的保障制度,是被动的。因而无论在前在后,政府的责任都不可推卸。与其被动,不如主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是对基本范畴,如农民、养老保障、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等的界定,以及当前研究的综述,并说明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对农民不只是从职业,更是从身份角度去界定,这就使农民一分为四:种养农民、进城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 第二部分(第二、叁章)是对农民养老保障社会化实践的分析。其中,第二章作为过渡,说明虽然家庭养老保障在中国曾经,

王丹[9]2007年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3.91%,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75%,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趋严重。按国际经验,现代国家必须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前20年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否则必然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综观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发展现状,亟待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调整和管理,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叁农”问题,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文以农村市场经济为出发点,运用法学理论,借鉴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在国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置于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矛盾、联系和发展中进行系统剖析与研究,探讨现阶段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采取分别立法的体例和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设计出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期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常亮[10]2016年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与文化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福利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及运行实施直接关系到数亿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养老领域现实问题和理论困惑的破解,都亟需在反思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发展模式和建构路径。本文尝试将福利文化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框架应用于养老保障制度研究,并借鉴文化基因的概念对传统养老文化的继承进行分析,试图对我国当代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变迁进行反思,并回答一个核心问题:中国传统养老文化在当代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及实践中是否持续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和制度分析的方法,以明清社会为例全面梳理了传统养老文化的基本内涵、功能特点和构建逻辑: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对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及运行实践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反思。研究发现:第一,传统养老文化涵盖价值观和制度安排两个层面的内容。我国的传统养老价值观源自数千年农业社会的历史,可以归纳为家庭实用主义、伦理本位和共同体意识等叁个方面,又可具象化为“养儿防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文化基因。我国当代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变的历程,充分体现出传统养老观念基础性、导向性和稳定性的作用特征及机制。第二,我国在传统社会形成了由国家主导的以家庭和家族为基础,宗族(村落)为辅助,互助性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养老制度安排的基本结构,由其联动而成的“养老协同体”具备整体性的满足农民多层次养老需求的功能。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及运行实践,充分体现出传统制度安排结构性、适应性和灵活性的作用特征及机制。第叁,传统养老制度安排既是传统养老观念作用发挥的载体,又是其外在表现形式,通常以民众的行为倾向和心理定式表现在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中。非正式的制度往往经过历史沉淀和政策选择成为正式的制度,其所携带的文化基因也不可避免地融入其中并成为制度顺利运行的文化基础。我国当代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演进,充分体现了传统养老文化持续而深层的影响。虽然在不同时期制度的运行存在各种问题,但是制度安排所秉持的基本理念能够得到大多数农民的心理认同,这是政策的公平性获得认可和可持续性有所保证的根本原因,也是历经半个多世纪的调整,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仍然保持不变的原因所在。尊重传统养老观念的现代传承,从传统制度安排中汲取智慧,在现代养老模式中学习经验,这是未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 周建再. 武汉大学. 2014

[2]. 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D]. 邓俊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3]. 中国农村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D]. 于威. 东北农业大学. 2010

[4]. 我国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研究[D]. 余艳红. 四川大学. 2007

[5]. 中国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 刘源. 东北师范大学. 2010

[6]. 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 闫俊. 北京林业大学. 2010

[7]. 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 曲兴罡. 西南大学. 2008

[8]. 论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D]. 公维才.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9].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王丹.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10].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与文化反思[D]. 常亮. 中国农业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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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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