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就完善积极财政政策提出建议:国债投资宜公开招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政策论文,国债论文,公开招标论文,建议论文,专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连续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对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们已经积累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初步经验,但是必须看到,在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积极财政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结起来有六个方面:两个“瓶颈约束”问题,两个“重复”问题,一个“时机”问题,一个“担心”问题。这包括项目储备不足、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重复评审、重复检查、出台时机偏晚和担心赤字和债务规模过大。
本人认为完善积极财政政策宜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在全社会范围内确定国债投资项目。
可成立由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政府可采取参股形式进行投资,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也无论其地域界限如何。财政贴息的技改投资项目,尤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在全社会范围内筛选确定。这样做,可望使项目不足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同时也可以调动社会增加项目前期投入的积极性。此外,国债项目的确定,应主要看其间接经济效益或社会经济效益大小,能否弥补市场缺陷,能否带动民间投资,而不是看其直接经济效益如何,更要避免其对民间投资产生排斥或抑制影响。
采取资金切块方式,在严格限定投资范围的前提下,将部分国债项目的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
目前看,国债项目无论大小,都拿到中央来审定,存在一些弊端。中央部门对众多的项目本身往往很难了解得全面、深入,但由于时间紧迫,不得不匆忙决策。这样,一方面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难以保证,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项目安排上的积极性、机动性和责任心也会受到影响,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将当地的一些小项目“捆绑”或吸引进来。因此,可以考虑在严格把握资金投向的前提下,将部分国债资金切块给地方,具体项目由地方自主安排。
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预算内可用于投资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与其直接投入项目建设,相当于杯水车薪,不如拿出更多的钱,加强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果说工业项目过两年就事过境迁、没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许多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早晚要上,不如把项目前期工作做到前面,做得更扎实些,有备无患。
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债,同时取消国债资金转借(或称转贷)地方的方式。
目前我国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打赤字和发债,但地方政府以隐蔽的、不规范的方式打赤字和发债的现象,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地方政府发债在国际上是普遍现象,我国在规范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是一个必然趋势。目前国债资金以转借地方的方式使用,尽管层层签订还款协议,但地方的责任和压力其实不大。让地方政府自己发债,自己决定项目,自己完全承担还款责任,其压力要比现在大得多。过分担心地方发债一发而不可收是不必要的。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发债进行制约:一是地方人大审议通过;二是中央政府总量控制;三是地方发债必须有资信评估,投资者在此基础上作出选择。地方政府发债主要用于本地基础设施建设,应以城市为单位发债。同时应当明确,地方政府发债是一种市场行为,不是“扶贫”,发债要以地方财力作后盾,因此发达地区的发债规模必然更大些。毫无疑问,发达地区(例如上海和深圳)同样有发债的需要,就像美国的纽约那样。
适当降低落后地区国债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求,相应增加中央国债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的投入力度。
对西藏、青海等地,可以考虑完全免除地方配套资金要求,中央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这些地方配套多少资金,由地方根据能力自主决定。
在适当恢复扩大基层商业银行贷款权限的同时,邀请银行代表自始即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联合评审。
联合评审结束后,银行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履行贷款手续问题,而不是完全重新评审政府部门已经确定的项目。在地方推荐项目的过程中,也要邀请当地银行或潜在的贷款银行参与意见。
建立由不同检查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项目检查工作。
对项目的稽察可采取一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检查方式,一次完成所有的检查项目。或者一部门检查合格后,一定时间内其他部门自动免予检查。同时,要在部门间协调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对同一项目的检查频率。一旦查出问题,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发债计划力争在年初即打足,并开始执行,尽量避免“临时抱佛脚”。
财政收支及其差额在季节分布上应努力实现均衡化,把更多的支出用在上半年,及早发挥效益,争取主动,避免“前三季度大量盈余、最后一个季度突击花钱、突击扩张赤字”的做法。将来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国务院在一定幅度内相机调整预算的权力,即在保持经常性预算平衡前提下,适当增加建设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弹性,包括支出和赤字在相邻年度间的调剂和动态平衡。
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认识我国发债潜力和经济的可承受能力,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应有力度。
连续5年以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超过3 %的情形在国外并不少见。例如,1931年—1936年的6年中,美国政府赤字占GNP的比例平均为3.3%;1980年—1994年的15年中,这一比例平均约为4.3%。1974年—1989年的16年中,日本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平均高达5.4%。历史上美国、英国和日本的国债余额相当于GDP的比例曾经超过100%。从消极方面看,即使扩张性财政政策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也不曾带来灾难性后果。至于潜在的赤字和债务,其转化为现实的赤字和债务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从积极方面看,如果扩张性财政政策用得好,则不仅可以促进当前经济增长,而且有助于化解潜在的赤字和债务,降低财政风险。因此,我们既不能把扩张性财政政策当作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不必过于畏缩;既不能认为只要赤字和债务比率低于某个界限就是安全的,也不能认为只要赤字和债务比率超过某个界限就是不安全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经验,在大体把握赤字占GDP比率(例如3%左右)的基础上,更加大胆、灵活地安排赤字和发债的计划规模,使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