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干预与农业信用社信贷资源失配_信贷规模论文

地方政府的介入与农信社信贷资源错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政府论文,信贷论文,农信社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持下,经过扩充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央行票据置换坏账等措施,农信社的信贷支农能力得到了增强。但是,农信社的改革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集中于对“三农”的金融支持,恰恰相反,很多农信社逐步弱化了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导致支农资金不同程度的分流,曾在解决农户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小额农贷也呈下降趋势。[1]

与农信社弱化的“三农”金融支持相对应,近年来,农信社的经营重点也有向城区转移的趋向,尤其是当农信社的管理权直接移交给地方政府后,这种“去农化”取向更加明显。近年来,在某些省份,地方政府试图将其辖区内的农信社通过整合形成大型商业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以方便进行大型项目贷款,这种现象已经初见端倪。在农信社一家已经“独木难支”情况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农信社“脱农变异”必将造成大规模的农贷资金分流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进一步缺位;而这部分从农村分流出去的资金,在地方政府的“授意”下,毫无疑问会直接流向能拉动地方GDP的大型项目上,而这又将反向推动经济过热,造成国家宏观调控的难题。以此观之,地方政府试图对农信社肆意改造和行政化干预的背后所暗含的内在隐忧不容忽视。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试图对地方政府干预下的农信社信贷资源的非农化问题进行初步解读,这一解读将有助于我们未雨绸缪地看待地方政府干涉农信社信贷决策背后所暗藏的种种隐忧。

二、农信社的信贷资源配置决策:基本模型

作为模型分析的起点,笔者假定政府和农信社都是理性而自利的,其基本目标是要在局限条件下实现自身效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2]由于效用目标函数的差异,政府可能偏爱某些能直接拉动GDP的大型项目,而农信社则会在地方政府的某些特定约束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考察农信社的信贷资源配置决策,笔者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三农”项目和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前者基于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支持取向,而后者更多地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即直接拉动地方GDP增长)。为了考察投资项目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对农信社信贷决策的影响,笔者在模型中还纳入了随机收益项和破产清算的概率因子。在信贷资源决策过程中,农信社的目标是要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效用,而其效用函数除了项目投资收益外,还包括两个成本项目,即固定成本和风险成本。

三、基本模型的扩展分析

(一)模型扩展分析Ⅰ:引入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得到了比命题3更为强化的命题4。

命题4:当可贷资金总量的规模很大时,即使“三农”项目的收益率大于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的收益率,在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干预下,农信社的信贷资源配置也将向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倾斜,并且地方保护主义越强,农信社信贷资源的错配问题将越严重。

(三)模型扩展分析Ⅲ:引入金融监管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

下面我们考虑当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遭到金融监管的制约时会出现什么结果。一般而言,基于审慎的金融监管会遏制地方政府的金融干预和保护主义行为,同时,如果中央政府基于全局考虑把“三农”金融支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试图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防止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那么,在金融监管介入后,地方政府的上述保护行为将受到制约:强化的金融监管使得地方政府很难持续对其偏好的项目采取救助策略,此时,地方政府主导项目的清算概率将会增加。

命题5: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遏制地方政府的金融干预行为,一方面能减少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信贷资源过于向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倾斜,另一方面能有效增加国家意欲扶持的“三农”项目信贷供给。

四、结论性评价

本文构建了一个关于农信社信贷资源分配的基本模型,并通过模型扩展说明了地方政府的介入对农信社信贷决策的影响和金融监管对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反向制约作用。虽然较之地方政府偏好的大型项目,“三农”项目贷款往往具有单笔“量小批次多”的特点,因而很难形成规模经济,而这种规模不经济性本身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信贷供给抑制。本文的模型还表明,即使把此种性质的规模不经济排除在外,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下,农信社的信贷资金供给照样会出现明显的“错配”。具体而言,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了以下基本结论:

(1)在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干预下,农信社的信贷资源将出现明显的“错配”,农信社的信贷资源配置将向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倾斜。

(2)当可贷资金规模很大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时,农信社的信贷资源“错配”现象将更加严重。即使“三农”项目的收益率大于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的收益率,在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干预下,农信社的信贷资源配置也将向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倾斜。

(3)外部金融监管在遏制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行为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它一方面能纠正地方保护主义所导致的信贷资源过于向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倾斜的“错配”现象,另一方面能有效增加国家意欲扶持的“三农”项目的信贷供给。

上述结论对于当前的农信社发展与监管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由于目前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因此,农信社信贷资金不断从“三农”项目中抽离和向地方政府偏好型项目倾斜的结果是农村金融供给的进一步缺位。应该说,农信社的金融支持出现明显的“脱农变异”取向,给正处于“三农”攻坚阶段的经济发展蒙上了些许阴影。农村金融支持的长期缺位本来就一直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一旦处于垄断地位的农信社退出,在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必将留下更大的金融服务“空白地带”——届时,农户生产转型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所需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将很难得到及时和充足的保证。[3]

很多文献已经指出,在追求GDP的强烈冲动下,地方政府有热衷于对金融资源进行集中控制的偏好。[4]在这种偏好下,从“三农”项目转移至地方政府偏好型项目的农信社资金,往往用于大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大肆兴建往往成为经济过热的直接原因。由此观之,当农信社的管理权直接移交给各地方政府后,外部的金融监管必须进一步强化,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农信社后所导致的信贷资源“错配”和风险外部化。

注释:

①在本文中,下标p代表“三农”项目贷款,下标g代表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贷款。

②经计算,二阶条件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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