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借鉴_金融论文

现代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借鉴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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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快速扩张,其重要性日益增强;大金融公司的规模和数量在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广泛,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保险、经纪和咨询业务已经成为金融公司的重要收益来源。这样,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形成机制及类型都发生了变化,金融监管的目标、主客体、方式和手段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才能够既积极有效的防范风险,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起步较晚,正处于改革进程之中,要密切关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变化,借鉴其监管实践经验,以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一、现代金融市场的特点

现代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工业化国家在近二十年金融部门的发展速度快于整个经济,金融部门财富的增长快于GDP的增长,金融发展的进程和其它部门相比要剧烈得多。同时,在金融部门内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传统银行业务的重要性降低。在现代金融系统中,银行的市场份额大大降低,人们已经逐步通过市场直接融资,而不采用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非中介化,如Allen和Sntomero(1997)年提出,传统银行业务份额的减少同时,伴随着其他金融中介风险的增加。互助基金和养老基金发展迅速,非银行金融公司也产生了,他们在资产方面的运作方式与银行类似,但不是通过吸纳存款融资,而是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通用资本金融公司就是一个例子,它从事客户借贷业务。这样,传统银行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不仅是在盈利性贷款业务,而且在吸纳存款方面。直接融资和其他金融中介也使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比例越来越大。投资于金融市场的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也是一样,还有投资银行和经纪公司。由于新的金融中介的出现并且与传统的金融中介并存,在金融部门不同中介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在私人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通常有几种中介。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通常会通过互助基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但是在跨国金融投资中,通常会有多层中介机构。但这种趋势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它使金融体系更安全了还是更加不稳定了?金融中介重要性增加使金融机构的利润结构发生了变化,逐步由利息主导转向费用主导型,如承购包销、资产管理和咨询业务在收益中占重要地位。

其次,金融业实行混合经营,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都集中于同一大公司内。这些大的金融公司有些是由传统银行将其业务扩展到和市场融资更相关领域形成的,如在欧洲全能银行系统内,银行早已经经营保险业务,在美国,随着格拉斯—斯蒂格尔条例的解除,曾经分离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合并在一起,其发展速度也非常快。这样,传统银行业务活动的风险也随之发生变化。除了传统的债务风险,投资银行业务也会带来市场风险。同时,资产管理业务在金融部门已经成为主要的收益来源,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已经在这一领域和银行与担保公司进行竞争,并且将之作为一个稳定的收益来源。

第三,IT技术发展降低了信息成本,促进了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开发使用。IT革命使信息成本降低,人们期望这将会减少借贷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金融技术也在发展,投资于新的市场和新的金融工具的使用都成为可能,这样金融机构将处于更复杂和不透明的位置,它们对信息的不对称的净影响是难以确定的。在因特网基础上产生的大量金融产品也导致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许多非银行机构可以通过因特网提供银行服务,如雅虎就建立了一个平台,让个人管理自己的支付票据,大型百货商店常常会利用会员卡系统扩大顾客的债务范围,这些都可能导致债务风险。大多数类似银行业务的服务,供给方在价值链的某一点上还要依赖于和银行的合作,但是,这些没有经过狭义的银行服务资格认证的机构介入银行业务时并不困难。

二、现代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变迁

传统金融监管依据是金融部门的外部性、信息偏在性等会造成金融风险。现代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以及风险形成机制都发生了变化,必然导致监管实践发生相应的变化。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二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这个定义表明,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下面主要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和客体、监管手段和方式分析监管体系的变化。

1.监管目标。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直接决定或影响着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方向,也主导着具体监管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与实施。当然,反过来金融监管理论以及金融监管实践的经验教训也将相应地促使金融监管目标的改变。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提供一个稳定和弹性的货币供给,并防止银行挤兑带来的消极影响。30年代大危机的经验教训使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普遍开始转变到致力于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上来,以求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金融监管造成的金融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金融监管的目标开始重新注重效率问题,近年来则发展到有效控制风险、注重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方面。需要说明的是,现代金融监管目标并非是以新的目标取代原有目标,而是对原有目标的不断完善和补充新的目标,这使得当今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均包含多重内容,即维护货币与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金融机构谨慎经营,保护存款人、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以及建立高效率、富于竞争性的金融体制。

2.监管主体和客体。20世纪初,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逐渐统一使金融监管的职责很自然地主要落在了中央银行的身上。这一时期,各国除了对证券市场通过传统上的专门机构,如证券管理委员会等进行管理之外,金融监管的主体就是中央银行。30年代之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但是,随着战后以来中央银行越来越多地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的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出现了一批综合化经营的超级金融机构,为此若干国家又专门建立或准备建立针对这类机构的监管部门,金融监管主体又有了从分散向集中的发展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比如,1997年英国已经成立了一家全面对金融领域实行监管的“超级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由其取代英格兰银行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日本也建立了类似的机构。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也进行了机构调整,成立了几个小组,集中负责特大型银行的监管工作,并积极酝酿制定能够对特大型银行进行多方式;多渠道、多角度的金融监管法规,以求及时,全面地对这些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传统的金融监管客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本身具有存款创造的功能,对经济的影响也就比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得多,而且当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业务量等也占据绝对优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比重和影响都微不足道。现代金融市场上,金融结构也日趋复杂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但种类、数量和资产负债规模大幅度扩张,而且随着其存款性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增加,货币定义变得模糊不清,以至于在总的业务量或市场占有率方面接近或超过了商业银行,产生了传统金融倾斜的逆转,因此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影响和货币供给两方面考虑,金融监管当局都不得不重视和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金融市场种类更加繁多,尤其是金融衍生商品类市场的膨胀,使金融监管的客体变得更加丰富。此外,随着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也日益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忽略的监管对象。

3.监管方式和手段。管制方式和手段与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金融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现代金融市场上,各国普遍放松或取消了那些被认为已经过期或无效的管制措施,直接的行政性干预由于受到强烈的批评大多数也被放弃了,金融机构开始享有更大的经营自由。在跨地区经营和分业管理方面,传统的限制也变得越来越少,银行的跨地区综合化经营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在90年代初通过了跨州设立机构的法案;1999年11月4日,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废除了长期奉行的单一州原则和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业跨区域综合化混业经营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金融监管势必也将相应地做出调整。金融监管措施通常包括充足资本比率、存款保险、存款准备金比率、公布有关信息和限制内幕交易等措施以及加强监督、检查、早期警告和处罚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和效率。其中,经常、全面、严格和有力地执行有关金融管制规章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对策

以上从金融监管的目标、主客体、方式和手段三个方面描述了现代金融监管实践。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进程之中,其中监管制度改革至关重要,它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尽快健全金融监管法制和法规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它们都较早的制定了监管方面的法规制度,并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在这些法规中,比较全面的阐述了监管原则、目标、主客体和监管的方式手段等,这样使监管活动有章可循。而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体制遗传的缺陷造成现实低水平的市场监管手段与高程度的行政监管手段,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严重滞后,法制化的难以健全进一步制约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推进。这不仅仅表现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而且更大程度上反映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上。中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从而出现了中国金融机构第,起退出案,至今全国接管、收购或兼并、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退出案已有11起,除“广信”依法破产清算外,其它均依行政权力被收购兼并,关闭和撤销。正是因为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实状态,当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化解金融风险,但结果适得其反,强制性的干预只是拖延了风险的爆发并且加大了风险爆发的力度。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需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环境,特别是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面。应依法健全金融机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清盘、拍卖等方面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的管理办法等,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二)提高金融监管的市场化程度

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高度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和金融危机可能性不断增加的现代金融市场形势下,已经逐步摈弃了强制性的人为抑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政监管方式,而是沿着日益强化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度和方向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监管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性管理体制,因此金融发展的基础和现状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该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监管的目标是一致时,即既要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同时又要加速金融监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在管制手段上,要尽快与国际接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和资本充足率管制,尽量减少强制性的行政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确定金融监管的侧重点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客体的覆盖面将会更为宽广,侧重点也将有所转移。即不仅涵盖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工具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而且金融监管的侧重点也必须有所转移。例如,在关注对商业银行传统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监管的同时,更多地转向对中间银行业务、表外业务的监管;在关注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同时,更多地转向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尽管这将是困难和艰巨的,但它是必需的;在关注对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更多地转向对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在继续关注对国内金融机构与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对外国金融机构和跨国界市场的监管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在金融监管客体涵盖对象扩张的同时,对监管主体也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有金融监管权。随着监管客体的进一步扩大和监管手段的改革,应该由人民银行建立类似国外具有监督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职能的专门机构。比如,要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就需要成立一个类似德国的存款保护委员会,在称呼上也可称之为“存款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建,并接受其全面领导,下可设存款保险基金会和监管处。存款保险基金会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行业性合作团体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保险政策的制定、保险费的收取和理赔等;监管处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资本、资产、负债的结构是否合理;接受投保金融机构的报告和统计,随时准备对投保金融机构经营风险进行检查和调查,有权取消经营不好或非法经营的金融机构的保险资格等。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监管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又不增加风险,从而实现金融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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