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建设民主集中制的探索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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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的贯彻和实施状况与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命运紧密相联。在新世纪之初,回顾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探索历程,总结经验教训,对我们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大有裨益的。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最早提出来的。列宁进一步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并把它规定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中虽然没有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它的思想是包含在内的。党的二大首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1927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了党章,将它规定为“党的指导原则”[1](第3卷,P125)。

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初步探索,为尚处于幼年的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制度保证。然而,由于党的经验不足,在对民主集中制的探索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受联共(布)和共产国际过分强调集中的影响,党在这一时期过多强调了集中,对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王明等人的专制更助长了过分强调集中忽视民主的偏差。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极端民主化倾向,特别是在出现了张国焘右倾分裂主义错误以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留给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

一、艰辛开拓: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探索

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一方面坚持批评和纠正党内过分强调集中的倾向,扩大和健全党内的民主生活;另一方面,坚决批评和纠正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倾向,形成了全党组织上的高度集中统一。经过延安整风,民主集中制在全党得到了普遍贯彻。邓小平对此给予了客观的评价,指出:“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2](第2卷,P330)在这一过程中,毛泽东、刘少奇等人对民主集中制建设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从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思想,主要有:

初步论述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什么是民族集中制?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如何?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搞清楚的首要问题。陈独秀、王明、张国焘等人在组织生活中所犯的错误,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没有认清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总结经验教训,毛泽东等人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深入研究。1937年5月,毛泽东指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3](第1卷,P278)这段话,既阐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又讲了实行的条件。同年10月,毛泽东在回答贝特兰“‘民主集中’在名词上不是矛盾的东西吗”的问题时,肯定地指出“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的形式上统一起来”。[3](第2卷,P383)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对民主集中制作了进一步阐释,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3](第3卷,P1057)。在七大通过的党章中又指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第13卷,P58)。七大的这两个概括,如此明确地阐述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这在无产阶级政党史上是第一次。然而,后者以“领导”代替了前者的“指导”,使民主和集中由平等关系倏尔变为从属关系,并且是发生在同一次会议上,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当时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的认识还未定型。

阐明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刘少奇指出:“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4](上卷,P358)从客观规律的高度把握民主集中制的极端重要性,这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史上是首次。不仅如此,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还把这一原则从党内推广到了党外,在论述根据地政权、抗日的国防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权时,一再指出要采取民主集中制,并强调这样的政府才是有力量的政府。建国以后,党中央又把民主集中制推广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提出要在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即:“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5](下卷,P819)这样中国共产党就创造性地把民主集中制从党内生活运用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使之成为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这既是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提出了“四个服从”的组织纪律。严格的组织纪律是保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重要条件。为此,列宁曾先后提出过“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的纪律。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解决党内矛盾,特别是在批判张国焘分裂主义错误时,对如何处理党内一些基本组织关系进行了探索。1938年10月,毛泽东在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讲话中提出了“四个服从”的组织纪律,即“(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他又指出: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领导机关的行动”[3](第2卷,P528)。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组织建设的文件。党的七大后,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了组织建设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如1948年制定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和《关于健全党委制》的文件,1954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地团结的决议》等。这些表明,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民主集中制制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应给予充分肯定的,但是这些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继承和超越: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探索

“世界上的事情就是这样,要走弯路,就是S型”[6](P38)。1957年后,晚年的毛泽东逐步偏离了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正确轨道,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原则遭到了极大破坏。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继承、坚持同发展、创新辩证地统一起来,对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如何加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设进行了新思考,做出了新贡献。

首先,阐明了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1979年,邓小平在批评一些人搞极端民主化时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2](第2卷,P175)1987年,他又指出,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2](第3卷,P256~257)。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他一再要求必须引导人民正确认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引导人民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更有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2](第3卷,P257)。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风云变幻,要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尖锐地提到中国共产党面前。对此,邓小平坚定地回答,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把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提出来,从而揭示出民主集中制对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意义,这是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思想的一个发展。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民主集中制,而且为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指明了方向与重点。

其次,强调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回顾历史,邓小平深刻地指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2](第2卷,P144)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长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民主是集中的基础,离开了民主的集中,必然会造成少数人专权,酿成严重的后果。有鉴于此,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坚持毛泽东提出的“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思想基础上,明确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2](第2卷,P144),这是我们党今后一个长时期坚定不移的目标。同时,邓小平还弥补了过去对如何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民主权利认识不足的缺陷,指出:“要创造民主的条件”;“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2](第2卷,P144)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以及1988年制定的《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内容都体现了发扬党内民主的要求。

第三,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这是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根本问题。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虽然也提出要进行制度建设,并有所实践,但却没有把它放到应有高度。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更深刻地认识到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第2卷,P333)这样,就把制度建设放到了“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不仅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而且还具体阐述了加强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的措施:

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邓小平一再强调,要明确哪些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哪些应由个人负责,重要事情一定要集体决定。为避免个人过分集权,必须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这就破除了党的历史上曾有过的毛泽东“有最后的决定之权”的特殊规定,有利于保持党的领导的正确和有力量。

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指出,必须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会议,用真正的选举的方法选出党的各级代表,选出真正胜任的委员和党委组成领导集体。要健全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全委会和常委会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不能像“文化大革命”那样使“中央文革”等一类非正常的临时性机构凌驾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之上,也不能由个人说了算。

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既有上级和下级的相互监督,又有党的专门机构的监督,党小组的监督,党委内部的监督等。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干部的个人专断或渎职行为。

第四,提出了中央要有权威的思想。针对改革开放以后有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邓小平一再强调,全党服从中央,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这一切,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就办不到。”强调中央有权威,并不意味着削弱地方的自主权。“中央说话,中央行使权力,是在大的问题上,在方向问题上。”[3](第3卷,P277~278)这样既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助于避免出现过去那种统得过宽、过严、过死的情况,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有权威的思想是对民主集中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理论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考: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探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探索处在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环境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自主性、开放性有利于促进党员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的发展;同时,这又可能引发个人主义、极端民主化,损害民主集中制。还有人认为民主集中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时了。面对这种情况,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动摇。党的十五大报告坚定地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成统一的整体,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奋斗,这是巨大的组织优势。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7]。2001年7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8](P170)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新的实践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新创造。

第三代领导集体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准确揭示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这一概括是对“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认识的修正,对正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重要意义。但对于什么是高度民主,什么是高度集中,民主和集中哪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党内的认识并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也就出现了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现象,导致“民主不够,集中也不够”。为了进一步统一全党认识,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9]这就是说,那种认为民主高于集中或集中高于民主的观点都是片面的,民主和集中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民主要受到集中的制约,又是集中的基础;另一方面,集中也要受民主的制约,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包含民主要素的集中。

沿着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思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作了阐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发扬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以引导、发挥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而展开。这就说明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主体是党员和党的组织,而不是领导。“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的表述,使党内民主走出了仅仅是“允许有不同意见”、“让人讲话”的误区。“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集中,就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并坚决付诸实施。”[10](P13~14)这样,既防止了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理解为少数人说了算,也划清了党内集中同自发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界限。这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理论的一个突破。

在强调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前提下,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党的建设现状,特别重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江泽民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8](P171)。要求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委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党内监督,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支持和保护党员依照党章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人或事要认真查处。

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化建设。尽管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要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的思想,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着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虚拟化、空泛化的现象。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江泽民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8](P172)。针对一些人的错误观念,江泽民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建设,一定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决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8](P172)。围绕民主集中制建设制度化的主题,党中央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条例法规。1994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措施。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如何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开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1997年,中共中央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一系列条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实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强制性的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诀,作为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科学决策的运行规则。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的,确保决策的正确性是党的领导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但是,作为党的一级组织,如何在本组织内实行民主集中制,以形成自己的决策,却是一个理论阐述不多,而又经常遇到的最实际的问题。江泽民指出,各级党委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工作规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8](第3卷,P171)。这十六字诀既包含了科学决策的“集体领导”原则,又包含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经过“个别酝酿”再到“会议决定”的科学决策程序。这使得民主集中制这一抽象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更便于把握和执行,对进一步坚持、完善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又一条重要思路。

回顾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探索,可以清楚地看到: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化的方向,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不断发展这一原则的宝贵经验。当前,改革到了攻坚阶段,发展到了紧要时期,实践给我们继续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新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在马克思主义的本本上找不到现成的答案。中国共产党人只有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立足新的实践,不断丰富、发展民主集中制建设理论,才是我们唯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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