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我国论文,灵活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36(2004)01-0016-05
灵活就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方式,近1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发展。当前我国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企业流动增大以及入世冲击等因素,劳动力供求矛盾进一步加剧,劳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借鉴国际经验,大力推行灵活就业方式成为解决我国就业与再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
灵活就业(flexible employment)发轫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三产业逐渐壮大,就业压力加剧,高科技飞速发展,文化理念不断变化,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应运而生,并对当地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效果。从目前世界各国实践情况来看,灵活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非全日制就业
非全日制就业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一般指少于法定的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时的就业。其优点是可以适应企业以及一部分劳动者(如需要照料家庭的妇女等)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对工作时间的特殊需要。目前在发达国家采用的比较多。为发展非全日制就业,各国采取了多种形式的促进措施。德国政府规定,年龄达到55岁的劳动者在企业安排下转为非全日制就业,并将其原岗位让给其他求职者,政府可为他们提供相当于其原工资20%的补贴。20世纪90年代末,德国非全日制就业比重占有就业总量的17%左右。荷兰政府除实行此类工资补贴制度外,还制定专门法律,规定全日制雇员有改为非全日制就业的权利,雇主有义务考试雇员对工作时间的要求;健康保险和就业合同应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等遇做出明确规定。政府还对最低工资、休息和休假,以及养老金等方面的法规进行了改革,使其有利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荷兰非全日制就业比例在经合组织国家中是高的,达38%左右。加拿大非全日制就业比重约为20%,为有利于非全日制就业和其他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加拿大政府已在全国范围内将周工资制度改为小时工资制度。
2、临时就业
临时就业主要包括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等,其共同特点是劳动者并非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根据雇用性质,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的临时合同。临时就业对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矛盾有积极作用,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就业方式在世界各国长期普遍存在,但发达国家在法律规范和保护相关劳动者权益方面做法更为完善。美国1995年临时就业人员为603万人,占就业人员总数的4.8%,其中30%为16-24岁的年轻人,女性比例大于男性。《联邦家庭和病假法》规定临时就业人员12个月内工作满1250小时,应获得与正式雇员同样的各类津贴和补贴。2000年,联邦政府通过了《临时工人平等法》,将临时工人与正式雇员享受同等待遇的条件降低为在12个月内工作满1000小时即可。荷兰临时就业占就业总量的比重在欧盟国家中居前列,并逐年上升。1983年为5.8%,1997年上升到11.4%。英国1984年以后新增的就业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为临时就业人员。临时就业人员多在行政、教育部门和餐饮服务行业中工作,1997年临时就业人员占就业总量的7.4%。西班牙政府重视临时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规定临时就业人员的工时、工资、加班津贴,以及带薪休假等都应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3、自营就业
也叫自雇型就业,主要是个体经营者和合伙经营者。这种就业形式在西方各国都大量存在。
4、派遣就业
派遣就业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就业合同,由公司派往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公司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在一些发达国家,派遣就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服务方式得到广泛发展,其主要作用是可以满足企业的特殊或临时用工需要。法国政府为发展派遣就业、保护相关劳动者的权益做出具体规定。包括:雇用派遣工人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签订协议,并与派遣工人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派遣工人在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方面与正式雇员相同;派遣公司需建立住房保证基金,以帮助派遣工人租住房屋,同时要建立消费信用贷款保护金,以便为派遣工人提供相应贷款保证。美国政府重视派遣就业的作用和发展,设有专门的“派遣协会”,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信息服务。日本的派遣就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全国现有1.2万家劳务派遣公司,2001年提供了139万个就业岗位。加拿大政府规定,派遣就业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待遇,工资标准和工作性质等项内容;劳动监察应重视派遣就业,防止出现低劣的劳动条件。
5、远程就业
远程就业是指劳动者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传真机、可视对讲机、便携式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在远离中心办公室或生产场所独立完成工作,但能通过使用新技术进行交流的就业方式,主要存在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作为一种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新型灵活就业方式,它已日益被劳动者认知并引起各国重视。美国的远程就业增长较快,1997-1999年间增长速度为42%。远程就业人员数量达1570万人,为世界之首,比欧盟各国总数(669万人)还高一倍多,占全国就业总量的12.9%。这与其信息技术产业高度发达及受到政府和全社会广泛重视有密切关系。在欧盟各国中,德国的远程就业人数最多,为180万人。普及程度上1999年荷兰远程就业劳动者占全国就业总人数的18.2%,是远程就业比例最高的国家。日本政府在考虑新的刺激经济措施和创造就业机会计划时,也重点鼓励发展远程就业,已经着手在东京、神户等大城市建立卫星中心,发展远程就业。日本1999年的远程就业人数为209万。匈牙利政府也于1997年设立了远程就业协会,推广远程就业方式。
6、独立就业
独立就业是指劳动者不受雇于任何单位,而是根据自身特长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技能服务关系,接到工作后,独立完成,以工作量计报酬,亦称作自由就业。采用这种就业方式的多为各类专业人员,如图纸设计、美术编辑、财会审核、翻译、导游、保险推销员、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务者等。独立就业主要存在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美国独立就业人数达824.7万,占就业总人口的6.3%,比同期临时就业比例还高2个百分点。其中男性独立就业人数为545.9万,是女性的2倍。这与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有关。
7、家庭就业
家庭就业是指劳动者因技能、年龄、语言等原因,无法在社会上找到稳定工作,只能依照他人指令在家生产,以赚取收入,维持生计的就业方式。这种就业方式多为服装、纺织、皮革乃至电子等产品的来料加工。家庭就业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而其中又以非洲贫困国家最为集中。亚太地区一些国家,如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家庭就业劳动者的比例也较高。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家庭就业劳动者,但所占比例均极低。在这些国家,家庭就业者主要是黑人、有色人种以及移民,白人很少。在所有灵活就业劳动者中,家庭就业的文化程度相对最低,有许多甚至是文盲。他们多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主要分布在生产所需的工具设备较为简单的传统行业,如服装、皮革、玩具业等。
8、兼职就业
顾名思义,是在从事一种职业的同时,再从事另外一种工作,这种工作往往不同于正规的主流就业方式,它在劳动时间、工资支付形式、工作场地、劳动关系等方面更加灵活。
二、灵活就业方式的成因及作用
灵活就业方式的兴起是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企业、劳动者、政府和工会组织等多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1、失业压力迫使政府因势利导推动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增长减速、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市场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刚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失业率大幅攀升的现象。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注意到,传统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太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而灵活就业方式则有利于劳动者分享有限的工作。相当一部分国家因势利导,从税收、信贷、财政、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方面制定一些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
2、灵活就业是企业为应对市场变化而作出的必然的用工选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出小规模和个性化特征。企业为提高竞争力,纷纷采取灵活的就业方式。一方面,可使企业在人员配置上机动地应对需求变化不定的市场,即采取固定一定比例的核心员工,在订单增多或产品转型人员跟不上时,再以灵活多样的方式雇用非核心员工,快速应对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以低成本获取较高效益。另一方面,采取灵活就业形式还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生产设备。在发达国家,随着法定工作时间的不断减少,一些企业为避免精密昂贵设备的闲置,大多采取雇用非全日制员工的办法加以解决。
3、劳动者就业需求的日益多样化,灵活就业应运而生。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文化理念、思想意识、就业观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家糊口已不再是工作的唯一目的,一部分人不愿意被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岗位束缚,渴求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和空间,以便安排个人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
4、产业结构的变化、知识经济的崛起为灵活就业方式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整个世界经济结构变化趋势来看,第一、二产业日渐式微,第三产业迅猛发展。与之相伴,第一、二产业中固定的全日制就业人数逐渐下降,能够满足第三产业发展需要的灵活就业形式异军突起。
5、工会组织为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推波助澜。随着灵活就业形式的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日益发挥出的巨大作用,各国工会组织逐渐认识到灵活就业于国于民的重要作用,通过努力,将灵活就业者组织起来,运用工会的力量与影响,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保护其权益,免除了灵活就业者的后顾之忧,增加了他们工作的安全感。这种做法,无疑有利于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灵活就业对缓解就业矛盾、提供就业机会方面的作用巨大,被称为吸纳劳动力的巨大“海绵”和“蓄水池”。它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适应了广泛的社会需求。它增加了劳动力市场弹性,为妇女、青年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同时,由于它所需的人工成本较低,对降低企业成本,提供企业竞争力具有明显的作用。
四、灵活就业在我国的实践
在我国长期的农业社会中,灵活就业现象早已存在。如城乡的家庭作坊、手工艺人、小商小贩、车夫、船工、女佣等,建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人为地加以遏制。改革开放后,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和个人自谋职业的合法化,灵活就业才开始恢复生机。80年代以来,离开土地的农民工进城就业以及部分知青的返城就业,使灵活就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6年开始实施“九五”计划以来,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关阶段,触及到了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矛盾加剧,并交汇成建国后又一轮新的下岗失业高峰。这时历来作为就业主渠道的正规部门自身面临“人往哪里去”的难题,在这种情形下,每年数以百万计的下岗失业人员迫于谋生的需要,相继走上了灵活就业之路。
目前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量大面广、情况各异、流动分散。有进城市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企事业的离岗和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新增劳动力、在岗的兼职人员、残疾人等。二是以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为主。2001年,城镇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就业人员共有3658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15.3%。三是主要分布于第三产业。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第一产业的占1.1%,从事第二产业的占20.9%,从事第三产业的占74.6%。四是灵活就业群体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普遍偏低、年龄偏大。五是非正规部门是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主要分布的地带。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正规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其它灵活就业形式,尤其是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并未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六是灵活就业方式是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渠道。据统计,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中,有70%是采用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再就业的。
发展灵活就业在我国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灵活就业具有就业门槛低、行业和门类庞杂,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特别是由于灵活就业对技能和资金的要求不高,包容性大,对于那些技能单一、年龄偏大、缺乏就业竞争优势、难以进入新兴部门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而言,灵活就业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了可能。其次,灵活就业具有机制灵活、进退方便的特点,有助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确立。它会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提高效益,而且也会对传统的激励不足、效率低下的僵化用工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促进企业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形成。此外,灵活就业在促进市场就业机制形成、推动城镇化进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也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我国灵活就业现状看,目前也面临很多的问题。首先,在我国目前就业总量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十分尖锐的形势下,灵活就业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国家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缺乏统筹规划,灵活就业也没有纳入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体系。这些都制约了灵活就业的发展。其次,针对灵活就业的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系统和全面,一些政策规定也缺乏操作性。比如关于工时的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太死且标准太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和连续两个休息日的规定,在小型企业里往往很难实行。第三,专门的灵活就业服务系统尚不健全。劳动用工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尚不能满足灵活就业的要求。很多准备创办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得不到创业培训和有关咨询服务;小额信贷的担保条件限制多、手续复杂,许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灵活就业人员创业融资困难等。第四,就业人员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的一些基本劳动权利较难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岗位极不稳定,随意被雇主解雇;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加班加点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灵活就业人员普遍享受不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一些就业者的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等等。
五、促进灵活就业的对策建议
1、明确界定灵活就业的涵义,确定其法律地位。目前,在传统的主流就业形式之外,存在着诸如“非全日制就业”、“弹性就业”、“灵活就业”、“非传统就业”、“非正规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标准就业”、“多样化就业”等提法,比较混乱且欠规范,需要明确界定灵活就业的涵义及其范围,确定其法律地位。在界定灵活就业这一概念时,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标准衔接。同时,选择适当时机将灵活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体系。
2、制定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优惠政策。10年前出台的《劳动法》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一些基本劳动标准(如劳动时间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与推行灵活就业有相冲突的地方,需要结合目前的情况加以修订。要制定和落实针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税费减免、创业资金扶持等项政策。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岗位不固定等特点,完善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3、为灵活就业者提供便捷优质的就业服务。目前各地针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一般仅限于简单的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但在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在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开展起来。今后要加强这些就业服务项目的推广普及,还要根据流动就业的特点开发一些新的服务项目,使广大流动就业人员能有更多的选择,得到更好的服务。同时,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主要是对企业而不是个人,解决个案问题的能力较弱,不适合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滞后。应加强对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优化服务的角度着眼,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工作岗位,加强机构内部计算机网络建设,完善数据库,做到灵活就业人员随到、随交、随记账、随办转移,切实做到动态、灵活、开放式的“精细化”管理。
4、切实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促进灵活就业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关系。在鼓励劳动者选择灵活方式就业的同时,要在劳动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解雇限制等方面,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使他们实现“体面劳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经济权益保障与实现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侵犯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5、开辟灵活就业新领域。从上面分析的国外八种主要的灵活就业方式来看,我国在很多方面还很不发达,有的(如派遣就业)还是刚刚起步。要继续巩固现有的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通过政府给予经费补助和多方面的政策扶持,积极促进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务服务组织的发展。鉴于我国正规部门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比例还较少,今后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正规部门中大力推行灵活就业方式,在促进就业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