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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干扰事件,使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款不再合适,合同价款必须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合同状态。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
1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约定合同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甲乙双方编制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以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作为确定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这是由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共同确定合同价款的形式,也就是可调价款方式一般在议标工程中用得较多。
第二种形式是根据建安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其标的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实物量清单以综合单价形式编制。其中材料单价采用项目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编制;标书中还应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其中“风险费”主要是中小型工程实行固定包干时考虑的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所造成的影响。“工期补偿费”是指合同期在工程定额的基础上压缩一定限度时考虑的赶工费。“优良工程补偿费”是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按国家工程质量等级,经验收达到优良工程标准时应考虑的补偿和奖励,一般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这是工程通过招标投标,甲乙双方确定合同价款的形式(如下图为合同类型的选择模型)。任何施工合同均可采用上述两种形式之一,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价款的约定条款中应写明如下的内容:1、约定本工程造价的依据。a.工程预算定额和相应估价表的名称和颁发部门;b.执行各种取费名称和颁发的部门;c.参照的材料价格和发布部门;d.人工、机械费调整文件名称、编号及发布部门;e.其它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名称和颁发机关。2、约定本工程造价的方式。约定方式是按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共同审定的工程预算,还是招投标工程定标的标的价,并应把标的或预算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约定本工程造价的调整方式。约定调整方式是实行投标包干固定价,还是执行预算加签证的可调价。若执行包干固定价,一般应考虑一定比例的包干系数,以应付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等因素;若执行可调价,合同中应写明可调因素.如材料代用、现场签证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并对这些调整的有效性做出具体的规定。如能在施工合同中写明这些内容。则对双方以后的合同履行和办理结算均做出明确的规定,给合同价款的调整也提供了依据。
2 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合同价款需要调整,通常是合同执行时可能会出现难以执行合同的因素,它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因此要对这些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的因素进行分析,让双方选择一个更能使双方权责明晰的调整办法。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如下:
(1)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a、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b、不可抗力。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合同双方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变、施工顺序改变、合同终止等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不是很长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该事件发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对工期给予一定的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比较大,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够复工,对于合同的某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该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价款调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同的结果进行调整。
(2)外部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a、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b、物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施工图预算模式下的物价的调整方法已经越来越不再适用,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调价方法来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争议。FIDIC合同条件是目前国际工程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合同文本,其处理原则、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因而,在此建议对于物价风险的调整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其主要需要确定的有固定系数及各调整因子权重的确定、调价指数的选择和调价基数的确定等。
根据物价风险调整合同价款的含义,物价风险下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因资源价格的涨落而对承包商进行成本补偿,这一条是判定各款项是否应纳入调价基数的首要依据,其次应考虑到加入的价款是否影响原有调价公式的权重系数。工程合同价款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各种合同条件对于进度款的包含内容也不同,FIDIC合同条件中进度款不仅包含了工程量清单的支付项目,也包含了索赔款和变更款,计日工价款、违约金,奖金,扣除的保留金等,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度款内容则不包括索赔款。
结语
综上所述,价格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合同各方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其余条款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用、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税收组成,是各方利益的主要抗衡点,且建设工程由于其标的普遍较大,履行时间较长,涉及方面较多,工程价款的支付作为发包方控制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获取工程价款作为承包方继续进行施工,获取回报的保障,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约定比较一般合同应该更加详细、具体、明确,作到合同支付流程没有遗漏,违约发生时处理程序完善。
参考文献
[1]基于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研究[D]. 王飞.天津理工大学 2015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软件系统研究与设计[D]. 杨顺杰.大连理工大学 2014
[3]BLT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租金定价机理研究:风险分担视角[D]. 郑君君.天津理工大学 2014
论文作者:童玲,唐晓洁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7
标签:合同论文; 价款论文; 工程论文; 不可抗力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风险论文; 条件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