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民意识培育中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完善途径与方法
王兴旺
新疆工程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3
摘 要: 青少年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而当前多种原因导致青少年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公民意识培育中青少年法律教育的途径与方法,使青少年早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助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关键词: 公民意识;法律教育;途径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对发展现代民主政治,维护国家稳定、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作用,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但就目前来看,青少年法律意识在公民意识觉醒条件中的教育问题,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难以匹配的。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正视现状,正确定位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培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围绕青少年法律教育为核心,从实际出发,因材施教、因龄施教。
一、建设中国公民社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市民社会的空间逐渐打开,公民意识也开始觉醒,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有了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无论是被动地维护个体权利,还是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的产生都在顺应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
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育,而公民意识的培育的关键在于青少年。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就是要培养其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培养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对法律价值的内化,逐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推动公民社会的完善和发展。
二、厘清主体法律责任
(一)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培养公民意识,增强青少年法律精神,在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高下。”[1]由此可见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教育从根源上来讲依赖于法律制度自身的完善。可在当前有关青少年专门立法方面存在这不足,仅仅散见于各类民刑事立法条文、司法解释或者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又不够具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作为青少年的主体法律,但之于两部法律本身,大部分条文都是引导性和号召性的,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且弹性太大,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立法滞后、不够全面,部分内容存在立法空白,如教育部门与法定监护人之间的转换、监护风险的分担等,落实起来差强人意;其他方面,程序法也并未根据青少年身心特点设置专门的程序,惩罚措施与非惩罚措施规定较为笼统,在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其次,加强法制教育,提升教育实效。公民意识培育从来与法律教育不能分割的,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中的法律教育有其独特的内涵和意义,也是公民素养的重要内容和补充。第一,提高课堂教育的质量,把“软任务”变成“硬实力”,在此过程中可以完善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第二,加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培养法律信仰精神。中国受较长时期的人治,加上人情社会,冲突控制“首先考虑的乃是‘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最后才诉诸‘法’”[3]。在立足于现实社会和法律生活基础上,开展宪法基本知识、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法制观念教育,开展对自由平等、法律价值、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等观念的传播,正视现实生活中法律的缺陷。第三,加强教师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第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加强“隐性课程”功能,引导学生融入规则的教育学习。
首先,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加强公民意识培育。当前形势下,有必要在思想政治课程上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民主法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理性的爱国主义教育以及权利责任教育,使青少年内化为自己的信仰。第一,尽快编撰相关教材或增设教学体系化构建,加强重点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公民意识培养、公民身份的认同,国家和社会的认同。第二,加强素质教育,全面培养和培养青少年的“德、智、体、美、劳”和心理健康,使教育本身不囿于升学这一唯一的目标,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全面发展;第三,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现代文明成果学习相结合,树立现代的公民意识培育也要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影响国人思想、灵魂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应该大力弘扬,同时也要摒弃与现代社会不适应甚至阻碍公民意识培育的糟粕成分,把五千年来提粹的家国天下、天道和谐、诚信慎独、仁爱孝道等传统理念,赋予时代特点和生命,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内涵,使公民意识教育形成有着自己国家鲜明特色与内容,增强国家凝聚力和自信心;第四,正确对待信息社会的发展,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取舍能力,正视影视、网络、报刊等在内的大众传媒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弘扬正能量。
2.2.2 改进学生奖助学金制度,完善奖励机制 目前学校执行的奖助学金制度,主要向贫困生倾斜,有些偏离其本意,弊端不容忽视。建议“奖”“助”分离,真正体现出对贫困学生的“助学”作用和对学优生的“奖励”功能。助学金只针对贫困生,而奖学金的评定,应该以学业成绩作为主要评定依据,贫困生与非贫困生一视同仁。评优评奖制度及其实施,应该成为激励全体学生刻苦学习、争先创优的动力,发挥促进良好学风形成的作用。获奖的应是品学兼优的学生,而非因贫困享受特殊关照的群体。
(三)完善学校主体作用。学校教育主要有规模性、组织性、系统性以及科学性等显著特点,这使得学校在法制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已说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而学校无疑就是培养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2]。
本研究发现,手术后,联合组SF-36各维度评分及总分均高于开腹组,两组术后均高于术前(P<0.05)。提示2种术式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均改善了患者的生活质量。患者长期受子宫肌瘤带来的不适症状的困扰,常会产生一定的身心负担,并伴有担心、焦虑等负性情绪。而子宫肌瘤剔除术去除了肌瘤组织,不仅可以改善或消除由于肌瘤导致的疼痛、贫血、月经异常等症状,而且可以保持人体器官的完整性,从而也解决了心理压力问题。联合组SF-36各维度评分及总分均高于开腹组,提示宫、腹腔镜联合手术对患者的生活质量产生的积极作用更大,患者术后恢复快、并发症少,从而使其在心理健康、躯体职能、社会职能等各方面评分均得到了提高。
(二)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启蒙教师,家长的作风、习惯、品德修养、心理品质、心理发展水平和个性、性格特征都深深地影响孩子们的心灵,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备条件,也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成功的基础。首先,家庭不是法庭,应积极改善家庭环境,创造温馨、和谐、健康、文明的家庭环境;同时,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也要规范家长的行为,身教胜于言教。其次,注意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和正确引导,努力提高家长的素质和能力,赢得敬重;父母必须了解和尊重教育的对象,因“龄”施教;对青少年知识进行全方位的素质教育,养成良好的习惯、心态、美德,不能有所偏废。最后,实行严格、科学的家庭管理培养,要注意从品行、素质和性格三大方面抓起,不要过度溺爱,尤其要注意培养子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适应社会的能力;对于问题凸出“边缘青少年”,要多一份宽容和耐心。
所以要想给青少年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其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眼:首先,加强对“边缘青少年”的关爱,一视同仁、不偏袒歧视;其次,注意净化文化环境,在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游戏竞技、网络资源、手机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大宣传如《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的力度,还青少年一片净土;再次,完善青少年相关主体立法,以《青少年法》的形式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有法可依,同时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完善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建设;最后,加强对边疆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法律教育,不仅使其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且要把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人生观、道德观等相关教育,融入到法律教育中去。
我国岩溶地质分布广泛,许多已建乃至待建的盾构隧道项目都无法避开岩溶发育区。以广州市地铁线路为例,其拟建线路上普遍存在大量的岩溶地质。其中,地铁9号线全线溶洞见洞率约50%,部分工点甚至高达70%。
总之,学校法制教育直接影响着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升和中国法治化进程,它对于培养法治人才和合格公民的最有效途径,在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中的法律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注重法律教育实效
(一)开展校内实践教学。学校在进行法律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避免纸上谈兵,加强“案例教学”、“讨论辩论”、“模拟法庭”、“法学诊所”、“主题班会”等校内实践教学方式,将社会热点、重要案件审判等引入课堂;加强学校相关法律社团组建,提高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重要节假日、少数民族重要节日以及开学报到、军训、迎新、各类晚会等特殊时段,通过各种形式展开法律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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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律教育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级部门要为学生广泛参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主要加强学校与公检法、监狱、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法院旁听、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讲座、监狱参观等形式,提高校外实践教学能力,促进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三)锻炼实践参与能力。学校可以和社区等相关部门联系,加强法律服务学习实践,通过社区服务、下乡宣传、志愿者服务、参与人民代表选举等形式,既可以锻炼青少年的法律实践能力,又可以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志愿服务意识和合作意识,切实加强青少年在公民意识培养中的法律意识教育。
当然,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和法律教育培养方面,国外发达国家由于起步较早,这些国家在对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同时注重公民意识的养成,我们也可以通过它们不拘一格的教育方式,进行学习和反思,从中吸收它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成果,为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提供先进的经验借鉴[4]。
当前形势下,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中的法律教育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思想观、法律观、以及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作为一名新疆高校教师,对此深有体会。位卑未敢忘忧国,深知任重而道远,也希望每个人能肩负历史之重任,以此光明人生、创造价值。
1992年,父亲走完他80岁的人生路程,没有什么遗憾和牵挂的二哥决定离开家乡,来到有良好创业环境和机会的城市开了个小饭店,不到两年,大哥创办了需要大量人才的公司,从此二哥加盟大哥的事业,他没有岗位,需要干啥就干啥,他没有作息时间,干到什么时候都行,他没有固定工资,有个基本生活费就可以,他没有自己的家庭,公司就是家。2001年,二哥带着经验教训,带着深深的眷恋和叹息,离开了无法办下去的公司。
[ 参 考 文 献 ]
[1][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的力量[M].刘曙光,等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1.
[2]刘伟.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与公民意识培育[J].长江论坛,2009(4).
[3]李英光.浅谈法制教育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管理观察,2012(32).
[4]王兴旺.浅谈国外青少年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培育中的经验[J].长江丛刊,2018(11).
新疆工程学院课题“公民意识培养下的新疆大学生法律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6xgy231812)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045-02
作者简介: 王兴旺(1981- ),男,河南永城人,硕士,新疆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