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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是目前占据西方政治学研究主流地位的理论范式,同时也是当下国内政治学理论借鉴、评介的重要内容。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
前文已经对理论的组成部分进行了必要的交代,可以用等式表示为:理论=假设+逻辑+假说,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大致按照这个框架来展开论述。需要指出的是,新制度主义并不是一种全新的理论。对于这一点,马奇和奥尔森也不否认。他们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中的关于制度主义视角介绍的部分中曾这样写道“制度主义的观点并不是全新的……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事实是,确实存在过旧制度主义……然而,我们并不试图说,新旧制度主义是一样的。毋宁说新制度主义是把旧制度主义的一些因素和最近政治学所奉行的一些非制度主义的理论模式的结合。”[9]他们的意图其实是想表明,新制度主义与行为主义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因为新制度主义在研究规范、研究领域、学术追求和相当部分的分析工具上其实都是和行为主义政治学共享的。虽然新制度主义超越了行为主义,但同时后者也启发了前者,后者其实是在部分的吸收前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在对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的时候,还应关注构成其理论的各种次理论成分。
1.假设与逻辑——行为主义的五个假设与新制度主义的超越
根据马奇和奥尔森的观点,行为主义主导的当代政治学主要建立在五大前提假设之上,分别是情境论假设、还原论假设、功利主义假设、工具主义假设和功能主义假设。[10]
a.情境论假设。所谓情境论假设,其实也可以说是一种情境决定论。在行为主义政治学中,政治系统更多的是被看作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政治系统的各种输出取决于社会系统的各种要求和偏好的输入。因此,“政治事件更多的被看成是理解社会的附带因素而不是必要环节,政治只是它周围情境的一面镜子而已”。b.还原论假设。还原论假设简要的说就是把宏观政治现象简单的看作是微观现象的加总和汇集;把复杂系统的行为还原为次一级子系统行为的加总,在行为主义者看来,集体选择的结果就是个体偏好的聚集与体现,而利益集团和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则是个体偏好的传递机制,个人的偏好通过这种多元竞争的利益聚集机制就能达成一种均衡。c.功利主义假设。其实也可以称为决策中心主义假设。这种假设认为行为就是建立在功利算计基础上的决策,决策总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而一旦被做出,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而把行为等同于功利的算计。d.工具主义假设。简单的说,这种假设仅仅从对资源分配的决策角度来看待政治和政治过程,比如它认为官员是为了确保能获得公众的支持而考虑在作决策时设置征求公众意见的环节;此外,这种假设还相信政府首脑们大声宣扬要进行官僚系统的改造只是惺惺作态,因为他们一方面在台前信誓旦旦地部署改造的计划表,另一方面在台后却在有条不紊地取消这些计划。在这种假设看来,政治更多的是一种从属于个体利益的工具性活动,而与符号、仪式、信仰与情感无关。e.功能主义假设。这种假设认为,历史总是有效的。正如在经济领域中经济学家总是假设市场能通过由“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达到均衡一样,在政治学中,政治学家也往往相信政治市场总是能通过投票和利益集团的互动博弈达到均衡。因此,历史被看作是一个为达成唯一的适度均衡的有效机制所决定,而忽视了它也具有无效性的一面。[10]
行为主义的这五大假设受到了新制度主义者广泛的批评,在这里我们不妨把两者的基本假设作一个比较:首先,在看待社会系统与政治系统的关系问题上,行为主义者持的是一种情境决定论假设,而新制度主义者认为政治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和要求的集体行动者,它不只是社会力量的简单的反映,它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政治活动的结局。其次,在看待宏观现象与微观现象,集体偏好与个体偏好的关系上,行为主义持的是一种还原论假设,而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宏观现象并不一定等于微观现象的“和”,表现出来的集体偏好也并不一定是所有个体偏好的“和”,事实上部分的个体偏好往往会被埋没在这种集体的加总中,而建立在个体偏好叠加基础上的集体偏好往往和个体选择的初衷大相径庭(即阿罗悖论)。第三,新制度主义认为行为并不等同于决策,因为决策并不能决定一切,一方面,行为可能会偏离、修正原先的决策;另一方面,决策往往不能一下子做出,而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1]此外,科斯在调查一桩排污厂与当地居民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行为者的行为往往会因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分布状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按照行为主义的假设,行为体在一件特定的案件中所采取的行为和做出的决策应该是一样的,然而科斯发现,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行为者的行为却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法律对于行为者权利的不同规定,决定了行为者采取不同的起诉策略。这一点也启发了新制度主义者,使他们看到了个体的行为不仅受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制度与规则的影响。[12]
第四,新制度主义看到了历史的无效性。事实上行为主义假设历史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美国自身建立与发展民主的经验上,但是60-70年代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的研究表明,美国的民主并不是随意可搬用的,结构与功能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了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有了合格的选举制度并不能确保民主的实现。第五,新制度主义者认为不能把政治行为仅仅看作是源于自我利益的算计,应该更多的考虑到它所具有的仪式、教化的功能,此外,也不能把官员政治行为的动机单纯的看作是出自功利考虑的利己主义,而应该看到源于责任、奉献和义务的一面。
而如果更加仔细的对新制度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哲学基础进行考察的话,我们会发现行为主义采用的是一种历史观上的决定论,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理论模型上的行为主义。[13]而新制度主义在历史观上采取的是一种演化论,在方法论上强调“个体—整体”并重。在模型上强调“行为—制度”并重,因此,新制度主义对于行为主义的超越主要是:在历史观上,从决定论到演化论;方法论上,从个人主义到个人—整体并重;模型上从行为主义到行为—制度主义;此外,制度的内涵不断拓展(从正式到非正式,从宏观到微观)以及行为与制度变迁的过程更加被重视。
2.基本观点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对于什么是“制度”,制度的作用是什么以及制度如何产生与变迁等一系列问题上的不同论点和看法是导致新制度主义与行为主义产生分歧的关键所在。正是这些分歧,导致了行为主义的理论解释在现实问题面前的失效,也正是对这些分歧的不同看法,奠定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之基。因此,这三个问题实在是新制度主义建构其理论的基点,在这一部分,我将逐一对新制度主义者眼中的制度、制度的作用(与行为的关系)以及制度的产生与变迁进行介绍。
什么是“制度”?笼统地讲新制度主义者把制度看作一种无处不在的规则,制度是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也是制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制度(institution)的中心含义是从拉丁语动词instituere(创立或建立)派生而来的,它表明一种已确定的活动形式,或者结构的结合。例如,政府就是制度化了的政治。传统的制度分析主要集中于对政党、议会和法律等方面,也就是说主要关注正式的制度。20世纪后期,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内涵开始从规则转向了观念、资本与规制。当然,在新制度主义内部,各流派对于制度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成为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惯例、规范和风俗。其范围涵盖从宪政规则或科层制中执行的标准程序到影响工会行为的习惯和风俗。一般而言,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与组织或由正式组织内颁布的规则、在组织内传播的风俗联系在一起。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成为影响到结果的规则。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就是一种无处不在的规则,制度构成规则,规则指导行为,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类似于“囚徒困境”或“公地悲剧”之类的集体行动的难题。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的“制度”定义比政治科学家所理解的更为宽泛。在他们那里,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在他们那里,组织和文化两者间的分裂被有机地缝合起来,文化也被定义为一种制度。
从新近的有关新制度主义的文献来看,大抵上都认为“制度”的含义是多样化的,不存在对“制度”单一的看法。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对制度的看法主要有:个体主义(原子论),整体主义。从个体主义(原子论)出发的制度主义认为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诸如制度之类,都可以从个体行为来解释。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的追求,社会系统及其变迁都源于个人行为。因而制度是个体互动的一种结果,不管是出于战略设计还是自我利益最大化,都假设个人行为先于制度。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最典型一种。从整体主义出发的制度主义关注对个体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的作用,集中考察了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等)如何影响到个体的行为。这种看法认为,制度先于个体,因为它看到了是制度影响到个体的偏好的形成和利益的界定。整体主义看待制度的方式最典型的理论是社会学制度主义。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制度可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演化而来的规则,外在制度是设计出来,并依赖正式的、有组织的机制来实施。内在制度包括了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习惯、习俗、文化等形成的认知网络,被内化于个体或组织行为中,其特点是实施依靠自律,不需要第三方的强制执行。外在制度包括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及历史制度主义中的各种正式规则、各种指令和程序性规则等,其特点是由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并需要第三方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