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经济改革包括所有制改革和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涉及到公有制理论问题。就所有制改革来讲,基本的原则是要使所有制关系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要改变公有制存在的外部条件;另一方面,要对公有制本身进行改革。就经济运行体制改革而言,基本的原则是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要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也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因此,要把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就必须在公有制理论上有新的突破。
本文拟就公有制理论发展的线索作一个初步探讨,并着重论述十五大报告对马克思、列宁的公有制理论的新贡献。
一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这里所讲的“私有制”是指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无产阶级的任务就在于把资本变为属于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他们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与未来共产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资本主义客观存在的矛盾进行科学分析而得出的科学结论。
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早在《共产党宣言》之前,马克思与恩格斯就在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已有了这样的论述:“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这里讲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就是指未来社会的全体成员:“全部生产力总和”就是指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因为马克思的某些著作是把生产力作为生产资料的同义语来使用的。例如《〈政治经济学批制〉导言》就是这样。在该书关于“生产、生产资料和生产关系”等的提纲中,有这样一个提法:“生产力(生产资料)的概念和生产关系的概念辩证法。”所以,“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的意思是说,代替被消灭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将是社会全体成员对社会全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未来社会,是指共产主义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有两个阶段,其中的低级阶段是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由社会全体成员占有全社会一切生产资料的论断,从现有文献判断,是共产主义社会两阶段都适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社会成员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这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全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都已变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推论。他们提出的社会所有制,从其产生的条件看,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一切形式,包括以服务有限公司形式出现的社会资本和资产阶级的以全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的国家资本(即国家垄断资本),都不能同生产力的高度社会化发展相适应时,才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作用下,作为客观必然性出现的。“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2卷,第269页)同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只能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制的思想。十月革命前,列宁曾撰文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已经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对于在社会主义阶段如何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问题,列宁是通过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按劳分配原则时提出的“资产阶级权利”来解决的。列宁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方面,资产阶级权利已不复存在,但在产品分配方面,资产阶级权利却没有完全取消。因此,尽管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阶级已不复存在,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已不再需要了,但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强制力量仍有必要存在,“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社会成员以公民或人民的形式存在,因而社会全体成员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便采取全体公民或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页)基本这一认识,列宁第一个提出了全民所有制的概念。他在1917年5月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的讲话中提出:“土地所有制应该成为全民所有制,而确定这种所有制的应当是全国性的政权。”
十月革命后列宁最初意图是,按照上述观点,把苏俄的全部生产资料收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但稍后,14个国家的武装干涉和国内富农武装力量的叛乱,使列宁不可能把他的设想付诸实践。苏俄转入1918-1920年的军事共产主义时期。而军事共产主义被实践证明是难以有效运转的。从1921年起,苏俄开始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从一切服从于生产力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出发,恢复了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极力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这些都是作为全民所有制存在的外部条件而存在的,从而把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观点向前推进了一步。其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列宁肯定了合作社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他在1923年所著的《论合作制》中讲到,合作社就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结合并使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我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俄国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包括列宁过去都断定社会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形式。现在,既然认识到合作制也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么,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了。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占胜谁的两条道路斗争出发,不惜以牺牲生产力发展为代价,以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来保证社会主义的胜利。在对待公有制的态度上,把全民所有制描述成“它完全适合生产力的增长,推动生产力一日千里地向前发展”;而把集体农庄所有制看成是“已在开始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强大发展”。“所以,任务就在于,通过把集体农庄所有制逐步变成全民所有制的办法,通过生产交换制——也是逐步地——代替商品流通生产力,来消除这些矛盾。”(《斯大林文选》下册,第625页)这样,斯大林不顾客观规律,勉强要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模式去建立一个纯而又纯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体制,犯了超越历史条件的“左”的教条主义错误。
二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基本原理进行的。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和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继续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从1949年到1956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经济上在重点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同时,逐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及对农业、手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使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居主体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虽然在经济体制上形成了僵化的体制,在所有制上一度追求“一大二公”,但全民所有制和城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仍是社会主义经济两种主要形式,基本实现了列宁所提出的两种公有制形式。
邓小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在公有制问题上有两个重要的观点,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1979年初,他针对某些人对社会主义的糊涂观念,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大限度满足人民需要这一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本质,也是资本主义不可能有的优越性。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的需要,提倡适应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主张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他反复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指出,“在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方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作用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上,第110页)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他看到了改革有可能走上邪路的危险,早在1985年就指出:“现在有人担心中国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这个担心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同上,第111页)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同上,第191页)而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搞私有化,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和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因为私有制正是这些现象的经济基础。所以,邓小平指出,“我们不用空话,而是拿坚持执行和实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社会根本的事实,来消除人们的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同上,第191页)
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邓小平从实际出发,指明公有制可能而且应多样化。1985年8月29日,他指出:“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同上,第139页)这里已包含有在混合所有制中属于国家和集体部分属于公有制的思想了。1986年12月19日,邓小平就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问题发表谈话:“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其实,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同上,第192页)也就是说,如像能够较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股份制企业这样的组织与经营形式,仍只是“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即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
三
根据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充分肯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提出了“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表明,党的十五大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又有新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列宁提出合作制这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一样,今天提出的“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这不能不说这是公有制理论的一大突破。
为什么说“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也是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众所周知,人类要生存,首先就得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尽管物质生产形式多样,不外就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过程。在这一结合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劳动生产主体对劳动客体的一个全权支配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具有独立意志的主体,将劳动的客体视为自己的,即专属于自己的“财产”。经济学把这种主体与劳动客体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不仅是人类生产活动中所固有的现实的经济关系,而且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先决条件和前提。不过,这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在这种表层关系下面却隐藏着更深层的实质,即人与人之间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所表明的就是这种通过人对物表面的法权关系形式,来揭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实质,并最终揭示出社会的占有制度和社会的阶级结构。
进一步地说,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在经济学上就是所有制,是经济范畴,而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在法学上就是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换句话说,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所有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前者体现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以及交换和分配关系。后者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对所有制来讲,有决定意义的是实际占有。一般说来,一定的所有制决定一定的所有权,即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劝;反过来,所有权又积极地作用于所有制,保护、巩固和发展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时,不是突出生产资料即财产的所有权,而是突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利用。因为按他们的设想,未来共产主义的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一切生产资料,因而作为公有制主体的一分子的个人,是不能像股票持有人那样单纯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去取得一份经济收益。列宁则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强制力量仍有存在的必要,属于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是可以分离的,即国家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把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交给其他经济单位去行使,而不会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这最突出地表现在列宁所推行租让制和租借制这两项经济政策之中。所有权在这里就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是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有力武装。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财产进入市场运行之前,其所有权是由法律规定了的,其边界是清晰的。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权内部一系列权利如使用权、占有权、分配权、收益权等又是不断发生分离的,因为从社会生产过程考察,人们把生产资料据为个人、集团或统治阶级所有,并不单单是为了显示各具特色的占有关系,而是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而这种所有权内部权利的分离,正是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属于国家和集体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也是这样,为了获取其自身价值的保值与增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要求将财产所有权的内部权利分离。也就是说,国家和集体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将财产的占有、使用、分配等权利让渡出去,其目的是追求生产资料的更有效利用,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但这种让渡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因为,在存在国家和法的各个历史阶段上,财产亦即生产资料,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观察,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从法律即从上层建筑的角度观察,它是财产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它们本身就是一个东西,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观察而已。
既然如此,那么,包含在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当然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当然,就一个具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讲,不能笼统地说它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在谁手中。如果控股权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里,那它就是公有制企业,相反,如果控股权没有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里,那它就是私有制企业,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部分仍具有公有制性质。
总之,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新含义,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我们进行所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改革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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