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格言与犯罪学研究的发展_建筑论文

建筑格言与犯罪学研究的发展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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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07)01-0011-08

一、建筑是住人的机器

所谓建筑,广义而言,即一个空间的形成。中国古人以“宅”为建筑的代称,强调“人以宅为家”。《黄帝宅经》中就有住宅与人的哲学思想的表述: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而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人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住宅中度过的。雅典政府对雅典居民一天在住宅中和离家的活动情况作了统计,结果如下:住宅中,76.1%;社区中,5.0%;相邻社区中,5.1%;市中心,5.2%;城市其他地方,4.8%;超出城市地区以外,3.8%[1]。可见住宅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住宅是人类生活的主要私密空间,是人类退守和保护自己的最终领地,所以安全是对住宅区的首要要求。预防犯罪就成为住宅区建筑设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住宅区建筑设计不良可能引发高犯罪率,这已为许多国家的犯罪统计数据所证明,其中城市中的住宅区犯罪更是令人骇然。从地域上分,住宅区可分为城市、乡村与过渡区域的住宅区三种。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集中地,其犯罪率更是居高不下,现在每年犯罪量中近90%是发生在城市,城市犯罪这一顽疾已无药可治[2]。据日本犯罪学家调查,日本的犯罪形势是以城市犯罪为主导的,大、中、小城市的犯罪形势又以大城市为先导,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城市圈的犯罪形势起着决定性作用[3]。实证研究表明,城市发展水平越高,发生犯罪的危险就越大。人口在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左右着城市犯罪的发展。目前这种趋势愈发明显。

城市的高犯罪率同样也影响着住宅建筑的安全。在城市化进程中,引发人类住宅区变化的空间环境主要是:一方面,人口密度过大,导致城区土地需求量的增大和土地价格的飞涨。人们为了争夺低廉的土地而大量流入市郊,从而引起郊外住宅区的高度发展,市中心的住宅区分过细,市中心趋于冷僻、空荡[4]。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钢筋混凝土等高层住宅区不断建造,使广大市民对犯罪活动的监视作用丧失殆尽,城市成为犯罪形成的温床。现代人类为了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兴建高层建筑作为住宅区。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犯罪也呈增长的趋势。楼层越高,相互隔离的空间就越多,这些空间是人们视线所不及的地方,不利于对犯罪活动实施监控。此外,大楼与大楼间的空间形成了一个无法监视的“气旋”地带[5],易成为引发犯罪的“空间死角”。德国犯罪学家进行了许多调查,结果证明,高层建筑里的犯罪率高于一般地区的犯罪率。德国社会学家谢尔曼教授曾于1979年在《城市建筑与犯罪》一书中公布了他的研究成果:与德国不莱梅市相比,被老百姓称为“小曼哈顿”的不莱梅市卫星城,14~17岁居民的犯罪率是前者的两倍;18~20岁居民的犯罪率是前者的3倍。在德国其它城市如基尔、汉诺威、慕尼黑等地进行的调查也得到了类似结果。除此以外,美国建筑学家、犯罪学家奥斯卡·纽曼还考虑了高层住宅楼和低层住宅楼每一层犯罪率的关系。根据纽曼的经验,高层住宅楼(指5层以上)的犯罪率明显高于低层住宅楼。他认为,建筑物内的犯罪率几乎是按照比例随建筑物的增高而增加的[6]。尽管在建筑结构与犯罪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这个问题上,犯罪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但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即两者之间虽没有直接联系,却存在间接联系。德语国家犯罪预防的实践证明:那些坚持认为建筑结构与犯罪之间存在间接联系的学者们的观点是正确的[7]。

近年来,侵犯住宅区的犯罪呈现出种类多样、数量增加的趋势。调查显示,高层住宅建筑的犯罪形式主要有入室盗窃、电梯间的抢劫、强奸,最为突出的是毁坏、破坏财产等[8]。从建筑的角度分析,奥斯卡·纽曼发现,在高层建筑里最容易作案的地点是:入口处、电梯间的走廊。另外,独居住宅(这类住宅主要包括单居一人的独居室和远离住宅区的独立住户)遭受犯罪袭击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一“空间死角”易形成完全与外隔绝的空间,原因在于居民彼此漠不关心,毫不团结,对坏人坏事的监视不力,再加上物质诱惑与效益——成本的分析,易成为犯罪攻击的对象。除此之外,独居住宅本身亦为居住者提供了社会无法控制的便利作案场所。据我国某市对478名独居青少年的调查,其中有81名具有犯罪活动,比非独居青少年的犯罪活动率高16%[9]。并且在现代城市,由于成年男女上班,家中仅有老人或儿童,从而形成间接性的独居,最易招致犯罪侵犯。

为了提高人们的总体生活水平,住宅建筑应该从为人类服务的功能出发,建筑设计应与犯罪预防相结合,这就是奥斯卡·纽曼提出的“可防卫空间”理论,其理论根据是:利用环境设计改变物理环境空间样式的功能,以此改变居民的行动方式和增加相互间的社会联系,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10]。纽曼提出,既然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空间内发生的,那就有必要通过环境设计,制造一种防卫空间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应该让建筑设计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公司等清楚地了解,在设计和规划的最初阶段就要着手解决住宅区的安全问题。防卫空间是一种本身具有防范犯罪自然属性的建筑设计模式,这种模式向居民和潜在犯罪人表明,这座建筑内外的所有人都受到监视,从而对潜在犯罪人的心理产生抑制作用,使其不敢在这一区域实施犯罪。

防卫空间措施包括:1.区域性。指某一区域的合法使用者对这一地区行使权利的愿望和能力。即指某一区域的居民能够区分合法使用者和陌生人,从而产生一种自治的气氛,在所属区域内实行控制,防卫陌生人接近,减少本区域的被害机会。2.监视。在环境设计时即考虑到使该区域的合法使用者能够观察到这一区域内的日常活动,以便发现可疑活动从而采取对策。3.外形,即某一区域的外观。这种外观应当既不吸引犯罪分子,也不与周围的社区隔离。有经验的犯罪分子有时从外观上就能看出哪些地方易于实施犯罪。4.环境。建筑设计时要选择环境,尽量将房屋建在犯罪率低而又容易监视的地方[11]。

防卫空间的这几个要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被犯罪侵害,因为犯罪分子在这种空间内犯罪要冒很大风险,他们通过代价——收益分析,可能觉得在这里犯罪得不偿失,从而放弃犯罪的念头,使这个地区保持较低的犯罪率。该理论还提出两种减少犯罪机会的环境设计,即信道设计和监察系统控制。前者是通过设计栅栏屏障,加强过道守卫、增加门锁等防止未经允许的人进入某建筑物或某区域,预防与减少犯罪;后者是配置现代的观察监视系统,将闯入社区的人和潜在的犯罪者置于监视之下。

可防卫空间理论的实践运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制造作案障碍。其中又可分为三项:(1)目标加固。包括门窗加固,安装报警系统。(2)目标转移。包括以信用卡代替现金使用。(3)控制作案工具。例如控制武器、炸药等。2.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增加犯罪分子被抓、被判刑的可能性,以增大犯罪的“失”的方面。威慑的最大作用不在于威慑之重,而在于违法必究,罚必当罪。3.加强正规(警察和司法人员)与非正规(居民、邻里、亲友)的监视巡逻,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动手等。目前,一些国家运行的“社区预防”、“邻里守望”就是发动街区居民所采取的以“环境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动”[12]。

可防卫空间理论是一种难度不大、可行性较强的预防犯罪理论。这一理论经过20年的发展,已在预防犯罪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不仅在北美颇为流行,在具体预防犯罪实践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其研究成果已被广泛应用于社区规划和建筑设计之中。在加拿大,警察部门参与城市规划的建筑设计,从控制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对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提出建议;新的建筑蓝图不仅要送交消防部门审批,而且要送交警察部门和犯罪学家审批,提出改进意见[13]。随着我国城市居民楼向高层和密集型发展,一些城市也对居民的安全预防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大成效。1990年2月在莫斯科召开的预防犯罪国际研讨会上,可防卫空间理论已被提高到与社会防卫理论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有犯罪学家认为:与其坐等治本的药,不如寻求治标的药更为现实。当然,可防卫空间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各种防卫空间措施在不同的地区实施,所表现出的效果并不相同;而且可防御性空间计划只有与其它正式预防措施相配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防卫空间理论在预防财产犯罪方面效果显著,但对其他类型犯罪的预防效果甚微。不过,由于财产犯罪在世界各国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所以可防卫空间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预防犯罪的效果[14]。

二、建筑是凝固的音乐

高技术需要高情感,这一思想在建筑世界中得到广泛体现。每当一种新技术被引进社会生活,人类必然会给它配上一种起补偿作用的、加以平衡的东西,否则,人们就会产生由高技术所造成的孤独感,高技术就会受到排斥。建筑和城市同样如此。代表今天科学成就的冷冰冰的摩天大楼林立于城市中,使城市的尺度远离人的尺度,人们在城市中感到的是紧张和压抑[15],由此易造成精神残疾,程度严重时则引发各种反社会现象特别是犯罪行为持续增多,使社会长期处于动荡之中。

城市化在促进整个空间在物理环境和空间方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同时,却少了对其主体——人的情感方面的关注,最终造成人类的精神残疾:一方面,个人主义、私人自由至上盛行;另一方面,邻里关系冷漠,彼此缺乏了解,互不干涉,互不关心,致使人们对不良现象宽容姑息,诱发犯罪隐患滋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城市人口的快速流动,不仅体现在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农村间的人口流动,每天上下班及繁华场所的临时流动人口也加速了城市人口的流动。前者所言的流动人口在城市中活动较为频繁且多是从事二、三产业的青壮年,大多分散到了城市内的特定区域或流入卫星城的新兴居民区。他们多暂时栖身,使得邻里关系冷漠疏远,进一步加剧了他们之间乃至全体市民邻里间的漠不关心;他们对可疑分子不闻不问、姑息容忍,难以形成预防犯罪的良好社区秩序。芝加哥学派通过研究发现,城市中的人口流动地区常常就是下列现象丛聚的地区:青少年犯罪、犯罪、贫困、遗弃、离婚、弃婴等[16]。其次,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导致价值观的多元化倾向。以消费产业和信息产业为中心的服务产业的出现,促使聚居在城市的市民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和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他们物质生活富足,精神生活却十分贫乏,紧张、压抑、承受力差等现象层出不穷,造成“富庶之中的贫困”这一城市疾病。支配市民生活行为的是私人自由至高无上思想,生活个人主义化倾向;邻里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市民对其他人缺乏关心的同时又不能使自己的紧张、压抑等不良情绪得到排泄。据日本社会学家调查,市民之间的关系大都只是保持在见面寒暄的程度上,更有甚者,连左邻右舍也互不相识,过着一种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市民之间交往的深浅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太熟悉;2.见面时寒暄几句;3.相遇时停步交谈;4.彼此登门拜访;5.遇到困难时大力相助。而见面时寒暄的竟占到70%,能登门拜访和大力相助的却只有1%[17]。

总之,城市社会关系的特征是肤浅而又节制。人们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内相互保持一种适可而止的临时性社会关系,大多数市民之间的关系冷淡疏远,原来那种地区性的和睦关系被当作与城市现代化格格不入的东西抛弃了,使城市成为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社会,城市生活及人们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严重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客观上居住得很密集,在心理上却过着一种与他人敬而远之的生活。在这种市民意识、态度和社会关系的背景下,整个城市社会的发展将呈现出以下不良趋势:过去那种便于防范的家庭式的有机联系日益削弱;市民对不良现象的监视作用大大降低;居民之间的不熟悉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所。三种不良趋势日趋严重是滋生犯罪的温床[18],必然导致以下结果:一旦发生案件,在侦破方面难以取得市民的协助,市民们更不可能严格监视犯罪行为或作案分子。如此,犯罪现象必然层出不穷[19]。

城市的这一病态发展早已引起了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的关注。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齐尔的统计结果表明:19世纪,在城市地区发生的大多数犯罪都是暴力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并且在工业化的最初阶段,城市地区的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都是呈上升态势的。他解释说,城市中暴力犯罪的这种最初的上升,是城市生活的应激、紧张与用暴力犯罪方式处理应激情况的农村习俗相结合的产物。所以,这种暴力行为的最初爆发似乎意味着对传统的价值和联系的保留,而不是打破[20]。早期的芝加哥学派对此分析得更为透彻。他们认为,城市决不是一种与人类无关的外在物,也不仅是住宅区的组合;相反,城市本身包括了人性的真正特征,它是人类的一种道德表现形式。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帕克则直截了当地指出:城市是人性的产物[21]。城市更应表现人类的精神世界。马克思也曾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城市规则、城市建设就应当千方百计地体现这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否则,必定要给人民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甚至会影响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重视人类精神环境的培育。为此,他们引入了社区的概念。芝加哥学派认为,人和其他生物一样,也生存在一定的生活环境中,他们给这个生活环境定义为社区,指一个人类群体多少固定在一个地点,而这个群体又形成一种共生关系。所谓共生关系,是指群体关系中全体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任何个体都不可能脱离其他全体而存在。社区是一个相互竞争而又相互联系的各部分构成的系统,其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存在一种追求平衡的自然趋向。由于社会处于一种经常性的运动状态,环境随时间而不断变化,这些变化会使社区逐渐处于一种非平衡状态,引发社会的动荡。他们指出,犯罪原本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群体的问题[22]。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帕克与伯吉斯通过探讨邻里(社区)特征与犯罪的关系开展犯罪与社会问题的研究。肯和麦凯根据他们的统计分析发现,城市中确实存在少年犯罪区,这与那里的精神缺乏是密切相关的。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都是位于重工业区或商业区内或与其毗邻的区域。在少年犯罪区,常规传统、邻里机构、公共舆论以及通过它们发挥出的邻里对儿童行为的控制作用都被大大瓦解[23]。少年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与城市发展中的侵入、统治和接替过程密切相关,这种过程决定着城市的同心圆发展模式。随着最初人的离去,邻里中存在的正式的社会组织可能瓦解,邻里处在变化之中,居民间不再打成一片,不会过多地关注邻里的声誉。如此,通过“睦邻关系”来控制青少年行为的可能性就大为降低。

对城市和建筑的这一精神职能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论述得最为深刻的是雷克利斯,其遏制理论是当代西方犯罪学中很有影响的理论。他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是对推动和引诱个人进行犯罪的驱力和控力缺乏遏制(检查和控制)引起的[24];忽略了个人特征的社会学理论,并不能充分解释个人和群体的犯罪现象。雷克利斯用四个基本概念来解释他的遏制理论,这四个基本概念是:外部压力或外部拉力,又称社会压力或社会拉力;外部遏制;内部遏制;内部推力。外部压力或称为环境压力,包括贫困和剥夺,冲突和倾轧,外部束缚,少数民族群体的地位,在社会结构中缺乏获得成功的途径等条件。外部拉力或称为环境拉力,包括精神涣散、引人注意的事物、诱惑、越轨行为、广告、宣传、少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少年犯罪亚文化群等。外部遏制包括社会中存在着一致的道德状况,明确的社会角色、规范与责任,有效的监督和纪律(社会控制),合理的活动范围(包括限制和责任),替代性活动与安全阀(宣泄精力的渠道),使个人获得接受、认同或归属感的机会,社会规范、目标及期待对个人的强化,健全的家庭和有效的家庭纪律与管理等。这些结构有助于家庭和其他支持性群体对个人的遏制。外部遏制是个人周围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的结构性缓冲器,能有效地约束个人。内部推力又称为正常推力,是指推动个人进行活动的身体或心理力量,包括驱力、动机、挫折、不安、失望、敌意、自卑等。而内部遏制主要由自我的成分组成,包括自我遏制、良好的自我概念(即个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或个人对他人或社会价值的一种印象或观念)、较高的挫折耐受力、较高的娱乐抵抗力、高度的责任感、获得替代性满足的能力、降低紧张的合理化技巧等。这些因素都是内部调节器。

雷克利斯认为,外部压力或环境拉力和内部推力促使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则阻止、中和、抵抗个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当外部压力或环境拉力和内部推力比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强时,个人就会产生越轨及犯罪行为。相反,当外部压力或环境拉力和内部推力比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弱时,个人就不会产生越轨及犯罪行为。

雷克利斯指出,这四种因素是从自我中派生出来的不同方面或层次,所以,自我是内部推力的遏制因素,而亲社会的交往则是抵御外部压力的缓冲器和对外部拉力的遏制力量。最重要的外部遏制因素是期待个人遵从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准则和社会压力,而最重要的内部遏制因素是一个像绝缘体那样起作用的、排斥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概念。一个积极的自我概念,可以把个人引向守法行为,而一个消极的自我概念则会把个人引向违法犯罪的道德。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可以充分体现出这四者之间的运作。城市充满了各种压力,同时又有各种诱惑,既包括物质的又有精神的。但城市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却往往忽视对人们精神的关注,不能提供使个人获得接受、认同或归属感的足够的社会机会和健全的家庭与社区的建设,社会道德每况愈下、社会精神监督和纪律缺失;作为主体的个人在种种失望、挫折、不满与欲望面前,由于缺乏良好的自我信念、较高的挫折耐受力、高度的责任感与降低紧张的合理化技巧等,终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对城市主体精神的注重是保持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

良好、积极的自我形象是遏制犯罪的内在力量,而社区之间良好的交往秩序则是抵御犯罪的外部力量。作为人性产物的城市应履行其精神职能,从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的早期阶段就考虑主体的精神需求,在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的同时还应更有利于良好的犯罪内部遏制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人们需要自己的住宅、自己的城市能够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舒缓自己的紧张情绪。高技术社会的人们需要高情感,因此,关心人类情感的建筑文化必将进一步向多元化发展并具有更加丰富的精神内涵。一方面,住宅在建筑结构创造上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民族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审美观念等。德国曾于上世纪70年代以定点爆破的方式炸毁了一座早期“无生命感”的住宅,从而宣布了人们对建筑态度的彻底改观,即更加强调居住的人性化。德国的规划手法是抛弃“兵营式”建筑,使之变得更加开放与活泼。这一举动被称为“把城市交还给居民”。在城市住宅建筑领域,从居住环境到居住条件等多方面给予“都市细胞”——人类以更趋人性化的关照,已成为建造人居住宅的主导方针。另一方面,应广泛兴建公共建筑和娱乐设施。近年来,茶馆、咖啡屋、酒吧及其他休闲场所和各类公园都相继发展起来,并出现了书吧等新的休闲场所,市民休憩、交往空间扩大了,紧张气氛得到了缓解。这一运动同时也影响到城市的设计与规划。房屋、街道、城镇都不再是平静的公共场所,而成为人们交流的良好空间。除此以外,咖啡屋逐步成为一些研究机构和大公司必不可少的建筑形式,喝咖啡闲聊已盛行起来。如诺贝尔获奖者密度最高的IBM瑞士研究所的早茶和下午茶的时间特别长,各专业的专家们常常毫无拘束地议论设想。有人说,创见发源于喝咖啡的时间。放慢生活节奏,补充精神食粮,使人的精神得到休憩,有利于人心灵的安宁与平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只有这样,城市和其中的建筑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使凝固的音乐变成流动的心声,在建立外部遏制力量的同时也修补人类的精神世界,形成健全的内部遏制机制。

遏制理论是最适于解释大量居于中间位置的少年犯罪和犯罪的理论,它比任何其他理论都更适合于中间范围的条件(middle range case)。正如雷克利斯所指出的,它是一种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实际工作者都能同样得心应手地适用的理论。这些领域的专家都可以寻找内部和外部力量的成分,用他们自己领域中的术语对这些力量进行详细说明。遏制理论是一种可适用于治疗犯罪人的有效的操作性理论,它赞成重建个人的环境或加强自我力量。大多数有见地的缓刑官员、假释官员、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在某种程度上注意帮助少年犯罪人或成年犯罪人增强自我力量,发展新的目标,培养新的行为模式;他们也影响犯罪人的社会联系、精神支柱、支持性关系、限制和其他替代性机会,以帮助犯罪人重建新的遏制系统。遏制理论也是一种有效地适用于犯罪预防的操作性理论。

三、建筑是石头的史书

雨果说过:人民的思想就像宗教的法则一样,也有它们的纪念碑。人类没有任何一种重要的思想不被建筑艺术写在石头上。大部分人类产品都和人类某一特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发生联系,而建筑却和人类的全部生活发生联系,它有最广阔的生活基础。当前经济全球化波及各国,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当今世界秩序造成了以贫养富、贫国动荡、富国腐败的状态,进而引发各类犯罪,爆发各种社会危机。国际犯罪作为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状况的重要犯罪类型,种类不断增多,作案手段日趋多样,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危及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的突出问题。而建筑作为历史事件的见证,记录了国际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国际犯罪至少可分为三类:危害人类安全和和平的犯罪、破坏国际秩序的犯罪、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它们大多与石头的史书——建筑密切相联。本文从三类国际犯罪中各选一种——国际恐怖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以及战争罪加以论述。

国际恐怖犯罪的出现是20世纪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国际恐怖主义在我们这个时代的特点是:犯罪数目上升、犯罪后果悲惨和耸人听闻、犯罪目标重点放在国际政治舞台。国际恐怖主义早已有之,但直到1984年,国际刑警组织大会才通过决议,把恐怖主义定义为:“有组织的团体为引起恐怖而试图达到所谓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暴力犯罪活动。”[25] 国际恐怖犯罪通常是指种类不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有预谋地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制造各种恐怖气氛,从而使其犯罪易于得逞或使其侵害对象放弃抵抗,以实现其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目的的行为[26]。恐怖犯罪具有极大的残暴性,最常用的犯罪手段是爆炸。据估计,全世界每年有近一半的恐怖犯罪活动是采用爆炸方式进行的,其中建筑物成为爆炸对象的现象最为多见,而且多是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如商贸城、大使馆等[27]。这种恐怖犯罪方式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造成严重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其发生地多为重要的行政或经济、文化建筑物,使建筑物遭到重创。这些建筑物也成为这些历史事件的见证。

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是指采取抢劫、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核材料或者非法使用或胁迫他人非法使用核材料,可能引起死亡、重伤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核材料由于本身拥有巨大的能量,一旦被用于军事目的,会产生巨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一旦被用于犯罪目的或不适当地加以使用,同样会对人类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国际社会十分关注有关使用核材料的犯罪行为。尽管这类犯罪并不多见,但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有效措施,务求防止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核材料的巨大危害可从二战期间广岛、长崎遭受核袭击的历史窥见一隅。仅从建筑物的角度而言,危害就十分惨重。对日本遭受核袭击的调查表明,小型砖石建筑可能被冲击波卷走,一些住宅被冲击波毁坏,随后又被火烧毁。钢筋结构的工业建筑物的屋顶和墙壁被掀起来,只剩下弯弯曲曲的框架。在爆点附近,除了一些钢筋水泥建筑外,一切东西都被摧毁,电线杆从地面拔起,电线被扯断。许多离爆点较远的建筑,其内部的一切都被摧毁,并被大火掠夺一空。这可能是冲击波间接作用和热辐射的结果。冲击波对所有建筑物破坏后,大量砖头、石块、玻璃、金属片和木块形成“飞片”,这些“飞片”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严重的间接破坏,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28]。以多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为例,日本曾于1903年遭受严重地震,其后日本政府规定所有大型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100米,且应能够防止地震破坏。此类建筑由于其结构坚固,遭核袭击后,外观很少遭到破坏,楼内却损坏严重,大部分是由于冲击波破坏窗户而引起楼内燃烧所致。

战争罪亦称违反战争法规罪,它是指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战争法规则的行为。历史证明,战争、大动乱对城市和建筑的摧残程度十分严重。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城市建筑的打击几近于灾难性的摧毁。在我国,战国以后的城市由国家根据政治需要设立而不是随经济的需要自然发展起来,所以,我国古代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兴衰,往往取决于它们在政治上的重要性,且政治上越重要就越容易成为战争中的必争之地,所受的打击越严重。东汉末年大动乱中,大军阀董卓焚毁洛阳城,胁迫献帝西迁长安,洛阳居民也被迫迁徙,沿途积尸累累,一直到魏文帝时,中原一带仍人烟稀少。唐代长安人口近200万。唐末及五代动乱对以长安为中心的经济富庶地区的打击最为猛烈,长安从此没落。开封在盛唐时不过是个周围8.3公里的小城,唐末发展成为周围五、六十公里的城市;宋代以开封为都城,使它成为全国经济最繁荣的地区,方圆达193公里,11世纪末人口达100万以上。但经过大动乱后,公元1330年,开封人口只有9万人,周围8.5公里,倒退到600年前盛唐时的规模了。可见,战争对城市、建筑以及居民的影响之大。

为了预防和控制这些超出意识形态、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国际犯罪,国际社会在不同的法域范围内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协定,界定了有关国际犯罪的构成,确定了双边或者多边安全型的原则以及联合预防和控制国际犯罪的具体措施。与此同时,各国、各地区又各自在其域内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刑事法条款。控制国际犯罪的国际化原则、规则和制度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发展最为迅速的分支——国际刑法,其显要任务是预防、禁止和惩治国际犯罪。国际司法协助的发展使得具有“软法”之称的国际刑法具有了越来越多的“硬法”的因素,从而形成了一个虽然松散但却十分庞大的国际刑事法律体系,这对于预防和控制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类社会的安全与秩序稳定,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29]。不仅如此,国际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也开始探讨和推进一种新的刑事政策,以有效地推动国际社会刑法和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来达到预防和控制国家犯罪的目的,社会防卫论应运而生。

20世纪的国际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危及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的突出问题,在世纪末已显现出复杂多样的局面。犯罪的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最根本途径,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许多研究成果都已表明,犯罪的根本在于社会。犯罪是生态失去平衡所造成的,如果要恢复平衡,还必须依靠社会本身的努力。可见,国际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对象并非孤立的犯罪行为本身,而是促成其犯罪行为生成的一切方面。正如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社会防卫论就是社会防卫发展中所出现的刑事政策运动,是一场提倡人道化的改革刑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运动,它有效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刑法和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在国际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该理论是20世纪40年代在欧洲大陆国家兴起的一个以强调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和实行人道化的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流派。这个理论流派的理论学说,被称为“社会防卫论”,同时由于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不仅从事理论研究,而且强调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社会环境进行改革,因此,又被称为“社会防卫运动”。

二战后社会防卫思想成为刑事政策学的主要思想潮流。从二战中解放出来的西欧国家,在经历了专制制度(法西斯主义制度、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和战时立法)的考验后,重新开始注意社会防卫思想,并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研究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发展社会防卫学理论及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西欧国家于1945年领导成立了社会防卫研究中心,使社会防卫学派得到了最初的重要的承认。1948年联合国在维也纳成立社会防卫科,意味着社会防卫学派的学说和社会防卫运动得到了政治组织的承认,大大推动了该学说及运动的发展[30]。1950年,为与战前德国刑事政策派的社会防卫论加以区别,马克·安赛尔在第12次国际刑法及刑事事务会议上,作为德国代表作了题为《人道的社会防卫》的报告,提出了“新社会防卫论”。新社会防卫论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拥护,并多次得到国际社会防卫大会的正式确认,新社会防卫思想已基本上代表了社会防卫思想。马克·安塞尔是新社会防卫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其主要贡献是提出了比较缓和而更加现实的社会防卫学说,大大推进了社会防卫学说的应用。新社会防卫论通常是指安塞尔所主张的社会防卫论,更确切地说,是安塞尔在《新社会防卫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一书中所论述的理论。其中所阐述的与其说是一种理论,倒不如说是提倡一种“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更为恰当。因为安塞尔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深入、细致地阐述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而是简要地论述了应该适应二战后的新形势而开展刑事政策运动的方向性论点,提出了一种改革刑法和刑事司法的新途径[31]。

安赛尔在其《新社会防卫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中,一方面更加强调人道主义、保障人权的观点,即防卫社会必须以人道主义为核心;一方面积极地把人类各种科学的新成就纳入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之中。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5点:1.新社会防卫论的宗旨是保护社会。将与犯罪作斗争视为社会所面临的关键性任务之一,认为应当把同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看作是保护社会、社会成员以及反对进行犯罪冒险的手段,而不是对人的惩罚。2.新社会防卫论的中心是研究犯罪问题,将犯罪问题与预防犯罪相联系,并利用一系列通常不属于刑法本身的措施以有效地保护社会[32]。3.新社会防卫论倡导这样一种刑事政策:以对犯罪人的个人预防为着眼点,以犯罪人重新社会化为目的。4.新刑法的“人道化”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也就是对西方现行的刑罚制度进行“人道化”改革,人道主义是刑事政策的核心。改革的内容应以恢复犯罪人的自信和个人责任感为前提[33]。5.刑法和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以对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人格的科学理解为基础[34]。综上所述,新社会防卫论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以犯罪学为指导的刑法和刑事司法体系,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将犯罪人转变为守法的公民。

新社会防卫论具有许多优势:1.与时俱进性。新社会防卫思想与客观世界的发展、与人的主观要求的演变是密切相联的。2.科学的批判性。社会防卫思想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的反教条主义,也就是它科学的批判精神。3.新社会防卫论在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主体上体现出综合性。它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将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如何更好地运用刑罚、改革刑法和刑事司法体制,而且还研究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替代刑法的措施和预防犯罪的种种问题。4.实践性。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不仅从事理论研究,而且强调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社会环境进行改造和完善,所以社会防卫首先是一场运动,一场改革运动。其倡导大力开展改革刑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活动,以促使其主张的实现,组织开展了旨在帮助被释放的犯罪人重归社会的再教育运动,又称为“再社会化”;并倡导研究有效的再教育和再社会化的方法。这些方面的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效果不如预期的那样好,但的确大大推进了社会防卫论的发展。除此之外,社会防卫思想在产生之初就超出了一国的界限,致力于国际合作,发展与国际组织的交流,积极影响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活动,努力促使许多国家进行刑法和司法改革,力图超越各国的本位主义,大力推行全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科学化和人道化,并在20世纪后半期掀起了一场影响广泛的全球性社会防卫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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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格言与犯罪学研究的发展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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