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审计领导体制的改革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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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性

1改革现有的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国家审计作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专门审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2改革现有的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有效开展真实性审计的要求。在现行的审计领导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不仅在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在经费来源和人员安排上也是如此。如果不排除地方政府的干扰,摆脱地方保护主义,使审计机关不再为了保护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利益而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放纵宽容,审计机关是难以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的。

3改革现有的审计领导体制是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改革现有的审计领导体制后,审计机关就可以排除各方面的干扰,独立行使审计职能,在查处问题、清除腐败温床,向有关部门提供大案要案,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从而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二、我国国家审计模式的选择

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大致可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立法模式是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也就是议会,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一种模式,以英美等国为代表;司法模式是国家审计拥有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职能,这种模式产生于法国并以其为代表;行政模式是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的一种模式;独立模式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不受任何机构组织领导和干预的一种模式。

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模式。瑞典是行政模式的典型代表,比较我国和瑞典的国家审计模式,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领导体制的设置要比我国的完善。瑞典的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局,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我国的审计署一样,由于隶属于政府,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相对较低,其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影响,然而按照瑞典的《国家审计局法》,瑞典的国家审计局不负责对内阁各部进行审计,并且政府设立了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并有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使国会能够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这样,虽然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同我国一样,但是由于其配套机构的设置,审计范围的合理化,其国家审计运转良好,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相比之下,我国国家审计机构的设置单一,审计范围过大,审计署既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又要对之审计,而根据《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最高审计机关只有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组织之外,并且能防止外来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客观地和有效地完成任务。”显然我国这种领导体制是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的。

立法模式同行政模式相比,显然在立法模式下审计机关的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并且从我国的政治体制看,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对立法及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则负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及决策,可以看出,人大具有监督权,国务院只是执行机构,将审计机关置于人大之下要合理得多。今后我国国家审计模式的选择必然是扬弃现今的否定———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发展到否定之否定阶段———国家审计隶属于人大,从而使国家审计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三、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

国家审计领导体制的选择不仅受政治环境的制约,同时审计环境中的其他组成因素也对其有影响。在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根据这项规定,我国建立起了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这种体制的设置可以说是世界审计史上的创举。这种双重领导体制的设置,在理论上是十分理想的,但却忽略了地方政府利益的客观存在。地方审计机关置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之下,必然会服从地方保护主义,使审计机关的工作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并引发出了许多问题:第一,审计风险加大。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领导,在实施审计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并且在查出重大审计事项后,须经地方政府首先认可,才可提交省人大。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很可能会对其加以影响。第二,审计执法难以到位,损害了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查时,虽然查出了问题,但受地方政府行政干扰的影响,对审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审计执法处理难以实施。第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到位,甚至有时会出现失灵。由于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本区域的地方利益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时,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会凭借其权力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变通性的执行或干脆不予执行;而审计机关由于受当地政府的领导,也难以对此加以审计,揭露上报,从而造成国家宏观调控失灵。

因此,要消除双重领导体制的缺陷,必须将地方审计机关从地方政府的领导之下解脱出来,实行一元化垂直领导。其目的就是要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控,使地方政府不能干预审计监控权,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此外,从双重领导体制的理论基础看,这种体制是以政府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一体化为理论基础的,在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的今天,这种领导体制显然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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