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与“开发”范畴的内涵_价值理论论文

论“价值”与“开发”范畴的内涵_价值理论论文

对“价值”和“剥削”范畴内涵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内涵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价值”范畴:四种不同的解释

长期以来,理论界在“价值由什么因素创造”问题上争论不休。其实,讨论“价值的源泉或创造”问题,首要工作是要对所研究的对象(在这里就是对价值概念)进行定义。因为无论是从理论的形成还是从理论的组成部分来看,对所研究的事物进行简洁而科学的定义都是最基本的环节。明确界定所要研究的对象或事物的内涵是理论研究的基础,是经济学人进行对话和交流的前提。如果大家对所研究的事物或对象在定义阶段就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那怎么可能指望他们通过研究得出一个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理论?其结果必然是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

在价值创造或源泉问题上,我国理论界虽然提出了形式多样的理论(注:冯春安在《国内劳动价值论争鸣简评》([J])一文中,将有代表性的价值论归纳为十三种。参见《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11期。),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仍是经济学中的四大价值理论:一是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即认为生产过程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是决定价值的唯一因素。由于生产过程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投入是可以计量的、或者说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因此劳动价值论是客观的价值理论。二是生产费用价值理论,即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要素投入也是客观实在的、可以计量的,因此生产费用价值论自然属于客观价值理论。三是边际效用价值论,即认为价值是由物品的边际效用决定的。由于效用是消费者对所消费物品的主观心理感觉或评价,因此效用是非客观的范畴,效用价值论应该被划入主观价值论范畴。四是均衡价值论,即认为价值是由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共同决定的。这一理论进一步认为,在供给价格方面,价值取决于生产物品时所付出的费用状况(边际成本决定价值)——这是客观价值论;在需求价格方面,价值则取决于物品对消费者的满足状况或人们对物品的心理评价(边际效用决定价值)——这是主观价值论。因此均衡价值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主客观综合的或混合的价值理论。

笔者以为:对于同一个事物,具体说,对于同一个物品有无价值或价值大小,理论界之所以会存在重大分歧,撇开理论研究者双方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不谈,理论研究者所赋予的价值范畴的不同定义则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1.均衡价值论中的价值定义。均衡价值论者将价值范畴直接定义为交换价值或市场价格。其重要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一个东西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因此,价值这个名词是相对的,表示在某一地点和时间的两样东西之间的关系。”(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2页。)接着,他又将交换价值归结为价格。在他看

来,一个商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表现为它所交换的一定货币量,并被称为该商品的价格。所以,“任何东西的价格就可被作为它与一般物品比较时的交换价值的代表,或换句话说,作为它的一般购买力的代表。”(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页。)通过交换价值,马歇尔将价值和价格视为相同范畴,并最终以价格研究取代了价值研究。

2.效用价值论中的价值定义。边际效用价值论将价值视为产品和人的福利(需要)的关系,即消费者对财货的客观用途的主观心理评价。以奥地利学派的奠基人门格尔的价值定义为例,他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价值既不附属于财货之物,也不是财货应有的属性,更不是他自身可以独立存在的。经济人所支配的财货,对其生命与福利必具有一定的间接意义。价值就是经济人对于财货所具有的意义所下的判断。因而它绝不存在于经济人的意识之外。……(价值的性质)全然是主观的。”(注: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67-68页。)门格尔进一步认为,“价值不只是它的本质是主观的,就是它的尺度也具有主观的性质。任何财货都只对一定的经济主体才有价值,而且只对一定的经济主体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注: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2页。)门格尔的追随者、奥地利学派另一重要代表维塞尔同样赋予价值以主观性质。正是在主观价值定义基础上,他们才将边际效用视为价值的源泉,并认为物品价值大小是由其边际效用量(基数效用论)决定的。

3.费用价值论中的价值定义。将价值与财富(或使用价值)视为同一含义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得以确立的关键。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配第通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名言,为后来的生产费用价值论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渊源。如果价值概念果真可以表示为使用价值,那么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便自然地成为价值的源泉。以提出“三要素论”而著称的萨伊认为,“财富不在于物质,而在于物质的价值”,财富是“由物质的价值组成的”。(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3页。)按照这个定义,财富的生产也就是价值的创造,在萨伊看来,价值的基础是使用价值即效用,创造效用或使用价值就是创造价值。既然财富的生产或价值的创造是使物质具有效用,那么很显然,生产的要素决不只是劳动。劳动者从事生产时,需要生产工具、原料和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这几方面的价值便构成生产资本。此外,劳动者在从事生产时,还必须借助自然力如土地,所以商品的效用从而商品的价值,便由劳动、资本、土地三个要素协同创造。可见,生产费用价值论的重要前提是将价值概念与使用价值(或财富)概念视为同一范畴。

4.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定义。坚持劳动价值论,不仅需要严格区分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与价格;而且要严格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或价值与财富)。区别价值、使用价值、财富、交换价值、价格这几个范畴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将价值与交换价值或价格相区分,那么就会陷入马歇尔的均衡价值论中;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能将价值与使用价值或财富相区分,那么,不是会受到来自生产费用价值论的攻击,就是会受到来自边际效用价值论的非难。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求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在理论上维护价值和使用价值(财富)、价值和交换价值(价格)在内含上各不相同的观点,特别是要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价值所下的本质化定义。这一定义的主要内容是:商品的价值是指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人类抽象劳动”是商品交换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共同因素;价值是商品经济社会特有的历史范畴,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即商品生产者之间互换劳动的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直接将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体中的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上述分析表明,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价值范畴和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存在着质的差别。由于双方在不同的含义上理解价值范畴,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所讨论的价值并不是西方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价值。在不同的价值定义基础上讨论价值的源泉,自然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理论。而造成价值范畴存在不同定义的深层原因,实际上与研究者各方所持有的立场、观点和理论研究方法等密不可分。从理论研究角度来说,消除价值理论研究中的分歧,首先需要完成一项基础性工作,这就是要明确价值范畴的内含。

本文认为,讨论价值的内涵,有必要温习马克思在19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回击阿·瓦格纳对《资本论》批评时所提出来的一个思想。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此外,我们还不能忽视恩格斯对价值范畴含义的理解,思格斯说:“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决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5页。)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思想表明,价值概念实际上是从一种比较中或一种关系中得出来的,这种比较关系的一方是被考察对象本身的代价或费用;另一方则是评价主体所获得的满足与效用。深化价值理论研究,需要深化对价值范畴定义的研究。

二、“剥削”范畴及其词性界定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或者说从一般意义上讲,剥削范畴的词性是贬义的,剥削行为是不道德的、丑恶的或者说是为社会公德所不容的。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了剥削,则这个人无疑损害或侵占了另一个人的利益,这种无偿侵占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为公正的社会所唾弃和不容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理解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的科学论断。

但是,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我国理论界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允许剥削现象存在,甚至一些人还认为政府应该大力鼓励剥削他人的行为存在。例如,有学者撰文认为,“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占人口大多数的被剥削者,无论他们是奴隶、农奴还是现代无产阶级,他们受到的剥削是为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得不做出的牺牲。没有奴隶的牺牲,就没有古代世界的繁荣;没有农奴的牺牲,就没有中世纪的繁荣;没有工人的牺牲,就没有现代资本主义的繁荣;没有所有这些牺牲,人类社会就不会发展,就只能停止不前。”(注:段忠桥:《论恩格斯的剥削的历史正当性观点》[J],《学术界》2001年第6期。)以此观点来推论,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正当的、是有理由的,资本家剥削工人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是为了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因此工人阶级应该接受这种人剥削人的制度,而不能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更不能联合其他无产阶级共同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本文认为这并不代表马克思的本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辞海》中对“剥削”一词的解释有二,“一是压榨、侵夺;二是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注:《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从前一种意义上的剥削概念来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压榨和侵夺”行为,显然不能为公正的社会所容许;至于后一种意义上的剥削定义,则是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得出的。问题在于:在马克思那里,“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应该受到鼓励与肯定的吗?回答是否定的。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秘密,来阐述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说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必然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诚然,马克思曾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第925页。)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肯定性论述是有前提的,这就是,相对于“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而言,资本主义剥削比前资本主义剥削要文明;然而,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而言,或者相对于社会主义制度而言,资本主义的剥削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依据传统的理论来解释,只要存在资本对劳动的雇用,资本收入就必然是剥削收入。传统理论将经济剥削与雇用劳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者说认为剥削与私营经济之间必然是一种恒等的关系。这样,我国目前允许并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自然地就和社会主义否定剥削的根本宗旨产生了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有三:1.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2.对传统的价值理论进行创新;3.承认剥削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正当性。其中,否定私营经济的第一个思路显然行不通;至于在坚持传统理论的前提下,放弃对剥削的否定、批判和谴责,转而承认剥削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要知道,即便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对剥削现象也是不能容忍的,更不会提出鼓励剥削的口号;何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我们怎么能公开宣称社会主义中国允许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其实,通过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是第二个,即打破“私有经济恒等于剥削”的传统观念。在资本雇用劳动的私有经济场合,资本收入并非必然或全部都是通过剥削的方式来获得的,其中也包含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收入、风险收入、创新收入等非剥削性收入在内,特别是“开发或利用劳动资源”的收入是资本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当私人企业内部出现了以下现象,或者说私营企业主通过下述途径获得了剩余价值,我们才可以说雇佣劳动者受到了私营企业主的剥削,资本收入才是剥削性质的收入。这些现象有:1.任意克扣雇佣工人的工资;2.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劳动者;3.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给雇佣工人提供基本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4.随意削减雇佣工人的伙食标准;5.任意延长雇佣劳动者工作时间且不支付(或支付不足)法定加班工资;6.不给雇用工人按时按量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统筹基金等等。实际上,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上述剥削现象并不必然与所有制性质有关,在私营经济中可以存在这些剥削现象,同样我们也要看到在一些非私营经济中也有可能存在这些现象。这些剥削现象都是为社会公德所不能容许的,甚至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正当或剥削合理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应该允许或鼓励剥削的问题了。剥削的非正当性、非合理性、甚至非合法性是毋容置疑的。

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以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或作用来论证剥削的正当性、合理性甚至合法性。(注:卫兴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与我国现实》[J],《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我认为这一论证是无效的,论证的漏洞至少有二:1.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正的法治社会,道德与法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我们怎么能因为私营企业主对社会有过贡献或正在做出重大贡献就任其对雇佣工人实施剥削?2.如果私营企业主的贡献是与剥削雇佣工人联系在一起的,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说,真正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并不是私营企业主,而是那些被私营企业主剥削的广大工人阶级。因此以贡献和作用来为私营企业主的剥削行径正名是不成功的。

与上述经济剥削相对应的是超经济剥削问题。所谓超经济剥削,是指由于权力、体制、政策等因素所引起的对他人利益或成果的无偿占有。对于超经济剥削,我们同样得不出允许它存在或鼓励其发展的结论。

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构成了广义剥削范畴。这种广义剥削概念是指经济领域中一切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侵占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指一部分人或集团运用经济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行政上的特殊权力,采用暴力的或非暴力的、强制的或非强制的、公开的或隐蔽的等等方式来侵占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利益的行为。这种剥削在道义上讲是不值得肯定和颂扬的。至于刘少奇同志曾经说过的“剥削有功”问题,应该看到,那实际上是刘少奇在一种特定的年代为我国私有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所寻求的一把保护伞。今天,历史已经发展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新时期,我们应该对私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作一客观的考察,并下一个公正的结论。我们需要确立以下一些新的观念:私有经济或雇佣劳动制度可能存在着剥削,但雇佣劳动制度本身并不一定必然存在着剥削,换言之,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只是产生剥削现象的必要条件之一,而非充分条件;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我们党的政策规定应该是:绝不允许任何剥削他人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存在;对于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剥削他人的非法行为,我国政府必将会(既应该也有能力)加以制止;并且会对剥削他人的人进行处罚或制裁。不论这些剥削他人的人对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曾经有过或正在做着多么大的贡献,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关系,私营企业主无权剥削雇佣劳动者。

进一步地说,资本是否(或能否)对劳动实施剥削以及对劳动剥削的程度等同题都与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职能的发挥程度密切相关。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法制不完善,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不健全,政府对广大雇佣劳动者缺乏保护意识,更谈不上对弱势群体制定具体而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了,自然地,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的私营企业主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就较为普遍和严重。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政府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因此,我国政府自然地就应该对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场合的任何剥削现象进行直接的或间接的干预,对剥削他人的私人企业主依法进行制裁与打击。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国家法制机构的健全则为政府制裁与打击剥削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标签:;  ;  ;  ;  ;  ;  ;  ;  ;  ;  

论“价值”与“开发”范畴的内涵_价值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