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资产与产权_股份制改造论文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资产与产权_股份制改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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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起始于1984年,截止1994年底全国由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共3523家,占股份公司总数的55.7%,股本总额2865亿元(股),其中国有股份1802亿股,占股本的62.9%,募集1063亿股,占37.1%。股份公司国有股的资产权益为2433亿元,比实际投入的国有净资产额增加了5.8%。实践证明,对现有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国企股份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从资产与产权的角度看,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时设置“空壳”股东。我国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企业办社会问题,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具有社会性、福利性服务功能的非经营性资产,从资金的性质上看,它是国家投入的,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入帐,并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但是,从理论上讲,资本金应是用于企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而这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并没有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如作为国家股参与分配股利,必然会影响国家股以外的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的利益。基于这种原因,必须对原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出股份公司,实行企业生产主体与社会负担的分离。但是,许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资产时设置“空壳”股东,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一般占净资产的75%以上,有的占90%以上)纳入股份公司,而把剩下的少量非经营性或经营状况不良的净资产保留在已基本是“空壳”的原企业或由原企业改建的“集团公司”,作为股份公司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享有国家股的各项权益;“空壳”股东和股份公司帐目不分,主要领导成员相互兼职。这种做法,不仅用一个不合格出资人(“空壳”股东)把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与股份公司隔开,使国家股失去有效监管,并为企业利用改制逃债(把债务包袱甩给原企业)或截分国家股收益提供了条件,而且也很容易使国家股东被股份公司非国有股东控制,甚至成为股份公司的附属机构。

2.企业改制界定产权时,将国有资产划转为集体资产、企业资产、离退休职工资产,或实行职工负债持股。从目前情况看,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因国家控制较严,在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上比较规范,国有资产及国有权益损失要少一些;但有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县(市)的国有小型企业在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时,不正当界定产权、乱设股权及违规处置资产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一般占这些企业国有净资产的30—50%,有的达到70%以上。如某省一县级市27户国有企业改制时,仅将4707万元国有净资产中的1819万元设置为国有股,其它则划转成企业资产、奖励资产、离退休切块资产等,并把1402万元量化给职工个人。

3.产权关系不清,国家股虚置。我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国家独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的产权主体由国家唯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化,从而企业的利益主体也向多元主体转化。企业的资本金不仅有国家股,还有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因此正确、公平地确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至关重要。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目前还没有真正解决好谁作为国有股的代表问题,一些政府机构争当国家股的股东,但又不愿也无法承担国家股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如在国有股的持有单位上,有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有的由地方政府直接持有,并委派某一机构代管;有的由地方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翻牌”而成的公司持有;有的由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充任国家股代表。但无论由谁代表国家股,都没有解决责权利的统一问题。国家股的代表无法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同时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缺乏一种利益机制。一方面,致使国家股虚置,股份公司分配方案不合理:一是不给国家股送配股、分红或少送、少分以及给国家股分现金而给个人股分等值红股;二是拖欠或低息或无偿占用国家股红利。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股的代表直接管理企业,又会重新陷入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状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宗旨相违背。

4.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备。搞股份制不仅意味着可以直接筹资,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及经营机制会由此发出一系列变化与转换。但由于受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从内部看:(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由于国有股占绝对主导地位,十万股东抵不上董事长的“一票否决”;(2)高级人员任命行政化。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监事会主席仍然由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任免程序直接或间接产生,使企业难以作为市场的主体发挥作用;(3)我国的股份制企业“新老三会”自成体系,独立运作,形成了我国股份制企业特有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系。由于企业组织结构行政化,形成管理层次较多,职能重叠,职务交叉,机构庞大,相互之间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时常发生,日常运作表现出种种不规范行为。从外部看,股份制企业的运行尽管有《监管条例》,但贯彻实施不力,具体措施无细则,操作性不强,没有建立企业有效的、强有力的监管机制,股份制企业实际上处于自己监管自己的无人监管局面。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资产与产权角度加以分析。

1.国有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国有股东行为不规范。既不能正确行使国家股权,也难以保障国家股权益。股份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明晰企业产权,但在我国目前许多股份制企业中,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股权尚不明了。由此造成众多部门和机构都想成为也能成为国有股权管理主体,使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政出多门,存在相互扯皮、掣肘现象。致使不少股份公司的国家股东都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机构)充当。由于这些部门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于一身,往往以行政管理取代股权管理,政企不分,责权利脱节,因此不适应对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化要求,也难以保障国家股的合法权益,有些国家股东形同虚设。由政府部门任命股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地方向企业委派的国家股东代表人,都是一身几任,既是国家股东代理人,又是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还是持股额较高的个人股东。这种不合理的人事安排,必然引发不合理的利益导向,使公司在收益分配、增资扩股等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问题决策上往往主要考虑个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没有人去真正维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利用一身几任的条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家股权,不惜牺牲国家股东去满足非国有股东乃至外资股东的利益。

2.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重资金筹措,轻机制转换。股份制重在机制转换,可是在实现过程中一些人却把集资和发行股票并上市当成了目的,而对转换经营机制不太重视,往往是原样人马,原套机构,原样管理。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没有资本金保全的要求,更缺乏给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回报的意识,存在吃国家大锅饭的思想。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后,这种观念并没有显著转变。在一些股份公司的经营者看来,职工利益、股民利益是刚性的,必须满足;而国家利益是弹性的,红利可以“赖”,欠债可以不还。有些企业的经营者养成了“个人专断”的习惯,不愿受制于股东特别是国家这个大股东,于是在改制时便想出诸如构造“空壳”股东之类的办法,以摆脱国家的股权管理,达到“自己管理自己”的目的。

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束缚了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实践证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企业是改不动的,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磨合不到一起的。近两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入股份制试点的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急剧扩大。但是,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尤其是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关系重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如何转变、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如何组建和运行、国有资产怎样优化配置和重组以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如何构建等重大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再加上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级别低、人手少、权威性差,又缺乏必要的手段,《国有资产法》至今尚未出台,使国有股权管理面临比较严重的体制障碍,成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这是阻碍股份制企业发展的深层原因。

三、防止股份制“走样变形”需解决三个问题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较规范的国有股权管理模式应分三个层次建立,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即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股东)——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行使所有者职能,对股份公司国有股持有单位进行监管;持股单位根据国家股权管理的要求,对股份公司具体行使股东权利。要大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真正做到政资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操作运营主体分开、资产经营与生产经营分开。当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改变国有股权管理政出多门、又无人负责的局面。为此应当明确,各级政府序列中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就是国有股权管理的专职机构,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股份制运行中,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已经国务院授权监管本行业国有资产的部门(总公司),应在内部进行职能分解,明确国有资产(国有股权)专管机构,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2.正确设立股东单位、严格规范股东行为。(1)应抓紧研究制定设立国家股东单位的意见,加快组建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在投资主体成立之前,应由国资部门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共同代行股东权利。不能设立“空壳”股东,已经设立的应限期撤销。(2)按党管干部的原则、规范化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有利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保障国家股权益的人事管理体制。党的组织部门应在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审查确定国家股东单位主要领导者人选,并应按规范要求办理任免手续;国家股股东应拥有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权力;国家股股东代理人应按规定委派,且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3)从责权利的统一上规范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行为,使其能真正代表国家意志行使股权。对于不能维护国家利益,损害国家股权益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权利,并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3.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完备的国有资产微观管理模式。资产经营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资产良性扩张的风险性政策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合理性政策,资产经营责任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奖励资产经营责任者的具体办法等。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化,从制度上落实国有资本运营的责任。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以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及产权转让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国有资产经营者营造良好的资本运营环境。要消除资金沉淀,活化国有资产,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产权流动和重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有资本和法人资本流通,从机制上保证国有资产由“闲置”、“锁定”状态演变到进入市场优化配置,使国有资产经营者有“用武之地”。还可根据资本增值的需要,适时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与重组,变绝对控股为相对控股。

能否对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实施规范有效的管理,是衡量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志之一。随着改革的深入,加强股份制企业资产与产权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可以在企业改革中尤其是中小企业改革中回收部分国家投资、增加大企业资本金注入和技改投入,促进国有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今后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管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转为产权或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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