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关系的本质内涵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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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都是具有独立产权、追求经济利益、承担民事和经营责任的法人主体。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企业,又独具信用创造和资源分配职能,处于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的“中枢”地位。如果说企业是构成现代经济社会的细胞,那么银行便是现代经济的“血管”,二者的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是实现社会经济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内在要求,其模式选择、制度安排及行为方式都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运行状况。本文从“利益”、“债权债务”和“委托代理”三个角度出发讨论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产权为基础的平等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银企之间首先是平等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都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具有独立产权的市场主体,是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尽管它们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不同,但均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目标,相互之间的市场交易也均以等价为原则,公平进行。其行为完全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法律规范的约束。在相互交易中按照市场规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遵循公平、自主、互利的市场法则和相关法规确定的游戏规则,并对自身行为承担风险与责任,不得采取任何非经济手段把风险和亏损转嫁给对方。

市场经济之所以承认和强调市场主体的利益,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和企业产权独立。产权,简而言之就是财产所有权,包含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运用这几权获取相应经济效益的权利(即收益权、用益权)。与所有权所强调的财产物的归属权不同,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独立是市场主体获得独立地位的财产基础,没有产权独立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也不可能在市场活动中与他人建立起平等的契约关系。当银行与企业从产权关系上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后,它们在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地位就被天然确立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非经济性的隶属和依附,是完全平等、彼此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不管银行与企业的规模大小、地位高低,它们在法理上是平等的。

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平等关系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具体到某一家银行和企业,由于规模、实力、地位的不同,其“关系”又往往表现为“不平等”。笔者认为,这与银企之间平等的互利关系并不矛盾。因为市场经济既然是一种充满竞争的变化中的经济,由于规模、地位、成本乃至历史的差异,形成了大银行、小银行,也形成了分布于各行各业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复杂的银企关系格局中,决不能简单地作(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或“银行全能”的理解,“企业依附银行,银行控制企业”的关系定位在一定的时空下已经改变,银企关系的定位应该具体分析。这一点,笔者在银行经营实践中体会至深:例如,在一些金融机构众多的发达城市,信贷市场一定程度上已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行业垄断的大企业并不能平等的对待中小银行,在业务谈判中,往往提出比对大银行更加苛刻的条件,甚至有“客大欺店”之嫌,使中小银行常处于被动地位。与此相对应,许多中小企业,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又往往得不到银行的金融支持。因此,银企作为具有各自利益的主体,从法理上讲,银企关系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和互利关系。但具体到某一特殊的银行和企业,又可能存在着某种不平等。笔者以为,这正是银企关系“平等”与“不平等”的辩证统一。

以信用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银行是经营信用授受的特殊企业,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成为银企关系的一个主要形式,而这种关系又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信用这种价值运动有别于再生产过程中的其他的价值运动,它既要以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创造和实现为基础,又不表现为价值的创造和实现,只转移价值的使用权,不转移价值的所有权。因此,偿还性和支付利息是信用区别于其他经济行为的特征。“银行利润是指:它们借入时的利息率与贷出时利息率的差额。”一般商品交换的买和卖是作为同一过程同时完成的,而信用却是将借与贷分隔成两个过程在不同时间内完成的。为了维护信用的偿还性和有偿性,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协议或缔结契约。所以,信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银行对其信贷资金的绝大部分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其所有权作为存款属于存款人,存款人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贷款是银行对资金使用权的再次让渡,贷款利息是银行再次让渡使用权得到的报酬。可见,经营资金的活动,以其法律上真正的所有者让渡其使用权为起点,以货币归统到真正的所有者为终结。存一贷一还一取联结一体,任何一个环节的停顿都有可能影响信贷资金的正常运转。因此,保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是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债权债务关系在银企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这实际上是一种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处于这种关系的核心,笔者认为是信用。我甚至认为信用关系是银企关系的精髓,在一个资信程度发达的社会里,银企关系容易形成良性互动,而在一个社会信用观念和企业资信程度还普遍低下的条件下,银企关系的完善与发展势必还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商业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银企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着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而无论是从银行的收入比例还是从对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度来看,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无疑是银行的主要业务;因而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构成了银企之间的主要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也是构架银企关系的重要“媒介”。所谓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代为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事实上,中间业务对健全银企关系有着重要意义。而其合作的基础除信用以外,还与服务效率、科技水平、网点密度等条件密切相关(如图一所示)。

以契约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

从内部来讲,银行与企业一样,两者本质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就企业而言,这些契约关系包括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体力劳动者、设备供应者、原材料供应者以及产品消费者等(如图二)。就银行而言,作为一种特殊企业,这些契约关系包括居民、非盈利部门、企业、资本所有者、银行职工、银行管理者等因素(如图三)。

笔者比较赞同詹森和麦克林的解释:“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人们将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地在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中进行选择的人称为代理人。这一解释反映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一种经济利益上的契约关系。这与一般经济实体之间的固定价格关系不同,它们之间是一种更复杂的函数关系。就是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这种契约关系可以纳入到经济学的函数关系中进行度量、证实。

图一 银企关系的三种形式:债权债务关系、持股关系和服务代理关系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企业间发生的联系可视为委托代理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与产品企业的关系来说,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银行与企业之间无论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相互持股关系都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在这种契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银行具有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权利,因而是委托人;而企业往往扮演被动接受契约的角色,成为代理人。这种银企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过程本质上是银企交往过程中的博弈过程。

一般来说,制衡契约的形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激励相容条件(代理人以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方式选择其采取的行动)、参与条件(代理人所获得的效用不能小于保留效用值,否则代理人将拒绝该契约)、委托人效用最大条件(该契约为委托人的最优选择)。事实上,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订立与实施契约的成本,决定了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契约的不完全性又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根据格斯奈里的研究:代理问题是在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为增加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或代理人想方设法在达成契约前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委托人签订不利的契约,或在达成契约后利用信息优势不履约或“磨洋工”,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产生的。委托人为了防止代理人损害自己的利益需要通过严密的契约关系和对代理人活动的严密监督来限制代理人的行为,由此必然会付出所谓的代理成本。

委托——代理理论将代理人成本分为三个部分:(1)监督成本,即委托人限制和监督代理人行为所付出的费用;(2)约束成本,即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受到限制或约束而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所造成的损失;(3)净损失,即在委托人监督不了,而代理人又不能自律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显然,交易成本是代理成本的一个很重要部分。

因此,为降低代理人成本而建立的约束——激励机制,其核心毫不例外地是引进竞争的机制、谋求(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就银企关系本质而言,银行——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成为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时,随之就分别确立了其委托人、代理人地位。其产权分割与权责利的界定关系(如图四所示)。

银行——企业之间的代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利用信息优势诱使银行签订不利于银行自身的契约,或在达成契约后将资金转为其他用途,或利用信息优势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借破产之名逃避银行贷款,或骗贷等。

由于和银行发生关系的储户与企业数量不一致,银行吸收了数目众多的储户的分散的、闲置的、零星的资金,借贷给数目相对较少的企业,风险的集中度增加了。代理人成本会在金融受到压制、信息披露机制存在缺陷、产权界定不清、历史不良债权债务包袱沉重、企业不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保护债权人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时而达到极大。

银行减轻代理人成本的途径有;(1)对借款企业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一开始就拒绝做某些企业的委托人。(2)威胁不做或拒绝再做某些企业的委托人。(3)实行信贷配给。(4)银行持有借款企业的股份,从而实行“一体化”,消除自己与借款企业之间“天生”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减轻或消除银行——企业之间的代理人成本。

银行和企业的“一体化”,使得银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其产权的分割和权责利的界定可以用图五来表示。这一点笔者认为也是当前银企一体化趋势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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