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立大学制度183;契约关系与绩效分析_委托人论文

中国公立大学制度183;契约关系与绩效分析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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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3)03-0024-05

大学制度是指大学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的总和,是一个制度束。制度是指法令或约定俗成的规则。它用来规范人际交往的关系,供给约束行为的准则。舒尔茨将制度归纳为几个方面:(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3)用于提供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4)用于确定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制度。大学制度确立后,大学的运行机制便成为这种制度在大学的实现形式。我国公立大学的制度框架业已确定了国家、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主体关系,也确立了大学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作为大学的举办者,在行政上、经济上、业务上如何干预学校,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基础制度设计上,公立大学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引发了我们对此问题的探讨。

一、制度替代契约

制度所提供的是人际关系的基本框架。当公立大学建成并开始运转之后,我们正常所认识到的是这个利益集团的各种事物都要按照制度安排行事。制度完全替代了契约。公立大学的全体职员也习惯于类似行政命令的制度,而从未把大学看成是一组个人契约关系的连结(注:见詹森和麦克林:《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金融经济学杂志》1976年10月)。

制度不同于契约,它是法令礼俗的总称(注:见《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0191页)。无论哪一级的制度,无论它在什么背景下产生,在制度所适应的范围内必须强制执行。而契约则是双方或多方同意订立的条款、文书(注:见《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0392页)。它的形成不包含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关系,除非一方违约。

中国的公立大学,一般与其教职员工不签署正式合约。因国家财政包养了大学内的教师和职员,所以国家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也就提供了大学运行必须遵循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是出资人或大学的举办者规范和约束大学的必要条件。看管大学的人是政府以委托人的身份指定的代理人。大学的领导者作为第一层级代理人(注:该文使用的“第一层级代理人”,是指把执政党和政府作为委托人,由执政党和政府任命的大学领导层的全部人员。),也不与政府签订契约。大学内各个层级的代理人和通过他们所体现的科层关系也不用通过签订正式的合约来确认。用现代契约理论来分析政府和大学第一层级代理人的关系,会发现委托——代理关系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形式上看,都是一种契约关系(注:见李风圣为《新制度经济学名著译林》所做的《译者前言》,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著、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詹森和麦克林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聘用另一个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注:转载陈郁编:《所有权、控制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之所以公立大学的学校领导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不用签订合约的方式来确定,学校教职员工与大学本身的关系往往也不采用签约的方式,是因为在“人人当家作主”的总的生产关系之下,理论上没有一个雇主和被雇佣方的区别,人人都是委托人和人人都是代理人的混沌的生产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无法确认谁有权力雇佣谁。这些问题来自于产权的不可界定性。制度上对“人人平等”的安排,无法要求被安排的人与制度的供给者签订合约。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公民与政府的一张合约解决其平等问题。公立大学的全部人员也无法在地位平等的财产权关系中用签订合约的方式来确定其劳资关系。

二、非正式契约关系替代正式契约关系

当制度替代合约成为现实时,劳动者实质上已经不知不觉走进了与政府的契约关系,并为契约的力量所束缚,以及体验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

公立大学的教职工进了学校的大门,人事部门办完各种准入手续之后,就必须按照学校的各种规则行事。这种“稀里糊涂”的关系是公立大学劳资关系最典型的特征。没有人承认自己与大学签订过契约,也没有人知道在大学里自己有什么权力,劳动定额是什么,违约方应该受到何种惩罚。大学的在册职工,只要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等于学校代表国家与职工已确立了契约关系。与正式的、成文的、显性契约相对应,这种契约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隐性契约,在现代契约理论中也称之为默认契约。默认契约应该是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默契。而中国公立大学校方与教职员工之间的默认契约是雇主单方面提出协议条款,雇员在条款面前没有发言权(即谈判权力)的情况下,自愿接收这个条款,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因产权的不可界定性,以及雇主和雇员的不可确定性,这种契约关系一开始,就表现为雇主虚置的“稀里糊涂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使大学秩序建立在公社化的理想主义基础之上。这种“一方愿打,一方愿挨”,口头承诺,自动履行的契约关系,是长期以来中国公立大学劳资关系的基本状况。

若大学劳资双方都不承认双方签订过契约或有其默认契约关系,那么政府与大学、大学与职员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供给与分配关系的联结。然而供给制也同样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背景是以大学人力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国家直接配置,各种经济资源的计划价格为基础的契约关系。在此合约内劳动者的工资价格虽不同于在充分竞争的劳动市场上,市场供求处于均衡状态的情况下,工资恒等于劳动的边际产量时,劳资双方所即时达成的心照不宜的协议,但国家承诺了除工资之外,还承担着诸多其他经济保障。

当上级组织部门确定了一所大学的领导班子成员,以组织名义出面与他们谈话时,并不摊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协约样本,彼此讨论薪酬等条款,而是出于对“自己人”的信任和委托,只要被委托人不拒绝接收所委托的职务,就等于达成了协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默认契约,是基于委托人“自己人干自己事,干不好了再换一个”的原则,没有具体契约条款的约束。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角色可以互换是社会主义公有产权最突出的特点。公有产权使雇主和雇佣者的关系消失了,劳动市场的一般契约关系被自主劳动者之间的行政关系所代替。大学一切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都依靠行政部门贯彻的各项制度来推动。制度是否合理,劳动者是否愿意接受这些制度,已被教职工必须服从制度安排的契约关系所淡化。这种契约安排类似于中世纪宗法式的契约制度。

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是古典契约理论的创始者,其古典契约思想曾经表达过三个基本要点:(1)平等是社会契约的首要条件,契约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2)契约是个别的,不连续的;(3)契约的即时性。现代契约理论仍然离不开这三个支点。无论显性契约或隐性契约,都离不开缔约双方平等的谈判权利,单个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交易和单个劳动者与某一组织间的劳动交易,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劳动交易,契约人是经济人假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必要的交易条件。即使在产权不明晰,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契约人仍是我们分析经济秩序和生产效率的前提。

制度是对适用范围内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制度供给者强调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的非合理性,使契约人失去了应有的谈判地位和权力之后,契约人个人人力资源的配置也可能就失去了自主性。教师以默认契约的方式走进大学,一般情况下没有废约和退出的权力,一旦退出,意味着低工资状态下个人在国家和大学的劳动积累雇主不能与自己清算。政府作为缔约方在供给的制度和确立的契约关系中没有违约清算和被处罚的条款。如果制度代替契约已被实际的缔约方所认同,那么各项制度改革、变迁若没有征得每个教职工的同意,原则上都属于违约行为。教师违约即违犯大学的规章制度,可能受到处罚,而政府和大学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单方面变更制度则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因为政府或学校在默认契约中没有制定专门惩罚自己违约的条款。这说明大学和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不能体现契约人天然的平等的缔约地位。劳资双方地位和权利的不可界定性,使大学教职工和大学本身因目标函数不明确,而缺乏高效劳作连续不断的原动力。

三、自由契约关系与交易费用

当今,中国公立大学实际上还保留着浓厚的人民公社化的劳作方式和分配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下的劳动交易成本显然是高昂的。大学不能进入自由竞争的贸易市场,它的竞争领域比贸易市场更加宽广更加复杂。如果我们考察大学的运行成本,就要分析和研究大学的契约关系成本,在此方面交易费用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方法。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科斯交易费用理论时提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自由契约必将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假说目的在于阐明自由市场将使个人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自由契约关系保证了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会实现帕累托最优(注:转载陈郁编:《所有权、控制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

康芒斯认为划分交易的目的在于寻找分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集合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只是交易的集合。威廉姆森提出,任何可以表述为签订和执行合同问题的问题均可利用节约交易成本的分析有效地加以考察。所有交换关系均适用该方法。许多其他问题乍看之下,似乎缺乏签订和执行合同的外观,但一经仔细观察,原来它们都具有含蓄的签订和执行合同的性质(注:参见迈克尔·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王铁生、葛立成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在现实生活中象大学这样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依靠默认契约维系其发展,它的运行必然是混乱和低效率的。威廉姆森曾经提出,现实中的人都是契约人,他们无不处于交易之中,并用或明或暗的契约来规制他们的交易。并认为交易费用经济学采纳了两个最重要的行为假定,一是认识上的假定,即有限理性;二是行为上的假定,即人的机会主义的动因是自然的。前一个假定表明,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缔约者要想签订一个包括对付未来随机事件的详尽的契约条款是不可能的;后一个假定表明,由于机会主义是人们追逐自身利益的深层动因,仅仅相信缔约者的口头承诺是天真的,现实中的契约人时时刻刻会损人利己。得不到可履约支持的“许诺”使当事人面临不履约的危险(注:参见迈克尔·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王铁生、葛立成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把管理建立在默认契约之上的组织系统,注定要回报丰富多彩的机会主义,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低效率。

在行政管理上,默认契约关系给人的是非具体的约束,缔约者的职责权利、薪酬和违约处罚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大学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关于责、权、利的博弈还未放在全国乃至世界人才市场上进行,在缔约者责、权、利关系的确认问题上,政府或校方仍保留着特权。这种特权在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一种非自由契约关系。

四、制度变迁与履约状态

中国公立大学依靠非平等的的默认契约运作,是缔约方长期以来的合作方式。由于默认契约代替成文契约,因此,口头承诺又变成了缔约的主要方式。契约言辞中虚枉部分以及顺应组织良好的态度易被认为缔约的前提条件,而在契约的实施过程中,缔约者口头承诺往往极不可靠。由于制度的多变性和教师队伍的目标、任务、生活境况也随之时常变化,因而缔约双方均有违约习惯,违约的责任也往往因无法溯其根源而无人追究。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代理人层层都习惯于说了不算,致使那些守约和诚信者处境艰难,久而久之缔约者自动履约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由于外部非成熟制度的变迁和大学诸多子制度安排的非合理程序,违约者往往使执法者为难。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在一系列制度变迁中也难以找到迫使缔约者履约的合理解释。

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人才流动则要以其他要素市场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为前提,只有通过契约关系实现积极的转移,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的人力资源配置。

五、人力资源配置权和公用契约

旧体制下,公立大学人力资源的配置权分散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大学,决定大学第一层级代理人的权力集中在上级政权机构。而大学成员的进入和退出权,分别由大学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掌管。三个部门分别把关,实现人员进出的监督权。三部门在长期合作中,各自又形成一个“关系场”,大学职员的进出最终要实现三个部门的共同要求才能达成一致,这些要求中包括各个“关系场”对大学人力资源的输送或配给。这三个场配给人员的目的并非完全出于大学的要求。公立大学近乎宽阔无边的容量,使大学第一层级代理人往往在考虑大学的自身发展所需的同时,也必然考虑主管部门和政府特殊的需要,并学会在照顾各方关系中善于使大学做出牺牲。从河南省部分公立大学应上级要求安置军转人员就业数量可以看出,公立大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见表)。在公立大学履行政府设定的社会功能时,大学又类似于社区。在这个特殊的社区内所有成员与大学组织间基本上共用一个契约(隐性契约),这种隐性契约实际上是由一系列成文的规章制度合成的。大家共同遵守这些制度,默认一个大家都感到与自己有些不太对路的契约,因此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对契约本身的怨言和批评契约的积极性就会很高。对契约不太认账是公立大学教职工普遍的态度。

河南省部分高校安置复退军人就业情况表(2003.1)

单位

教职复退军复退军人中复退军人占

工数 人数 专业教师数  教职工总数%

郑州大学

5337 944 37 17.69

河南农业大学

2049 189

8

9.22

河南师范大学

2333 120

2

5.14

河南财经学院

1253 177

5 14.12

郑州轻工业学院 1980 412 54 20.80

郑州航院

1230 220

0 17.89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989

57

1

5.76

河南中医学院

1170 192

2 16.41

中原工学院 1210 150

0 12.40

郑州工程学院

1350 185 17 13.70

合计

223892546 126 11.37

说明:(1)表中数字均含离退休教职工数。(2)其中复退军人总数占教职工总数的11.37%:复退军人中担任专职教师的总数占教职工总数的0.56%、占复退军人总数的4.95%。

大学教师易单兵作战的特性,使其具有强烈的选择工作岗位和地点的要求,从而实现其人生价值,并最适合于用缔结正式契约的方式与某一大学组织结合。教师在寻找自己最理想的岗位和地点的过程,同时就是大学人力资源最佳配置的过程。契约应当因人而宜,因时而宜。若一所大学几千教职工共守一个契约的现象长期存在,大学就会死水一潭,没有生机与活力,大学的绩效就不会理想。单纯依靠默认契约或一个公用契约维持一个组织系统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就会变成机会主义的摇篮。

六、不完全契约的启示

在正式契约关系中,因有限理性,外界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等因素,缔约方无论如何也不能洞察一切和实证一切,以缔结一个包罗万象且十分完善的契约。许多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契约经济时,正是从无完美契约(或不完全契约)这一基本的特性出发,从理性上设计出不同的机制,用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因契约存在这些天然的缺陷,所以用于处理不可预测事件的事后缔约谈判,完善契约补充条款,是缔约活动的延续。在缔约过程中难以对付的主要问题是机会主义对契约缺陷的利用。为了防范缔约方钻契约缺陷的空子,即投机行为,缔约方总希望尽可能把可以预测到的问题协议处理在先。当缔约方都认识到契约条款是不可能详尽的这一事实后,都面临事后的道德风险。

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很讲诚信,都具有完全理性,那么就不会出现机会主义问题,因此契约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经济人的假设已经表明,人们在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若没有制度约束,产生机会主义动因是自然的。这样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就需要有正式的合约来限制机会主义。历史已经证明正式合约的约束要比非正式的口头合约更加有效。

 七、组织人格化与缔约者机会主义

中国现阶段公立大学的契约关系,是以模糊的,誓言式的,内部人分工为基础的非正式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因委托人只是政府组织人格化的代表,大学第一层级的领导人同样把委托人视为一个组织,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委托人也很容易把大学第一层级的代理人(党委书记、校院长们)视为一个下级组织或单位,而不是具体的人,因此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替代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各级组织负责人因公有产权的排他性,只能以人格化的身份出现。在组织原则上个人不能等同于组织,但在权力操作过程中他们实际上已经代表或替代了组织,组织也等于他们。具体人和组织人格化等同是公有制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这种逻辑往往成为滋生机会主义的苗床。

大学组织在承担风险时,往往以集体领导体制的组织面目出现,个人可以规避风险。而在权利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党委书记和校长个人又是以代表组织的具体人的面目出现。正是因为在制度设计上他们可以规避风险,所以他们可能不顾风险进行决策。政府做为抽象的委托人,对大学第一层级领导人即代理人选择是否恰当,也同样不承担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在行施权力进行风险决策的过程中,若双方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会承担什么实质性的风险时,他们所从事的事业就必然面临极大的风险,最终支付高昂的决策成本。委托人给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是出于信任和协约的不完全性。当大学第一层级的代理人滥用组织的信任,不负责任地决策和加大个人控制权收益时,委托人可能把权力收回,再委托另一个代理人,另一个代理人也同样可能把前代理人存在的问题复制下来。如果上一级委托人也存在滥用上一级组织的信任问题,形成个人和所代表的组织目标偏离,产生寻祖倾向,下级代理人只要迎合其要求,委托人和代理人就可能达成一致,这种畸型的密切合作,会共同损害公共利益。若委托——代理关系在非正常状态下能够稳固起来,上下级组织和上下级个人在共同毁约的情况下能够继续保持其良好的关系,是公有产权在荒诞的治理结构中出现的一种特殊而又普遍存在的现象。好比委托人让代理人看守粮仓,当代理人从仓库里偷出粮食并拿出一部分分给委托人,能够用以加强两者进一步合作的关系时,我们不得不思考委托人与仓库和粮食的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来,就是因为产权虚置,存在着所有代理人最终都共同欺骗初始委托人的可能。这是公有产权内委托代理关系一个典型的现象。公立大学因制度设计的缺陷,实际上也不乏这种现象。

委托人和代理人确立默认契约关系时,对契约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条件双方已经形成共识。委托人一旦把决策权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就开始选择行动,决定行动后果的不仅有稳定的条件,还有其不断变化的自然状态。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况一起决定着可观测的行动结果,但是委托人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代理人本身选择的行动所致还是自然状态造成的。在这种状态下,委托人如何设计制度使代理人在任何状态下对委托人都保持诚实可靠,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而拒绝选择不利于委托人的投机行为,只有通过可履行的正式的契约关系才能实现。在大学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中,非正式契约关系给管理者、教师和职工太多的毁约空间,不少环节充斥机会主义,致使履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弱化,替代契约的制度的有效性同样随之降低。

世界高等教育近千年的历史表明,大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的自由职业者属性。每一位合格的教师就是一个学术集成,每一位合格的教师就是一个思想库,他们善于独立“作战”。人才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使他们不善于运用合作方式,其团队精神也主要体现在实现总的教育目标的过程之中。因此大学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要充分考虑教师的职业特点,不可用强制的手段画地为牢。教职工与大学正式的契约关系或显性的契约关系,能够体现缔约双方对等的选择。劳资双方的博弈均衡应该建立在自由竞争的人才市场之上,通过签订正式合约配置人力资源,使大学的人力资源配置在不断签署合约和不断解除合约的过程中实现。这一过程无疑会降低大学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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