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路径分析_货币市场论文

我国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路径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资本市场论文,信贷论文,货币市场论文,路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路径分析

比较而言,我国信贷市场资金收益率低,风险大,商业银行出于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需求,将大量资金投入到货币市场,通过货币市场进入到资本市场,形成了事实上资金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间的相互流动。其中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借贷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国债回购市场以及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成为三市场资金流动的主要路径。

(一)同业拆借市场是资金从信贷市场流向资本市场的主要渠道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申购新股收益率高,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致使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的申购一直是机构、散户投资的热点。从2002年起,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实行新股发行市值配售规则,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有大量股票筹码,使得它们中签的概率大大提高。申购结束后,它们可将中签新股在上市当天高价抛出。由于规定新股申购的资金冻结时间是4~5天,这样7天就可以实现一个资金周转增值循环。这从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期限分类统计表可以看出(见表1),同业拆借交易品种主要集中在7天期限的品种上,7天以内拆借品种共成交1.12万亿元,占拆借成交总量的87.5%,这正表明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了资本市场。在此资金流动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而证券公司则是最大的资金需求者。

(二)短期借贷市场

短期借贷市场是信贷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的又一渠道。它主要通过企业信贷资金、居民储蓄存款和股票质押贷款完成。

首先是企业信贷资金。现实中,企业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方式极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企业直接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甚至固定资产贷款进行炒股;(2)企业以委托代理方式与银行和证券公司达到某种协议或默契,利用银行贷款炒股,即企业向银行借款,证券公司作担保,企业将贷款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票炒作,盈利分成;(3)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完成炒作,企业之间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收款企业可将银行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进行贴现,再将资金转出投入股市;(4)企业通过与子公司、大股东等关联企业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证券公司担保并存入一定的保证金,由商业银行承兑后,再到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取得银行的资金。而这笔资金的一部分又作为下次的保证金,轮回套取银行资金,证券公司以代理的方式再把资金投入股市。

第二是居民储蓄存款。目前我国利率水平较低,随着居民投资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储户将一部分储蓄资金转化为资本市场投资,其中一部分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另一部分则流入基金市场,而基金市场既包括通过商业银行托管的基金,又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是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这是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在股票质押贷款中,质押物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公司通过质押贷款,将信贷市场资金抽到资本市场,为股票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资金来源。

(三)国债回购市场

国债回购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重要市场,持有国债者将债券抵押给拥有充裕资金的商业银行以获得短期的现金贷款,商业银行从中获取高额收益。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表(见表2)看出:以7天期限的质押最大,占债券质押回购总量的73.7%,远高于其他期限的质押业务。这说明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回购市场合法地流入股市,实现了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通。

(四)商业银行上市

商业银行重组上市是资金从资本市场回流到信贷市场的最主要路径。作为资本市场上的筹资者,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募集资金,使得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商业银行,充实银行资本金,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已先期上市的5家商业银行从资本市场上共募集资金168.76亿元(如表1所示)。可以说,商业银行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外上市公司中,上市银行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占有较大比重的行业。如东京、纽约和法兰克福三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银行在上市公司数量中的占比分别为5.53%、4.4%和3.62%。

二、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有助于“一价定律”的实现

货币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理流动主要取决于各市场资金收益率的高低。显然,在信贷市场利率下调时,货币市场收益率会下降,一旦货币市场收益率低于资本市场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交易费用率之和,就会引起资金从货币市场流入资本市场,反之亦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中,信贷市场出现巨大的存差现象,其实际投资由于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等问题面临着困境,无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资本市场发展所需要的持续的资金来源却得不到满足,这样,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较低。打通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渠道,形成合理的利率期限结构,实现资产的有效组合,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实现金融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有机统一,完善金融市场的合理定价,有助于“一价定律”的实现。

(二)实现金融市场功能向价格发现和风险定位功能的转变

价格发现和风险定位功能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这是因为金融市场能提供各种金融商品的价格信息,买卖双方通过激烈的竞争形成的成交价格能综合反映金融商品的供求状况。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也存在着大量的市场风险,通过资金在各市场间的流动来指导资金的积累和配置,实现风险定位功能。

(三)提高金融创新能力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金在各市场之间开始合理有效地流动,提高了金融创新能力,创新出一大批金融工具,如商业银行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及各种代理业务等,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丰富了金融创新产品;货币市场中出现的回购业务、票据业务等极大地扩展了金融机构的投融资能力;证券公司通过循环股票质押贷款,将持有的股票质押给银行,使原来只能使用一次的资金可以多次重复使用,这样就间接增加了证券公司的可用资金,增大了资金来源。

(四)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

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常有信贷渠道、利率渠道、汇率渠道及其他资产价格发挥作用等四种渠道。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的相互流动,有利于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由传统信贷渠道向利率渠道转化,符合货币政策的改革趋势,增强了货币的流动性,改变了各市场资金供求矛盾突出的状况。

三、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制度安排

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路径能否完全打通,主要取决于一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许多政策性障碍没有消除,使得各市场资金流动受到较大的制约。

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1995年8月8日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的《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违规资金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0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可以说,1995~1999年之间,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几乎是完全割裂的。

1999年以后,金融市场之间开始了有限互动,尤其是在解决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和扶持证券投资基金问题上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又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债券回购业务,证券公司除了回购业务外,还可以进行同业拆借;2000年2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2004年10月18日颁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并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降低了券商发行债券的条件;2004年11月4日发布了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原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作了修订,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原第4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今后打通各市场资金流动渠道留下了政策余地。

四、结论

当前我国金融环境还不尽如人意,金融市场很不健全,资金流动的渠道还受到很大限制。同时,为规避监管,存在着所谓的制度外、体制外融资或违规操作,出现了闲置资金把资本市场当成货币市场进行短期炒作的现象。可以说,各市场的分割,影响了市场效率的发挥。另一方面,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金融体系的改革还未到位,金融体系还很脆弱,毫无限制地放任资金流动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我们既不能完全分割信贷市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渠道,也不能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完全自由流动。我们要做的是加速推进金融市场的深化,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充分发挥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票据贴现等市场在资金流动中的作用,规范资本市场的发展,引导金融市场向价格发现和风险定位功能转变;同时坚持“疏堵结合”的监管原则,既让合规资金顺通地在各市场间公开自由地流动,也要设立风险过滤机制,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和资金的合理流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要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向货币市场、信贷市场扩放,合理定位和规范资金流动的途径,实现各市场资金流动的连通。此外,应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建立起合理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使资金配置的效率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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