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变暖法律规制的国际公约路径研究
——以《巴黎协定》的分析为样本
王丽华 吴益民
摘 要: 全球变暖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碳捕集和封存技术(CCS)是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减缓行动组合中的一种优选方案。与其他CO2减排技术相比,CCS技术的实施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巴黎协定》是继承原有气候变化应对体制《京都协议书》的新气候应对体制的核心国际条约,是在新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下,为实现《框架公约》目标而缔结的一项全面、均衡、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国际气候变化新协定。《巴黎协定》虽然没有对CCS技术作出明文规定,但对能够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创新技术有着特别的倾向性,为CCS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提供了平台。CCS技术对传统国际法的多个领域,乃至《巴黎协定》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封存的二氧化碳能否纳入到既有的国际法框架之内的问题,建立二氧化碳封存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的问题,防止环境污染跨境转移的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促进CCS技术发展的问题,二氧化碳定性的问题,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 CCS;《巴黎协定》;气候变化
全球变暖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涉及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了现实性挑战。2019年2月6日,世界气象组织(WMO)在日内瓦表示:2015-2018年已被确认为是有气象记录以来最暖的4个年份,这是一个与创纪录的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相关的持续长期气候变化的明显迹象。“许多极端天气事件与我们对气候变化的预判是一致的。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适应措施应成为全球重中之重。”① 世界气象组织(WMO)确认过去4年为有气象记录以来最暖的年份。http://public.wmo.int/zh-hans/media/,世界气象组织网,2019年2月8日访问。 气候变化问题迫在眉睫,引起了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碳捕集和封存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是当前国际社会大力推广的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前沿技术,被广泛地认为是一种可用来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途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CCS技术特别报告》中指出:“CCS技术具有减少整体气候变化减缓成本以及增加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灵活性的潜力。CCS技术是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减缓行动组合中一种优选方案。”① IPCC.IPCC special report on 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storage.Geneva:IPCC,2005.
一、CCS技术及其实施的价值
(一)碳捕集与封存的概念
2005年,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第三工作组公布了由该工作组编写的IPCC2005 特别报告——《CO2捕获和封存》,该报告对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CCS)定义如下:二氧化碳捕获和封存是指把CO2从工业或相关能源排放源中分离出来,输送到封存地点进行储存,并使其长期与大气隔绝的过程。关于CCS的界定和适当解释,很多中国学者已经作出了各种说明:“CCS是指将从工业活动中产生的或者从相关能源中分离出来的CO2收集并压缩后,永久性封存在安全地质或者海洋深处而与大气隔绝的一个过程。”② 李宗录:《海洋公约框架下CO2封存的可行性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是指将捕获、压缩后的二氧化碳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长期封存的过程,即以捕获碳并安全存储的方式来取代直接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③ 寅晨:《减排计划新技术的烦恼——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发展受到质疑》,《华东科技》2010年第9期。 “碳捕获和存储是一种将工业和能源排放源产生的CO2进行收集、运输并安全存储到某处使其长期与大气隔离的过程,从而减少CO2排放”等。④ 巢清尘、陈文颖:《碳捕获和存储技术综述及对我国的影响》,《地球科学进展》2006年第3期。
以上界定各有不同,但要点大致相同:1、CCS就技术本身而言主要包括三大部分:CO2的分离和捕集,CO2的运输和CO2的封存。2、这种技术主要针对人为造成的CO2排放,特别是应对化石能源燃烧时所排放的CO2。人类和动植物呼吸也在排放CO2,以一个成年人每天排放1000克左右CO2计算,地球上50多亿的人口每天都在产生大量的温室效应,然而,人类和动植物呼吸所排放的CO2,一般通过自然界的生物碳循环而能够得以平衡。而化石能源燃烧所排放的CO2超出了自然界的生物碳循环的能力,于是人类试图在继续使用化石燃料的同时降低CO2排放。3、CCS的目的是要将超标的CO2与大气长期隔绝,减少CO2排放到大气层。概言之,所谓CCS技术,一般指的是通过工程手段将从工业或相关能源排放源所产生的CO2分离和捕集,压缩后输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封存并使之长期与大气隔绝的技术。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简称为CCUS)是CCS技术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把生产过程中,将CO2从工业或其他排放源中分离出来进行提纯,并运输至特定地点继而投入到新的生产过程中,进行循环再利用,以实现被捕集到的CO2与大气长期隔离,而不是简单的封存。与CCS相比,CCUS可以将CO2资源化,在封存CO2的同时,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CCS的高成本,因而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纷纷加大研发力度。CO2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有合成高纯一氧化碳、烟丝膨化、化肥生产、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饮料添加剂、食品保鲜和储存、焊接保护气、灭火器、粉煤输送、合成可降解塑料、改善盐碱水质、培养海藻、CO2石油强化开采(EOR)等,其中合成可降解塑料和CO2驱油技术产业化应用前景广阔。CCUS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的重点是降低成本以及逐步实现系统的全面整合。CCUS有着美好的前景,然而,CO2的资源化利用数量是有限的,国际上普遍认为,未来大规模碳封存主要在地下咸水层进行,同时CCUS的基础是CCS。
(二)实施CCS技术的价值
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技术的创新,最终目的是降低碳排放,这就使得将CO2利用和封存起来成为一个新的重要研究方向。CCS技术是快速收集、使用和处置CO2的技术。作为一项当前应对全球温室效应的重要举措,CCS技术被认为是众多碳减排技术中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一种新兴技术,其封存容量潜力巨大,为减少减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提供一条可能的途径。与其他CO2减排技术相比,CCS技术的优点在于:
1.CCS技术尊重现有的能源系统基础构造,较少受能源资源条件限制
CCS技术充分尊重现有的能源系统基础构造,可以继续利用相对廉价的化石燃料,受能源资源条件限制较少。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满足人类生活的需求,在未来数十年期间,传统的化石燃料的需求还将持续增长,特别是在新兴工业化国家。据国际能源机构估计,2007年到2030年间,中国和印度的燃煤发电将有可能分别增长2.5倍和3.5倍。对新建电厂进行改造,从而使其做好碳捕集的准备对于电厂的顺利转型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政策调整,那么到2030年全球能源需求将增长50%,其中化石燃料超过新增能源需求的80%。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统计预估,世界能源消费从2000年至2030年间将增长近70%。在此背景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化石燃料将依然无法回避地长期扮演重要角色,到2030年,在混合能源中依然表现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欧洲能源中要占60%,而世界水平约为70%。
陆上休闲度假旅游产品的配备,应该综合考虑地形、环境、水文条件,设置于坝后或周边村庄。为了突出水利旅游区的游憩休闲功能,本文主要阐述相关的休闲度假娱乐设施。
全球化石燃料,无论是煤炭、石油还是天然气,所排放的CO2都呈上升态势。权威数据显示,煤电占全球发电的2/3,并将继续在世界能源组合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主流意见认为,目前全世界的煤炭储量至少还可以支持100年,煤电厂在短时期内很难被淘汰。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煤炭发电平均每度就要排放大约1000克CO2,仅美国的发电厂每年CO2排放量就达到15亿吨。据国际能源机构(IEA)估计,作为中国的煤电厂排放的CO2占了全世界煤电厂排放量的38%,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这使得煤炭成为最“脏”的化石能源。“70%的碳排放都是化石燃料产生的。”⑤ 宋雪莲:《处置温室效应 碳捕捉和储存技术引争议》, http://finance.qq.com/a/20091118/000065.htm.中国经济周刊网,2018年12月18日访问。
世界各国对化石燃料的长期依赖将使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形势变得更为严峻。而受到技术和资源储量的限制,提高能源效率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减排潜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会是有限的。因此,迫使国际社会寻求其他的有效碳减排技术和方法。
2.CCS技术的使用可降低减排二氧化碳的总成本
特别要提出的是,发达国家投入巨资研发和运行CCS 技术除了实现减少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外,还可能以技术输出获得经济收益。可以看到,尊重现有的能源系统基础构造的CCS技术对于一些当前依赖化石能源消费结构快速发展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发达国家现在已经拥有许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方法和技术,CCS技术是其中一种新兴的、有效的、重要的碳减排技术,在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具有广阔的市场。
CCS技术是一项高端技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运行,但是与其他的碳减排的技术和方法比较来看,还是相对经济的。IEA认为,如果在不采用CCS技术的情况下实现温度控制目标,在全球变暖限制在上升2℃的情况下,到2050年总减排成本将比使用CCS技术增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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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CS技术碳减排效果明显,见效快, 时间长
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全世界,能够净减少CO2排放的技术是非常必要的。CCS是可以减少CO2排放的一项重要技术,虽然CCS目前面临诸多争议和发展瓶颈,但还是非常有希望的。囿于法律、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问题,CCS技术还没有到大规模推广的阶段,但是,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已经在进行尝试。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研究小组认为,在政府的碳排放许可制度和“碳信用额度”等经济手段刺激的推动下,碳储存的规模会扩大,从而会使发电厂的CO2排放量减少80%到90%。据预测,欧盟到2025年现有的化石燃料发电厂将全部被改造采用CCS技术。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也已将针对燃煤电厂的CCS技术作为205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最重要的技术方向。① 参见相震:《碳封存发展及有待解决的问题研究》,《环境科技》2010年第2期。
2.CCS技术能够为二氧化碳以后的再开发与利用创造条件
我国一直是世界上煤炭生产和消费的大国,21世纪以来,我国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定地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加强可再生能源研发,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由于资源、技术和成本所制约,其所占能源份额仍然很有限,不可能大规模地替代化石燃料。“根据目前气候变化的国际形势,中国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要求承担温室气体限排义务,和国内的经济发展以及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三重压力。作为一项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前沿技术,CCS技术不仅能有效减少碳排放,还可能更持久地更清洁地利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因此,我国应重视对CCS技术的研发和示范项目的研究和建设,分析该技术的应用对我国能源系统和宏观经济的影响。”② 刘嘉、李永、刘德顺:《碳封存技术的现状及在中国应用的研究意义》,《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年第2期。 2015年6月,中国正式向联合国提交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决定贡献”,中国承诺在2030年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因此,按照我国现在的工业发展能力和能源结构,要保持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煤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作为主要的化石能源燃料。中国是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面对这种能源发展态势、煤炭的严重污染以及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内发展的双重压力,研发并逐步实施既能减少CO2排放而又尊重现有的能源系统基础构造和不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CCS技术势在必行。
二、《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里程碑
(一)《巴黎协议》的缔结
《巴黎协定》的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是在新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下,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目标而缔结的一项全面、均衡、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国际气候变化新协定,它为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行动作出安排,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巴黎协定》是继承原有气候变化应对体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协议书》”,将于2020年到期)的新气候应对体制的核心国际条约。
《巴黎协定》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其第21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公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在2016年9月的杭州G20峰会上 ,习近平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一起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中美两国对《巴黎协定》的批准文书。在国际各方共同努力下,《巴黎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成为历史上批约生效最快的国际条约之一。
2017年初,特朗普当选美国第45任总统后,推行“美国优先”政策,发布行政令要求美国环保局评估修改前总统奥巴马执政时期制定的旨在减少发电厂碳排放的《清洁电力计划》,以及削减美国环境保护局的财政预算等,引起了广泛的争议。2017年6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宣布,美国成为唯一拒绝《巴黎协定》的国家。
在全球减排形势极度严峻的情况下,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这将使美国沦为最大的“不负责任”国家。其退出《巴黎协定》对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问题,会造成一些心理上的消极影响。
(二)《巴黎协议》要点
《巴黎协定》确立了5年为周期的“全球总结”(global stocktake)机制,以评估实现本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第14条规定: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5年进行1次。全球总结的结果应为缔约方提供参考,以国家自主的方式更新和加强它们的行动和支助,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减缓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该机制为将来进一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提供了路径和制度安排。
《巴黎协定》高度地凝聚各缔约方共识,确定了减缓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第二条明确规定:“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朝着《框架公约》所设定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
2005—2006 年,对各组合 F2-3分离世代的不育株率进行田间调查,其中 0176A×2513、0176A×28-7 和0176A×94-2等组合的不育株率超过60.0%。从这些组合的分离世代中选取大量可育株与0176A不育株成对杂交,同时可育株父本进行自交。
《巴黎协定》以“国家自主贡献”的行动模式确立了2020年后“自下而上”、覆盖更广的全球减排新框架。《巴黎协定》第4条第4款强调指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这种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鼓励了各缔约方基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动意愿提出贡献目标,保证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广泛参与度,同时,由于是各缔约方自主提出的贡献目标,实现目标的执行效率也更有保证。
《巴黎协定》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和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定”两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定”共有29个条文,分别为定义、目标与基本原则、国家自主贡献、国家自主贡献的编制与审议、加强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合作履行、适应、减少损失和损害、资金机制、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公众参与、透明度、全球总结、执行和遵守协定机制、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其他附属机构和体制、签署与保存、生效、修正、附件的通过和修正、争端的解决、表决权、保存人、保留、退出以及作准文本。
《巴黎协定》构建了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和自愿相结合的新模式,孕育更加多元化的资金治理机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第9条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资源,以便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并且“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助”。虽然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中并没有出现资金数量方面的内容,然而,在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指出,强烈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提高其资金支持水平,首次提出制定切实的路线图,以实现在2020年之前每年为减缓和适应提供1000亿美元共同资金以及大幅提高当前适应融资水平的目标。
《巴黎协定》将低碳绿色发展作为未来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理念,其第4条第1款强调指出,为了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要求各缔约方努力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再继续增加,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并旨在从此后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数值迅速减少,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平等的基础上,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即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这向世界传递了强烈且清晰的信号:人类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走可持续的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巴黎协定》体现了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各缔约方利益诉求的平衡,尽管并不完美,但其“内容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同时也是一个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让整个人类社会向命运共同体的方向迈进,有望开启全球气候治理新时代”① 参见王强:《〈巴黎协定〉开启气候治理新时代》,《时事报告》,2016年第1期。 ,必将成为可持续发展前进道路上的里程碑。
(三)《巴黎协定》后续谈判
2015年缔结的《巴黎协定》是来自世界各地的全球领导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框架下达成的一项新的普遍协定。它是在2020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框架公约》框架下用以取代其的重要协议,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步骤。其主要目标是将21世纪全球平均升温幅度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的2℃水平,并尽可能接近1.5℃,标志着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截至2018年11月,已有184个国家及欧洲联盟加入了《巴黎协定》。
然而,现实状况不尽人意。2018年11月29日,世界气象组织(WMO)发布的2018年气候状况声明指出,气候变暖趋势是不容置疑的,表明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时间已经所剩无几;按照目前的趋势,到21世纪末,气温可能会升高3到5摄氏度。WMO副秘书长叶连娜·马纳延科娃说:“这些不仅仅是数字。气温每上升一丁点儿,都会对人类健康、食物和淡水的获取、动植物的灭绝、珊瑚礁的生存和海洋生物产生影响。” WMO秘书长彼得里·塔拉斯强调:“我们尚未走上实现气候目标和控制气温升幅的轨道。如果我们开采所有已知的化石燃料资源,气温升幅还会大幅扩大。我们是全面了解气候变化的第一代人,也是能够对此采取行动的最后一代人。”② 世界气象组织:《过去四年为有记录以来最热 减排已刻不容缓》,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8620257570927046&wfr=spider&for=pc,世界气象组织网,2018年12月8日访问。 IPCC在2018年报告表示,将全球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将需要在社会各方面实施快速、深远和前所未有的变革。无论是对人类还是自然生态系统来说,将全球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内比控制在2摄氏度内有明显的好处,可以与确保建立一个更加可持续和公平的社会这项工作同时进行。气候变化正在破坏国家经济,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并且普遍地在世界各地显现,这就迫使我们今天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在未来甚至还要承担更加高昂的代价。为了人类能够迈向更加清洁、更具抗灾能力的经济环境,现在我们必须选择可负担得起、可扩展的解决方案。《巴黎协定》就是人类选择的一个应对气候变化可负担得起、可扩展的重要解决方案。
《巴黎协定》是一个制度框架,但它的落实需要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撑。当前各缔约方根据《巴黎协定》要求,制定了本国的气候行动计划,然而各国的气候行动计划总和也不足以将全球升温控制在低于2摄氏度的水平。各缔约方必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加强战略合作,以实现《巴黎协定》所确定的各项具体目标。2017年召开的波恩气候大会对《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仅达成了一份全面反映各方关切的谈判案草案,而形成共识的压力留给了2018年卡托维兹气候大会。2018年是《巴黎协定》签署方完成实施细则谈判的最后期限,也是《巴黎协定》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契机,《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埃斯皮萨诺表示,应对气候变化“已经到了关键时刻”,“需要紧迫的、规模空前的集体行动”。
2018年12月2日,《框架公约》第24次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第14次缔约方会议、《巴黎协定》首次缔约方大会第3阶段会议在波兰南部城市卡托维茨(Katowice)开幕,波兰环境部副部长库尔蒂卡接替斐济总理姆拜尼马拉马,担任本轮气候变化会议主席,来自近200个国家的代表在大会期间就《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进行谈判。此次卡托维兹大会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制定和采取一整套决定,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确保《巴黎协定》的全面实施。此次大会最核心的目标,是为各国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努力建立一套统一的、透明的准则。此外的主要目标还有:各国能做出更具抱负的减排承诺;得到富国更加明确的资金支持承诺;为一个全球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制定规则。
原始k-means算法随机选取数据集中k′个点作为聚类中心,该算法对初始选取的聚类中心点非常敏感,不同的随机种子点得到的聚类结果完全不同[11]。k-means++获取聚类中心的主体思想如下:假设已经得到前n个初始的聚类中心,当选择第n+1个聚类中心时,选择更远离当前n个聚类中心的点作为下一个中心。算法具体步骤如下:
目前相关需求分析调查多在国内重点院校展开的,而全国不同级别的各类大中专院校众多,各个高校学生英语语言程度和专业背景不同,学习需求也就会变现各异,对ESP教学要求也会更为多元。所以,各学校应根据需求分析,结合自身学校特点合理选择ESP教学模式,设立反映学校和学科特点的ESP课程,更具各自需求分析,决定ESP教学的定位。可以说,根据各高校自身学科类型、专业特点和学生水平,实施多元化具备高校专业特色的ESP教学才是良性的发展途径。
在 2015 《巴黎协定》落槌时,各缔约方委托IPCC就作为一个政治目标被提出来的那个“1.5℃”在科学上究竟意味着什么进行一个系统性的科学评估。IPCC历时三年完成的《1.5℃ 特别报告》评估结论为:相比把升温控制在 2℃,实现 1.5℃ 目标对缓和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珊瑚礁消亡、粮食减产、生物多样性消失都有重要意义。实现它的机会并不大,但仍然可能,为此世界必须实现“快速、深刻和史无前例的变革”,包括在 2030 前将温室气体排放比 2010 水平降低 45%,到 2050 实现零净排放。然而,在谈判中期的12月8日,当众多缔约方在全体会议上要求在规则书文本中用“欢迎”(welcome)取代“注意到”(note)一词,来表达对报告的科学结论充分接受时,沙特阿拉伯、美国、科威特和俄罗斯4个油气生产大国表示坚决反对,坚持要求使用原文的“注意到”,沙特阿拉伯甚至威胁要阻挠之后的会谈。它们担心报告结论被充分接受后,在未来化石能源的使用将陷入非常不利的政治处境。最后,为了谈判得以继续前进,规则书的最终措辞没有对报告结论表态,而是“欢迎”IPCC 报告的“及时完成”。
在谈判后期,中国同意放弃长期坚持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采用两套不同的报告体系,改为一套全球统一的体系,使得大会最核心的目标得以完全实现。有关要求各国做出更具抱负的减排承诺问题,一时难以做出决定,被要求在2019年9月举行的纽约联合国气候峰会上进行认真探讨。有关穷国和气候脆弱国家希望富国增加资金支持承诺,虽然不令人满意,但得到了一定的回应。至于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规则的议题,则由于巴西在大会原定的闭幕日(14日)强烈反对,让磋商陷入一场危机,而被推迟到2019年底举行的智利气候变化大会(COP25)上探讨。这场风波也使得大会闭幕日延后了1天。
2018年12月15日深夜,联合国气候变化卡托维兹大会终于落槌闭幕。近 200 个缔约国就一份旨在确保 2015 《巴黎协定》原则实施的“规则书”文本达成共识。体现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不同国情,符合“国家自主决定”安排,体现了行动和支持相匹配,为协定实施奠定了制度和规则基础。
为支持在实施《巴黎协定》方面所作的努力,增强决心,并加强气候行动,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将邀请来自政府、金融界、商界和民间社会的世界领导人参加2019年9月23日在纽约举行的气候峰会,将主要探讨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遗留的减排抱负问题。他强调:“从现在开始,我的前五件要紧事是:抱负、抱负、抱负、抱负和抱负。”① 《实质性议题被留给2019,联合国气候大会取得有限成功》,http://www.qdaily.com/articles/59354.html,好奇心日报网,2018年12月18日访问。 他请这些领导人在峰会上大胆发言、果断行动。这些宣言和行动将有助于减少排放、加强气候复原力,并动员各方拿出政治意愿,支持雄心勃勃的、有意义的《巴黎协定》。
三、《巴黎协议》与CCS有关的规定及其解读
(一)《巴黎协议》与CCS有关的规定
关于有效应对与注意的规定。序言指出:“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注意到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被有些文化认作大地母亲的生物多样性,并注意到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关于‘气候公正’的某些概念的重要性。”
(2)硬度检测 对剥落块从表面到内部检测,为减小测量误差,采用多次测量取平均值的方法,每个区域测量5点。该支承辊低倍试片从原始工作表面到剥落断口面最大距离约70mm,将低倍试片放置在洛氏硬度计上进行硬度检测,检测位置沿着图4硬度检测线所示,同时将洛氏硬度检测结果查表转化为肖氏硬度,检测结果如表2所示。
从2011年至2016年,日本大学的专利转让件数和专利转让获得的收入也呈现出了增长的态势,具体数量见图2。
中国是一个新兴经济体,国企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贸易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国企在资源、税收、贷款等多方面都享受比私营企业更加优势的政策,这与我国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㉓国有企业为国家工业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国有企业呈现出的高消耗、低效率是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占据的竞争优势也使得私营企业难以与之竞争,加之行政垄断的根深蒂固,进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温室气体汇和库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 “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第4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森林。” 《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d项: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
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新技术的规定。第10条规定: “1.缔约方共有一个长期愿景,即必须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加快、鼓励和扶持创新,对有效、长期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应对这种努力酌情提供支助,包括由《公约》技术机制和《公约》资金机制通过资金手段,以便采取协作性方法开展研究和开发,以及便利获得技术,特别是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便利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6.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包括提供资金支助,以执行本条,包括在技术周期不同阶段的开发和转让方面加强合作行动,从而在支助减缓和适应之间实现平衡。”
表1列出了4种工况下各部件最大的Von Mises应力值,由此可知工况3和工况4各部件最大的Von Mises应力值基本是工况1和工况2的1.25倍。说明作用载荷呈线性增长,应力分布也呈线性增长。
1.关于有效应对与注意的规定
(二)解读与评析
实验组患者在术后下床活动时间(5.6±2.1)h相比对照组(10.5±4.1)h,(t=6.811,p=0.000);实验组患者住院时间(4.3±1.4)d相比对照组(6.7±1.8)d,(t=6.739,p=0.000)。
全球变暖所引起的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前景产生了严峻的和紧迫的巨大挑战,而造成这一现状的首要原因是人为过量排放的温室气体。为了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人类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作出有效的应对。CCS技术可以有效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缓解气候变化,是当前气候变化减缓措施中温室气体减排效果明显、快捷的一项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封存容量潜力巨大,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提供一条可能的途径,应当予以重视和积极研发。同时,《巴黎协定》也强调在作出有效应对时,应当注意:一是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二是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要注意“气候公正”。这些也是在研发和应用CCS技术时应当遵循的。
2.关于全球温升控制目标与国家自主贡献的规定
《巴黎协定》确定了减缓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全球平均升温幅度控制在工业革命前水平以上低于2℃以内,并努力实现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以内。并且要求尽快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峰值,并在21世纪的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即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目标已经确定,实现却困难重重。IPCC在第五次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要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工业革命前水平之上的 2℃之内,到21世纪末全球的剩余累积温室气体排放量仅约1万亿吨CO2。而从由国家自主贡献方案而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合计总量来看,2030年排放总量仍会增长,会达到预计的550亿吨水平,与预测将升温幅度控制在2℃度以内的2030年全球排放水平约为310-440亿吨CO2的情景范围有较大差距。因此《巴黎协定》关切地指出,需要做出的减排努力应远远大于与国家自主贡献相关的减排努力,才能将排放量减至400亿吨,才能将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温度升幅维持在2℃以下,或减至IPCC于2018年特别报告所指出的水平,使温度升幅限定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1.5℃。国家自主贡献而来的温室气体年排放减缓保证的合计总量与将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2℃以内及1.5℃以内所需要的总合排放路径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如何解决这一差距,事关减缓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能否实现的根本。这就需要各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挖掘潜力,创新技术,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CCS技术是一项应对能源和气候变化提出的严峻挑战的可选措施,既能够尊重现有的能源系统基础构造,较少受能源资源条件限制,又可以快捷、明显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弥合上述差距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途径。
3.关于加强温室气体汇和库的规定
关于全球温升控制目标与国家自主贡献的规定。第2条第1款(a)项规定:“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第4条规定:“1.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并旨在从此后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少,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平等的基础上,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2.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持有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3.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巴黎协定》再次要求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对《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予以养护和加强。《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d项规定:“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巴黎协定》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突出和强调,还予以一定的时代新意。要求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探寻新的替代能源;增加森林碳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发海洋碳汇,吸收温室气体;更表明人类社会应当致力于发展创新,为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而努力。这里提到要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特别包括了海洋和海洋生态系统,CCS技术,包括CO2海洋封存应该属于此类需要保护和增强的温室气体汇和库的范畴,应当予以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和合作。
本研究在建立护肝剂制剂中马钱素、芍药苷、野黄芩苷、黄芩苷、黄芩素、五味子甲素、五味子乙素、五味子丙素及熊果酸对照图谱的基础上,比较了各样本的相似性。该方法较好地反映了各制剂HPLC指纹图谱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应用聚类分析和PCA 2种方法对护肝剂制剂各样进行进一步研究,将HPLC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与基于HPLC指纹图谱的数学识别模式结合起来使用,可以相互补充和印证。
4.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新技术的规定
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技术的创新,这将促进新的零碳和低碳技术发明和推广,《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十分关注开发和增加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框架公约》提出为了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不能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可以采取的措施。《京都议定书》要求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巴黎协定》更加予以重视,列出专条对“技术开发和转让”作出规定。《巴黎协定》提出加快、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对有效、长期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一是对这种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机制和资金机制的支助,以便采取协作性方法开展研究和开发;二是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技术周期不同阶段的开发和转让方面加强合作行动,从而在支助减缓和适应之间实现平衡。CCS技术就是一种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应当充分落实其技术支助、开发和转让。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也是两个最大的清洁能源投资国,现已建立了成熟的应对气候变化双边合作计划。2014年11月12日,《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通过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和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加强和扩大两国合作的进一步措施,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推进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重大示范:经由中美两国主导的公私联营体在中国建立一个重大碳捕集新项目,以深入研究和监测利用工业排放二氧化碳进行碳封存,并就向深盐水层注入二氧化碳以获得淡水的提高采水率新试验项目进行合作。为全球合作创新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开发和应用CCS技术树立了典范。
治疗前,2组患者肿瘤体积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3、6月时,2组患者肿瘤体积较治疗前显著缩小,观察组肿瘤体积显著小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CCS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与《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减缓气候变化。尽管在《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已经有了关于CO2封存的初步思路,却由于《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制定早于CCS技术的出现,所以《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没有明确提及CCS的法律地位,即没有明确规定CCS是否可以作为缔约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甚至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的历次缔约方大会上, CCS都仅仅只是作为一个前沿概念被关注到,而没有被纳入修改方案中去。《巴黎协定》制定时,CCS技术已经开始研发和示范了,但由于还不是完全成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巴黎协定》也没有对CCS技术作出明文规定。然而,《巴黎协定》对能够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创新技术有着特别的倾向性,明确规定,必须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缔约方共有的一个长期愿景,并对技术创新的技术支助、资金支助和转让作出安排。这就为CCS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提供了平台。
四、现行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的困惑与挑战
全球变暖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CCS技术被认为是众多碳减排技术中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一种新兴技术。然而,CCS技术对于国际法而言属于一个新鲜的概念,对传统国际法的多个领域,乃至《巴黎协定》都造成了冲击,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关于封存的二氧化碳能否纳入到既有的国际法框架之内的问题
CO2海洋封存能否纳入到既有的国际法框架之内?现阶段国际社会应对温室气体排放所主要依仗的还是传统的市场手段,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控制。而现行的对气候变化起指导意义的两大国际性法律文件《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于CCS技术都没有明确定位,后续的《巴黎协定》也由于存在争议而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如何将CCS技术纳入到既有的国际法框架之内,使其同其他控制温室气体的方式共同发挥作用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焦点所反映的利害关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CCS技术能否纳入《京都议定书》创设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和排放贸易(ET)等三个灵活履行机制之中;其二,CCS技术应用所引起的碳汇的变化如何进行计算。”① 秦天宝、成邯:《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应用中的国际法问题初探》,《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反对CCS技术纳入CDM机制的主要原因是CCS技术是具有高风险的新兴技术,不能长期保障被封存CO2不发生泄漏,且无法保证CCS项目所要封存的CO2属于净减排,还有将CO2取代水注入油气井中以提高油气开采率会产生更多的油气,这些化石能源的燃烧又将释放更多的CO2,似乎并不是在减排CO2,而是在为排放更多的CO2作铺垫。
吸附材料上还存在着3点不足:(1)重金属的吸附有限制条件,比如温度、pH值的不同,对重金属的吸附都有影响,中药材的水煎液大都为中性,会对材料的官能团有限制。(2)中药材里重金属的种类较多,且都是微量存在,但脱除材料对于金属的吸附有选择性,现有的天然材料已不能满足吸附效果,应针对不同的重金属加以结构修饰改造,以便提高重金属的吸附率。(3)中药材里的基质成分复杂,需要注意脱除过程中吸附材料对有效成分的影响,可以根据不同药物的性质及主要含量选用不同的材料。同时也可以将几种方法与吸附材料结合使用,相互补足。
(二)关于建立二氧化碳封存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的问题
如何建立CCS技术应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大量的CO2在运输途中或者被注入并封存在地下长达数百年时间里有可能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地质活动原因而发生泄漏,这对CCS技术应用的安全可靠性提出很高的要求。2010年底召开的坎昆会议上,地质封存的CCS技术被认为应纳入CDM项目类型中,但需符合严格的条件。只有符合严格条件的CCS项目才能纳入CDM机制,这个严格条件首先就是技术的安全性。强调CCS在地质构造中的部署应该是环境安全的,并且应该将避免泄漏作为其目标。目前还未建立CO2长期封存相关的潜在风险的综合评价体系,以推进实施对CO2封存地的监测与管理,这些风险包括对地下水的污染、对本地生态的破坏、CO2的泄露与转移对公众健康和环境以至气候变化的影响等。如果在CO2运输途中或封存期间发生泄漏,还缺乏指导企业在发生泄漏时如何采取应对措施;没有可行方法评估泄露发生时企业应承担的环境和气候破坏责任。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长期责任承担问题,即CO2被封存后的永久责任承担问题。一般侵权法律责任归责不能解决CCS项目的长期责任问题,因为这些项目封存在地下的CO2会存在几百年上千年而且随时都有产生危险的可能,一般都会大大超过运营企业存在的时间,所以运营企业不能永久地承担起监管和预防风险的责任。这就产生长期封存中的责任转移问题,需要将风险的监管和预防责任由运行者转移至有关政府部门。长期责任的转移问题涉及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转移的时间、责任转移的条件以及有关责任的分配等等,这些问题必须解决且最具争议,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跨境转移的问题
在CCS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环境,避免遭受污染转移? CCS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有利于人类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地球气候,然而该技术也蕴含着潜在的环境风险,可能会造成一些巨大的环境威胁。CCS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CO2作为一种酸性物质,其捕集和封存会对人类健康安全以及自然环境带来风险。人们都愿意享受先进科学技术带来的福利,而尽可能地排除风险。碳封存非常重要,没有封存就没有CCS技术。然而,首先,任何碳封存都会有一定的风险,即使事先作了非常充分的科学评估和预防,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故总是有可能发生,如同核电站一样。被封存的CO2一旦泄漏会影响植物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造成生物种类的减少,从而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并且还会对地下水饮用水造成严重的污染。于是,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捕集的CO2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其次,封存地点的选择需要在地质和地球物理方面进行大量的研究,找到最适合封存CO2的地质构造,由于适合于CO2地质封存的地质结构非常有限,因此,利用其他国家适合的封存场地就会有巨大的吸引力。第三,封存地点的勘探、评估和工程建设都需要巨大资金,发达国家为了降低成本会将CO2以低廉的人力物力财力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者运输到其他国家中已在良好运行的封存场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水平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愿意接受发达国家输出的CO2。第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比较严格且健全,CO2海洋封存乃至CCS技术领先,也颁布了一些调整其活动的法律法规;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标准体系不严,大多存在立法空白、执法不力的情况。在各国环境法规范差异较大的背景下,可能出现发达国家利用低廉的代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封存CO2的情况,引发污染跨境转移的法律问题。这样,封存地点的选择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问题。跨越国境的CO2运输和封存活动引发的环境风险将不再局限于一国境内,这无疑有悖于《巴塞尔公约》和《巴马科公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环境、避免污染转移和风险转嫁的宗旨。因而,如何防止污染转移,保护发展中国家环境,以及CO2是否应视为工业废弃物,对其加以规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关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CCS技术发展的问题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促进CCS技术的发展,增强安全可靠性和提高经济可行性? CCS技术是众多碳减排技术中的一种新兴技术,具有高风险、高投资的特征。既然是一种新兴技术,那么就有提高发展的可能性;既然有高风险、高投资的特征,那么就有减小风险以及降低成本的必要性。如何把这些可能性和必要性变为现实性,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其保障和激励作用。从发明专利上看,CCS技术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减排技术。2005年有25-60项CCS技术申请发明专利,而可再生能源发明专利为平均每年2000件。CCS拥有最大的减排潜力却拥有最少的专利数量,一方面可能因为CCS中部分过程的技术专利,比如,CO2隔离、运输和封存气体的发明专利等,没有被包含进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专利数被低估了;另一方面则真实反映了CCS技术本身发展落后于其他减排技术。要降低CO2海洋封存乃至CCS技术应用的风险和提高其经济效益,就必须促进CCS技术发展。因此,运用法律手段促进CCS技术发展是充分发挥CO2海洋封存乃至CCS技术对于控制和减少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作用的一项重要任务。激励制度是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参与某种特定行为积极性的一种法律手段,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CCS项目的研发与运用,为先进的CCS技术知识的取得、传播、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巴黎协定》第10条第5款提出,加快、鼓励和扶持创新,对有效、长期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应对这种努力酌情提供支助,包括由《公约》技术机制和《公约》资金机制通过资金手段,以便采取协作性方法开展研究和开发,以及便利获得技术,特别是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便利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CCS技术应该就是这样一类创新的、有效率的新技术。一方面应该由《公约》技术机制和资金机制提供支助;另一方面,《京都议定书》创建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3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实际上就是一种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激励制度,问题是如何把这种激励制度与促进CCS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结合起来。
(五)关于二氧化碳定性的问题
CO2能否被视为合法的物质通过管道或轮船等媒介运输进行地质封存,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CO2在相关国际法中的定性问题。被封存的CO2的定性涉及对其的法律适用及工业利用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被封存的CO2的定性有不同意见,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工业品、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和污染物。把被捕集的CO2作为废弃物处理的观点认为,注入地质结构中进行封存的CO2应被视为丢弃废物的行为。《伦敦议定书》修正案将“CO2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CO2流”列为允许向海洋倾倒的物质之一,即可考虑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然而,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CO2资源化利用,在食品生产、塑料生产、石油强化开采(EOR)等方面已经取得很大成果,将被捕集的CO2完全定性为废弃物显然不恰当的。把被捕集的CO2视为污染物的观点认为,排放到大气中CO2的会形成温室气体,对地球气候产生影响,是对大气的一种污染。欧盟CCS指令 (EU CCS Directive,2009/31/EC) 倾向于将捕集的CO2定义为污染物,也是大气污染防止法的调整对象。然而,CO2是大气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CO2在大气中的浓度会深刻地影响着大气环境质量,但把它看作是纯粹的大气污染物似乎不十分妥当。把被捕集的CO2看作工业品的观点认为,二氧化碳能够用于食品生产、塑料生产、石油强化开采(EOR)等多方面的产业之中,可以视为一种工业品或原材料。然而,如果把CO2认作工业品,再进行大规模的纯地质封存也是不合适的。这就需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关键,较为准确地揭示出被捕集的CO2的性质。
(六)关于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原则的问题
在CCS技术研发和应用中,如何来贯彻和落实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原则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原则,是指有关污染防治的成本,控制和消除污染措施引起的费用皆由污染者承担。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原则适用于CCS技术研发和应用在两个方面向国际法提出了新的问题:一是这里的污染者仅仅是指运营企业,还是要包括有关的国家政府?二是这里的防污费用是否应该包括造成损失的赔偿费,如果包括损失的赔偿费,那么损失赔偿费必须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还是有赔偿限额呢?对于第一个问题,是因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随着国际民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处理国际环境事故的法律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可行性逐渐显露出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在不少国际环境条约中,“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依靠民事责任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认为,通过国内法让污染者直接承担责任是进行损害赔偿的最好办法,而不需要借助国际诉讼或者复杂的国家责任法律”① 那力、张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究其本质,气候变化的适应减缓政策和实施都要通过国家延伸到个人和法人来实现。碳税是向企业征集,碳交易也发生在企业之间,能源效率提高的成本、绿色环境产品的成本最终要由消费者来承担。国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负有国际法上的直接责任,而公民和法人则在实践中实际承担了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这是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法中私法化的表现。”② 刘惠荣、陈奕彤:《国际环境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议题——挑战与应对》,《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由此可见,污染者主要是指运营企业。这在处理一般国际环境事故的法律和实践是可行的,但要完全适用于CCS项目中却存在不小的问题。因为CCS项目有一个长期责任承担的问题,封存在地质结构中的CO2会存在几百上千年且有泄漏的风险,一般都会远超运营企业存在的时间,如果到时候,连污染者都找不到,怎么能贯彻和落实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原则?在长期责任转移之前,污染者可以是指运营企业;在长期责任转移之后,防污费用、损失赔偿费就应该由国家政府或有关基金、保险等来分担了。对于第二个问题:损失赔偿费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还是规定赔偿限额? CCS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本身是一项兼具公益与私益,且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一般侵权行责任人难以负担这种巨大的损害赔偿,因此规定侵权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势必会阻碍此类项目的推进。因此,为了鼓励和促进CCS技术发展与推广,有必要对其侵权责任规定赔偿限额。怎样将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原则真正体现在调整CCS技术的国际法律规定中,是值得重视和探讨的问题。
CCS是一项应对能源和环境提出的严峻挑战的可选措施,也是一项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举措。CCS技术有可能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实现双赢局面。CCS技术应用因为法律和规范的缺失还存在着障碍,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框架对于保证CCS技术应用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由于CCS技术发展不成熟,国际社会对其持审慎态度。困惑是存在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从目前角度看,应当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部分条款进行宽泛的解释,或者对其条文进行修改,同时进一步在各国协商的基础之上,将CCS技术有关法律问题纳入到《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等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立法之中。
中图分类号: DF9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502(2019)05-001-014
作者: 王丽华,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吴益民,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BEPS时代全球税收治理及中国参与的法治进路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BFX210。2017年度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后BEPS时代全球税收治理及中国参与的法治进路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NSCO17006。
(责任编辑: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