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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 (2000)04—0082—07
东汉辟举是一种官吏选拔制度。文献中,又将其称为“辟选”、“辟除”、“辟召”。这种选举方式在西汉已开始实行。至东汉,在当时的选举活动中,开始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探讨东汉辟举的特点,对认识当时的选举制度以及官吏体制的构成都是必要的。
一
东汉的辟举是以选拔中央和地方州郡各官府的属吏为目的的。在对辟举权力的行使上,从西汉至东汉,有一个演变过程。《续汉书·百官志》:“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据此可知,到东汉时期,国家已将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对属吏的选拔权下放至三公。也就是说,三公可以自行辟除属吏。当时与三公地位相差不多的太傅和大将军也都有这种权力。《后汉书·张霸传附张楷传》:张楷“五府连辟,举贤良、方正,不就。”这里提到的五府,李贤注说:“五府,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当然,与三公具有同样辟举权的尚不限于此。据《后汉书》载,骠骑将军和车骑将军也具有辟举权。《后汉书·朱晖传》:郡吏朱晖在地方声望颇好,“骠骑将军东平王苍闻而辟之,甚礼敬焉”。又《后汉书·崔骃传》:“及(窦)宪为车骑将军,辟骃为掾。”皆其例证。
东汉时代,中央九卿也开始具有辟举属吏的权力。《后汉书·虞翊传》:“诚宜令四府九卿,各辟彼州数人。”李贤注:“四府谓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府也。九卿谓太常、光禄、卫尉、廷尉、太仆、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等也。”除此而外,据文献记载,执金吾、司隶校尉、北军中侯也都可以辟除属吏。如《汉官》:“北军中侯员吏七人,侯自得辟召,通大鸿胪一人,斗食。”只是九卿及执金吾、司隶校尉、北军中侯拥有的属吏与三公相差甚多,因而,他们辟举属吏的数量自然无法与三公相比。
东汉州郡长官都拥有属吏。《续汉书·百官志》:“(剌史)皆有从事史、假佐。”“(郡守)皆置诸曹掾史。”州郡长官的这些属吏,都由他们自行辟除。《后汉书·郑均传》:郑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常称病家庭,不应州郡辟召。”在这里将州郡并提,说明州郡长官在辟举属吏上,具有比较多的一致性。
东汉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州郡,国家都赋予了这些官员自行辟除属吏的权力。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对各级辟主的辟举就不加干预了。实际上,国家对辟主的辟举有较多的限制措施。
(一)皇帝可以指令三公辟举
《后汉书·寒朗传》载,汉章帝发现寒朗有治理地方的才能,“至梁,召见朗,诏三府为辟首,由是辟司徒府”。可见皇帝确定辟选对象后,三公只能依照皇帝的意志执行。不仅如此,如果中央、地方官员发现人才上奏给皇帝,皇帝也可以命令三公辟举。如《后汉书·张酺传》:张酺 “乃上疏荐青三世死节,宜蒙显异。奏下三公,由此为司空所辟。”这种由皇帝指令三公辟举的行为,当时已有固定的制度来保证。正如《后汉书·杨震传》说:皇帝敕令三公辟举,“宜有尚书敕”。因为这种固定制度的形成,说明东汉由皇帝指令三公辟举并不是个别现象,他是可以随时贯彻其辟召意志的。
(二)国家对辟举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汉官仪》载光武帝诏令:
方今选举,贤侫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系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剌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覈,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这就是说,国家要求辟主辟举属吏,必须注意到被辟召者的道德品质、经学水平、掌握和实施法令的状况以及处理公务的能力。这正是四科辟召标准。可以说,国家对被辟举者的要求标准是很高的。光武帝确定这些标准,既是对辟主辟举属吏的约束,同时也是要保证被辟除属吏的质量。
(三)国家对辟主的辟举作出必要的限制规定
这些规定举其大要如下:
一是辟主和被辟召者要在籍贯上回避,也就是他们必须不属于同一郡望。《后汉书·乐恢传》:乐恢“辟司空牟融府。会蜀郡太守第五伦代融为司空,恢以与伦同郡,不肯留,荐颍川杜安而退。”乐恢作为司空属吏,因为与后调任的司空第五伦属于同一籍贯而辞职,这说明三公与属吏任职需要籍贯回避。由这种回避制度的制约,三公辟举属吏时,一般是不能够辟召与其同一郡望者的。
东汉时代,郡太守和属吏也存在籍贯回避。具体说来,地方郡太守一般要由外郡人充当,而郡属吏则由本郡人担任。《巴郡太守张纳碑阴》载题名者74人,均为太守张纳属吏(《隶释》卷5)。 这些属吏来自宕渠、江州、阆中、安汉、朐忍、枳、垫江、充国、平都。这些县均属巴郡。这说明,东汉时期,郡太守与属吏在籍贯上的回避确实执行得很严格。由于郡太守和属吏任职上的这种限制,就使郡太守只能在其管辖郡所属县中辟举属吏。
在东汉各州任职的剌史,也与属吏的籍贯不同。《冯焕残碑阴》载剌史冯焕的属吏,其籍贯为汝南郡、河内郡、汉中郡、颍川郡和陈国(《隶释》卷13)。《后汉书·冯绲传》载,冯焕则为巴郡人。显然,剌史冯焕与这些属吏的籍贯都不属于同一郡望。由于州剌史与其属吏也实行籍贯回避,自然在辟举时,也就不能辟除与剌史属于同一郡望者。不过,州剌史与属吏的籍贯回避与各郡不同的是,被辟除的属吏只要与剌史不同郡便可以了,属吏的籍贯不必限定在同一州内。
二是国家严禁辟主辟举被禁锢者。汉代的禁锢是一种褫夺公权的刑罚。也就是剥夺犯罪者或受株连者的任官权利。东汉国家对这种刑罚执行得很严格。正因为如此,在辟举上,是严禁选拔受禁锢者的。《后汉书·桓荣传附桓焉传》:顺帝即位,桓焉“拜太傅与太尉朱宠并录尚书事……视事三年,坐辟召禁锢者为吏免”。这说明,国家对辟主辟举禁锢者的处罚是很严格的。至东汉后期,因国家滥用禁锢刑,使一大批清流党人遭到禁锢。当然,对这些人,就更不能辟举了。例如司徒杨赐便“坐辟党人免”(《后汉书·杨震传附杨赐传》)。可见东汉国家处罚辟举党人的官员是毫不手软的。
三是国家禁止辟主辟召先旧、亲属。《后汉书·李固传》载诬陷李固飞章,其中提到太尉李固“及所辟召,靡非先旧,或富室财赂,或子婿婚属,其列在官牒者凡四十九人”。从强加给李固的这些罪名来看,东汉国家对辟主辟召先旧和亲属都是严格禁止的。
东汉国家对辟主所作的这些限制规定,其目的是要防止辟举时,产生循私舞弊、违犯国家禁令以及任人唯亲行为的发生,使辟举能够体现出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国家对辟主辟举不胜任或犯罪者,有比较严格的惩处措施
《后汉书·陈蕃传》:“帝讳其言切,讬以蕃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这说明,辟主对他辟举的属吏不胜任职责,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国家对这样的辟主,一般给予免官处罚。当然,辟主辟举了有犯罪行为者,就不限于免官了。《后汉书·虞延传》:司徒虞延“欲辟幽州从事公孙弘,以弘交通楚王而止,并不奏闻。及英事发觉,诏书切让,延遂自杀。”据此可知,虞延受到自杀的处分,是因为他准备辟举参预楚王刘英谋反的公孙弘,并且,没有向朝廷上奏。尽管如此,虞延受到的处罚还是如此严格。如果辟主辟召了有犯罪行为者,受到的处置会更加严厉。
(五)国家对辟主辟举属吏有必要的检核措施
《后汉书·张酺传》:“后以事与司隶校尉晏称会朝堂,酺从容谓称曰:‘三府辟吏,多非其人。’称归,即奏令三府各实其掾史。”这就是说,对于三公辟举属吏有不称职者,国家官员可以举报给司隶校尉,然后由司隶校尉进行考核。不过,这样的考核并不是定期举行的,当是在官员举报后而采取的措施。东汉国家委任具有监察京师百官大权的司隶校尉负责检核三公辟举,正是要在对辟主采取限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防止辟举陷于混乱。
总之,东汉时期,中央三公、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九卿以及地方州郡长官都可以自行辟除属吏。但是,东汉国家对这些辟主行使辟举权,也实行了必要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可以约束辟主在辟举中带有随意性。
二
东汉时期,中央和地方辟主辟举,是要征集僚佐,以便能够保证各级官府的办事效率以及有效地实施国家政令。因而,中央和地方辟主在正常情况下,是比较注意辟除对象素质的。从东汉被辟除的对象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中央和地方辟主注意辟举经学水平较高者,知名大儒尤其受到重视
东汉是经学发展的时期。当时人研习经学的状况,是检验士人文化和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准。因而,“经明行修”的儒生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尊重。这样,在中央和地方辟主辟举时,很注意选拔这些儒生。《后汉书·朱穆传》:朱穆任冀州剌史,“所辟用皆清德长者”。又《后汉书·赵孝传》:赵孝“乡党服其义,州郡辟召,进退必以礼。”可见,在州郡辟召中,儒生是占有很重要地位的。在三公辟举时,不仅选拔一般儒生,而且,对知名大儒更注意辟举。《后汉书·张纯传》:张纯“(建武)二十三年,代杜林为大司空。在位慕曹参之迹,务於无为,选辟掾史,皆知名大儒。”这说明,东汉初年,一些三公便开始将知名大儒辟为僚佐。这种作法,至东汉后期也没有改变。东汉的著名儒生郑玄、郑兴、郑众、蔡邕、何林等人都受到三公的辟召。三公辟除这些大儒作为属吏,显然是要借助这些儒生的影响来提高他们的声望。诚如宋人徐天麟说:“然东汉之世,公卿尤以辟士相高……往往名公钜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为重。是以誉望日隆,名节日著,而一洗末世苟合轻就之风。”(《东汉会要》卷27按语)不过,至东汉中后期,由于国家政治日益腐败,这些大儒即使被辟除为僚佐,也很难完全施展他们施政的才能。
(二)中央辟主将“名士”作为辟举的重要对象
所谓名士,是东汉后期出现的一个社会阶层。范晔曾评论说:“刻情修容,依倚道艺,以就其声价。”(《后汉书·方术传》)唐长孺先生认为,范晔的评论虽然不能说明所有名士都具有这种行为,但是,他却真实地刻画了一时风气。[1](P28)实际上,这些名士不过在某种道德方面出人一等,因而出了名,他们凭借这种名气,而能够在社会中居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地位。因为东汉后期,名士的社会影响比较大,因此一些辟主自然要借助他们的声望,而将他们辟为僚佐。如《后汉书·胡广传》:胡广“自在公台三十余年……其所辟命,皆天下名士。”三公辟召名士的这种风气,在东汉后期,可以说是很兴盛的。诸如大名士李膺、杜密、郭太都受到三公的辟召。名士宗慈甚至受到“九辟公府”的礼遇(《后汉书·党锢传》)。三公将名士作为重要辟举对象,实际上,是将辟举向地方大姓、冠族倾斜。因为名士虽然不能说全部出自地方大姓、冠族,但大姓、冠族出身的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则是毫无疑义的。因而,三公辟举众多名士,便为地方大姓、冠族拓展政治势力创造了条件。
(三)中央辟主可以辟举州郡属吏为僚佐
中央辟主从地方州郡属吏中辟举僚佐,在东汉初年便已实行。如《后汉书·蔡茂传》载,建武二年,司徒蔡茂便辟举广汉郡主薄郭贺作掾史。这种作法,一直是东汉中央辟主选举僚佐的重要方式。如法雄“初仕郡功曹,辟太傅张禹府”(《后汉书·法雄传》)。邓彪“后仕州郡,辟公府”(《后汉书·邓彪传》)。陈宠“少为州郡吏,辟司徒鲍昱府”(《后汉书·陈宠传》)。东汉中央辟主从州郡属吏中选拔僚佐,是因为这些州郡属吏有处理地方具体事务的经验,将他们辟为属吏有利于提高各官府的办事效率。由于从州郡属吏中辟举僚佐是出于这种目的,所以左雄上疏,提出改革选举措施时,便强调:“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后汉书·左雄传》)。实际上,这是要求州郡属吏要有处理地方事务的必要时间保证,进而在辟举为三公僚佐后,就更能胜任其职务。不过,至东汉后期,由于州郡属吏的任职完全为地方大姓、冠族控制,这样,从州郡属吏中辟举僚佐,就很难实现上述的目的了。
(四)中央辟主可以辟举被地方举为孝廉者
东汉时期,各郡国举孝廉,是选举的重要科目。凡被举为孝廉者,国家首先授以郎官职。可是,在各郡被举为孝廉者中,还有一些人并非如此。《后汉书·儒林传》载董钧“建武中,举孝廉,辟司徒府。”这说明,通过孝廉选举者,仍然可以接受中央辟主的辟举,成为三公的属吏。这种情况在东汉并不是特例,当时文献记载中多见。诸如黄宪“初举孝廉,又辟公府”(《后汉书·黄宪传》)。仲暠 “召署主薄,遂举孝廉,辟太尉府,举高第”(《后汉书·仲暠传》)。这些被举为孝廉者,仍然接受中央辟主的辟召,重要原因在于官位的晋升。《后汉书·李膺传》:“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剌史。”又《后汉书·党锢传》:陈翔“察孝廉,太尉辟举高第,拜侍御史。”这些记载说明,凡被三公辟为属吏的,仍然可以受到三公的推荐,由属吏晋升为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官员。孝廉由这种途径晋升官职,是优于由孝廉直接任职的。正因为如此,自然要吸引一些通过孝廉选举者,再接受三公的辟举。
(五)中央和地方辟主可以辟举失去官位者
《稾长蔡湛颂》:“应司徒府,除广川长。公事去官,复辟大辟。”(《隶释》卷5 )又《后汉书·韦彪传》:韦义“以兄丧去官。比辟公府不就。”可见,因事去官者,可以为中央辟主辟举。对这些弃官者,地方州郡长官也同样可以辟举。《后汉书·陈蕃传》:陈蕃“遭母忧,弃官行丧,服阙,剌史周景辟别驾从事。”就是一例。据《后汉书》及汉碑所载,东汉中央和地方州郡辟主辟举去官者,多为因事、因病而舍弃官职的。不过,国家对一些受到免官处罚而没有遭到禁锢的人,在辟举上,也多不加限制。如《后汉书·崔瑗传》:崔瑗“为度辽将军邓遵所辟。居无何,遵被诛,瑗免归。后复辟车骑将军阎显府。”因此,可以说东汉失去官位者重新任职,是保证中央和地方州郡属吏来源的重要措施。
综上可见,东汉中央和地方辟举对象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这样,自然保证中央和地方辟举有多方面的人才来源。
三
东汉辟举,如前所述,是要选拔为辟主服务的僚佐。可是,在东汉的社会条件下,辟举起到的作用,不只是使辟主获得一些僚佐,而且,辟举也为一些比较稳固的官僚集团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辟举产生的这种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由于辟举,使辟主和属吏之间形成了比较牢固的隶属关系
在东汉,辟主辟举属吏,进而形成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并不只由辟主单方面来决定,也要取决被辟召者是否应辟。在文献中,多见被辟召者不接受辟除的记载。如承宫“三府更辟,皆不应”(《后汉书·承宫传》)。郑兴“客授阌乡,三公连辟不肯应,卒于家”(《后汉书·郑兴传》)。张衡“举孝廉不行,连辟公府不就”(《后汉书·张衡传》)。不仅三公辟召如此,州郡辟召也不例外。如《后汉书·郎顗传》:郎顗 “州郡辟召,举有道、方正,不就。”由此来看,被辟举者应辟,一般是不能强迫的。因而,辟主与僚佐从属关系的建立,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可是,辟主与僚佐之间的从属关系一旦建立,他们便形成了无法脱离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以辟主和属吏之间的君臣之义体现出来的。
辟主与属吏之间存在君臣之义,在东汉前期便已出现。《后汉书·郑恽传》载,汝南太守欧阳歙辟郑恽为郡功曹,郑恽指斥郡属吏延资说:“司正举觥,以君之罪,告谢于天。案延资贪邪,外方内员,朋党构奸,罔上害人,所以荒乱,怨匿并作。明府以恶为善,股肱以直从曲,此既无君,无复无臣,恽敢再拜奉觥”。这说明,被辟召的属吏要将辟主视为君,而将自己视为臣。因此清人赵翼说:“是时郡吏之於太守,本有君臣名分”(赵翼《廿二史劄记》卷5)。 《景君碑》中有“惟故臣吏,慎终追远,谅闇沈思”之语。清人钱大昕认为,此语非臣下可用(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可见,东汉辟主与属吏之间以君臣之义为表现的隶属关系已很牢固。在君臣之义观念支配之下,属吏要为辟主尽必要的义务,“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赵翼《廿二史劄记》卷5)。特别是,属吏要为辟主服丧。 《后汉书·李恂传》:“太守颍川李鸿请署功曹,未及到,而州辟从事。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还乡里。既葬,留起冢坟,持丧三年。”李恂只受到郡太守李鸿的辟召,并未成为属吏,尚且要服丧三年,作为属吏就更是如此了。这种服丧期限,与子为父母服丧完全相同。由此可以看出,辟主与属吏之间的关系,已类似于父家长家庭中的父子关系。不仅如此,辟主与属吏在法律上也负有连带责任。《后汉书·羊续传》:羊续“辟大将军窦武府。及武败,坐党事,禁锢十余年,幽居守静。”可见辟主犯罪,属吏必然要受到株连。这些情况表明:辟主和属吏形成的这种君臣之义联系,已远远超出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具有很强的主从关系。在这种主从关系约束下,辟主和属吏在政治活动中,必然要有共同的意向。因此,辟主与属吏在行动中,形成密不可分的牢固的政治集团,也就无法避免了。
(二)辟举为以辟主为中心的政治集团的扩大创造了契机
东汉时期,辟主与属吏之间的上下级联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从中央三公的属吏来看,他们还可以受到辟主的举荐而成为国家官员。当时辟主举荐属吏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举高第”、“举理剧”、“举尤异”等。通过辟主的这些举荐,属吏便获得晋升的机会。《后汉书·桓典传》:桓典“辟司徒袁隗府,举高第,拜侍御史。”又《后汉书·独行传》:“(李)善,显宗时辟公府,以能理剧,再迁日南太守。”可见三公僚佐因辟主的举荐,可以很快晋升为中央和地方的重要官员。正如东汉人崔寔说:“三府掾属,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崔寔《政论》)
在东汉,属吏由辟主举荐成为国家官员后,虽然他们与辟主在行政上脱离了关系,可是,他们仍然被视为辟主的故吏。这些故吏与辟主之间的君臣之义并没有消失。这些故吏仍然对辟主负有义务。诸如故吏在政治上,要支持辟主;在经济上,对辟主及其家属要进行扶助;在丧葬上,对辟主仍要服三年丧等。[2]而且,在法律上, 故吏与辟主仍负有连带责任。《后汉书·陈禅传》:“及邓骘诛废,禅以故吏免。”又《后汉书·张奂传》:“明年,梁冀被诛,奂以故吏免官禁锢。”这些都证明故吏对辟主所负的法律株连,并不亚于属吏。这就是说,故吏与辟主之间仍然具有严格的主从关系。在这种主从关系支配下,故吏对辟主在政治上的支持是很有力的。《后汉书·党锢传序》:“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于是又诏州郡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锢,爰及五属。”在党锢事件中,党人的故吏被免官禁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与党人政治立场一致所造成的。由此可见,这种故吏阶层的存在,是以辟主为中心的政治集团扩大政治势力的基础。然而,辟主造就众多的故吏,都是以其拥有辟举权作为必要前提的。因而,对辟举产生的这种社会影响,也应该有充分的估计。
四
东汉中后期,国家政治趋于腐败,并且,地方大姓、冠族势力也日益发展。在这种社会形势下,自然要对与国家统治联系密切的辟举产生很大影响。虽然东汉国家对辟主辟举属吏作了一些约束,可是,这些约束很难收到实效。因而,在中央和地方辟举中,无法避免地出现了很多弊端。
首先,皇帝、外戚、宦官对辟主辟举进行干扰,而使辟举出现混乱。如前所述,东汉皇帝可以指令辟主辟举。但是,在东汉前期,皇帝指令辟主辟举,多是以选拔人才为目的。而到东汉后期,他们则置选拔人才而不顾,要通过辟举,选拔迎合其意志者。其中汉灵帝从鸿都门学生徒中辟举,便开了一个恶劣的端绪。《后汉书·蔡邕传》:“光和元年,遂置鸿都门学,画孔子及七十二弟子像。其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用辟召,或出为剌史、太守,入为尚书、侍中,乃有封侯赐爵者,士君子皆耻与为列焉。”这说明,汉灵帝赐予这些生徒在辟举上,享有很优先的特权,而且,他们通过辟举能够很快晋升为国家中央和地方官员。可是,鸿都门学的生徒无论在学识上,还是在人品上,都是很差的。正如蔡邕评论说:“本颇以经术相招,后诸为尺牍及工书鸟篆者,皆加引召,遂至数十人。侍中祭酒乐松、贾护多引无行趣势之徒,并待制鸿都门下。”(《后汉书·蔡邕传》)国家将这些生徒辟除为僚佐,进而晋升为国家和地方官员,只能使吏治更加败坏。因此,可以说汉灵帝的这种作法,是对辟举的严重干扰,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很恶劣的。
东汉外戚和宦官也利用他们控制的权力,干扰辟主的辟举。《后汉书·杨震传》载:
延光二年代刘愷为太尉。帝舅大鸿胪耿宝荐中常侍李闰兄於震,震不从。宝乃自往侯震曰:“李常侍国家所重,欲令见辟其兄,宝唯传上意耳。”震曰:“如朝廷欲令三府辟召,故宜有尚书敕。”遂拒不许,宝大恨而去。皇后执金吾阎显亦荐亲厚於震,震又不从。司空刘授闻之,即辟此二人。旬日中皆见拔擢。由是震益见怒。
这是外戚与宦官相互串通,强迫三公辟举其亲属的典型事例。尽管杨震给予抵制,可是,其它的辟主却都俯首顺从他们的意志。可见,外戚和宦官对辟主辟举的干扰是很大的。对掌握大权的外戚来说,他们不仅要辟召迎合其意志者,而且,还要将其辟举的意图强加给其他辟主。曾经骄横一时的外戚梁冀,就是典型代表。《后汉书·黄琼传》:“永兴元年,迁司徒,转太尉。梁冀前后所讬辟召,一无所用。虽有善而为冀所饰举者,亦不加命。”太尉黄琼敢于抵制梁冀对其辟举的控制,这只是特例。由此可以看出,梁冀强迫三公辟举其亲信的举动是经常发生的。由于外戚和宦官多是行为不端者,因而,在他们的干扰之下,必然使辟举陷于混乱。正如杨震上疏说:“宰司辟召,承望旨意,招来海内贪污之人,受其货赂,至有臧锢弃世之徒复得显用。白黑溷淆,清浊同源,天下讙。”(《后汉书·杨震传》)东汉辟举出现这种后果,说明辟举不仅失去了公平性,而且,国家对辟举所作的各种限制,已很难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了。
其次,一些三公无视国家辟举标准,专门辟除迎合其意志者。三公辟举属吏不实的情况,在东汉中期就已出现。汉和帝时,太尉张酺尖锐指出:“三府辟吏,多非其人”(《后汉书·张酺传》)。出现这种结果,正是因为辟主将是否迎合其意志作为首要标准。由这种状况所决定,辟主的僚佐中,不务正业、阿谀奉迎之徒所占数量很多。《后汉书·陈宠传》:陈躬“辟司徒鲍昱府,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游,以不肯视事为高。”正反映了这种情况。更有甚者,在一些辟主的僚佐中,还出现了贪污不法之徒。《后汉书·儒林传》:“后辟司徒桓虞府。掾有宋章者,贪奢不法,仁终不与交言同席。”便是明证。反之,一些刚直不阿之士,尽管能够被辟为僚佐,可是,却要受到排斥,甚至被逐出僚佐队伍。《后汉书·崔骃传》载,崔骃为窦宪掾属,“宪不能容,稍疏之,因察骃高第出为长岑长。骃自以远去,不得意,遂不之官而归。”就是一例。
至东汉后期,一些三公不仅无视国家辟举标准,竟然将名士对人物的评品作为辟举的依据。《后汉书·符融传》:“时汉中晋文经、梁国黄子文,并恃其才智,炫耀上京,卧讬养疾,无所通接。洛中士大夫好事者,承其声望,坐门问疾,犹不得见。三公所辟召者,辄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可见名士的意见已经能够左右三公的辟举。这就是说,名士已暗操了三公的辟举权。如前所述,东汉名士除了极少数出身寒微外,大部分出自地方大姓、冠族。他们对人物的臧否,自然代表这些地方大姓、冠族的意志。当时三公纵容名士暗操辟举权,只能使出自地方大姓、冠族的一些平庸之辈占据三公僚佐的重要位置。由于这种风气的盛行,在三公辟举上,就很难选拔出有用的人才了。
再次,在地方州郡,出现了地方大姓、冠族完全可以左右辟举的趋势。在东汉各郡的辟举中,这种情况表现得更加明显。如前面所说,东汉各郡长官和属吏任职,实行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各郡长吏由外郡人担任,而属吏则由本郡人担当。可是,到东汉后期,这种回避制度不仅没有遏制地方大姓、冠族势力的发展,却为他们出任郡属吏创造了条件。《三国志·公孙瓒传》注引《英雄记》:“瓒统内外衣冠子弟有才秀者必抑使困在穷苦之地。或问其故,答曰:‘今取衣冠子弟及善士富贵之,皆自以为职当得之,不谢人善也。’所宠遇骄恣者类多庸儿。”由此可知,至少到东汉后期,郡属吏由地方大姓、冠族充任,已成为惯例,普通平民很难跻身到郡属吏的行列中。因而,地方辟举已不具有任何公平性,只是地方大姓、冠族拥有的特权。
这些充任地方属吏的大姓、冠族,还能够利用中央三公辟举的机会,成为三公的僚佐,进而晋升为国家官员。例如王允“世仕州郡为冠盖”,便由州的别驾从事,“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御史”(《后汉书·王允传》)。由此来看,地方大姓、冠族拥有地方州郡辟举的特权,不仅能够使他们垄断地方属吏的任职,而且,也是他们进一步拓展政治势力的重要条件。在这些大姓、冠族势力越来越膨胀的社会形势下,地方辟举的这种弊病已陷于无法遏制的境地。因而,东汉后期,地方社会秩序日益混乱,除了政治、经济诸方面因素外,也与地方大姓、冠族控制辟举有重要的关系。
收稿日期:199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