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的贪污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乾隆论文,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1)01-0058-08
被史家广为称赞的“乾隆盛世”,经济发展迅速,国库充盈,乾隆帝也沉浸在太平盛世的自我陶醉中。然而在经济繁荣的外表下,贪污腐败在不断蔓延,几乎遍及各个角落。官员们像苍蝇逐臭一样追逐着金钱,手段多种多样,已达到无孔不入的程度。乾隆朝成了清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如果说历史是一面镜子,那么乾隆朝的这面镜子对我们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故作此文,以资鉴戒。
一、高官犯贪概况
乾隆朝高官贪赃枉法的情况非常严重,乾隆帝也大刀阔斧地进行惩处。现根据《清实录》和《清史稿》的相关记载将高官犯贪情况做一初步统计,列表如下:
乾隆朝因犯贪而遭到惩处的高官人数之多,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据上表统计,本人犯贪赃罪者有尚书和侍郎5人,皆降职或革职;将军4人皆处斩;总督5人被处死,6人降职或革职;巡抚10人被处决,7人革职或降职;布政使8人被处死,另1人革职;按察使2人被处决、学政2人判死刑(其中1人下落不明);参赞大臣1人、办事大臣1人、盐政2人被处决。道府州县官犯赃者太多,无法统计。其中还有许多案件没有查清,草草了结,使许多贪污犯逃脱了惩处。有些官员一再犯赃,死不悔改,终至判处极刑,如富德依仗立有军功,前后三次犯赃,最后因贪污军需而处死。有的官员因在前一案件中侥幸脱逃,并未洗心革面,不久犯下了更大的贪赃罪。如浙江巡抚福崧,在亏空钱粮案中侥幸逃脱惩罚,4年后在江苏巡抚任上贪污23万两白银,终被斩决。应该指出的是,乾隆朝受到惩处的贪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大贪污犯和珅竟逃诛戮,即可一叶知秋。官员们为了追求金钱,上演了一幕幕贪污丑剧,官场的腐败已到了难于治愈的程度。
二、五花八门的贪污手段
官员的贪污手段花样百出,概而言之有如下十类。
其一为虚报帐目,冒销侵占。如粮驿道明福虚报粮价,浮销驿站银两,计赃达2.6万两白银。乾隆帝命刘统勋为钦差大臣审理此案,发现前任道员朱叔权等均有浮收情节。结案时,处斩者2人,4人判斩监候,秋后处决。[1](P476)地方官出巡,任意冒销路费也是常用伎俩。钱度为广西巡抚,定学政出巡报销为旱程用人夫120名,水程用船7只。乾隆帝责问道:“学政巡历各府,即有应带文卷,谅不过箱箧数台,何至需用夫船如许之多?”[2](P卷821)钱度因此被降为云南布政使。闽浙总督富勒浑报销乾隆帝南巡经费19.87万两,称均系实报实销。乾隆帝不放心,于李质颖陛见时问及此事。李质颖承认确有浮开物件,南巡过后,由官员分用,如铜火盆一项所费无几,竟开销至数百两之多。乾隆帝命阿桂于查勘海塘时,一并查核此事。阿桂以并无浮冒复奏。此次南巡经费由杭嘉湖道道员王燧经手。乾隆帝命阿桂调查王燧。结果发现王燧种种不法,如强买部民之女为妾,在所管地方拆毁民居,建造私房、花园,又与商民合伙开银号牟利,民怨沸腾。抄其家,共值28万两白银,巨额家产来源不明。乾隆帝认为,他的养廉银每年不过数千两,除去每年必须“用度”,其积蓄怎么也不可能达到28万两白银之数,因此命彻底清查。[2](卷1122)可见确有不少官员发了“南巡财”。又如甘肃布政司帐面记载班禅额尔德尼经过动用司库银17.5万余两。[1](P1009)这是谁也不会相信的假帐,只是因有关官员已另案处理,无法再追究了。
其二为凭借职权,巧取豪夺。一种情况是公然派捐。如乾隆十五年(1750),河南巡抚鄂容安奏称:皇帝“驾幸河南,通省绅民感沐皇恩,情愿捐输”,共收银58.7万两[2](卷374)。所谓“绅民乐输”,其实是按田派赋,每正赋1两,出夫3名,折钱2钱4分。另一种情况是利用职权,违法贪婪索取,如将军利用挑选骁骑校的权力,收受银元[2](卷630);提督动用存营公款为己牟利;学政贿卖童生(即卖招生指标),勒索新生规礼银、补廪出贡银,克扣教官饭银[2](卷359);巡抚受贿包庇窃贼,苦累事主[2](卷139);理藩院尚书向蒙古王公勒索骆驼、马、羊[2](卷671),诸如此类,史不绝书。更有甚者,侍卫永柱竟将乾隆帝赏给新归顺的杜尔伯特贝勒色布腾的马匹、朝珠、时辰表索取归己[2](卷469)。王公贵族可以将平民的土地房产变为己物[2](卷80)。苏州织造海保以供奉内廷为名购买优人,每名勒买给银40两,优人父母莫可奈何。海保将其蓄养在衙署,歌弹吹唱,通宵达旦。又有妓妾数十,生活糜烂[2](卷103)。在乾隆后期,和珅先后任管理崇文门税务、户部侍郎、尚书,升任大学士以后仍兼管户部,利用职务之便,大肆鲸吞国库,攫取了巨额财富。
其三为挪用公款,违法经商。按清朝的规定,在职官员是不允许经商牟利的。可是,许多官员对有关规定置若罔闻。而且,凡违法经商者必定想方设法揩公家的油水,如掌管税收的布政使可将封贮库银借给商人,私自收取利息[2](卷219)。办理西藏粮饷事务通判自以为远在天边,无人知晓,挪用库银私自进行贸易[2](卷774)。乾隆五十五年,查出官员利用漕船私带桅木1800根,而且都是长4~5丈的巨木,致使运河粮船延迟8~9天[1](P1129)。乾隆五十七年,两淮盐运使柴桢截留商人王履泰等应纳银22万余两,挪作他用。后来供出其中17万两为江苏巡抚、兼署两江总督福崧私自挪用,又查出福崧侵用掣规月费等银6万余两[1](P1192)。各省督抚大员非法贸易者也不少,如两广总督李侍尧、四川总督阿尔泰、两广总督富勒浑都曾私自贸易,但他们都不是亲自出马,而是由其儿子或家人出面经营。而且,这些交易大多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依靠权力对部属进行“勒买”。假公济私,挪用公款,成了官员经商的普遍手段。
其四为侵吞救灾款,中饱私囊。乾隆十一年,陕西、宁夏发生特大地震,死者5万余人,政府拨银20万两赈灾。因大批灾民生活无着,官府主持修城,以工代赈。承办官员阿炳安贪污5~6万两白银,所办工程质量极差,城墙、仓库均有裂缝[2](卷252)。乾隆五十一年,湖北久旱成灾,官府拨银500余万两赈济灾民。可是有许多赈灾银粮并未发到灾民之手,因此发生灾民乏食,抢夺粮米案。又发生活埋民人案2起,死23人。由此惊动了乾隆帝,查办时,发现黄安县经办放赈人员“虚开户品,冒领赈项”,兴国州知州“以多易少,侵渔入己”等弊端。乾隆帝发出了“已发如是,未发者更不知其几”的叹息[1](P1076)。乾隆朝赈灾,白银动以百万两计,不知有多少落入了官员们的腰包。
其五为正税变罚项,监守自盗。如乾隆二十七年,内务府大臣安宁的管关家人李忠将正税变为罚项,名曰“重罚漏税”,实则暗亏正税7.7万余两。所谓罚银大多变成了安宁和李忠的私人财产[2](卷670)。县丞郑俊业负责解运浙江桐油、芽茶和和白银1480余两进京,于乾隆五十二年九月起程,次年四月进京,到了十月,户部还未收到。抓获时,银两已被花光,桐油已经卖完用掉,只剩下几篓茶叶。
其六为依恃身份,违法犯禁。法禁私人买卖人参,果亲王弘瞻倚仗自己是皇帝的亲弟弟,公然派人带人参到扬州销售[2](卷686)。和阗产玉,例禁私人开采,和阗镇总兵和诚胆敢私自偷挖,隐匿不上交[1](P728)。货物过关例应纳税,皇孙绵亿的太监赶绵羊进城,拒绝纳税,撕破官府告示,反将书吏殴打[2](卷1111)。贵州按察使高积违反规定,私自将藩库及从各厂收购的水银2.6万余斤运往苏州一带出售牟利[2](卷842)。乾隆帝多次下旨禁止勒派商人代办贡物,各省督抚仍是我行我素。乾隆四十九年,两广总督巴延三将商人之物作为己物进贡,被监生谭士元告发。后查出粤商补贴公费清单,历任总督皆派累商人办贡,用银少者3万余两,多者5~6万两。[2](卷1200)
其七为上下交通,互相馈赠。附省之首府首县“无论有无公事,每日伺候于督抚衙门,清晨而往,日午未归”,“彼此宴会,废时失事”[2](卷12)。巡抚阿思哈生女收受司道金镯、绫缎[2](卷625)。云贵总督彰宝令保山县长期无偿提供总督衙署米谷,使该县亏空白银4万余两[2](卷971)。山西巡抚和其衷多次收受阳曲知县段成功衣物、银两,即保举段堪任知府。段成功离任,亏空库银实在太多,和其衷即代为弥补1万两。段一到苏州府同知任上,为了翻本,大肆贪污,事发被捕。国泰任山东巡抚,勒索各道府州县官银1千两至数千两不等,各州县则公然亏空钱粮达230万两白银。乾隆中期,乌鲁木齐粮价本贱,而州县官上报时将每石麦多报银3~4钱或5~6钱,上司下属共同作弊。州县官纷纷向都统索诺木策凌送银子,少者几百两,多者一万多两,索诺木策凌则让他们虚报麦价,亏空库银。如奇台县令窝什浑送银1.6万两,亏空库银则达4万两,肥了私人,亏了国库。两淮盐政徵瑞为了巴结和珅,一次送礼20万两白银。和珅的妻子去世,徵瑞又送礼20万两,因发现和珅不太高兴,马上增至40万两。两淮盐政是一个油水丰厚的职位,无论怎样送礼,都是吃小亏占大便宜。总之,上司下属间的“礼尚往来”,无非是投桃报李,慷公家之慨。
其八为勒索派办,明借暗要。如兵部尚书傅鼐向商人王某强行借银2000两[2](卷24)。御史富德“挟势求索”,向铺户赊取缎匹[2](卷48)。王公贵族向地方官、平民百姓派办之事也屡见于记载。
其九为上下勾结,集体作案。如甘肃的收捐监粮案,上至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下至道、府、州、县官员进行有组织的贪污,总额达一千万两白银以上,官僚队伍全部糜烂。结案时确认,侵吞白银1000两以上官员达102人,1000~9000两者26人,1万两以上者26人,2万两以上者20人,全省官员为之一空[1](P994)。福建一省亏空库粮达250万两白银以上,因官员腐败者太多,乾隆帝一次就派道员16员、知县50余员前往接任[1](P1232)。官员的集体腐败由此可见一斑。
其十为办理外交,索赃自肥。如出使朝鲜国使者兆德、释加保,除接受常例允许的正礼之外,又循往日“陋规”,开“都请”、“别请”两单,向朝鲜国王索取礼物。后因分赃交讼,始得败露[2](卷18)。粤海关监督李永标利用与外商打交道的机会勒索陋规银,英商洪仁辉从海道赴天津告状,一直告到京师[1](P631)。礼部员外郎汤永祚伴送暹罗国贡使进京,携子同行,沿途滋扰,鞭责德安知县家人,索诈得赃[2](卷757)。大臣们对是否立即处分汤永祚颇为踌躇,恐有损国家颜面。但是乾隆帝态度坚决,命立即将其革职治罪,另派知府一员伴送。
官僚队伍的腐败构成了一副令人齿冷的群丑图。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贪官污吏总是千方百计为自己脸上贴金,导演“百姓挽留”的闹剧,造作“万民伞”,建立“去思碑”、“德政碑”。有的督抚还未离任,德政碑已树立辕门。而且这类碑碣大多数是用百姓的卖儿鬻妇钱修建的。乾隆帝认为:“若其人并不留心民事,贪鄙不职,即使穹碑林立,百姓将唾而骂之。是不足以为去思之荣,适足以为子孙之辱。”[2](卷1220)因此命各省查明扑毁。不久,云南报告扑毁去思、德政碑100余座。吏治最为腐败的山西报告扑毁去思、德政碑430座。各省情况大同小异,此类碑碣多得无法统计,不知耗费了多少民脂民膏。
三、“陋规”成了贪污腐败的保护伞
所谓陋规,就是地方相沿已久的不成文的规定,将一些不合法的收入变为半合法。例如,广西布政使唐绥祖几次被人告发侵吞钱粮,皆逃脱惩处。不久提拔为湖北巡抚,湖北布政使严瑞龙又参奏唐绥祖巧诈营私,赃私累累。唐绥祖反诉严瑞龙婪赃。后来钦差大臣阿里衮结案时,以唐绥祖“多支养廉,更无足深罪”,严瑞龙“侵用余平一项,亦系各省藩司相沿陋习”[1](P488),草草收场。有些陋规就是各地官员随意制订的乱收费项目。如浙江有一种“当官贴费”,官府不论公事、私事,总以“当官”为名征发匠役,少发或不发工食钱。如果匠役不能亲身供役,官府则暗中收钱,名为“贴费”。朝廷虽早已禁止,地方仍照收不改[2](卷21)。两淮的“公务薪水银”也是一种“陋规”,即两淮商人在正课之外须上交盐政银8万两,名为“公务”,馈送运司银4万两,名为“薪水”。按规定这些银两官员可以支用,不用即退还商人[2](卷29)。实际上,商人并未交足,剩余部分也未退还给商人,这笔钱就进了不入帐的“小金柜”。再如,各省都有收童生卷价的陋规。其费上交知府或直隶州,名义上用于修理考棚,剩余则用作学政养廉银[2](卷40)。然而修理考棚,大多动用公款,童生卷价就落入学政腰包。征收耗羡时,按每银100两,提解银6钱,名曰“余平”[2](卷52),也是各省相沿陋习。因耗羡数量大,余平数量也大,官员从此得到的油水不少。乾隆二十九年,福建水师提督黄士简奏称:厦门海关于进出各船,不拘内地外洋,每船勒取陋规番银,文武衙门分朋收受。乾隆帝命舒赫德前往查办。但对陋规未做任何触动[1](P711)。台湾地方也有同类情况,开造户口要交钱,丈量地亩要交钱,是文官定下的陋规;船只入口,每船交番银3元,出口交番银4元,超过200石的船要交6元,是武将定的陋规[1](P1076)。澎湖规礼银1200两是另一项陋规[2](卷41)。台湾的陋规养肥了一大批贪官,引发了林爽文起义。运河的陋规达到了使船帮难以为继的地步。乾隆十七年,巡漕给事中范廷楷奉命巡视运河,检视船帮帐簿,发现江西铅山、吉安、赣州和浙江宁波各帮船只,从领运起至抵通州,沿途所交银两、土仪每帮高达500两白银。为了不致亏本,船帮只好超载货物。乾隆帝传谕申斥沿途各省督抚,命将各犯逐查治罪。后来,漕运总督瑚宝到京,说明有必不可革之处,弁役沿途侵渔,实系旧有陋规,与营私受贿者有别。乾隆帝命重新制订章程,如发现于定数之外多行勒索者,将给予者、收受者一并治罪[2](卷416)。
许多官员正是把陋规当作贪污的护身符。他们利用陋规,公然贪污受贿。当别类贪污东窗事发时,就千方百计把问题推到陋规上,以卸己责。乾隆朝不断地发现陋规,不断革除陋规,陋规总是除而不尽。一方面因地方陋规太多,不能一一发现,另一方面则是在革除旧有陋规的同时,官员们又在不断地编制新的陋规。陋规成了吮吸民众膏血的吸管,成了民众头上挥之不去的阴霾。广大民众因处于无权的地位,对陋规无可奈何,既无法揭露,更无力对抗。
四、官员子弟、家人和幕僚贪赃枉法成了普遍现象
官员的子弟、家人狐假虎威,为非作歹之事史不绝书。如鄂弥达在湖广总督任内,其子跟随出巡州县,拜访属员,遍收馈赠[1](P392)。在两广总督任内放任家人萧二交结属员,霸占民营煤山[2](卷114)。浙江巡抚常安贪劣成性,除公然索取赃银外,纵容家人到各铺户赊取人参、珍珠,不给价银[2](卷299)。及至案发,则以失察家人搪塞。内务府大臣安宁的管关家人李忠的家产达三万余两白银。苏州府同知段成功“出票婪索”,由其家人龚玉出面办理。案发后,巡抚庄有恭向臬司指示:“府审止系家人、书役得赃,段成功不知情,可照此参揭。”[2](卷752)企图以“牺牲”家人,保护主子。闽浙总督崔应阶的家人彭二,在船上诬指小孩徐六斤为贼,用刑夹讯,致其毙命。依仗主子权势,横行霸道。云南布政使钱度贪污平余银四万余两,皆系其家人掌平,随时带进。其子依仗父势,携货售卖,钱度则令下属购买其子带来的古玩、玉器,牟取厚利[1](P847)。案发后其家人王寿携银二万九千余两逃跑,准备窖藏,其幕僚叶士元携银两万余两寄居湖南常德,为主子隐匿赃银。他们是钱度贪污犯罪的帮凶。云贵总督彰宝受赃系由其家人杨三、李二收进,指供确凿。结果以处罚家人了事。两广总督富勒浑贪赃枉法诸事皆系其家人殷士俊、李世荣经手,本已证据确凿,供认不讳。到结案时,家人突然改变口供,“替主子极力担当,为主认罪”[1](P1067),富勒浑因此逃过了死刑。他们知道自己死罪难逃,如果保住了主子,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许还可得到主子的照应。因此,高官们的违法犯罪大多依靠长随、仆役、家人去实行,而他们也凭借主子势力,干预政事,请托送礼,贪污受贿,无所不为。
幕僚是封建社会贪污腐败的重要媒介。许多幕僚谙熟官场情伪,作弊手段老到,有四通八达的关系网,连某些本官也自愧弗如。因此,本官依恃幕僚巧诈,幕僚假借本官权力,狼狈为奸,成了封建政治的一道独特风景。如河南太和县知县郭世谊将重价购买之妾转送给幕僚史纬义,原来史纬义正是该知县顶头上司颍州知府的族叔[2](卷828)。为此,乾隆帝发出了严禁上司戚族为下属幕僚的谕旨。乾隆二十八年,湖北发生了一桩盗窃案。巡抚和按察使置盗犯于不顾,反将事主诬为盗贼,铸成冤案。后来该盗又重新犯案,赃证确凿。但巡抚和按察使徇私舞弊,拒绝纠正错案,差点误杀好几个人。乾隆帝派钦差处理此案,发现幕僚作弊严重。绍兴人徐掌丝在按察使衙门作幕僚,其弟在总督衙门作幕僚,其妹夫则在巡抚衙门作幕僚。此案各衙门批驳皆出此数人之手[1](P701)。因错判之案还未执行,“尚未冤及人命”,故“从宽”处理,按察使沈作朋为罪魁,立即正法,总督爱必达、巡抚周琬革职,发往军台效力。幕僚则闻风逃逸。此后,乾隆帝几次降谕严惩劣幕。有一道谕旨是这样说的:“前以各省衙门有劣幕盘踞把持,依倚作奸之事,已降旨通行晓谕”,近闻“或有在地方另娶家室,出入官署,勾通作弊者,有散布党与,招致本地亲串,狼狈为奸,非其党恶,百计排挤出境者,有彼此馈送往来,以上司衙门延留多日为荣,借声援以图影射者,种种恶习,不可不严加惩创”,各督抚所属“如有此等劣幕,即严行查办,不得稍事姑息”[2](卷698)。乾隆帝为此命各省督抚每年对幕僚情况作一次专项报告,连续报告了14年。后来,乾隆帝看到的报告皆是“无幕僚作弊”之类的套话,命停止年终汇报幕友的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幕僚队伍的状况有所改善,因为这只是督抚们的官样文章。幕僚问题成了封建社会不可治愈的顽疾。
五、胥吏贪婪遍及基层的各个角落
除官员之外,胥吏的贪婪使老百姓深受其害。这里所称的“胥吏”,包括史籍中所称的“吏役”、“书役”、“弁役”、“营役”和“营兵”。这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大学士高斌在奏报江苏征收赋税之弊时说:“书役之侵蚀飞洒,百弊丛生,牢不可破”,“所谓书役者,约言若无多人,其实一邑之中,其类何止数百,书则有经承、书办、清书,役则有原差、快役,以及图书、里书、排年里长等类。”因此,高斌提出了“安民首在察吏”[1](P422)的见解。高斌称“一邑之中何止数百”,就全国而言,则何止数十万了。他们的数目是如此庞大,没有任期限制,没有工作地点和部门的交流,设有升降级的约束,以致长期盘踞一地,亲党胶固,“官易而吏不易,足为政治之害”[2](卷907),成了当时的流行病。他们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即如催征钱粮,而差票之累数倍于正额;拘讯讼狱,而株连之累数倍于正额;抽分关税,而落地、守口、给票、照票,民之受累数倍于富商巨贾;至查拿赌博、黄铜,以及私宰、私盐之类,胥役营兵因缘为奸,佐贰杂职横肆贪酷”[2](卷10)。征收税粮时,不用“部颁铁斛、平概”,“踢斛淋尖”,“有浮加斛面一至三指者,有耗外加耗,私置重戥者”。商税中有牛马监督钱、饭铺票钱、倒毙牛马税,甚至有“一猪四税”者,大多是胥吏指名巧取[2](卷46)。他们有的兼充牙行,把持市价,从中渔利[2](卷121)。有的愚弄、蒙蔽上司,“舞弊诈赃及借端诬拿平民”[2](卷1408)。因征粮册籍不清,“民间完欠,在官不能细分,吏胥因得包揽入己”[1](P393)。乾隆四年,山东积欠钱粮中,民户已纳,被书役侵占者达八万余两白银[2](卷17)。乾隆十二年,江苏清理积欠,书役自首侵蚀白银22万两[2](卷310)。乾隆五十四年,河南光山县私自派夫折钱,民人郑守谦揭下告示作为证据,准备上告。衙役闯入其家搜取告示,将郑守谦锁拿,殴死其子,踢死其媳,踩死其孙[1](P1157)。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为此,官府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除对造成人命的衙役严厉法办外,还制订了一些条例。如乾隆五十七年,制订了衙役等滋事累及本官处罚条例。因为衙役、书吏、长随、幕友,往往有怂令本官犯错,本官离任,而衙役等仍留作弊,造成“官去吏不去”的情况。因此议定,地方官有应参降革之案,由上司严究幕友、长随、书役,如有舞弊、诈赃等情节,即按律惩处,如有倚官滋事、怂令妄为而累及本官者,按本官处分加一等治罪[2](卷1408)。对胥吏贪赃枉法的防范更周密了,打击也加重了,但是胥吏的整体素质并未因此改观,违法犯罪仍是屡见不鲜。
营兵的腐败也不可小视。这时的八旗兵和绿营兵都已腐败。他们平时不训练,打仗没本事,渔肉百姓却很有一套。以查拿罪犯名义,闯入民家讹诈,屡见于记载。如乾隆五十三年,福建云霄营兵丁见村民林潭家境不错,商定以查拿罪犯名义搜查其家,竟指挑稻草的铁叉为“应禁器械”,声称要将林潭抓走。由村民说合,答应送给兵丁们洋钱4元。兵丁们嫌钱少,还是要抓人。闻讯赶来的村民越来越多,兵丁们只好回营。后来兵丁们就以“私藏逸犯,查拿拒捕”上告[1](P1113)。广东看守城门的兵丁,“往往借盘查之名,遇小民肩挑薪蔬米豆等物入城,必攫取些须”,“民间嫁娶经由城门出入,则先期需索酒食,方无阻滞”,分防塘汛兵丁“每驱使近村居民割草取水,并令代送公文”,或“塘房破损,即令村民出钱承揽,以余资入己”[2](卷169)。他们是一般平民躲也躲不掉的灾星,其行为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乾隆五十三年,福建连江营兵丁将火炮两门偷卖给海盗。次年,临近的虎尾汛又丢失火炮两门,迄无下落。将火炮卖给海盗就更是助纣为虐了。
余论
乾隆朝外表亮丽,内部已经腐败。贪官污吏不断侵蚀着国家的肌体,使各种矛盾不断积累,清王朝也无可挽救地走向衰落。这是我们应该引为鉴戒的。可能人们要问,乾隆朝采取了如此严厉的惩处措施,为什么贪污却越演越烈?笔者谨提出如下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首先,经济大发展的转变时期是滋生贪污的肥田沃土。乾隆时期是封建社会的盛世,达到了封建经济的最高峰。这一时期,生产发展,人口翻番,国库储备比雍正时多一倍以上。国家救济灾民,修建各种工程,拨款动以十万两、百万两计,也就是说,官员们有很多的钱经手可供支配。这一转变来得如此之快,白花花的银两使官员们头晕目眩。大地主、大商人拥有雄厚的资金,为了取得权力的庇护,舍得大把花钱进行贿赂。金钱就像魔鬼撒旦一样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为取得金钱,官员们即使冒杀头的风险也在所不惜。法律和规章制度不适应迅速变化了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如果说,按先前的法律规定贪污300两白银以上就要处以死刑,而真正判处死刑的人数还不太多的话,那么到此时,死刑的标准改为贪污1千两白银以上,应该判处死刑的人数反而成倍地增加。各种防范、惩治贪污的措施只是补苴罅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其次,封建专制制度是贪污腐败的根源。在专制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各部门、各地方的长官也拥有极大的权力。不受约束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个地方的总督、巡抚,就是一个地方的土皇帝,知府、知县也是他们所辖地区的土皇帝,当他们贪赃枉法的时候,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给予约束。广大人民群众遭受贪官污吏的蹂躏,却没有揭发贪污犯罪的权力,使贪官们肆无忌惮。虽然乾隆帝大权在握,可以处罚任何位高权重的贪官,但是仍有一些贪官有办法躲在皇权的庇荫之下。例如,和珅的贪黩上至王公,下至普通百姓,尽人皆知,可是他善于揣摸主子心意,善于乔装打扮,使乾隆帝对他始终深信不疑,人们就奈何他不得。乾隆五十一年六月,御史曹锡宝弹劾和珅家人刘全儿服用奢侈,实际上是为揭露和珅而进行的试探性攻击。由于乾隆帝对和珅明显偏袒,曹锡宝不但未能扳倒和珅,反遭降职处分。“乾纲独断”的乾隆帝成了最大贪污犯的保护神。这不能不说是对以惩贪为第一要务的乾隆帝的讽刺。各级官员运用专制权力对自己的保护,形成了对抗反贪的巨大力量。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官员之间的相互庇护以及他们对家人、幕僚的庇护形成了牢不可破的保护网,使查处贪污变得难上加难。在乾隆朝,一方面是大刀阔斧惩贪,另一方面是贪污越演越烈。这不仅是乾隆帝的悲哀,也是封建制度的悲哀。由此可知,只要专制制度的弊病继续存在,就永远无法从根本上遏止贪污犯罪。
其三,清王朝已进入中期,官僚队伍已趋于腐败。乾隆时期,离清朝开国已近百年,八旗子弟已经腐败,可是他们仍占据国家机关的主要职务。汉族官僚也紧步其后尘,形成了贪图享受的风气。对于官吏们而言,什么国家利益,什么民生疾苦,都已忘诸脑后,攫取金钱几乎成了他们的唯一目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成了公开的秘密。手中的权力既然可以换成金钱,就会不惜以身试法。何况他们都心存侥幸,以为能逃脱惩处。这种腐败甚至已蔓延到基层胥吏,大厦将倾,已独木难支。
其四,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缺陷,给贪污犯罪留下了活动空间。例如陋规,其实是法律的盲区。任何衙门都有陋规,官员们堂而皇之地谈论陋规,沿用陋规。任何衙门都有制订陋规的权力。旧有的陋规太离谱,被皇帝发现后予以禁止。不久,新的陋规又不断产生。又如报销制度很不健全,虽有户部的核查,仍有许多做手脚的余地。大规模的赈粮,大工程的修建,都没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各海关每年所报赢余和亏损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无法核查。对已经发现的贪污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许多贪污犯罪在陋规的掩护下,减轻了定罪量刑,甚至免除处罚。
总之,乾隆朝发生的贪污腐败,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加以研究和总结。
收稿日期:200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