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工作中的法治建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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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民族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627(2015)02-0139-03

       一、民族工作需要贯彻宪法精神和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一贯重视用法制建设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按照法的效力位阶排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等。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用法治思维做好民族工作[1]。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为推进民族法治化进程指明了方向。实事求是地说,目前已形成的民族法律体系还是初步的、不完备的,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根据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应该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推进民族工作法治进程。

       实现民族地区法治化,推进民族工作法治进程,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需要使之在宪法范围内进行和推进。宪法对民族问题、民族工作规定得十分详细,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如何贯彻执行宪法的规定,是今后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依法处理民族问题是民族工作的终极目标,民族工作需要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

       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是制定民族法的根本依据。在宪法之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部门法等,法律涵盖面较广。譬如,《刑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商标法》、《广告法》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行为亦做了具体规定;等等。

       虽然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较多,但较为零散,未成体系,需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完善民族立法体制,进行精细化的布局安排。这就要求,在民族立法过程中须注重其特殊性,体现少数民族的意志;凡是涉及少数民族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立法,需进行广泛调研,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各机关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建议,力求做到立法的精确;涉及少数民族地区核心利益的重点领域要进行重点立法,如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草原草场污染和退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措施加强保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指引下,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目的是:“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2](11)。

       二、民族工作与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制订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等于实现了法治。实现民族地区法治,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公务人员来实施。良好的法律最终需要依靠人来实施,在民族地区若没有一支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民族地区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因此,提高民族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就很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将是一纸空文,提高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是当务之急。

       在法制观念养成的同时,还要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时的具体责任范围,唯此,依法行政才能得到保障。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我国行政法、公务员法、刑法等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在民族工作法治实践中应该做到,一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法律法规,就应当秉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还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司法。较之于其他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更为复杂,既要法律专业素养过硬,又要熟悉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族理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民族地区各司法机关在艰苦的环境下,为保障民族地区的法律执行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着部分领导同志干预司法、上级机关干预司法甚至司法腐败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心存狭隘主义民族观,违背司法的中立和公正,激起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1]。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推进民族工作的法治理念,需要推进全社会所有公民对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也需要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层面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2](26)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鼓励各族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做斗争,从而保障民族团结深入人心。

       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就是要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进而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和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就要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有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应依法定罪量刑。我们不但要对歧视和侮辱民族感情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对于从事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还要对分裂民族国家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在我国,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紧密关联。关于违反宗教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应该依法处理。正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

       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路径

       民族法制工作历经6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初创、发展和繁荣阶段,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辉煌成就,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在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中,要杜绝两种错误理念的出现,即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前者否定民族法制的存在,后者认为做好民族工作就是做好民族立法。在我国已初步建成中国民族法律体系的情形下,笔者认为,须从如下三个方面推进民族工作。

       1.进一步增强民族立法的可操作性。总体而言,民族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处理民族事务,虽然1984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专门法律来调整民族关系,但很多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部分内容直接照搬于宪法,与部门法相比,宪法的内容过于宏观。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实施,而且易导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解决民族地区纠纷,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长此以往,将导致民族地区民众对法律依赖性的降低和不信任。因此,强调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关键。

       2.进一步完善民族法的实施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但从总体上看,民族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民族立法工作缓慢,民族法制监督内容不明确,散居少数民族和城市少数民族立法滞后,已有的法律缺乏有效实施机制。因此,健全民族法的实施监督机制至关重要。民族区域法治也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以“区域”为界限,以“公民自治”为目标而成长起来的法治模型,该法治模式立足于区域间社会发展不均衡的现实状况,并受到自发法治秩序、市民社会及自主协定等因素制约。区域法治应当受到重视并被推广,从而使区域法治与国家法治这两个本为不同时间和空间维度下人们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客观凝结体,在交涉、互补中实现相互塑造,进而找出一个“共同经验范围”[5](121)。

       3.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制定民族法律法规,将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用法律手段制裁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不仅有利于保障民族团结,也有利于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以法律为武器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做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方方面面都有民族工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处理好民族关系,做好民族工作是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民族法制建设60多年的成就告诉我们,民族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民族争端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民族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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