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处罚的实践与思考_教育论文

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处罚的实践与思考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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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06)08-0017-04

一、引言

一般认为,教育惩戒是针对学生的行为,“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和羞耻,以达到使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1]。教育惩戒应“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以不伤害受害者身心健康为原则”[2]。然而,如何将上述理念合法、有效地转化为教育实践,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教育难题。

为了了解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现状,自2004年9月以来,我们就辽宁省某地区15所学校教育惩戒实施情况及中小学师生对教育惩戒的认知情况等,运用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等方法,进行了局部范围的调查分析。问卷调查时采用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共发放各类问卷860份(其中教师问卷400份,学生问卷460份),收回有效问卷804份(其中教师问卷380份,学生问卷424份);访谈对象涉及各样本校教师、学生、校长和家长等,获得了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现状的较为真实客观的第一手材料。本文即在此基础上予以分析。

二、教育惩戒的基本状况

调查显示,随着教育理念的逐步改变和师资水平的不断提升,学校和教师的管教行为正在得到逐步规范,但教育惩戒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主要表现为:

(一)对教育惩戒的认识混乱模糊

对教育惩戒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教育惩戒的态度及方式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此次问卷调查显示:在教师方面,认为教育惩戒就是惩罚的占被调查教师的34%;认为教育惩戒就是体罚的占10%;认为教育惩戒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的占8%;对教育惩戒无法清晰界定的占35%;还有6%的教师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教育惩戒。可见,教师整体上对教育惩戒的认识混乱模糊。在学生方面,关于教师是否应该有惩戒权的问题,35.1%的被调查学生选择“不应该有”,选择“应该有”的占37%,“不清楚”的占17%。学生对体罚问题的认识尤为混乱,如认为“只要老师让‘站起来’了,不管多长时间,就是‘罚站”,在访谈中,约半数的被访谈老师和校长将教育惩戒等同于教师惩戒,将教师惩戒理解为负面意义上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而不能对教育惩戒和教师惩戒作出比较合理的界定和区别。

(二)教师教育惩戒的行为偏差

1.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且发生频率较高

教师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的380位教师中有135人有过体罚行为,占被调查教师的35.5%。其中,初中教师的体罚行为尤其显著。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176位初中教师中,50%的教师(88人)对学生有过体罚行为,其中,4位教师坦言对学生经常体罚,33.2%的教师对学生有过以讥讽、挖苦为主要形式的变相体罚;学生问卷调查显示,34.4%的学生挨过教师的打,21.4%的学生受过教师的讥讽、挖苦。访谈调查和实地调查进一步显示,教师体罚的主要方式有打耳光、打嘴巴、用教鞭(或废桌椅腿)打手掌和用脚踢屁股、踹腿部等。被体罚对象以学业不良和因违反纪律给班级扣分的男学生居多。

2.惩戒手段单一

惩戒手段单一的主要表现是本应讲究方法、追求教育效果的教育惩戒在实施过程中变成了单纯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而缺少必要的语言和情感交流。被访谈的教师中,有50%的教师认为:“学生什么都懂,明知故犯,没有规劝交流的必要。”访谈中,一位初中教师毫不掩饰地说:“初一时打不住,到了初二、初三就管不住了。”这种教育惩戒若表现为赤裸裸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便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意义。

3.惩戒过度或滥施惩戒

一部分教师虽知道自己具有教育惩戒权,其出发点也是为了教育学生,但由于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惩戒制度予以明确,再加上教师和学生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极易造成教师对惩戒权的无度使用,超越惩戒权限。个别访谈得知,诸如让初中学生写检查不少于3000字、写错一个单词罚写50遍、因违纪给班级减分,被罚到凉水房站一下午等惩戒过度行为,几乎每学期每所学校都有发生。调查显示,有惩戒过度或滥施惩戒行为者,以中年班主任教师为主,主要的方式是长时间罚站(在教室内、走廊、水房或办公室站一节课以上,最长的达两、三天)、罚做作业、罚跑步等。被滥施惩戒对象多是不完成家庭作业、考试成绩差或是上课、自习说话等轻微违反纪律的同学,男女同学都有。

4.惩戒不公

对学生采取不公正惩戒的管教行为也在部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在被调查学校,常有教师将成绩落后或纪律差的学生安排在边、角、后面的座位上。在与学生的访谈中还了解到:一些教师有十分明显的偏向:当“好学生”与“差学生”犯同样的错误时,教师常常偏袒“好学生”而严厉责备“差学生”。一些学生主动向调研人员反映,若一个成绩好的学生与一个成绩差的学生打架,即使前者是主要过错方,挨批评重或受重罚的也往往是后者。这种“不公惩戒”对学生心理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比单纯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更严重。

5.一些教师把惩戒看成是一种“高压电线”,不敢惩戒,怕“出事”

与惩戒过度等行为相对应的另一种现象是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及媒体对教师不当惩戒行为的强烈谴责,一些教师因噎废食,把惩戒看成是一种“高压电线”,因怕“出事”而不敢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教师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怕‘出问题’不敢管了”的教师占20.1%。更有甚者,一些教师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对犯错误的学生连正常的批评都不敢,怕伤害了学生的“自尊”,怕“管”出“事”成为被告,致使一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得不到规范,使教育教学工作难以开展,甚至连学生也感觉到老师不敢“管”了。学生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3.3%的初中学生和5.2%的高中学生认为教师“不敢管了”。城市的教师比农村的教师反应更加敏感。这种状况,给学生的健康发展和学校教育秩序的维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6.推卸责任,不履行管教义务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班主任对犯错误的学生,以“找家长”代替直接管教;科任教师以报告班主任的方式代替直接管教。问卷调查显示,在“对经常违规违纪的学生,你将采取怎样的教育方式”一题中,首选“找家长”的占被调查教师的34.1%。在与教师的访谈中进一步了解到,科任教师缺乏对学生教育的责任感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自己课上违犯纪律或不完成作业的同学,一并报告班主任处理,似乎他没有责任,不关他的事。调查显示,科任教师在课上能够耐心、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管教行为逐步减少,课后教育学生的更少。

三、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纠正惩戒行为偏差的基本前提

造成惩戒认识混乱及教育惩戒行为偏差的因素很多,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教育工作者对教育惩戒缺乏必要的理性分析和判断。因此,在寻找解决教育惩戒问题的对策之时,应对教育惩戒作必要的梳理。

1.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教育惩戒是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或相应惩罚的一种教育手段。其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进步。合理的教育惩戒与单纯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有明显的区别。体罚是使学生肉体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如殴打、罚站等。而变相体罚是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的惩罚,如侮辱、罚劳动、罚作业等。一般认为,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但在教育实践中,合理的教育惩戒与以体罚、变相体罚为主要方式的违规惩戒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水岭”,在教育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特定的教育情景来做分析和判断,我们不赞同在这一问题上的简化理解和处理。

2.合理的惩戒有助于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桑代克、斯金纳全面揭示了奖惩对个体行为的多方面影响及如何通过恰当的奖惩来促进知识技能的掌握,对个体行为进行塑造、矫正和控制,为人们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效地运用惩戒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学校教育中,使用奖励可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使用惩戒则可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二者不可偏废。此外,作为学生不良行为的“警戒灯”与“矫正器”,教育惩戒不仅有利于学生自觉遵守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与法治精神,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必要的教育惩戒可以使学生体验许多赏识教育无法体验的东西,给予学生的是痛定思痛过程中的自责、反思与改过,这也是一个人一生中宝贵的财富。因此,科学有效的惩戒是一种真正为学生负责、全面体现学校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在某种场合,合理而必要的教育惩戒具有奖励所无法替代的教育功能。

3.合理的教育惩戒具有教育性

教育惩戒的手段是惩罚,目的是教育。教育性应作为合理惩戒的基本原则。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惩罚应当是教育”,“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3]。合理的惩罚是具有教育性的。合理惩罚的使用既不是一种肉体上的摧残,也不是一种人格侮辱或精神虐待,更不同于社会管理中强制性的惩戒处罚。它是为了促使学生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警醒,能够更深刻地反思自己的言行,从而在外在力量的推动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自省改过,树立正确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者使用合理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而不是要对学生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教育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教育学生,教育性是教育惩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合理惩戒应坚持的基本要求

要将正确的惩戒观念转化为教育实践,实现惩戒的教育功能和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在运用教育性原则进行教育惩戒实践时,应坚持以下基本要求:第一是及时性,即把受教育者的错误行为与惩罚所引起的焦虑、恐惧等经验相联结,从而使其清楚地意识到惩罚是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使其在今后的成长中避免此类行为。第二是最少性。惩戒,特别是对学生身体上的惩罚是一种不易把握、容易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手段,所以,使用时要慎之又慎。如果确有必要惩戒,应在统一规定的惩戒标准之内进行,惩戒的程度要尽可能小,执行的范围也要尽可能小,从而保护儿童脆弱的承受力和犯错儿童的自尊心。第三是反馈性。教育者自身要明确惩戒的目的,同时也应当让被惩戒者理解为什么受到惩戒,此外,教育工作者还要了解学生被惩戒后的行为表现。因为惩戒不是由于犯了错误,而是为了使学生不再犯类似的错误。第四是补救性。面对被惩戒的学生,教师要尽量给予他们将功补过的机会,鼓励他们做一些有利于集体的事,这样有利于补救并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强化惩戒效果。

五、实施教育惩戒应采取的具体对策

在全面理解教育惩戒、树立正确的惩戒观念、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我们认为,应进一步采取以下具体对策,以保证教育惩戒在必要和适度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功能。

1.要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教育惩戒细则

对学生的管教需要惩戒,但惩戒必须规范。没有规范的惩戒,惩戒就会走样,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教育价值,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阻碍学生的发展。虽然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但都较笼统,没有将惩戒要求具体化。鉴于教育惩戒的重要性与敏感性,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教育惩戒细则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戒文本,明确在不同情形的违规行为中,学生应接受的惩戒类型以及惩戒主体、惩戒的具体方式等,使惩戒措施逐步具体化和规范化,以尽量减少惩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便于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正确合法地行使其惩戒权。此外,应建立对教育惩戒的不当行为予以惩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有关的监督与救济渠道,明确违法惩戒的法律后果。这一切将使教育惩戒的行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因缺乏明确规范而导致的权力滥用,也避免传统的教育惩戒所产生的种种弊端。

2.“法律公开”,使学生走进法律

我国的传统文化崇尚师道尊严,少有“人权”、“平等”、“尊重”等概念,“儿童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儿童是弱势群体,最容易受到欺侮。要使他们不受伤害,最重要的是“法律公开”,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那些权利,知道自己有对侵权行为说“不”的权利。凡是禁止老师说的话、做的事都让学生知道,让学生直接监督教师的行为。当然,与此同时,也应该使学生明确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要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

3.对舆论给予正确的引导,使社会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公正的认识

舆论媒体导向要客观、公正。近年来,新闻媒体界人士或出于真正关心教育事业,或出于增加新闻亮点的缘由,对所谓“教育惩戒”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肆加以渲染,甚至添枝加叶,混淆了公众视听,使教育惩戒被视为十恶不赦的现象。因此,在对待教育惩戒问题上,舆论宣传要注意科学性和社会性,要坚持积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真正为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教育惩戒的宣传力度,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对教育惩戒的认识。同时,对一些教师不正确对待学生的事件,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要予以客观、公正的报道,切不可因一时哗众取宠而使基础教育偏离正确的方向。

4.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努力从制度上予以突破,如试行“小班型”策略,减轻由于学生人数过多给学校和教师带来的压力

现存的城市取向、重点校取向的择校现象,使许多学校班级规模膨胀,班容量过大,这不仅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反而会给班级管理产生障碍。一个老师要面对七八十名甚至百名学生,老师们都知道不应体罚,但教师的精力是有限的,教师难以有足够的精力针对每个学生的不同个性特点去交流、指导、监控、实施管教。这常常让一线教师陷入两难的困境,无疑会加重教师的管教压力和负担,特别是班主任老师。因此,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努力从制度上予以突破,如试行“小班型”策略等,减轻由于学生人数过多给学校和教师带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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