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社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启示论文,经济合作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起合作社,人们都会想起50年代的那场合作化运动,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一直发展到“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现在人们往往以为,这是古今中外合作社的唯一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公社组织的解体,人们对于合作社的记忆,已经越来越淡漠了。但是,当我们把目光转向国门之外,了解到世界各国的合作社,尤其是发达国家种类繁多的合作社的实际运作过程时,我们会感到其内容是如此丰富和生动。
欧洲的合作社已经有200多年历史了。如果从1844 年创立的英国“罗奇代尔先锋社”算起(由于该社制定了比较完整的章程,因而被经济学家公认是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也有150年历史了。 一个半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合作社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某些发达国家,合作社经济甚至成为与“私人经济”、“国营经济”相并列的“第三经济”力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合作社的基本特点
发达国家的合作社有以下一些特点:
1、合作社主要在农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 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种类非常多,从事的活动也十分广泛,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两大类:城市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社。城市合作社大部分由城市居民组成,主要是消费合作社以及少量的住房合作社和劳工合作社等。消费合作社在英国、丹麦和瑞典等国家比较发达,差不多每一个城市家庭都有一名成员是合作社社员。但从销售量来看,上述三个国家消费合作社的销售总额分别仅占全社会零售总额的7%、12%和20%, 城市居民所需要的大部分消费品还是由自己直接去商店采购。
农业合作社却不同,它是农民提高自己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有力保证,因此与农民结成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农产品大部分是通过合作社销售出去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有很大部分是通过合作社采购的。例如日本,农户委托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全部农产品销售额的65%,委托合作社采购的生产资料占全部生产资料采购额的60%。另外,采购生活资料的比率为15%。又如瑞典,约有75%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全国居民消费的食物中有1/2到2/3是经过农业合作社加工厂加工的,其中牛奶占99%,肉类占80%,加上信贷合作社提供贷款,各类服务性的合作社提供种类繁多的专项服务,农民与农业合作社之间结成了非常广泛而又紧密的联系。这使农业合作社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至于在意大利、瑞典等国,合作社经济成为仅次于私营经济、国营经济的第三种经济力量。
2、大部分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组织。 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具有极为广泛的群众性。例如法国,在120万个农场中,有100万农场主参加了产前、产后的流通领域合作社。在美国,每6个农场主中有5个参加了供销合作社,每个参加合作社的农场主平均参加了2.6个供销合作社。 原联邦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其中不少农户同时参加了好几个合作社。在日本,100%的农户参加了农业合作社。 这些情况表明,农业合作社真正是全体农民的组织。
3、农业合作社发挥巨大作用的领域不在农作物的田间管理, 而在于为农业生产及产前产后的服务。发达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是以小农所有制为基础的,小的农场只有耕地几公顷,大的农场可达几百、上千公顷耕地。但无论大小,农场几乎全都属于自耕农所有,自己经营。田间管理很少有合作社参与经营的,雇工经营的也不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集体劳动、分工协作式的生产方式,对于田间管理可能是不合适的。
但是在田间管理以外的农业领域,合作社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农业生产领域,有各种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如共同使用农机的机器合作社(其中有些合作社还雇佣熟练劳力),相互间交换农机使用的“农机环”,以及农机租赁企业等等;在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有选种、治虫、施肥、土壤测试、牧草分析、防疫、牲畜人工授精等专业性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有收购、运输、储藏、磨粉、屠宰、冷藏、加工、包装以及最终产品的销售等按产后工序分类的合作社。如按农产品分类,有谷物、大豆、烟草、棉花、羊毛、乳制品、畜产品及水果蔬菜等各类专业性合作社;在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方面,有石油制品、饲料、肥料、农机等各类采购性质的合作社。此外,还有大量为农业生产及产前产后服务融通资金的需要而建立的信贷合作社等等。在有的国家,如日本,合作社甚至囊括了各类保险、卫生福利、教育、杂志、新闻宣传、文化娱乐场所等涉及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在内的几乎所有与农民生活有关的服务。
4、合作社具有十分发达的网络体系。合作社并不是孤立的组织, 各个合作社相互之间通常都联结成一个巨大的网络。这个网络可能包括几个县,也可能包括几个州,最大的网络甚至覆盖全国。
例如美国,各种合作社通过横向联合(业务相同)、纵向联合(经营业务彼此衔接)或混合联合(横向联合加纵向联合)的方式组成地方联社,这些地方联社又可组成跨县、跨州的地区联社,最后组成全国联社,在全国以至国际上从事经营活动。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在省一级可以组成联盟,省的联盟可以参加地区联盟,同样也可以按部门组成全国联盟。这些合作社组织与合作总社(不经营具体供销业务)、法国农会等结成一个活动范围十分广泛的关系网络,协调各种与农民和农业有关的经济关系。
在日本,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是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基本上是以市町村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起来的。在都道府县一级,按其业务对口关系又组成各类综合性联合会和专业性联合会。同时,47个都道府县各自都有一个合作社中央会,全国一级则有一个“全国合作社中央会”。
丹麦、瑞典和意大利的情况也与上述国家大同小异。可见,农业合作社的整个网络系统,在许多国家规模是相当庞大的。
二、合作社的组织原则
近代合作社运动是从英国开始的。英国最早的合作社,如前所述,是1844年成立的“罗奇代尔先锋社”,它规定的组织原则——入社公开、民主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等,后来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所规定的合作社组织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为各国合作社所普遍遵循。
根据美国农业部的定义,农业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这个定义,简洁地表达了合作社的基本属性。
1、合作社的财产组织原则——由全体社员共同拥有。 合作社要开展活动,必要的资金投入是不可缺少的。各国通常都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认购一定量的股金,并对每个社员认购的数量有明确限定。
英国公司法对合作社的规定是,至少有90%以上的股权所有者是生产者;每个社员持有的股权最高不得超过5000英镑。法国规定合作社的资金由入社社员组成,按社员与合作社签约进行的业务量由社员认购,即根据每个社员生产季节提供的产品数量比例确定股份。意大利的法律也对合作社的股份面额和每个社员拥有的股金总额做了限制性规定:每份股金名义价值不得小于5000里拉(约4美元),不得超过2万里拉(约16美元);每个社员最多拥有的股金总额为200万里拉(约1600 美元),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则可放宽到400万里拉(约3200美元)。
这些有关合作社财产的规定,使每个社员之间认购的股金数额大体接近。它对于合作社群众性、民主性的建社宗旨,对于贯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原则,都起到了有效的保证作用。
2、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原则——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 美国法律规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每年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超过8%。也就是说,如果合作社不实行一人一票制, 而是按入股资金量多寡享有表决权的话,那么股息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也就限定了合作社成员之间在社内占有财产数量差别悬殊的可能性,使民主的管理方式成为可能。
法国的合作社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社员大会以多数票选举产生,每名董事必须在其任期内另外认购足够的股份作担保。经1/3的董事要求则需召开董事会,如得不到答复,提议开会的董事可以自行召开会议,开会时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参加。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社员的民主权力,也可以看到董事权利和责任的对称——需“另外认购足够的股份作担保”,同时也可以看到董事会内部的民主制度——普通董事和董事长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
丹麦合作社也以罗奇代尔原则为准则,合作社的章程明确规定,地方基层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瑞典合作社也是按照罗奇代尔民主组社的原则,强调保障社员的权利。意大利的情况也与此大体相近。
日本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原则是: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这虽然是最起码的原则,却也是最重要的原则。第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全体大会,干部由社员全体大会选举产生,社员有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不论其入股股金的多寡。这是与一般企业在组织原则上的基本区别,这一区别使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成为可能。
3、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有偿服务,盈利返还。 各国合作社通常根据国际通用的合作社原则来分配它们的盈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原则大体上决定了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但又不至于无章可循。合作社的利润分配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股金分红,一部分按社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量分配。对于前一部分,各国通常都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合作社都以后一种分配方式为主。
美国规定,合作社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8%。 用于分给个人的盈余,按业务交往量的比例返还给社员(因为社员要求合作社提供服务是要付费的),而且其中一半只能在若干年后才能取得现金,这部分实际上是作为公积金长年使用。
英国公司法规定,合作社的利润按社员的交易额作红利分配,股金的利息不得超过英格兰银行基本利率的2%,或市场最高利率的7%。
丹麦的合作社也是按社员交售给合作社的产品数量分配利润,社员交售给合作社的产品数量体现他们的劳动量。这部分利润通常占分配给合作社社员个人“回归利润”的80%以上。
法国农业合作社章程也规定,可分配的盈余按社员业务比例分给社员;合作社在本社以外经营产品或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只能留作储备金,不得分配给社员;合作社存在期间,各种储备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分给社员。农业信贷社的股金年息不能超过5%。
日本合作社的红利分配办法是,将可分配盈余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根据社员利用合作社事业份量的多寡,按照比例分红,另一部分按股金分红,但这部分不能超越法定的比例范围,而且最高不得超过年息的8%。
不是以股金数量分配为主,而是以社员的业务量分配为主,也就是以社员交付的服务费用进行返还——这也是一种按劳分配的方式,是一种我们所不熟悉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形式。这使合作社与一般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区别开来:合作社社员所投入的资本仅仅是作为劳动资料,而不是当作获利手段。这就保证了合作社能够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指导下顺利发展。
4、合作社的经营原则——以对内服务为主。 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互助性组织,为了保证“非盈利性的”组织原则能够贯彻执行,许多国家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对内对外业务量的比例,作为基本组织原则的补充。
英国公司法规定,合作社的非社员贸易量不得超过营业总额的1 /3。美国关于合作社的立法规定, 对非社员的服务量不得超过服务总量的一半。法国合作社章程规定,给非社员的服务不得超过合作社年度营业额的20%。当发生特殊情况而使正常经营能力有可能减少到不足50%时,可以获得来自非本社社员农场的任何产品,但要经农业部批准。意大利民法规定,严禁把无互助目的的企业命名为合作社。
各国的这些规定,使合作社避免了异化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普通股份公司的可能,保证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建社宗旨。
三、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作用
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那时的资本主义已经出现过剩的经济危机,整个西欧都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上。于是,出现了以欧文、傅立叶、圣西门为代表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合作社运动便是这些思潮的具体产物。早期的社会主义者认为,在政治上工人以工会形式组织起来,争取劳动不至于沦为资本的奴隶,经济上以合作社形式组织起来,争取经济生活的保障,是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这些原则,迄今仍然是西欧社会民主主义党派纲领的基础。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历史上的合作社组织,按照上述思想,最初产生于城市工人当中,然而现今发达国家合作社运动最为活跃的地区,恰恰不在工人最为集中的工业化都市,而是在劳动力人数不断下降的农村地区。显然,当初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已经不能说明今天合作社的存在了。
那么,今天发达国家合作社大量存在的原因何在呢?从各国普遍的情况看,合作社之所以至今仍然广泛存在于农村和与农业有关的产前产后领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从合作社的外部条件来看, 与农民进行交易的对象多半是规模巨大而且越来越大的工商业垄断组织,而随着农业生产向社会化和现代化方向进展,农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农民用于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的支出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上升,这将使分散的小农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很难抵制中间商人的剥削。通过合作社组织,联合起来的小农可以用较高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用较低的价格获取生产资料,并抵御高利贷资本的剥削,从而增强同工商业资本家对话的地位,改善农产品的交换条件。
2、从合作社的内部生产过程来看, 通过产供销纵向一体化的轨道,合作社推动家庭农场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实际上把农民变成了个体承包者。也就是说,合作社在不破坏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用产供销的垂直合同关系带动与控制家庭农场,使之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民虽然失去了部分经营权,却防止了生产的盲目性,增加了产品销路,同时又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此外,合作社也提供了就业机会,为农业人口的转移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一些国家,各种各样的合作社联社已经发展成为一股新的竞争力量,代表农民同私人企业及其代表机构对话,而且也同政府有关部门对话,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但是,如果仅有以上一些原因而没有合作社自身组织上的特殊性,那么合作社很可能会发展成为一个商业性的企业组织。因为作为社会分工的一个环节,正是商业化的企业才能提高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率,提高产品销售和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的效率,并增强与其他外部势力竞争的能力。但是这样一来,合作社就不再是农民自助性团体,而变成了农民组织的“垄断性集团”,不但不会得到政府的支持,甚至有可能失去合法地位。例如,合作社组织在美国一度被认作是“限制贸易的联合”而被列入禁止的范围。只是由于后来通过了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才使其免受反托拉斯法的制裁。这个法案规定:凡是符合每个成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和每年按社员股金分配的红利不超过8 %两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两项,以及把为非社员提供的服务限制在服务总量的一半以内,均为合作社。然而,随着大规模的集中和合并,合作社越来越成为大垄断公司的竞争对手,引起了他们的不安。同时合作社也遭到了反托拉斯机构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面临着反托拉斯的争议。
从更为广阔的背景来看,合作社的存在显然与整个工业化过程紧密相关: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农业;工业化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没有停滞,但受农产品需求弹性和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的制约,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大慢于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受比较利益驱动,农业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转移。劳动力的这种转移,使滞留在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人均占有的农业资源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农民的利益。但是,农业生产过程不适合于大规模集体协作的生产方式并没有改变,农民的市场地位也没有得到改善,他们仍然是极为分散的利益主体。
这些与农业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生产过程密切相关的条件,决定了各国政府以下的政策选择:一是放任从农业中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全部都站到与农民对立的一方从事非农产业,这不仅会继续加速农民的这种转移,而且也将加速农业的衰亡;二是寻求一种保护机制,使农民得以分享工业化所带来的利益,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又不至于过度伤害农业,使农业有所发展。显然,各国政府都没有勇气彻底走上前一条道路,大多都选择了后一条道路。政府对农产品实行各种补贴,是这种保护机制的一种形式;组织农业合作社——既把分散的农民联合在一起,又在“互助、非盈利”的旗帜下组成带有一定垄断性色彩的组织,是这种保护机制的另外一种形式。应该说,这才是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广泛存在的最基本的原因。
可见,合作社稳定了以一家一户为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使之不至于出现过分的两极分化。这对于缓和工业化以及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对于缓和资本主义社会分配、消费上的不平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政治和社会长期相对稳定的一个积极因素。因此在一些国家,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达到如此强大的程度,以至于连资产阶级政府也不得不正视它、利用它,把它作为调整阶级矛盾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面临极大的劳动力转移压力的我国来说,不能不说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给我们的启示
合作社产生的思想渊源是空想社会主义,但其经济根源却不仅来自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更重要的是与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有关。
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组织大部分分布在农业领域——不是农业的田间管理,而是在农业的产前产后以及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农业作为传统部门,是工业革命的对象,是在工业化过程中逐渐走向衰落的产业(指产值和就业比重下降)。
在远离农业的工业领域,各国并无法律规定不允许建立合作社组织,但早期出现的一些合作社也多以失败告终。工业企业要求盈利是必然的,以盈利为目的,决定了企业的制度安排,即产权应该能够交换,以此作为高效率的基础。可见,非盈利性的合作社组织在工业领域中是难以生存的。但是农业领域就不同了。如果在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业部门也要求能够得到与工业部门相近的利润率,那么只有建立垄断组织才有可能。显然,这是违背市场经济竞争、效率原则的。而如果不允许农业部门实行垄断,农民将得不到平均利润,那么农业的迅速衰败又将不可避免。正是在这些多重矛盾的挤压下,出现了一种制度安排,即合作社。合作社使非农产业的收益以带有垄断的特殊方式返还给农民,使农民分享到工业化的成果。而“非盈利性”、“自我服务为主”的组织原则,又使其“巧妙”地避开了反垄断法的制裁。可见,在脆弱的农业部门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既是农民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也是政府不得不允许的一种制度安排。
于是,形成了发达国家企业组织上的“二元结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企业组织分布于城市,而以非盈利为宗旨的合作社分布于农村。
反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当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渴望致富的农民决不满足于仅同地表资源相结合,还要求同“地下资源”相结合,即要求办工业。这样,在我国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数以千万计的乡镇企业,它们不仅成为容纳亿万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场所,也成为农村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农民由此直接分享到了工业化的成果。
但是,乡镇企业能够解决农民的收入问题,能够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的发展问题。因为,乡镇企业的利益与从事农业的劳动者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立的。尽管许多地方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以工补农的措施,但效果十分有限。毫无疑问,乡镇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乡镇企业需要尽可能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抬高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盈利性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这样做是符合市场经济一般原则的。但是这样一来,乡镇企业的发展便与农业的发展发生了对立。1984年以来的十年,是我国乡镇企业飞速发展的十年。也正是这十年,我国农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徘徊不前,一再成为影响国民经济稳定的全局性问题。
同样,用集约化、规模经营的方式使土地向种粮大户手中转移,仅能解决种田农户的收入问题,却难以解决农业的长期发展问题。出于投入产出的简单比较,种田大户对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兴趣远远高于提高单产的兴趣。这对于土地资源缺乏的我国来说,不但会加快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使原本就十分突出的社会就业问题雪上加霜,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农产品总产量的下降。
在比较利益面前,乡镇企业如同一个巨大的漏斗,使农业资源源源不断地流入非农产业。政府的各项农业保护政策,如对农业投资、提高农产品价格、以工补农等等,一旦转变为农民的收入之后,便很快又流入非农产业。世世代代视土地为财富之母的农民,开始把土地视为贫困的根源,青壮劳力争先恐后纷纷离开土地,挤入目前并不十分广阔的非农领域去寻找致富的机会。土地出现撂荒,仅剩下老弱病残在从事耕作。可见,如果没有一个“塞子”把这个巨大的漏斗从底部塞住,使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利益与农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那么任凭多么巨大的农业投入都可能是无济于事的。合作社有可能是这样的“塞子”,作为一种防止流入农业的资源倒流出去、使农民能够分享到工业化成果的有效制度安排。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在为农业提供巨大的财政补贴和一系列保护政策的同时,还广泛存在着农业合作社,是有着深刻的经济发展方面的根源的。我们从这一重要信息中得到的启示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市场机制能够为农业提供的发展空间是十分有限的,作为一个脆弱的经济部门,政府为农业提供保护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只有政府的农业保护而没有农民的自我保护,我国农业长远发展问题仍然是难以根本解决的。与政府农业保护政策相辅相成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不应再排斥在我们的视野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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