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利用外资需要机制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用外资论文,机制创新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仍很多,待妥善解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仍是解决农业资本投入不足问题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的有效途径。面对新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重新分析和思考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现状与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现状
(一)利用外资的规模
1.总体规模逐年扩大。截止1998年底,我国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累计达8200个(注:由《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和柏宝春:《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现状与对策分析》,《农业经济》1999年第12期整理而得,下同。),协议金额154.99亿美元,占同期全国利用外资协议金额的2.66%。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77.44亿美元,占总额的49.93%。据统计,“八五”期间农业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金额为47.98亿美元;1997年农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10.65亿美元,实际利用6.28亿美元;1998年协议额增加到12.04亿美元,但实际利用仅6.24亿美元,资金到位率随着外资规模的扩大反而下降。农业利用外资的项目数和金额都列制造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及批零商业之后,差距近年来进一步扩大。
2.项目规模普遍较小,农业人口人均利用外资额很少。农业外商投资项目绝大多数是50万美元以下的小项目,大大低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1994年、1995年、1997年和1998年我国外商投资项目平均规模分别为174万美元(注:马宇等:《我国农业中的外商投资及政策建设》,《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1期。)、247万美元、243万美元和263万美元,而同期农业项目平均规模则为92万美元、192万美元、131万美元和138万美元,几乎只是前者的一半。1979~1992年我国农业人口人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仅0.44美元,1992~1994年为1.56美元,1998年为1.34美元,远低于1982~1984年远东和拉美地区各国农业人口人均利用外资的最低额6.6美元。
(二)利用外资的速度
1.利用外资的增长势头渐弱。始于70年代末的我国农业利用外资,大致经历了接受援助、间接利用外资、直接利用外资三个阶段。虽然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不断扩张,但增长势头逐渐减弱。“八五”期间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协议金额比“七五”期间增长8.7倍;按不变价格计算,1994~1997年年均增长速度为-6.18%(注:郑洪涛等:《二十世纪初我国农业资金供给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农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9期。);1998年农业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比1997年下降0.78%。
2.近期利用外资增长速度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1985~1995年农业利用外资以年均317.62%的速度增长,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但1995年以后,农业利用外资的年均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1994~1997年利用外资出现年均负增长,而同期GDP年均增长速度均超过7.8%。
3.利用外资增长速度略高于农业经济增长速度。1978年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仅13.97亿美元,1998年增加到了245.17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为15.40%,而1980~1997年农业利用外资年均增长速度为18.44%,1998年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比1997年增加13.04%。
4.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远低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1998年农、林、牧、渔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达2.25亿美元,为1985年的13.5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1998年比上年增加13.9%,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期虽仅上升2.92%,但两者均超过同期农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
(三)利用外资的结构
1.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农业利用外资的主要渠道。从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国主要接受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小型无偿援助项目;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从世界银行、亚州开发银行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吸收贷款是主要的利用外资渠道;90年代中期至今,外商直接投资在项目数和投资额两方面都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1995年外商直接投资额已占外资总额的95.6%,近年一直维持在这一比重。
2.美国、日本、韩国是最主要的出资国家。我国农业利用外资主要接受来自日本、新加坡、韩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外商投资或政府贷款、赠款。这种外资来源格局与其他产业利用外资状况基本一致。至1997年底,我国农业已经从上述国家吸引资金累计达65.45亿美元,其中,美国对中国的农业投资近年来增长最快,1998年已经成为第二大投资大国。
3.利用外资主要集中于沿海开放地区,且资金大多投向农产品加工项目。从外资布局来看,广东、江苏、福建、山东四省利用外资协议额占全国很大比重,而包括四川、河南、安徽等农业大省在内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额少得可怜。对国外贷款和援助两项统计,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42.23%、14.84%和41.93%,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不平衡性则更为突出。从外资投向来看,农产品加工和种植业项目利用外资金额占总额的40.62%,而水产、农垦、教育科研等急需投入的项目所吸引的外资仅占总额的13.37%,还有相当部分的外资流入乡镇工业企业。
4.利用外资额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低。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明显落后于工业和第三产业,1979~1994年我国累计协议利用外资项目中农业项目仅占1.4%,协议额长期徘徊在当年外资协议总额的2%左右。如1994年农业项目数占当年外商投资项目总数的2.2%,协议额占1.2%;1995年项目数占2.4%,协议额占1.9%;1998年项目数比重上升至4.4%,但协议额占2.3%(注:由各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二、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政府外资利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体制障碍。从投资机制来看,政府农业外资项目一般由政府财政承借承还,财政层层转贷。这种资金使用权和债权相分离的运作方式,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容易出现资金使用者与债权代表人之间的冲突,导致外资使用效率低下。从项目论证机制角度考察,由于中外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中方往往从部门和局部利益立场出发对待引资,极可能造成项目不切实际,或缺乏前瞻性。从项目监评机制方面分析,虽然我国目前几乎所有的农业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体系中均设置了监测和评价机构,但非独立化的机构根本不可能真正发挥监评的职能。农业利用外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所有制庇护,即国有经济组织比其他所有制组济组织在政策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更多优惠。
2.外资投向和布局的路径依赖程度高。我国农业利用外资项目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且项目的非农化倾向越来越重,原因在于该地区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比较发达,基础设施也较完善,市场竞争环境良好,现阶段农村非农产业的投资回报率要高于水利建设和种养业,逐利的外商自然倾向于投入少、收益高的项目。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外商对东部沿海地区的基本情况已较为熟悉,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此时若改变投资方向,必然会面临因市场不确定性和政策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成本。所以,理性的外商都会以前期或他人投资情况为参照来作出投资于东部沿海地区的抉择,即投资过程中的路径依赖。我国农业外资产业流向不合理和区域分布不平衡的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
3.外资的作用深度和广度都相当有限。不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还是与国内其他产业相比,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项目数和投资额都远不能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都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外商很少投资于广大的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养殖水面的开发与利用,对农业技术研发、农业生物制品生产、农产品品种改良等高风险、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项目缺乏兴趣,而纷纷将资金投向市场相对发达地区的非农产业部门,以尽快获利。编小的外资规模和过于集中的外资投向,不仅加剧了东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程度,也难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及在更深的程度上和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
4.规模偏小情况下的外资低效率使用。尽管我国农业利用外资规模偏小,比重低,但由于体制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不高,资金闲置现象屡见不鲜。主要原因有:首先,资金使用权与债权的分离,使得对农业技术不够熟悉且精力有限的财政部门难以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其次,农业项目的配套资金和管理人才缺位,使得项目起动困难,运作低效;最后,目前农业产业链被人为割裂,贸工农一体化难以实现,农业产业内不同环节的利润率差异很大,外资一旦进入低利润率环节就会固化,无法通过资金在各环节的流动来实现最优收益。
三、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策略
1.推进政府农业外资项目的投融资体制创新,提高外资使用的效率。(1)建立政府—中介投资机构—项目执行单位之间的双层约束机制。政府通过财政担保融资后,可将资金通过抵押、担保或保险等方式转贷给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商业银行等中介投资机构,然后由后者再转贷给项目执行单位使用。中介投资机构和项目执行单位因此都承担了偿债风险,从而形成对外资使用状况进行逐级监督的机制。(2)引入竞争机制获取项目执行权。让具有资质的农业企业法人以抵押竞标的方式获取项目执行权,可以明晰债权债务关系,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实现外资的最优配置和使用。
2.强化产业政策的资金引导功能,创造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利条件。根据我国农业发展规划和现状,在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框架内,明确外资投放的重点领域,逐步改变农业外资投向不合理的现状。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免外商农业投资项目的各项税收,适当放松对外资进入领域的限制和延长项目投资期限,扩大地方政府对种养业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权,降低土地使用费标准,简化项目审批手续,都能够起到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3.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谋求农业产业组织创新。(1)真正树立农业的产业观。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农业产业的特点来规范、鼓励和引导投资行为,重构农业产业链,为项目建设系列化创造条件。(2)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在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外商进入农产品仓储和运输领域。(3)倡导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目前可考虑利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国企改革的契机,积极引导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向农业企业,以国家、地方、农民的力量联合建立大中型农业企业,并对其进行公司制改造,培育出能接受外商投资的有效载体,奠定农业利用外资的组织基础。
4.完善农业利用外资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引资的体制外障碍。(1)在信息提供方面,应把详实的资料和信息及时通过各种媒介提供给潜在投资者,并负责相关宣传和咨询服务,以加深外商对我国农业现状、市场条件和优惠政策的全面了解。(2)在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方面,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把该项资金列入预算,银行优先对国家重点大型农业项目放贷,以确保农业外资项目的顺利起动和运作。(3)在相关人才培养和提供方面,应增加对农业教育科研的投入,培养一大批熟悉农业经济管理和外资运营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农业利用外资的新形势。(4)在风险规避制度供给方面,应进一步贯彻和完善政府外资项目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尽快建立和推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以减少农业投资活动的风险损失,保障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