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管制:农村“低水平”金融形式的发展_金融论文

放松管制:农村“低水平”金融形式的发展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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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农村金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城市金融的改革模式。其特征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各类财政补贴为主要支持方式。在改革过程中,监管部门由于缺乏用市场机制解决农村资金需求的信心和决心,采取了严格监管农村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抑制民间金融发展的基本方针。事实表明,这种政府办金融,对农村金融活动实行过度监管、对农信社实施过度保护的做法,不仅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也难以迅速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惟有放松管制,才有可能改善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这是由于:第一,我国“三农”的基本特点是经济主体数量庞大且极其分散,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不适宜正规金融机构的“大兵团作战”。而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民间金融在掌握信息、控制风险方面却有着突出的优势;第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极大,即便在同一地区,在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能够满足不同地区和多种需求的农村金融体系必定是一个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而严格的管制是无法建立起这样一个金融服务体系的。第三,在农村地区需要引入金融竞争。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才能有效降低监管的成本。

总之,解决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难以适应“三农”需要的问题,需要跳出现有的改革思路,促使现有地下金融浮出水面,为其规范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

而放松农村金融市场管制的前提,是对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类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理管控,保证农村金融体系整体风险可控。对此,我们认为需要构建以下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

首先,自由进入的非金融机构层次。这类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可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而且这类机构的股东不宜过多(如规定不得超过15人),以防止通过公募变相吸收存款。同时限制股东人数也可以保证该类机构内部信息较为对称,不需要过高的管理技术。

其次,仅有资质要求的准金融机构层次。银行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的管理,以资质审核为主,同时对正规金融机构向此类机融出的资金规模,设置一定的比例限制。即监管部门仅控制准入门槛,由正规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这类机构风险向金融体系过度传递。

最后,接受较严格监管的中小银行层次。银行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的管理,比照一般银行实施审慎监管,适当降低部分监管比例。这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与一般银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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