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注重提高法制素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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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最近在会见中国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担当起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任,就必须重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这是领导干部真正取得新时期领导资格的必备条件。

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实行依法治国,对人的素质要求更高了,它要求人们必须具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具有很好的法律素质,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提高人的素质则是中心环节。人是法制建设的主体,是法治系统工程中的能动因素。法制建设不仅是法律体系本身的建设,而且要有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制建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用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制度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从1979年至今,我国共制定了300多件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700多件行政法规,4200多件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政府工作和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认真学法,真正懂法,严肃执法,善于用法,就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如何把众多的法律、法规内化成人的素质,如何通过提高人的素质,去推动和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是当前和今后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没有人的素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有整个国家依法治国的实现。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必须是也必然是广大干部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是培养和造就大批懂法、守法、能依法行政、能担负起领导法制建设任务的干部的过程。必须明确,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如果没有较强的法律素质,就没有领导资格,就不可能肩负起领导责任、做好领导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工作上,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领导工作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过去几十年是在封闭条件下进行领导工作,现在则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进行领导。现在,一个省、地、市、县的领导,不仅要把本地区的发展置入整个国内市场的大范围内来思考,而且要在开放中面对和走向世界,把本地区的发展与世界市场联系起来。现代领导工作已经超越了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大大拓展了范围和空间。县、市以上领导干部经常要在国内国际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强同外部和国际间的联系和交流。而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和国外资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处理各种涉外关系,都是主要靠法律调整。在国内交往中要依法办事,处理涉外关系,就要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和惯例办事,通过签订、加入并严格遵守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参加国际立法及其实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对外开放,从而使我们在国际竞争立于不败之地。显然,在开放条件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素质,不懂国际规矩,在对外交往中就难以赢得主动,甚至会把事情搞糟。

二是领导内容的变化。我们过去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情况下进行领导,主要是领导搞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以后,则是以领导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主题,这是领导内容和领导重点的第一次大变化。现在随着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们的领导内容又发生了第二次转变,即由领导计划经济建设到领导市场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只能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作用。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能健康发展的,没有较好的法律素质的干部,也是领导不了市场经济的。而且,新时期的领导工作,不仅要领导经济工作,还要领导法制建设。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把法制建设作为“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页)。领导工作既要抓好建章立规工作,又要抓好全民普法工作,还要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如果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就做不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经济建设要求和推动法制建设,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懂法制也不可能真正懂经济,抓不好法制建设的干部,也抓不好经济建设。

三是领导对象的变化。现在各级领导干部领导的对象呈现出多样化。作为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经济单位,不是像过去那样单靠行政命令就可以随意调动和指挥得了的,只有法律才能真正规范和引导它们的行为。在公民中,那种对权力的服从,已更多地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现在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和十几年普法教育的熏陶,也大为增强,法律在人际关系的协调中作用越来越大。新时期领导干部为经济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群众服务,很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成为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领导干部如果缺乏法律素质,在这方面落后于群众,就不能全面深刻和及时地体察群众的情绪,不能很好地联系、服务和领导群众,不能有效地保护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四是领导原则的变化。这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领导行为。任何政党、团体和领导人,如果在领导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也必须受到查处和追究。在新形势下,领导工作必须按照法治原则去进行,必须依法领导。不仅政府不能违法,而且任何政党和群团组织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要有法律依据,要接受法律监督,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决策成为新时期领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如果法律素质不高,决策中缺少了法律这把尺子,就不可能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就难免出现失误和偏颇。

五是领导手段的变化。掌握在领导者手中的杠杆和手段是很多的,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组织纪律手段、政策手段,等等。但是随着国家法律建设和推进,法制手段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成为领导工作的主要手段。其它手段不仅成为辅助手段、配合手段,而且其它手段的运用也必须按照法制原则的规定和要求去进行,不能离开法定原则和界限去运用。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和擅长于对行政手段、政策手段、教育手段的运用,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在坚持依法治国的情况下,我们在领导手段上也必须有新的转变,要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其它手段为辅,而且要把其它手段也统统加以法制化的规范和改造,纳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显然,在以法律手段为主要领导手段的情况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懂法律,那就像一个战士不会操作运用手中的主要武器一样,是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

六是领导目标的变化。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强调: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作为领导工作的重要目标,这在社会主义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提出。这是一个伟大的目标,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创造性地加以研究和解决。比如,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问题。法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革命导师们在领导打碎旧世界、砸烂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时候,更多的精力是用在揭露批判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虚伪性和欺骗性上,用在以革命手段推翻和否定这些东西的必要性的论证上,而未能把着力点放在革命法制的建设上。领导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列宁没有来得及解决这个问题。其后在国际共运史上忽视法制建设的教训和所造成的损失是沉重的。因此不仅在中国历史上缺乏法制传统,而且在国际共运史上也缺乏法制传统。邓小平同志在领导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提出了一整套法制建设的理论观点。因此,认真总结国际共运中自巴黎公社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根据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制理论,科学揭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条件和规律,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保证,就成为法制建设的首要课题。又如,如何创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模式。我们既不能留恋于传统的人治,也不能热衷于西方那一套法制,不能一讲法制就言必称西方那一套。其实西方法制也不是一个模式,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鼎立形式,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形式,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形式。我们要借鉴西方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简单照搬和移植。再如,如何选择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道路。资产阶级法制建设经过300多年时间才达到现在这个程度,我们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又不能脱离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搞不切实际的“大跃进”,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还有,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原则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人民利益的主导地位,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地位,不能像西方法制那样建立在私有化和多党政治的基础之上。在如何扎扎实实做好建设法制国家的各项具体工作上,包括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搞好“三五”普法教育,搞好本地区法制建设总体规划,使法制建设能够与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问题上,教育干部和人民在法制问题上分清大是大非,警惕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和敌对势力利用法制问题推行西化、分化图谋等,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必须加以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领导干部如果没有很强的法律素质,就不可能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很难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领导重任。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要从多方面努力。一要用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和法制知识武装头脑。要学习邓小平法制建设的理论,打牢法制理论根底。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学好宪法和其它一些基本性法律,还要学好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门性法律,要增加法律知识,要有法律头脑。要对我们的头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的洗礼。我们过去常讲要洗刷头脑中的唯心主义,我们现在还要努力洗刷头脑中的非法制思想和非法制观念。如果说真理标准讨论是从哲学领域入手推动人们的思想解放,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从经济领域推动人们思想解放,那么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则是从社会政治领域推动人们思想的解放。

二要在依法决策的过程中提高法律素质。党委和政府决定重大问题,要坚持先学法、后议事,善于用法律观点去分析认识问题,把实际情况、上级指示和有关法律规定统一起来,进行综合思考。必要时,要邀请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对决策合法性进行论证,在法律上把好关。这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学法,用学到的法律指导工作,既能保证决策的质量,又能提高法制水平。

三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过程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领导干部进行的最全面最有权威性的监督。人大集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重要人事任免权这四项法定职权为一身,是法制建设的职能机关。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必须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要按法律规定,及时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审议,自觉接受来自人民代表的评议,坚决执行和落实人大的各项决议,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根据人大监督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领导工作。要在接受人大监督的实践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四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促使领导干部努力提高法律素质。要把干部的法律素质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加强领导工作方面的立法,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淘汰、责任、权利、义务方面的立法;对领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方面的立法;对领导行为监督方面的立法;对领导决策程序和方式的立法;对领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惩处的立法,要有滥用职权罪、挥霍浪费罪、虚假谎报罪、打击报复罪等。社会主义法制要坚持从严治“官”的原则,靠法制化来解决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领导干部革命化的问题,用法制的力量消除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特权现象等旧官场顽症和陋习的影响。还要有党和国家各级领导人的选拔原则、程序、方法以及任期、弹劾、辞职等问题的法律规定。通过加强领导工作方面的立法,使我国各级党政军领导,从基层到最高层,其职务活动都能够纳入法制轨道,这样既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按法制要求改造和塑造自己,成为合格的法制型领导干部,又能够使各级领导工作都从小生产式的、经验型的局限性中解放出来,逐步实现领导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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