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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人股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股份制 外贸企业所有制
当今,全球性商品、资金、信息、劳务和服务市场已经形成。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国际间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同时各国之间的商战也日趋激烈。为此,我国必须加大外贸企业所有制改革的力度,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一、现行的外贸企业所有制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许多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相互渗透、共同谋求发展的局面,但外贸企业基本上仍是单一的国有,由此产生了一些严重阻碍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的问题:
1.外贸企业虽然名为国有,但作为所有者的代表——政府,却无法对企业的经营和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督,使企业经营者在无监督下决策,决策失误、国有财产被侵吞等现象经常发生。
2.国家为外贸企业承担责任与风险,企业负盈不负亏,追求档次,不注意效率。企业的发展不是建立在效率的提高上,而是依赖国家的优惠政策上。
3.经济资源凝固、效率低。国有的外贸企业,因受行政管理上的限制,其经济资源(资本、人力、信息、技术等)凝固化。资源缺乏流动,就无法实现优化配置,导致资源使用效率低下。
4.各自为战、相互竞争。理论上,我国的外贸企业均属国有,高度垄断,但事实上,各外贸企业之间没有产权上的联系,彼此独立,相互竞争。特别是在商品出口和国际工程承包上,各外贸公司都视国内同行为主要敌手,致使我国主要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承包价格一跌再跌,外贸企业利润下降。
5.由于政府财政紧张,一般对外贸企业财政投入不足,企业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造成外贸企业资产产权模糊。如果将各企业依靠非国家拨款而新增的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也缺乏合理性,将直接打击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二、股份制改革的不足
近年来,外贸企业所有制中的弊端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目前进行的股份制改革试点正是基于此,试图用股份制代替单一的国有制以克服上述弊端,但目前进行的股份制改革因其存在较大缺陷,其作用不容过分乐观。
1.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革后,国有股势必占绝大比例,甚至是全部,因此,此时的外贸企业名义上是股份制,实质上仍是国有制。所有制上并未获得实质性的变更,董事会成员基本不拥有资本,也就不能真正代表资方。
2.试图通过转让股票逐步改变国有股比例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无显明效果。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容量较小,大量股票上市将导致股市崩溃,多数企业股票成为场外股票,这一状态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既使企业股票上市,企业的股票也将分散于大量投资较小的股东之手,缺乏大股东。此时,企业无实际所有者,因为我国的持股者持股的目的多为投机而不是期待分红利,他们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无大股东的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存在所有权虚设这一本质上的弊端。
3.企业缺乏扩张动力,短期行为、以权谋私现象缺乏约束。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之前,企业资产的权属处于不清状态,此时外贸企业尚有扩张的动力。一但明确了企业资产完全或绝大部分为国家所有,企业就失去了依靠自身资产进行扩张的动力,而转向追求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加,甚至牺牲企业利益来获取个人利益。
三、建立“法人股外贸企业”的利弊分析
鉴于股份制改革在短期内难已收到实效,而外贸企业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不能期望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完全之后再进行实质性改革,因此,势必寻求一条改进股份制改革的途径。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建立“法人股外贸企业”,来完善股份制改革,彻底克服目前外贸企业的所有制带来的种种弊端。
所谓的“法人股外贸企业”,是首先承认外贸企业的资产由国家投资和非国家投资两部分带来的。因此,外贸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时,按国家投资数量合理确定国有股的比例,其余部分确定为法人股,属企业内所有人员集体所有。如果按此执行,我国较大的外贸企业的股份中,法人股的比例将大大超过国有股份所占比例。我们称这种以集体所有为主,多种体制复合的外贸企业为“法人股外贸企业”。
建立“法人股外贸企业”的优点在于:
1.使外贸企业真正拥有了所有者,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统一。外贸企业的所有者包括国有股的代表、法人股的代表和其它股东。通过拥有资产的董事会监督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企业资产状况,促使企业再投资和提高效率,避免短期行为。
2.改变外贸企业的经营方式。目前,外贸企业经常利用拥有进出口特权,使用无进出口权的企业的资本做生意,起中介人作用,避免自身承担风险。“法人股外贸企业”建立之后,随着国家控股数量的下降,政府保护外贸企业的动机将随之下降,迫使外贸企业改变经营方向,向综合商社方向发展,作中小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和责任自负的外贸商,成为现代化企业,并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走向国际提供了更加有利的途径。
3.增加了外贸企业中人员失职或效率低下的成本。企业中,无论是经理,还是一般职员,一但被迫离开企业,他对法人股的拥有权就同时消失,因此,工作失职或低效,就有可能导致本人在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由此,迫使企业人员的进取、杜绝业务人员以公司为名,作个人生意的现象和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
4.加快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我国外贸企业的国有与垄断是我国迟迟未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条重要原因。“法人股外贸企业”的建立,标志着外贸企业完全国有与国家垄断局面的结束,于是成功地消除了阻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借口,同时还能有效地减少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数量,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5.加强外贸企业资产流动。“法人股外贸企业”是资产所有者,有权出售或购买股票。这一方面可以兼并小型经营不善的外贸企业实现资产优化,另一方面,完成了各主要外贸公司之间的参股。这能有效地抑制外贸企业之间的不必要的过份竞争,提高外贸企业的利润率。
尽管建立“法人股外贸企业”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建立法人股外贸企业只能作为改革过程中的一种尝试,它自身拥有明显的弊端:
1.缺乏公平性。我国大多数外贸企业的资本来源有三:(1)国家投资;(2)企业内部集资;(3)其它企业的资本。其中,其它企业的资本是指外贸企业利用外贸垄断权,以其它企业的资本进行外贸交易。如欲出口某产品但又无出口权的企业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为其出口,在整个出口过程中,外贸企业无任何投资,但其利润由双方共享。因此,外贸公司积累了部分财产。现将这一部分财产视为外贸企业集体所有是有失公平的。但这是一种牺牲公平换取效率的改革,而且,既使不进行这种改革,事实上,由其它企业的资本获取的利益也多被企业职工无偿占有或形成资产所有权不清的局面。
2.造成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法人股实质上是建立在对部分国有股剥夺的基础上,显然法人股数量越多,国有资产损失就越严重。但应该看到,首先将外贸公司全部资产完全视为国有本身具有不合理性。其次国家可以通过资产税逐步收回流失的资产。
3.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下降。由于国有股减少,红利势必下降,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但是,同时国家不必为外贸企业承担经营不善的主要责任。尽管我国目前外贸企业盈多亏少,但一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贸行业如仍保持目前体制,其亏损面将相当大,势必成为国家的负担。另外,通过建立法人股所有制,提高了效率,尽管国家有参与分红的股票数量明显减少了,但所得红利可能减少的不明显。
通过利弊分析,我们认为建立法人股企业是外贸企业改革的可行途径,但此项改革只适用于外贸企业等不依靠国家投资而快速发展,目前尚存在潜在危机的特殊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