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惩教和监狱协会第四届年会纪要_监狱企业论文

国际惩教和监狱协会第四届年会纪要_监狱企业论文

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ICPA)第四届年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四届论文,年会论文,监狱论文,协会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2002年10月19日至25日,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第四届年会在荷兰莱顿附近的诺德维克 镇举行。司法部派出了以部监狱局副局长梁刚为团长,部监狱局刑罚执行处处长龙学群 、狱政处长刘福臣、外事司禹潇、部研究所副研究员陈志海、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 监狱学刊》主编辛国恩、广西监狱局副局长陶纯、吉林监狱局副局长于广胜、河南监狱 局刑罚执行处处长陈好彬、上海市周浦监狱监狱长张龙生为团员的代表团出席大会。到 目前为止,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已有72个国家420多名会员,本次共有42个国家260余名 代表出席大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转变:人、政策和实践”。会议围绕此主题进行 四个议题的研讨,即恢复性司法——从报应到恢复;矫正专业——从惩罚到保护;处于 转变中的区域——来自矫正同行的观点;研究——转变的知识依据。中国代表团此次做 了较充分的准备,积极参与各个专题组的研讨。22日上午由中国专家组主持一个专题研 讨工作组会议:“转变中的区域—来自中国同行的观点”,由团长梁刚副局长作主旨演 讲,就中国监狱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面临的挑战、应对与改革措施、当前存在的问题及 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介绍与阐述,获得与会代表热烈欢迎与好评。中国代表团向大 会提交了三篇论文。会议还组织代表参观了阿姆斯特丹重刑犯监狱。参加此次大会广泛 地获取了各方面的信息,深入了解了国际矫正界的新观点,多方结交了各国同行朋友, 开阔了眼界,收获很大。

一、中国代表团主持专题研讨会情况

根据大会安排,10月22日上午9:00—11:00,由中国专家组主持第三组讨论,题目是: 转变中的区域——来自中国同行的观点,大会对中国组格外重视,同类型的其他场次会 议都是每场至少有三个以上国家发言,而中国组会议,只安排我们一国,会议安排在主 会场。中国代表团团长梁刚作了题目为《问题与挑战:中国监狱制度的现状、问题和趋 势》的主题演讲。梁刚团长的演说持续近50分钟,系统介绍和阐述了中国监狱制度及中 国监狱在改革开放以来遇到的挑战、存在的问题、应对及改革措施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 展望,演讲结束后,各国代表纷纷上台提问,均获圆满答复。会议结束后仍有许多代表 围在主席台前询问各自的问题。

大会闭幕式上,协会主席奥里·英格斯卓普在总结会议的成果时,专门提到了中国的 成功演讲,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中国的演讲系统、详细、开放,令人鼓舞。

二、关于恢复性司法的研讨情况

恢复性司法是本次大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大会为此组织了三次分组讨论,两次专家小 组会。内容涉及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恢复性司法遇到的问题、恢复性司法的发展趋势、 恢复性司法的实施方法,以及本次大会上对恢复性司法议题的研讨收获总结等。关于恢 复性司法的定义,下届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矫正委员会主任,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 哈沃德教授认为:目前恢复性司法被炒得很热,很流行,把许多做法都冠以恢复性司法 名号,实际上,许多号称恢复性司法的东西并不符合恢复性司法的本意。恢复性司法不 是一般意义上的原谅与和解,也不是一种调节方式,因为调节是各方都处在平等的法律 地位上,而恢复性司法中,犯罪人、受害者、社区虽然在一起,但他们并不处在平等的 地位上。恢复性司法的本意应该是,在司法过程中,有关机构应认真听取犯罪者、受害 者、社区各方的意见,考虑各方的愿望和诉求。目前执法过程中考虑犯罪者的罪责、权 利保护很多,而把受害者抛在一边,考虑很少或不考虑,社区方面也经常被忽视,其实 社区也是受害者,司法过程也应认真考虑社区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在减少犯罪 中的作用。总之,恢复性司法就是要将过去司法过程中的偏差和遗漏恢复改正过来,让 犯罪者、受害人、相关社区参与司法过程,充分尊重各方的权利,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 。

恢复性司法的中心是“尊重”。尊重受害者,应充分理解受害者的心情,在司法过程 中考虑受害者的安全需求,为什么是我被害而不是他人,让他们讲出自己的感受,讲出 真相,从而宣泄情绪,避免其因受害而对社会、人生的观念产生偏差,出现新的问题。 尊重犯罪者,目前司法中,有的犯罪者感到不平衡,觉得没有受到尊重,从而产生对立 。尊重社区的愿望和要求,减少纠纷,增加安全,为减少犯罪和罪犯回归发挥作用。

恢复性司法的意义:各方参与,倾诉感受,找到平衡,抚平创伤。1.为受害人提供具 体帮助,目前做法,对受害者的补偿只是理论意义上的、一般意义上的,而不是具体可 见的。2.有利于犯罪者深刻认识犯罪性质及后果,明确罪责,便于其内心的平衡,利于 其悔过自新。3.充分发挥社区作用,使罪行发生后,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有更多的人 来帮助受害人和犯罪者,从而减少和预防新的犯罪和重犯发生。4.降低刑罚及其执行的 成本,实施恢复性司法可以减少监禁、节约成本。

恢复性司法可以减少犯罪,但减少犯罪并不是恢复性司法的惟一目的。恢复性司法不 是针对未成年犯和初偶犯,也许对累惯犯更有意义。恢复性司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 不仅仅是一个程序,它是把某些有价值的传统做法赋予法律性。恢复性司法可以放在司 法系统内,也可以放在司法系统外去做。

从整体上看,目前在西方各国,恢复性司法尚处于一种探索实验阶段,定义尚需确定 ,理论尚未完全成型,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分歧很多,也有许多持不同意见者、认为难以 接受者。

我们认为恢复性司法的出发点及价值追求是积极的,在某些案例中也取得了成功的效 果,但疑难棘手处亦不少。如将恢复性司法纳入诉讼执行的司法执法体系,则无疑会对 现行法律形成多方面的冲击,如是否会动摇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从本质上说, 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权益,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国家制定的秩序和法律,必须受 到追究。因此,如果将恢复性司法引入适用,是否等同于抛开了国家法律秩序而“私了 ”?是否等于倒退到“同态复仇”的对立一极“同态和解”?此外,引入恢复性司法也会 增加诉讼时间,增加诉讼和执行成本。如果恢复性司法独立于诉讼和执行之外,则名不 副实,效果何以实现?由何机关去操作,法律依据何在?

另一方面,恢复性司法到底是法定还是自愿,有的受害者不愿第二次乃至反复承受精 神上的伤害。如何解决各方的保密和隐私权问题?如何界定社区的概念等都是不可回避 的问题。同时,各国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民族习惯各异,对待犯罪与罪犯的态度亦 不同,恢复性司法也不可能有一个适用于不同国度和民族的统一原则与模式,必须结合 国情实际。

中国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化措施、社会帮教、认罪悔罪教育、“受害者之声 ”教育等与恢复性司法有相通相似之处,有深入探索实践的基础,也有深入探索实验的 必要。

三、关于“转变中的区域——来自同行的观点”的研讨情况

这个专题是年会上发言讨论最广泛的议题,在不同层次的会议上先后有荷兰、英国、 中国、美国、法国、捷克、匈牙利、秘鲁、阿根廷、哥斯达黎加等国家的矫正界官员和 专家演讲,介绍了各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

英国代表戴维特提出:我们应更确切地搞清监狱的目的是什么,监狱监禁罪犯的目的 是为了减少社会犯罪而不是为了惩罚。监狱有威慑作用,尽管威慑做法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它是很经不起推敲的东西。许多问题不是仅通过监禁就能解决的。犯罪很大程度上 是社会因素引发的,而不是个人不良心理造成的,要降低社会犯罪,就要减低社会不平 衡问题、不公平问题,为什么要建立那么复杂的监狱呢?为什么不用这些投入来改善社 会上的不公平呢?原因就在于,监狱可以有效地矫正罪犯,虽然开始时成本很高,但在 降低重新犯罪方面监狱的社会效益更高。只有国家才有权决定惩罚及其程度,要惩罚就 要有足够的理由。惩罚首先体现在罪犯身上,而后才是社会。通过创造新的形式和做法 ,可以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减少成本,如与私人企业、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联合合作等 。

美国专家威廉姆斯认为:监狱罪犯因注射毒品和性行为传播艾滋病的伤害与风险值得 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善。据他统计,美国有20%的艾滋病与共用注射器 有关。加拿大10%的女犯使用毒品,南非11岁以上人员每年吸毒消费2200亿货币,德国1 7%的艾滋病患者是由监狱性行为传播的。艾滋病在监狱传播扩散非常容易,共用针头吸 毒和不安全性行为是主要途径。监狱里的强势罪犯侵犯弱者十分常见,其目的是为了显 示本事,控制他犯。南非有个犯人希望别人把吃三明治的薄塑料袋带给他,目的是为了 做安全套。监狱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漏洞很多,防治措施极少。如,有的监狱给罪犯分 发艾滋病预防知识资料,但犯人看不懂。有的监狱教育罪犯使用工具预防艾滋病,但却 不发给安全工具。在防治措施和政策上存在问题,如南非,社会上对怀孕妇女中的艾滋 病患者由社会治疗是一种社会保障,但监狱里的男犯得了病则无人过问。许多国家的监 狱不安排艾滋病预防教育。在南非,社会上的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拿到安全工具,而监 狱罪犯则必须向警官咨询才可能得到。人们的观念也不利,如向犯人散发安全工具是否 是在鼓励罪犯的性行为,南非因为这样做而被一个国际会议取消了参会资格。

美国俄亥俄州的沃克森(矫正研究机构人士,负责罪犯矫正实验项目,每年从联邦政府 获200万美元资助)认为: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资源都用到监狱,应寻找替代办法,不能把 罪犯监禁作为惟一手段。

可以设立专门的“毒品法庭”,由专门法官负责,对吸毒者区别对待,少量使用毒品 者,不一定非送进矫治机构,可以由法官、医生负责指导、协助这些人在社会上治疗, 治疗可分阶段采取措施,如果他什么都不做,法官可以把他重新放回监狱。应当争取毒 品犯处理立法。

可以设立“重返社会法院”,我们正在从事此项实验,目标是使罪犯从监狱回归社会 转变顺利,能在社会上正常生活下去,从而减少犯罪。为此,我们首先制定了详细计划 。而后将有关工作内容编成手册,像圣经一样,每天按规定内容努力去做。这种工作不 完全是惩罚,也不完全是回归,而主要是对罪犯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我们的工作是很有 成效的,但问题也不少,其中最难办的是如何说服法院,让他们同意非监禁刑罚,以便 既有利于减少犯罪,又能降低刑罚成本。

捷克矫正局代表(四人)介绍捷克1989—2002年监狱转变情况:

捷克1000万人口,与荷兰差不多,1989年转变前,罪犯24000多人,1989年大赦放出20 000多人,监狱法制不健全,2000年以前社会混乱,监狱设施差,犯人23844人,缺少床 位4000个。经过努力,目前犯人减少到16500人,其中3500人属拘留,目前35个监狱, 有许多开放型的监狱,有8000人关在封闭的监狱,其中3800名罪犯属高危罪犯。

问题:外国籍罪犯1750人,来自68个国家,文化背景、宗教、罪犯观点都不同,特别 是前苏联国家的犯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他们讲俄语,有头目,有自己的集团,崇尚 暴力,行贿,欺压他犯,难管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缓刑和调解工作:

此项工作由专门的社会组织来做,得到高法、教会、学术界支持。组织吸收学习社会 工作、社会保险专业的学生参加。综合调解工作是软治理,面对冲突与风险主动采取替 代监禁措施。如:有一个案例,一个6岁小女孩被大夫错误治疗不幸死亡,本应判刑, 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经济赔偿,受害家庭不再起诉。媒体曝光“孩子的生命值多少 钱?”在全国引起热烈讨论。

秘鲁司法部全国矫正所负责人罗德里格斯介绍:

秘鲁近年来社会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抢劫、盗窃、绑架、伤害犯罪十分猖獗,目前公 民普遍缺乏安全感,几百万人生活在恐惧之中,白天上班不知晚上回家后是不是家中已 经被洗劫一空了。过去,正规报刊等媒体只有一个版面刊登犯罪方面的消息,现在正规 报刊与报道犯罪的报刊几乎没有区别了,满篇几乎都是凶杀抢劫等犯罪的消息、新闻, 人们经常谈论的话题也均是对犯罪形势的叹息和无奈。犯罪不断增加的根本原因是经济 下滑,社会动荡。监狱现状也非常糟,据调查,许多绑架等犯罪都是监狱押犯策划并遥 控指挥的,罪犯中的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严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内外联系(手提电 话)。监狱管理松弛,一些罪犯从事非法活动时,看守即使有所发现,出于自身生存及 利益的考虑也仅仅是站在远处观望。

由于经济下滑,社会问题严重,监狱建设不可能列入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监狱经费 预算比以前减少了30%,我们能得到的经费仅仅只有需要量的1/3。监狱建设落后,设施 陈旧,监狱人满为患。如利马一监狱,它是有150年的老监狱,最初设计关押量为1200 人,目前关押犯人8000人,原来的犯人活动区等都变成了犯人宿舍,有的在楼上临时加 层,用旧设施勉强应付度日。

由于没有经费,监狱管理人员没有正常的教育培训,甚至有些管理机构不知道自己所 属监狱有多少雇员,有的监狱在国家没有注册,有的监狱经费被挪用,管理混乱,有限 的人力和经费并没有真正用在监狱工作上。更可笑的是,有的监狱管理者为了证明效率 ,把正常经费交回政府,应花的钱不花、应做的事不做。

罗德里格斯指出,他从事此管理工作后,正在认真整顿秩序,努力使体制更加合理有 效。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政府、国际组织支持协助监狱的工作。同时,联系大企业、投 资机构与监狱合作,提供赞助。这些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四、矫正人员培训与发展问题

本次大会将矫正培训与发展问题作为主题研讨内容,举办了一系统分组和专家讨论, 各国代表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建议。

美国弗吉尼亚的查尔斯先生讲:

监狱工作要想做好,80%以上的事情实际上都是圈子以外的事情。社会的变化发展相当 迅速,监狱工作也必须做出适应性调整。如果企业外面的变化速度超过了内部变化速度 ,这个企业就快完蛋了。监狱也是这样,不能适应变化就不能很好地实现职能。监狱工 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了解内情,需要经验,而监狱却是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 分。在美国,新一届政府上任,监狱的领导人都要更替。再过12天,美国36个州的州长 要更换,监狱矫正主任也要更换。目前,这种更换往往只考虑到政治需要、组阁需要, 而很少考虑矫正工作发展需要,这就使许多矫正机构失去了很有经验的内行的领导者, 使矫正界领导缺乏稳定与连贯,影响效果与发展。其所在的弗吉尼亚州22年时间经历了 10位主任,长的4—5年,短的几个月。

以色列代表讲,他们国家的矫正系统制定了一种考核晋升制度,对管理者实行360度全 方位评估考核,他们邀请社会上的评估专家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绩和人际关 系评估。考核时注意管理者上级、同事、下级职员等对他的评价与反映。这样的考核体 现了公正科学思想,使努力工作者对未来抱有希望,得到承认,受到激励。

尼日利亚代表提出:该国无监狱警官培训,监狱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素质,她们希望协 会提供监狱警官培训最基本的内容方法,以便早日开展此项工作。

协会矫正培训发展专业组负责人格瑞博士介绍,本次会议有许多人报名参加专业组活 动,令人振奋。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将在世界4个地区搞出矫正培训模式,加大矫正培 训专业项目研究规模与力度;要通过网站搞一个日历,将有关信息发布,感兴趣者可以 及时与有关人士联系;将矫正培训的有关成果用联合国的6种工作语言译出来发布,把 各国的经验介绍出来,供大家参考借鉴。

五、关于阿姆斯特丹重刑犯监狱情况

10月23日下午,大会组织部分代表专程参观阿姆斯特丹—重刑犯监狱,偌大的监狱只 关押600名罪犯。该监位于阿姆斯特丹繁华区内,夹在一条大街与铁路之间的狭长地带 ,从外观看不出监狱标记,只是有些地方能露出一段带铁丝网的围墙。此监狱建于20世 纪70年代,现代化程度颇高。整个监狱为全封闭式,6座高层监舍楼及其他配属建筑由 一条主干全封闭通道及分支通道联接,所有电梯、门、拐角处均有电子监控装置。罪犯 人均拥有建筑面积50多平方米。6座监舍楼分别关押暴力犯、毒品犯、精神病犯、职务 犯等。监舍每两层划分为不同的监管单元,每个单元关押罪犯几十名,单人监舍,面积 8—10平米,有电视、卫生间、学习娱乐用品等。两侧监舍中间上层两层为活动室,有 台球、乒乓球及部分健身设施,监管人员在单元靠近通道和电梯一侧。严管罪犯监舍的 卫生间的冲水设施设在楼道内而不是监舍内,由监管人员控制冲水,目的是通过尿样检 查监测罪犯身体状况,监测罪犯是否吸毒。监舍楼内设有罪犯学习室,技术类学习有政 府聘用的教师指导,我们看见在微机学习室有一个教师正指导两名罪犯学习电脑操作, 他们可以学习各种电脑操作知识,但不能上网。

罪犯按危险程度有不同的活动(放风)方式和时间,宽管的可以到楼外草坪上活动或打 球等,危险的只能在监舍内观赏繁华的街市和蔚蓝的天空。

罪犯可参加劳动,罪犯参加劳动一天可获15欧元劳动报酬。每月交17欧元可看所有频 道的电视节目。可以请监狱代购食品等物品。

罪犯生活条件优厚,除了自由被剥夺以外,与住宾馆没啥区别。据监狱管理人员介绍 ,此监狱平均每日在每个罪犯身上要花费近200欧元。如此算来,关一名罪犯一年需开 支7万多欧元。监狱官员还介绍说,荷兰没有死刑,最重的刑罚是监禁20年,20年后仍 有危险的则转入精神病院看护。罪犯平均关押期为6年,假释需服够刑期的三分之二。

荷兰矫正局长介绍,荷兰全国人口1600万,有矫正机构30所,全国押犯15800人,其中 成年男犯13000人,女犯1100人,少年犯1700人。

参加此次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年会,听了各国代表对他们国家罪犯矫正情况的介绍、 观点的阐发,对照我国监狱管理及罪犯改造工作情况,我们认为:第一,中国作为一个 发展中大国,我们的监管改造工作、监狱警官培训工作等并不落后,某些方面甚至超过 外国同行,我们有自己的优势。第二,各国监狱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具有共同性,如经费 匮乏(当然是不同层次上的匮乏);矫正改造效果不理想,重犯率高,矫正成本不断上升 。第三,西方发达国家在监狱建筑设置规范化、社区矫正、替代监禁措施、罪犯权利保 护、罪犯管理人性化方面比我们先进,他们这些方面的理论和方法模式值得我们深入研 究、择优借鉴。第四,西方监狱人满为患、吸毒、艾滋病传播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也 值得我们警觉,据说我国监狱也已出现艾滋病传播并导致罪犯死亡的案例,因此,我们 应及早摸清我国的现状,并采取应对措施。

司法部赴荷兰参加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第四届年会代表团:

团长:梁刚

成员:龙学群/刘福臣/禹潇/陈志海/辛国恩/陶纯/于广胜/陈好彬/张龙生

执笔:辛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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